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娜・阿伦特:意识形态与恐怖:一种新的政府形式

作者:汉娜・阿伦特发布日期:2010-03-27

「汉娜・阿伦特:意识形态与恐怖:一种新的政府形式」正文

本文节选自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第三部第十三章,在本书于1951年初版中并没有这章。阿伦特是在1958年再版《极权主义的起源》时中加上本章的,并以此取代了初版中那个阿伦特自己认为“不像结论”的“结语”。因此本章可以独立成篇,是阿伦特对于极权主义的最集中、最精炼的理论概括,实为《极权主义的起源》的精华。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大陆学者林骧华译《极权主义的起源》(1995年由台湾时报出版公司出版,2008年在大陆三联书店出版,以下简称《起源》),虽获得诸多荣誉和好评、受到诸多学者推荐的名著,被多家大陆媒体评为“2008年度最佳图书”,其译文却存在为数不少的错误,有些还相当严重。为此,笔者在认真对照研读英文原著的基础上,[1][1]结合本人对阿伦特的研究心得,重新翻译了“意识形态与恐怖”一章,并对中译本的主要翻译错误在注释中进行了尽可能信息的指和分析。

在前面各章中,我们反复强调了极权统治的手段不仅更加严厉,而且它本质上不同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政治压迫形式,比如专制(despotism),暴政(tyranny)以及独裁(dictatorship)。凡是在它崛起并掌权的地方,它都发展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并摧毁国家的一切社会传统、法律传统和政治传统。无论其意识形态的特殊民族传统和特定精神根源是什么,极权主义政府总是把阶级转化为群众,不是用一党专制(one-party dictatorship),而是用群众运动来取代其政党体系,把权力中心从军队转移到警察,建立一种公然以统治世界为目标的外交政策。目前的极权主义政府已经从一党制中发展出来;而每当这些政府变成真正极权主义政府,它们就开始通过一套价值系统进行运作,这套价值系统与其他一切价值系统是如此不同,以至于所有我们传统的法律的、道德的和常识的功利主义范畴,都不再能帮助我们对付、判断或预言其行动路线。

如果说,极权主义的要素真的可以通过追溯历史和分析我们通常说的我们这个世纪的危机的政治含义而得以发现,那么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这种危机不仅仅是来自外部的威胁,不仅仅是德国或俄国的某种侵略性外交政策的结果,它不会随着纳粹德国的垮台而消失,也不会随着斯大林的死而消失。甚至只有当极权主义成为过去之物之时,我们这个时代的真正困境才会呈现出其真正的形式――虽然不一定是最残酷的形式。

正是在这种反思的路径中,才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产生于这种危机、同时呈现出其最清晰征兆的极权主义政府,是否仅仅是一种权宜的安排,它从暴政、专制和独裁的众所周知的军火库中借来了威胁方法、组织手段和暴力工具,它的存在只是由于各种政治力量――自由主义的或保守主义的力量、民族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力量、共和制的和寡头制的力量――的令人叹息的但或许也是偶然的失败。或者相反,是否存在一种极权主义政府之本质的东西,它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可以与其他政府形式――比如古代哲学时代以降西方思想所了解和识别的那种政府形式――相比较,并像它们那样下定义?如果确是如此,那么全新的、史无前例的极权主义组织机构及其行动路线,必然建立在很少几种基本经验之一上,人只要生活在一起并关注公共事务,就必然会有这种基本经验。如果有一种基本经验在极权主义统治中找到了自己的政治表达,那么,从极权主义政府形式的新颖性角度看,不管原因是什么,这种经验以前必然从来没有被用做一种政体的基础,而它的总体基调(general mood)――尽管在其他每个方面也许是人们熟悉的――则从来没有渗透到公共事务中并指导公共事务的处理。

