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德如: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批判的分析

作者:颜德如发布日期:2014-12-10

「颜德如: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批判的分析」正文

谨以此文纪念卢梭诞辰三百年

【内容摘要】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进行的著名批判,集中在《<民约>平议》一文。然而,当我们将之与《社会契约论》比较阅读时发现:他对卢梭民生而自由平等的批判,是求助于"肤浅"的经验;他对卢梭财产公有的批驳,是建立在对人间种种不平等现象的抨击之上;他对卢梭战争观的拒斥,是基于不解卢梭有关战争的真实想法。其中,他对民生而自由平等的驳斥,倒是抓住了卢梭建构其思想的要害。不过,由于严复不解卢梭"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有关界说,以上种种的辨驳,都表明他游离了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旨趣。

【关键词】严复;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

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批判,集中体现于他1914年撰写的《<民约>平议》一文,在该文他把后者的思想主要归结为如下三条:"民生自由,其于群为平等"、"人人不得有私产业,凡产业皆篡者"和"消灭战胜之权利"。 时人在理解严复对革命思想的抵制时,尽管重视此文,但总是局限于本文,而很少从文本比较阅读的视角来进行分析。笔者以为,我们不应被严复的外在期许牵绊,而应在比较阅读《<民约>平议》与《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着力分析他所列的卢梭思想三条内容,从而既管窥他的思想取向,又聚焦中西政治文化传统之别。

一、自由平等:先验抑或经验?

据《<民约>平议》可知,严复对卢梭民生而自由平等(请注意:严复用的是"民",而不是"人")的批判,主要是基于人的成长和发展状态、自由平等思想在西方的演变历史、中国的现实需要。简而言之,他是从经验的角度来攻击卢梭的。他在进行辨驳时,主要从两个事实入手:新生婴孩的不能自理和人在现实中表现出的种种不平等现象。既然如此,笔者就首先从这两个事实出发,探讨一下卢梭究竟是如何认识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新生婴孩有无行使自由权利的能力,但他有如下的说法:

"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 ]

显然,孩子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不管有多么幼稚和弱小,自出生之时起,就具备了自由的权利,这一点是谁都不能否认的。即便是孩子的父亲,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严复的意思是,刚诞生的婴孩自己都难以存活,哪还有什么实现自由的能力。不仅如此,自由的知识对于孩子来说也是极度匮乏的。他的思虑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是,很明显的是,他没有了解卢梭关于人生而自由的真正价值。自由作为一种先验的或者天赋的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表征,因此,自由权利是绝不可以放弃的。正是这样,卢梭才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严复的误解在于,把人有无自由权利视为有无行使自由权利的能力,也可以说,他将人的存在前提置换为人的发展事实。卢梭在《日内瓦手稿》中的一段话,可以说是对严复式观点的直接否定。他说:

"有人说,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品质,所以新生的婴孩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从而他们的父母便可以为他们以及为父母自身而放弃权利,他们并不能有什么尤怨。为了驳斥如此之庸俗的诡辩,我们只须区别儿子所只能得之于父亲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权,以及儿子所只能得之于自然的并得之于作人的权利,例如自由,就够了。毫无疑问,根据理性的法则父亲可以转让前一种权利,父亲是这种权利唯一的所有者并且可以剥夺于他的孩子。然而另一种权利却不能同样如此,那种权利乃是大自然的直接赠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夺走。"[ ]

严复如果考虑到中国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再来阅读卢梭的上述言论,又会作何感想呢?不管怎样,他是很难接受卢梭的看法。在他看来,一个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衣食住行处处不自由,人总是活在有形无形的锁链中。这种对生活不自由的抱怨,实际上卢梭也似深有同感:"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但是,生活的不自由并不能否认"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条先验性原则。一个人即使在现实中遭遇了种种实现自由的困难,只要坚信人是生来自由的这条根本性理念,就会为了实现自己本有的自由而满怀信心,为了自己的自由而不懈奋斗;反之,如果以为生活的不自由是一种无法避免乃至于无法超越的事实,人又怎么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呢?因为,人生来就已经是不自由的了!严复自然不会了解,卢梭这种对自由权利的先验设定,是源于西方的自然法之传统。除此之外,他对卢梭关于自由的划分即天然自由与社会自由,也是一无所知。不过,他还是道出了一个卢梭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自由不能仅仅停留于思辨领域,它必须寻求现实的支撑。

对卢梭民生而自由的否定,自然使严复也不会同意其民生而平等的说法。一个人只要不是疯子或者傻瓜,他在现实之中随处可见不平等的现象。就是从同一个母体诞生下来的孩子,他们也会很不一致,更何况一国的人民?还有,人与人之间的出生、身体及其才智的差异,往往决定了他们财富及其社会地位的差异。以上情况,难道卢梭没有看见吗?事实上,卢梭不仅看到了,而且还就此进行过挑战性的探索,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就是这种探索的结晶。在这部伟大的著作的"本论"里,他把人类的不平等归结为两种:

