「宝成关 颜德如:谭嗣同民权观新探」正文
谭嗣同的民权思想使他博得革命斗士的声名,一些学者以为其民权观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平等式民主尤其是卢梭式民主相仿,有的学者还发现了其思想中改良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矛盾。本文以为,只有厘清谭氏民权观的内在发生逻辑,才能更好地认识其内涵、实质与局限,进而把握其民权观的调适色彩。
一
谭氏在甲午战争前,一直过着正统学人的漂泊生活,"十年中至六赴南北省试","合数都八万余里,引而长之,堪绕地球一周"[1]。甲午战争后,谭氏以天下为己任的士人胸怀才得以凸显,传统的体用认知模式塞入了许多新问题,他的思想世界才真正现出轮廓来。为了更好地窥探谭氏的民权观,我们将他在戊戌维新时期(1895--1898)的思想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报贝元征》为代表;第二阶段以《仁学》为界标;第三阶段以《壮飞楼治事十篇》为标志。在分析谭氏民权观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谭氏是如何关注个人(民)自由的?权力结构(君民、官民、士民)关系的现实与理想怎样?又当如何改进此种权力结构关系即应当怎样致力于民权架构与理想图式的悬置?同时,审视谭氏民权观各阶段所关注的重心,以及为何造成他在各个阶段民权观的不同倾向性,从而弄清其民权思想的内在发生逻辑,也就揭示了其民权观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距离。
第一阶段:谭氏早年游于旧学,但是他"治经学,好疏析章句,而不知拘于虚"[2],因而从中流露出向往天下为公、崇尚个人自由之意趣,"鸢飞鱼跃,《中庸》所以察上下,于以见大道为公"[3]。为了达此"大道为公"的理想,一方面要通过"养(浩然之)气",使"喜怒哀乐视听言动之权,皆操之自我"[4],再有就须借用"中和"达到"自治"与"治人",即"正其不能自治喜怒哀乐之见端"[5]。这里可以看出,谭氏关注个人自由是以天下为公为依归的,进而观察世界五大洲政教形势,他以为:"调剂五大洲政教之盈虚消长,而因应以为变通,使人存政举,利权尽操之自我"[6]。同时,谭氏循着传统的重民、养民与富民思路认为,"言民道,则以耕桑树畜为先"[7],这就使得"财既散于民间,亦以分外洋铁器之利"[8],"决不使一二家垄断其利"[9],确保了"惟民产为民所独有,君与官亦不得转移而授受之"[10],为谭氏所追求的个人自由("自治")提供了经济支撑。
谭氏尽管重视个人自由及其经济保障,一旦他审视现实中国的权力结构关系时,便深感痛心。"今日误国之臣,即前日之士民"[11],因此,士民关系必须加以改善,更何况"士无识则民皆失其耳目,虽有良法美意,谁与共之"[12]?这便要求"变学校,变科举,凡以为士与民,化其桀骜,而登庸其贤才也"[13]。官民关系,在谭氏看来,"由上权太重,民权尽失。官权虽有所压,却能伸其胁民之权","故一闻官字,即蹙额厌恶之"[14]。难怪他说:"言兴民权,于此时非第养生之类也,是乃送死之类也"[15]。基于士民误国与官重民轻,谭氏认为,要改善这种现状,应依靠"联合力"或"贤才登庸之力"[16],但不能寄望于"今之执政者,况会匪回匪散勇饿民,行将四起大乱"[17];同时依托于"君与民相联若项领","出一令而举国奉之神明,立一法而举国循之若准绳",中国便凭"其忠质之效,而崛起强立,足以一振者矣"[18]。事实上,谭氏冀望于王道之行,舍此无益之时,他又倾向于调适做法,"则有霸道焉"[19]。
