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辉 马洪君:村社消解背景下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以征地型社区为例

作者:朱静辉 马洪君发布日期:2015-05-11

「朱静辉 马洪君:村社消解背景下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以征地型社区为例」正文


摘要:以土地被征收型农村社区的失地农民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失地农民与村社集体的关系互动作一长时段的梳理。征地型社区的国家强势介入导致村民无力与国家对抗,但在与集体互动中,村民却不断产生日常抗争来追求集体收益的再分配。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是特定背景下的自我利益争取,是在社区解构中追求确定性的风险防范逻辑。抗争的前提是村社无法保护村民,只能通过自身利益的套现获得安全感。国家的行政吸纳、乡村利益共同体生成以及村庄结构分化等多种力量的交融中,村落共同体瓦解,村社集体作为村社村民的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流失,村社归属感消逝,失地型农民的合作性资源动员能力也被消解。作为失去土地的单个个体被甩入市场,农民产生了个人主义的行动导向,正是这一个体主义取向坚定和明确了失地农民坚持村社集体资产的均分原则,坚持个体自我利益索取的导向。
关 键 词:村社消解、土地征收、日常抗争、个体主义、失地农民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群体内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化,不仅不同地区的农民行动有不一样的逻辑,而且处于同一区域不同结构位置的农民也具有不同的行为差异。农民的分化使得研究者很难对农民行为逻辑形成统一整体的印象,于是研究作为农民的行动单位与区域性差异成为一个主要的趋势,[1]农民作为参与主体的行动者本身受到具体场域的限制,在不同的地方性知识背景下农民的行为就有着不同的参与方式、手段运用和行动目标,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对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2]。本文将在梳理已有农民研究的基础之上,以失地农民所面临的地方性场域――征地型村社出发,阐释失地农民与村社集体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对中国农民的研究大多有一个基础假设,即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是政治权力中的被代表者,是社会的底层,而在市场经济中他们又是被资本所压榨的小农。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境地的农民,他们在自力救济维权行动中往往以失败而告终。[3]但是这种对农民的描述对应于现实则显然具有过度想象的色彩,我们无法把当代农民的生存境况与挣扎在生存边缘中的农民对等起来。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些地区的农民正逐步向现代公民转型。基础性社会变革已然发生,再把农民的抗争看做是生存伦理的回应并不贴切。而且农民的生存性伦理在斯科特的研究中,关注的是阶级之间的分析,是地主―佃农之间遭遇现代性变革后的关系激化。[4]斯科特的地方阶级关系研究在中国农民的研究中遭遇到了“场域”转换,原来的阶级关系场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有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国家―社会中心论,研究的焦点不是地方阶级关系之间的抗争,而是以“国家―社会”为中心的农民“依法抗争”[5]、“以法抗争”[6]国家侵害其权利的维权抗争理论。也就是说,当斯科特的农民日常抗争理论被引介到国内时,研究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农民的抗争对象从阶级、市场转换到了政治性的国家。中国农民学学者所持国家中心论的视角把农民看做是国家革命和政策的摇摆物,改革开放之后仍把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侵害还原为国家集权体制的历史性遗留。