如果我们从思想史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它(指具有自己的独特本质而且以一种人类的基本经验为基础的极权主义,译者)似乎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人们生活于其统治之下的政府形式并不多,它们早就被发现了,希腊人对它们做了分类,其生命力被证明是非常长久的。如果我们应用这些发现――它们尽管有许多变体,但是其基本观念从柏拉图到康德的2500年中并没有变化――那么,我们就会立即受到诱导,把极权主义解释为某种现代的暴政(tyranny)形式,也就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其权力只属于一人。一方面是任意滥用权力,不守法纪,屈从于统治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敌对;另一方面,恐惧作为行动原则,亦即统治者害怕人民,人民害怕统治者,――这些在我们的整个传统中都是暴政的标志。

即使不说极权主义政府是史无前例的政府,我们也可以说它摧毁了政治哲学中所有关于政府本质的界定全部建立其上的那种选择,这就是守法的(lawful)政府和不守法的(lawless)政府之间的选择,滥用的权力和合法的权力之间的选择。一方面是守法的政府和合法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不守法的和滥用的权力。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观点,从来就没有受到过质疑。然而,极权主义统治使我们面对一种完全不同的政府类型。[2][2]的确,它违背一切实在法,甚至极端到违背自己制定的法律(比如苏联1936年宪法,这是最突出的例子),或者违背它不在乎废除不废除的那些法律(比如纳粹政府从来没有废除魏玛宪法)。但是,极权主义的运作既非没有法律(law)指导,亦非任意乱来,因为它声称严格地、毫不含糊地遵守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和历史法则(laws of History),所有的实在法一直被认为都是从中产生的。

极权统治的主张极为古怪,但似乎又难以反驳,[3][3]它远不是“毫无法纪”(lawless),而是诉诸权威之本源(所有实在法都是从中获得最终的合法性);不是任意妄为,而是比以前的任何政府形式都更听从这种超人类的力量;它也不是让权力服务于一个人的利益,而随时准备为了执行它所认定的历史法则和自然法则牺牲每一个人的根本的、直接的利益。它对实在法的蔑视,据说具有更高形式的合法性(a higher form of legitimacy)。由于这种合法性出自(上面说到的)权威本源本身,因此就可以踢开无关紧要的法律。极权主义的合乎法律(lawfulness)假装已经发现了一条在地球上建立正义之统治的道路,而实在法显然永远无法达到这点。合乎法律(legality,指合乎成文法,译注)与正义(justice)之间的差距不可能缝合,因为能够导出实在法之权威性的那个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即统治整个宇宙的“自然法”,或在人类历史、在表达着全人类共同情感的习俗和传统中显现的神圣法则(divine law),必然是普遍的,对于无法计数、无法预计的所有例子都是有效的,因此,即使是对于带有诸多不可重复之情形、而且多少超出这个标准的每一个具体个别例子,也必然同样有效。

极权主义的合乎法则(lawfulness)公然蔑视法律性(legality),[4][4]假装要在地球上建立正义的直接统治(direct reign of justice),执行自然法则和历史法则,而不必把它转化为针对个体行为的对错标准。它不为个体的行为费心劳神而直接把法则(law)应用于人类。[5][5]如果自然法则和历史法则执行得当,那么,就可以指望它们生产出作为其最终产品的人类。这种期待存在于一切极权主义政府统治全球的主张背后。极权主义政策声称要将人类(human species)转化为一种法则的积极而忠诚的载体,[6][6]否则的话,人类只会消极地、不情愿地服从这个法则。如果说,极权主义国家与文明世界之间的联系由于极权主义政体的巨大罪行而断裂这一点是真的,那么,下面这一点也是真的:这种罪行不应该归咎于简单的侵略性、冷酷无情、战争和背信弃义,而应该归结为有意识地打破“法律上的合伙关系”(consensus iuris)――依据西塞罗,这种“法律上的合伙关系”构成了一个“民族”,而且就其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即使在战争条件下――而言,它还作为国际法在现代建构了文明世界。[7][7]道德判断和法律惩治都以这种基本赞同(basic consent)为前提,正因为犯罪加入了“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他才受到公正的惩罚。甚至就是上帝的启示法(revealed law of God)也只能在人类听从和赞同它的时候才起作用。

