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呼格案:一场媒体与司法的博弈

作者:阮思余发布日期:2014-12-18

「阮思余:呼格案:一场媒体与司法的博弈」正文

呼格吉勒图案:一场媒体与司法的博弈

阮 思 余

呼勒吉格图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8岁。因为无端卷入一场强奸案,短短61天后,呼格吉勒图被速判速决。18年的冤案由此形成。实际上,在内蒙古高院最近做出再审判决之前,诸多证据早已表明,呼格吉勒图是一起典型的冤案。

然而,冤案的最终认定总是需要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裁决,算是就案件一个官方的最终说法。按照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冤案。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行凶供述与尸检不符;二是血型鉴定不具排他性;三是有罪供述翻供不稳定。这起冤案的背后,有太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呼勒吉勒图案对于我们分析冤案的形成、平反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和价值。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想表达三个主要观点:一是在冤假错案平反的过程中,媒体成为最大的推手;二是在冤假错案的平反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仍然是冤假错案的平反主体力量;三是冤假错案有其特定的形成机制以及平反机制。在整个冤案平反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极为被动,而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对于推动冤案的平反起着倒逼作用。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博弈就此展开。

一、媒体成为平反冤假错案的最大推手

在冤假错案的平反过程中,一个颇为耐人寻味的事实就是,冤假错案的家属要去为冤假错案申诉。而申诉的渠道往往并不会很畅通。找司法机关有用吗?找律师有用吗?呼勒吉格图案告诉我们,在为冤假错案平反的过程中,找司法机关申诉的作用甚微,找律师的作用也不大。只有找有影响力的媒体。通过媒体的舆论压力,或者让上级主要领导批示,通过这种媒体舆论的倒逼作用来给司法机关施压,或者上级机关与主要领导的批示来给下级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以压力。这是为冤案平反可行之道。

一是不找司法机关找媒体。面对冤案,人们不再寄望于清官垂访,也不寄望于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的良心发现,只能寄望于有良知的媒体人,寄望他们能够为其申诉鸣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是幸运的,因为他们遇到了新华社驻内蒙古分社的汤计记者。汤计成了他们多年来不断上访申诉的最重要的依靠者。

要不是汤计多年来(2005-2011)连发五篇新华社内参,估计呼格吉勒图的案件也很难成为内蒙古当局重新审理的案件,更不可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冤案。要不是汤计在此案的过程中,通过私人关系不断去做公检法相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以及协调呼勒吉勒图父母亲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意见,估计此案的平反尚需更多时日,甚至可能会是另一种走势。因此,当新京报记者采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为儿申诉这9年来,最担心什么事情?老两口回答:“担心汤计被调走。”[1]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汤计成了他们申诉喊冤的最重要的依靠者。

汤计的五篇内参的背景以及内参主题如下:在接触呼格父母,初步了解案情,并与专案组接触,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汤计写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2005年11月23日);在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呼格所涉及的强奸杀人案没有被起诉后,汤计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2006年12月8日),以及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2006年12月20日);在呼市公安与检察院都承认呼勒吉格图案是冤案,而呼市中院不承认呼格吉勒图案是冤案的前提之下,汤计写了第三篇内参《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2007年初);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交流之后,汤计想到解决呼格吉勒图案的方法是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于是写了第四篇内参《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2007年11月28日);在2011年初,原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胡毅峰走马上任内蒙古高院院长,而且有意积极推动呼格案复查之际,汤计写了第五篇内参《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2011年5月5日)。汤计的五篇内参对于该案此后的发展可以说起了非常重要的舆论引导、舆论倒逼,以及来自高层批示的支持作用。不能想象,要是没有这五篇内参,该案会何去何从?!

  二是不找律师找媒体。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律师竟然也不愿意去代理相关案件,尤其是本地律师更是无法直接过问。似乎这是一个敏感问题,最好是不要去触碰它。呼格吉勒图案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2005年冬,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最先是找到呼市一个有名的律师,即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绥生律师。可是,何绥生律师告知李三仁夫妇,这个案子他办不了,得找新华社驻内蒙古分社的记者汤计。这就说明,律师很清楚,相关案件,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很多时候,他也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是“望案兴叹”!

众所周知的是,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就不再是一个司法案件,而是一个政治案件。要解决这类案件,不能仅仅只是遵循司法逻辑,更重要的是要遵循政治逻辑。既然是政治案件,无非只有两种途径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要么就是走上层路线,能够找到更高级的领导,通过高层领导的批示、过问,进而摆平此事。如果这一条路走不通,就只有诉诸媒体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途径、律师的作用相对较弱,而媒体可以发挥的作用相对更大。

“帮我联系记者”,“帮我联系媒体”,“帮我联系XX报纸”,已经成为诸多涉案当事人、需要为冤案平反者的最大寄望。这就说明,一是掌握平反冤假错案的体制内的力量一时半会还很难依靠。人们从寄望于清官到寄望于有良知的媒体人。这就说明,人们难以再寄望于清官,我们不禁要问,清官都去哪里了?有良知、坚守法治精神的司法人员都去哪里了?