正是出于谭氏"挟一摩顶放踵之志"[20],渴求个人自由,又不满于现实的权力结构关系,因而对兴民权与构造民权理想图景饱注热情。在谭氏看来,"方今急务在兴民权,欲兴民权在开民智"[21],"兴民权"与"开民智"具有内在关联,后者成为伸民权的基础性工程。为此,谭氏以为,要真正"开民智",就应该把它作为一综合工程来实施。"今之急务,端在学会","有学斯有会,会大而天下权力归焉"[22],首要之举应大兴学会。但由于"报出而学会可联","学会联而学堂可立","学堂立而公司可纠","此其序又不能不重赖乎报"[23],必须重视发展报业。同时,广开议院,"有一官邑即有议院,而民气通"[24];为了"群其才力,以抗压制","民权终无能尽失",还应"力保国会"[25]。不过,谭氏的学问救国与主知主义倾向,使他一味依赖学会,"湘省请立南学会,………国会即于是植基,而议院亦且隐寓焉"[26]。显然,谭氏将学会视为"开民智"这一系统工程的中心,"国存而学足以强种,国亡而学亦足以保教"[27],存国强种保教均以学会为转移。而学会与学校(学堂)、科举制关系甚密,因此要广兴学会,就应大兴学校,"无一乡一村不有学校",慎变科举,"一人不求其备"[28]。然后"因之以变官制,下以实献,上以实求,使贤才登庸而在位之人心以正。且由此进变养民卫民教民一切根本之法,而天下之人心亦以正"[29]。归根到底,谭氏认为,要兴民权,就必须"变通科举","以期速开风气而广育人材","广育人材,为变法之本"[30],这就直指清王朝的取士用人制度,与"开民智"内在统一起来。在具体推行其变法主张,鼓吹"开民智""兴民权"时,他又倾向于仰仗封疆大吏,"方今海内能兴民权者,系惟我公(指陈宝箴--引者注)"[31],显示其调适倾向。
尽管谭氏对兴民权大加鼓吹,他心中的民主理想不过是远追唐虞之遗风,"所谓民主者,尤为大公至正,彬彬唐、虞揖让之风"[32],并且没有争权夺利之事端,所谓"祖父之产,身后不悉归于子孙,犹然民主之法推也,是永无兄弟骨肉争产之讼,与夺嫡争继之讼"[33]。
在第二阶段里,谭氏那一向为人称道的《仁学》,是他"远羁金陵,孤寂无俚"[34]与为了应付友人"大善知识","畅演宗风,敷陈大义"[35]之嘱的产物。此时的谭嗣同认为个人自由是"不失自主之权"[36],"可扫除三纲畸轻畸重之弊"[37],进而可得"平等"、"自由"、"节宣惟意"[38]。但是关键在于有"人人不失自主"的平等之权, 因为谭氏认为西法中,"惟平等教公法学最上"[39]。
权力结构中的君(臣)民关系,这时成为他关注的重心。君主,在他看来,"君者公位也","人人可以居之。彼君之不善,人人得而戮之,初无所谓叛逆也"[40]。承此,他重新审视君(臣)民关系,"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其分际又非甚远于民,而不下侪于民也。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臣也者,助民办事者。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故夫死节之说,未有如是之大悖者矣。君亦一民也,且较之寻常之民而更为末也。民之于民,无相为死之理;本之与末,更无相为死之理"[41]。更有进者,他将民与国联系起来,"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无惑乎君主视天下为其囊橐中之私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民既摈斥之国外,又安得少有爱国之忱,何也?于我无与也"[42]。由是可知,谭氏在阐释君(臣)民关系时,预先设计了一个初民社会,将君民关系拉平,这就将平等精神注入权力结构关系,突出民(个人)的地位,唤起民族意识的觉醒,但是又依附于传统的民为邦本的路径,试图从传统的重民文化中汲取民权的现代意义。
谭氏对权力结构关系的耳目一新之见,并不能掩饰其民主理想的比附之嫌。"夫 、公山之召而欲往,犹民主之义仅存也"[43]、"尽改民主以行井田之法"[44],此种民主,"于人为功夫纯熟,所谓'从心所欲,不逾矩'也"[45]。另外,他以天国为民主,"民主者,天国之义也"[46]。但是,他还是显露了其民主理想的乌托邦意识,憧憬法国式的民主,"法人之改民主也,其言曰:'誓杀尽天下之君主,使流血满地球,以泄万民之恨'"[47],其对不平等的痛恨之情赫然可见!
