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功夫在法之外

作者:贺卫方发布日期: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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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新华社报道,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所以得到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是因为这种法律涉及对犯罪的惩罚,更涉及对人权的保护和与之相关的国家权力限制,在任何国家都是最基本的法律。1970年代末,中国建设民主法制,《刑事诉讼法》跟《刑法》是最早颁布的两部法律,成为牵动整个法治建设事业进步的立法。后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启蒙和提升,刑诉法中的那些滞后的观念和规则愈来愈受到诟病,于是就有了1990年代中期新的刑诉法出台。不过,法律一出台,社会就变化,相对稳定的法律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于是,现行的刑诉法又面临着再次修改的问题。

不过,制定法律也好,修改法律也好,总体还只是一个立法的问题。法治社会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矛盾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不难,难的是把它落到实处。实际上,前次修改后,诉讼法学界也是一片喝彩声,认为它定能成为一部人权保护的好法。是的,“无罪推定”原则间接地确立了,律师介入的时机提前了,法院未审先判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凡此种种,都给人们带来了美好的期许。

可是,现实的情况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甚至一些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认为他们的处境更恶化了。刑讯逼供依然如故,出庭作证的证人愈发稀少,检察院对于司法决策过大的影响力仍然无从限制,被告人在被判有罪之前被长期羁押的情况屡见不鲜,刑辩律师不仅不能保护被告人权利且自身难保的事件不绝于耳……

问题的症结显然不完全在于刑诉法,如果真实的社会权力架构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立法的变革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而已。在一定程度上说,一个国家之所以成为法治国家,基本的前提在于社会已经成为法治的社会。例如刑讯逼供,证据制度上的缺陷固然不可忽视,但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必须加以排除,为什么在不少案件里,明明被告人或者律师已经明确地证明了刑讯的存在,法院却照判不误?在强势的检察权面前,法院如何能够依法而判?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诉讼法的规定言之凿凿,可是新近某起案件,跟案件相关的百多个证人无一出庭,律师完全无法当面质证,法院居然在这种情况下我行我素地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这又怪得了刑诉法么?在北方某省,几个被告人被指控杀人,公安局、检察院以及法院颠来倒去,终究无法下判,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已经度过近十年的铁窗生涯!还没有定罪,嫌疑人就已经有数年的牢狱之灾,这是怎样的司法?佘祥林冤狱被揭露,人们震惊之余,司法界也在反思,有关负责人也信誓旦旦地保证要确保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错案,可是,这样的担保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所以,解决之道还在于刑诉法乃至法律之外的功夫。举其荦荦大端,司法本身的独立是特别重要的。独立意味着司法能够严格地依据法律本身决策,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权力意志。如果其他机构总是能够对于审判加以干涉,不发生冤假错案乃是奇迹。司法独立也意味着案件的判决主体的清晰透明,公众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一起案件究竟是何人所判,如此则能够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出现错案,我们至少可以知道应该追究何人的责任。律师必须成为一种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性力量,因此就需要来自官方机构以及民众对于这种职业特殊伦理和基本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司法过程必须更加透明,法院不可在法定事由之外对于媒体报道以及公民旁听的权利加以限制。媒体对于司法更加直率的报道和评论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这也是为什么在任何地方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密切联系的原因。最后,人权观念、人道主义的精神是现代刑诉法的基础,这更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

原载于2005年12月21日《东方早报》“东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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