国家中心论者过于关注国家对农民的强势性存在,忽视了农民变异的因素。显然,今天的农民已经不再是国家威权下的顺民,市场化所带来的资源获取渠道的变更可以使他们摆脱对国家行政性管制的过度依赖,即使是在国家权力极度扩张的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农民也存在着诸多私下里反抗国家的行为。[7]农民已经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群体,处于农业区以田地为主要收入和处于工业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农民有了不同的行动导向。进一步的研究业已指出,农民作为行动主体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形成公民意识,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而一些问题的产生,并不在于国家承担职责的缺失或者是国家权力的压迫,而是农民行为逻辑的异化,诸如一些乡村治理研究指出在上访过程中“谋利型”上访,[8]或者在家庭养老中,子代群体通过代际剥削挤迫上一代人,[9]成为“无公德的个人”[10]。农民的分化与变异,都影响了人们对农民行动看法的统一性,由此也造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复杂性。农民对地方基层的反抗被看做是一种政治合作还是一种利益组合,在学界中是有争论的。对于于建嵘所揭示的以法抗争的“泛政治化”解读,应星和吴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批评,应星认为当代农民的抗争有着明确利益化指向,因利而集合,随着利的消解而解体。[11]但是吴毅则更进一步提出为什么农民只能是一种利益化的集合而不能向另外的意图进行转变,这是因为有权力―利益结构之网在束缚着行动取向。[12]与国家抗争导向的农民抗争策略研究相反,本研究把抗争的场域从农民―国家场域重新回到村社场域,找回村社,在村社内部考察村民与村社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注意从村社共同体消解的角度考察农民行动逻辑的变动,在村社中的村民行为导向是以个人本位的利益维护和进一步的超越本位的利益诉求。
中国的村庄正在不断消失,具有历史传统的村落将最终走向“终结”[13],还是现代社会中的自我延续,现实研究中对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关注于村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变异生存能力以及在村社整合度较高下的农民行动。折晓叶对沿海地区一个村庄长时段的研究,揭示了沿海发达地区农民参与行为逻辑,既不是日常分散的抗争,也不是一种激进的集体行动,而是“审慎而又具有合法性的抵制方式,从而获得基本而又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14]。农民获得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对应着两种行动类型,其中一个是合作逻辑下的参与、抵制和守护。折晓叶的研究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东部沿海地区农民的参与行为逻辑,并且指出沿海农民采取的一种“韧武器”,即非对抗抵制方式,具有很强的秩序再生的合作色彩。但需要注意的是,折晓叶所研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发达和支配能力相当强的超级社区,[15]超级社区形成与当时特殊的改革模糊策略有关,总体而言,超级社区作为自生自发的城镇化,其作为村庄共同体内部的伦理和公正相当程度上有所保留,村社理性的发育成为可能。另外一种意见正如毛丹所揭示的是持批判社会学立场的观点,村社共同体消解,村社内部有机组成部分被市场化为资本要素,[16]村民对社区也不存在认同感,这时候社区也就成为市场化条件下的单个个体化人的纯粹数量集合而已。
不同于斯科特意义上的道德共同体,也不同于以往研究关注的国家权力,本研究是基于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多数村社场域的背景,关注转型时期农民与村社之间的特殊关系。沿海乡村遭遇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干预,社区内部结构分化,村社作为共同体的意义正在逐步消解。大多数的村庄被城镇分解之后强制性地并入城镇社区,从而取消了原先自然意义或者行政意义上所生成的村落单位共同体,村落共同体瓦解。国家的强行政吸纳是村庄消解的外在制度背景,市场化的纵深发展,社区内部原本属于自然要素的资源转化为市场交换要素而出现增值。村社资源的资本化,相应的就产生了利益配置的不均匀,群体利益的分化进一步促成了村社共同体的消解。正是这一内外因素综合否认场景构成了征地型农民行动的场域。