在最后阶段,个人自由已排除在谭氏的视野之外,他积极投身于湖南的维新事业,对权力结构的认识转向对官民关系的重新评估,同时全力依赖学会,冀图以此行"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48]来改善官民关系,有限地伸张民权。在他看来,"中国之官之尊也,仰之如鬼神焉"[49],"事所以不治,有为之隔者也"[50]。因此,应依靠学会,使"官民上下,若师之于徒,兄之于弟,虽求其情之不通不可得也",从而达到"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51];"平其议事之权"于学会,"使熟议其是非得失","办事之权仍官操之",从而"乡官之制不复而复,三代之典不兴而兴","于是无变官制之名而有变官制之实[52];设总学会,使"总学会尤为造就候补官之地","众绅士预闻选官之典,以符国会之本义。且使官绅相习",最终致使"官中之人才皆出于学,于是无变科举之名而有变科举之实"[53]。"令总学会厘订一简要有定之法",此种法又包括"章程"、"图"、"表"、"官苟实力奉行,吏事其有整伤之一日矣,……于是无变法律之名而有变法律之实"[54];"由学会定一简易易从之准则,由是凡可以资小民之生计而制其用者,无不可以进议之矣,于是无变制度之名而有变制度之实"[55]。依上述之见,学会可以起到设议院、变官制、改科举、行法律与革制度之效,最终改善现实的官民关系。
谭氏如此强烈地关注学会在变法维新、拯救时弊中的中枢地位,在于他赞同荀子的人能群的观念[56]。但是,强学会的活动深为当权者所忌,被奉旨严禁,谭氏认为此举,"实防吾中华民之盛强","秦愚黔首之故智"[57]。不过,他仍寄望圣上,"久之自知其非,复有旨准其重开"[58],还须讲求策略,"今见事理失平,转思出而独逢其祸,拟暂将孔子搁起,略假耶稣为名"[59]。综合上面的认识与考虑,面对时局,谭氏采取更加调适的态度:"中国全局断无可为,而能用之于一县,亦自足以开风气,苏近困,育人材,保桑梓,即阴以存中国,甚盛德也。……嗣同尝私计,即不能兴民权,亦当畀绅耆议事之权。……夫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而已有议院之实矣"[60]。而他心中的民主蓝图也变为"伦常中之大公者"[61]。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谭氏在第一阶段全面地剖析权力结构(君民、官民、士民)关系及其进行民权设计,同时也注意个人自由之弘扬;第二阶段他转向权力结构关系尤其是君(臣)民关系的新阐释,大力鼓吹其民主理想,对个人自由采取笼而统之的态度;第三阶段他主要关心权力结构中的官民关系和全力依托于学会来改善这种关系,在名实之辨中达到实际地维新变革,伸张民权之呼声较弱,个人自由排除在他的关切之外,民主的理想仅成为维护伦常的应有之义。进而言之,谭氏在第一阶段比较注意综合地审视民权,也大力呐喊"兴民权",而第二阶段走向高远地神思与形上地超越,对君(臣)民关系作出大胆而新的解释,极力地呼唤民主理想的实现,很少去探究民权之架构,最后谭氏将学会的发展作为其中心关怀,难以看到其伸民权的具体主张了。实质上,谭氏在整个戊戌维新时期,对民权的识见持一种宽泛、模糊的界定态度,"民权之界线甚广,其条段亦甚繁密,嗣同之愚,不足以尽之"[62],对民权的精髓把握得十分肤浅,更难以说他深深地服膺于个人自由与个人价值的张扬。这就要求我们将谭氏的民权关怀与西方自由主义加以比较,找出其民权的局限和造成它与西方式民主观的疏离感的因由,从而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在各个阶段谭氏的民权观呈现出不同的中心关怀。
二
谭氏短暂的一生主要在学人生涯中渡过,这难免使他深受正统教育的浸染,因而在审视民权时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把握方式。加上他没有实际地沐浴于欧风美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