在这点上,极权主义的法则概念和其他各种法律概念之间的基本差异就彰显出来了。极权主义政策不用一套法律来取代另一套法律,并不建立它自己的“法律上的合伙关系”,并不通过一次革命来创造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它蔑视一切法律,甚至包括它自己的成文法,这意味着它相信自己能够不要任何“法律上的伙伴关系”而行事,而又仍然不让自己沦入无法无天、任意专断和充满恐惧(fear)的专制状态。[8][8]它之所以不需要“法律上的合伙关系”而行事,乃是因为它承诺把法则(law)的实施从所有人的行动和意志中解放出来,它承诺地球上的公正,因为它声称要使得人类自己成为法则(law)的体现。

人(man)和法(law)的等同似乎解决了法律性(legality)与公正(justice)之间的不一致问题――这种不一致自古以来就困扰着法学思想。[9][9]这种等同也根本不同于自然之光(lumen naturale)[10][10]或良知的呼声,通过这种自然之光或良知之声,自然(Nature)或者神(Divinity)作为自然法(inu naturale)的权威之源或历史地显现的上帝命令,被认为会在人身上宣布它们的权威性。这从来不会使人成为法的活的体现,相反,法仍然作为权威――这种权威要求(人的)赞同和服从――而有别于人。自然或神作为实在法的权威之源曾经被认为是永远不变的,实在法依据环境而一直在变化,而且也是可以变化的,但是与人的变化更快的行动相比,实在法还是具有相对的持久性,这种持久性来自它们永恒的权威之源。所以,实在法首先是针对人的不停息的变化运动而作为稳定因素而设计的。

在极权主义的解释中,一切法则(laws)都变成了运动的法则(laws of moment),[11][11]当纳粹谈论自然法则,布尔什维克谈论历史法则时,自然和历史都不再是针对尘世之人的行动的稳定性的权威之源,它们本身就是运动。纳粹相信种族法则是自然法则在人身上的表现,在这个信念之下是达尔文的人是一种自然发展的产物的观念,这种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停止于人类的现有种类,这就像布尔什维克相信阶级斗争是历史法则的体现,在这种信念之下是马克思关于社会是巨大的历史运动――这种历史运动依据自己的运动法则奔向历史时代的终点并自行结束于那时――的产物的观念一样。

经常有人指出马克思的历史研究方法和达尔文的自然研究方法之间的不同,他们通常正确地选择了马克思。这已经使得我们忘了马克思对于达尔文理论的积极兴趣;恩格斯说马克思是“历史的达尔文”(Darwin of history),他不可能想出更好的对于马克思学术成就的赞美之词了。[12][12]如果我们不是考虑这两个人的实际成就而是两者的基本哲学,就会发现历史运动和自然运动最终是一回事。达尔文把发展的概念引入自然,他坚持认为,至少在生物界,自然运动不是循环的,而是线性的,朝向一个无限前进的方向运动。这实际上意味着自然好像被强行纳入了历史,认为自然生命是历史性的。马克思的历史法则是最先进的阶级才能生存,而适者生存这个“自然”法则也可以被种族主义用作马克思式的历史法则。另一方面,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作为历史的动力,只不过是生产力发展的外在表现,而生产力反过来又源自人的“劳动力”。依据马克思,劳动力不是一种历史力量,而是一种生物-自然力量,它通过人的自然新陈代谢而释放出来,人依靠这种代谢保存他的个人生命,并再生产人类。[13][13]恩格斯清楚地看到了他们两人的基本信念的密切关系,因为他理解发展的概念在这两种理论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在19世纪中期,知识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拒绝按照任何事物的“本身所是”(as it is)来看待它或者接受它,这个变化也表现为把每个事物都始终如一地解释为仅仅是某些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阶段。相对而言,这个发展的动力究竟被称作自然还是历史是次要的。在这些意识形态中,“法则”这个术语本身改变了含义:从原先表达一种稳定性框架――人的行动和运动就在这个框架中发生,到表达运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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