二、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的集体与个人
自发生成超级社区的村社毕竟只是少数,而且改革初期的试探与制度缺陷也允许这类社区有自主发展的空间。但是,在当前政府推动的城镇化过程中,制度设计与地方政府已不允许出现这种自我发展模式,众多城郊农村被政府强行地纳入城市宏观的设计规划中进行改造,城郊农村的改造大致要经历两个过程:第一步是对城郊农村土地的征收,第二步则是以旧村改造、撤村改居的名义完成农村建设用地的再利用。正是在这种超规模、超速度的城镇化进程中,村社集体与村民都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遭遇城镇化过程中的村民与村社集体无法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相互猜忌、排斥。在城镇化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配置中,一般的村民与村社集体就产生了离心力,村民为了达到个人的收益就有内在动力追求集体资产在村社内部均分。本文以浙江东部地区的F村为例,笔者曾在该村做过长达三年的连续性研究,对该村的征地的过程和村社居民都非常熟悉,因此可以在较长时段内对这一村社的征地进程与农民行为逻辑的变化进行详细的考察。
F村地处浙江东部N县县城的近郊,现在的行政编制隶属于街道社区,因为村社还保留着集体建设用地的预留地,村的编制相应并没有产生变动。该村现有户籍人口将近800人,自从2002年正式征收土地开始,农田已经全部被征收,村民主要以做散工和生意为生。2002年F村被当地政府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义征用土地497.3亩,按照每亩3.85万元的价格补偿给村里,该村共获得土地补偿将近2000万。怎么分配补偿款成为当时村里头等大事,为此村里还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怎么分配处理的问题。当时的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将补偿款分成两部分,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农民的安置补偿,另外一部分留作村集体资金积累。将近2000万补偿款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则落实到了当时承包到户的田地的每户人家身上,所得大致每户有两三千元。手握着将近2000万土地补偿款的村集体并不可以根据村干部意愿就可以决定分配的方式,它既要受到村民意见的影响,又要受到基层政府以及法律文件条例的约束。①由于早在土地征用之前已经实施了“村财乡管”的村账代理制,所以补偿款的分配还必须要征得驻村干部和上级政府领导的签字。村民们要想完全得到补偿款,不仅要与村干部做斗争,还得对乡镇基层政权做出妥协。2002年F村最终通过了一个方案,村集体将近2000万的补偿“经三委会、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55%分配给社员做安置费,其余部分留用作发展资金”。具体落实到村内个人的分配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村籍户口认定过程,对此村里设计了一个详备的总方案,列出了17项条款,这17项条款包括了从村社户籍到出嫁女以及在外就读的大学生的分配标准。②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对专科生转为本科生之后还是否可以得到村庄补偿的分配,以及在土地征收时在村户籍人口后来又出嫁的女性人口分配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导致了后来村民与村社集体的诸多争议。
从2002年第一次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比例确定开始,村民对集体保留资产就有了均分的强烈意愿。根据对征地时任职的村干部和村民访谈,其实当时很多村民希望把补偿款一次性分到村民个人,而不是集体保留45%的补偿款,但是村干部说村里根本没有完全拿到补偿款,除了部分补偿款保留在集体账户内,还有很大一部分资金则被当地政府以借款的名义截留了,其实是当时地方政府也没有能力一次性拿出这些钱。不过接下来的几年,村民一直对村集体的征地保留款念念不忘,用他们的行动表达着较强的均分意愿,甚至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村集体施压,虽然征地之后的村集体干部换届几次。然而均分集体资产的抗争行为却并没有中断,于是在以后的陆续几年内,例如在2005年年初向每位村民又分发了5000元,2007年又向村民均分了5000元,村社集体与村民之间围绕着集体资产的分配产生了拉锯式互动,最终在2010年底,村集体所保留的集体征地补偿款分发完毕,村集体公益建设所需经费还需要通过土地预征方式进行补充。村民不仅要求对第一笔巨额征地款进行均分,而且以后的每一次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都伴随着村民均分征地款的强烈意愿与行动指向。


三、征地型村社消解的逻辑
村庄非农化、城市化的暴利彻底撕裂了村庄的生活面向,从此村社居民有了更加重要的城市生活重心。至于生活在村庄中的道德舆论、规范等并不能对之形成有效的束缚和惩罚性措施,村庄所建立的日常抗争基础源自于村庄伦理规范和道德体系的保存,一旦村庄作为共同体的意义不存在时,制约精英与农民之间的规范体系自然也就不能有效约束两者之间的行为,从而就会造成精英与民众之间的分离。村社精英向上接轨,流入上层,而失地农民则是“底层沦陷”[17],彻底的自我利益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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