"我认为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被自然所确定的,包括年龄、健康、体力与精神或心灵的品质之不同;另一种可以称之为道德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必须有赖于某种约定,而且是由于人们的同意而确定下来的,或者至少是被人们的同意所批准的。"[ ]

严复对人类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描述,显然包括卢梭所说的"两种不平等"。在他看来,卢梭不仅无视了"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平等",而且不明白正是前种不平等导致了后一不平等。他还讥讽卢梭说,这些所谓的自然的不平等,不正是天赋的权利吗?卢梭当然不会同意严复式的说法。他以为根本不必追问"自然不平等"的起源是什么,因为"自然不平等"它本身已内含了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如此,"我们更不必追问在这两种不平等之间,有没有实质上的联系"。这个问题"就等于问所有发号施令的人是否一定优于服从命令的人,在同样的人们之中,他们的体力或才智,才能或品德是否总和他们的权势或财富相称"。 [ ]

严复没有像卢梭那样,回避关于两种不平等之间关系问题。卢梭的意思是,如是的问题,不是一个探索理性、追求真理的人值得去探索的。他觉得,把这个问题用在奴隶与主人之间的讨论,才是可取的。严复抓住卢梭的这句搪塞之语,认为卢梭之所以不让人追问,就是怕暴露自己论断的缺陷。如果不对这两种不平等之关系做一解答,意在说明卢梭接受亚里士多德人生来就是奴隶的说法。严复式的指责是否恰当,我们只要看一看卢梭对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的驳斥及其奴隶制的憎恶就清楚了。

就在卢梭批驳了把人类视为羊群、统治者比做羊群的牧人之陈腐论调后,他引出了亚里士多德的话:"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他怎样看待这种观点呢?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定意义上是对的: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被统治者(如奴隶)与统治者(如奴隶的主人)。问题在于:奴隶真的是天生的吗?是奴隶的存在导致了奴隶制吗?亚里士多德显然是"倒果为因"了。事实恰恰是:由于"生于奴隶制度之下",才造就了生来的奴隶。奴隶们在奴隶制这种"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长此以往,他们甚至"爱他们自己奴役的状态"。很明显,根本不存在"天然的奴隶",是"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不细心体会卢梭这段话的读者,也许会以为他在附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其实,他是在驳斥他:建立在强力基础上的奴隶制,使很多人一出生就被置于奴役状态,而不是他们生来就是奴隶。平心而论,有谁愿意受人奴役?只要是人,就具有平等的权利。正是这样,卢梭认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他们是相互排斥的"[ ] 。由此可见,严复的指责,实际上是误解了卢梭。

其实,严复的误解并不奇怪。试想,卢梭一方面认为人类确实存在着两种不平等,另一方面又说人天生平等。当有人质问他所说的两种不平等之关系时,卢梭却觉得这种问题不值一提。为了厘清这一貌似矛盾的问题,笔者以为,只要我们认真理解卢梭有关平等的论述,就可以了然。

首先,卢梭明确否定平等在人们最为关注的"权力"与"财富"两方面"应当绝对相等"。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有关节制的原则。对权力拥有者而言,不至于使其成为奴役或压迫他人的暴力;对于财富占有者来说,不至于以财富来购买他人。这就是卢梭说的"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其次,平等即便是"实践中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辨虚构",但作为"思辨"性的原则,其作用未必是力求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平等,而是承担一种纠正的功能,比如对不可避免的权力滥用现象的警戒。如果容忍实际生活中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及其蔓延,实际上就是放任奴役或不平等的合法存在。由此之故,卢梭才睿智地指出:"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最后,平等是全体公民之间依据"社会公约"或"基本公约"建立起来的。基于此,所有公民在同样的条件下理应"享有同样的权利"。[ ]可以说,这是一种约定性的或在权利上的平等,并不是"自然的平等",表现为"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 [ ]依据上述再结合严复列举的现实中表现出的若干不平等现象来看,他对卢梭的民生而平等这句话的深层意义,很难说把握住了。不过,他还是认识到了这样一点:必须铲除人类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再从他对自由平等思想在西方的发展历程的介绍以及以为要在当时的中国实现平等就必须与法律相匹配,足以说明他意识到法律对于维护平等之重要。

综上来看,严复对卢梭民生而自由平等的批驳,实际上集中为一个问题:自由平等对人而言,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或者二者得兼?在笔者看来,卢梭从先验和经验两个维度把握自由平等,而严复仅从经验来审视之。因此,严复对卢梭所作的驳斥,只及于皮毛未触及要害。换句话说,严复对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理解,是比较肤浅的。[ ]这种肤浅的表现,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由于对历史和经验的确信,致使他很难理解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自由平等的关系;二是基于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自由平等之关系的无知,他就不能理解自由平等对于人的先验性、终极性价值。当然,严复本人表现出的肤浅,并不能说一无是处。至少有两点可取之处就是卢梭本人也不会否认的:一是对不自由不平等的批判勇气;二是对自由平等的渴望。正是这样,尽管严复对卢梭民生而自由平等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但并不足以导致对他本人的否定。

二、财产公私之辨

严复认为卢梭反对财产私有(笔者把"财产"与"产业"视为意义接近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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