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们遭遇了司法不公之后,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去申诉其问题,只能求助于媒体,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环境太不尽如人意,我们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还有相当提升的空间。媒体成为平反冤假错案的最大推手,一方面,这说明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力度还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期望。这是媒体的幸运,还是司法机关的悲哀?

  二、平反冤案寄望于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

  冤案的制造者往往是公检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因此,平反冤假错案的阻力往往也来自这些机关。可是,问题的解决还是得依靠这些机关。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于是,如何督促这些机关尽早平反冤假错案也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

  平反冤案的首要阻力来自公安机关。

据汤计所言:“而且当时(2006年,笔者注)内蒙古公安厅已成立了专案组,专门复核呼格吉勒图案。但当时呼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不愿再翻这起陈年旧案,复查难度很大。”这就表明,复查刑事案件的阻力,首先来自公安机关的相关领导。要复查冤案,那就必然意味着原有的案件是办错了。既然办错了案,如果真正要追责的话,那么首先公安机关、某些公安的办案人员、领导人就要承担责任。他们当然不愿意重提此案。能遮盖一天是一天,能拖延一天是一天。这也说明,所谓的上级职能机关的督查组如果不是由主要领导积极去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一旦遇到下级职能机关的主要领导强力反对、阻挠时,也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谁愿意承认自己过去的错误?而且,如果主动承认错误,还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谁愿意干如此傻事?

平反冤案的次要阻力来自法院。

平反冤案需要突破重重阻力,当然首先能够突破公安这一巨大阻力就算相当不容易。这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算是一大幸事。然而,在平反过程中,还遭遇到另一大难题,这就是法院的“不配合”。法院为啥不配合?理由很简单,此前的审判结果是由其做出来的,如果要平反此案,就等于此前的审判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违法审判同样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从2005年11月23日汤计撰写的第一份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新华社内参,该案引起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到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于2006年3月初,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再到2006年8月复查结论的出台。按照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胡毅峰的说法,调查结论是:“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冤案。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序。我们要求自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法律程序。”然而,此后,该案真正走上法律程序又是八年之后的事。

当新京报记者问道,既然各方都有积极因素推动,为何再审程序迟迟没公开启动?汤计只能回道:“那时中院、高院不认可公安、检察院的新线索,让公安拿物证。都十年了,根据案发时的保存条件,关键物证没了,精斑啥的都丢了。”“但呼和浩特市中院有关人士说,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4•09’案件的真凶就是赵志红,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问题的要害还在于,当年法院的审判长一直参与案件的平反。“每当自治区政法委研究呼格案时,内蒙古高院派出的参会领导都是那位呼格案的二审审判长”。其在冤案平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想而知。

这就说明,平反冤假错案,公安的阻力当然很大,但是,法院的阻力同样不可小觑。实际上,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整个案件平反的最大阻力就是法院。不管是公安的阻力,还是法院的阻力,首先都来自当年办案人员的阻力。因此,如果要平反冤假错案,首先就需要让当年办案人员回避此案,组成新的调查组。有必要的时候,还需要适时进行异地审理。否则,案件永远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平反冤假错案仍然要寄望于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平反过程中,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最为重要。尤其是在相关证据的获得、保留方面,公安的作用可谓极为重要。2006年12月5日,当真凶赵志红在看守所写了偿命申请书,试图寄给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但是看守所的一位警察担心偿命申请书送不到高层手里,或者出现其他意外。因而亲自将其送给汤计本人。这就像“侠客”的行为一样,也只有在电视剧里能够看到我们的公安干警大义凛然、大公无私的高尚形象赫然出现在汤计的面前。

汤计如此描述道:“到我办公室后,那位警察给我看了工作证,说了这个事,把(偿命申请书)复印件交给我。然后,他就像完成一项使命一样,掉头就走。”这就说明公安内部也不是人人都是那么坏,也还是有一些警察颇有良知。真正坏透了的警察、刑讯逼供的警察不是说没有,可能还不少,但是这件事至少说明,警察内部其实是分化的。还是有人秉持法治精神,愿意为平反冤假错案做一些默默无闻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对于关键证据的保留又是何其重要!

从呼格吉勒图案件来看,案件真正得到平反,关键还是需要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