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克利:传统与权利――《独立宣言》再解读

作者:冯克利发布日期:2016-04-10

「冯克利:传统与权利――《独立宣言》再解读」正文

摘要:自然权利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之一,《独立宣言》则是采用这一概念最著名的一篇近代文献。但它的主体内容,即对英国国王的十七条指控,多被后人所忽视。本文首先回顾自然法向自然权利的含义变化,继而认为《独立宣言》包含两种话语,一为自然法学说的权利观,一为继受自英国普通法的权利传统。前者作为政治哲学概念一向缺少明确含义,后者则将传统习俗视为权利之重要来源,它不以宣示权利为重,而以权利救济见长。仅用自然权利学说解释《独立宣言》,有可能使它失去意义。将《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做一比较,对此可有更好的理解。

关键词:自然权利;独立宣言;普通法;传统

一、引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把“传统”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难免会给人带来一些疑惑。在现代政治话语中,除非作为一对对立的范畴,它们通常很少被放在一起讨论。今天人们一想到个人权利,会习惯性视为一个现代概念,它不是传统的产物,而是反抗传统,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传统的结果。传统是一种时间中的现象,必与特定的历史过程相关,而现代人所说的自然权利,由其自然法学说的来源所决定,是一个超时空的普适性概念。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宣示,以永恒不变的“自然法”作为基础,便是体现这种观点最著名的近代文献之一。据此,人类的政治共同体是一种以个人享有的平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自愿达成的契约关系,这使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愿解除政治联系,以平等身份重新组成一个新的独立国家。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谈到《独立宣言》时,曾把这种观点与法国革命的“1789年原则”并列,称为“最彻底地动摇了现代意见,也将最深刻地改变社会结构和各国政治的原则”。他在该书中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①]一说,也时常被人们理解为与这种原则直接相关。它准确地概括了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古代是身份等级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则是以身份平等为基础的自由契约决定着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梅因本人未必认可这种简单化的理解,但有一点似乎很明显。《独立宣言》中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更遑论言论权、结社权、选举权等等现代人的权利,在传统社会都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它们是人们通过反抗传统社会体制争取来的。

《独立宣言》采用的简洁文风没有透露多少历史的内容,易于使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一点。梅因在《古代法》中也曾指出,《独立宣言》并非仅仅是在声张“人人生而平等”的假说,而是把它与英国人久已熟悉的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的。[②]由此我们可知,“从身份到契约”一说,并不是指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对立,而是对一个历史过程的描述,包含在“契约”中的“权利”,与梅因对“自然法”的一种特殊理解有关。

熟悉现代权利理论的人都知道,起源于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对近世权利观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它的含义与今人所理解的权利并无相同之处。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希腊人的权利观是与城邦的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是城邦创造了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民权利创造了城邦。在柏拉图看来,“自然与法”(phusis and nomos)甚至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③]因此在古希腊人、当然最重要的是斯多葛学派所说的“自然法”,本是一个与权利无关的哲学理念。它进入法学,是经由早期罗马法学家的万民法(jus gentium)实践而完成的。罗马人继受自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为他们整合诸民族繁杂的既有习惯法提供了一个强大的衡平工具,使罗马法获得了相对于周边地区的巨大优势。[④]

在这种法学实践中,像“自然法意味着人人皆有相同的能力”[⑤]一类说法,没有今天人们理解的平等含义。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是与身份的不平等并行不悖的,权利只与“人格”相关,而人格并无统一适用的标准,这可由“人格变更”(capitis deminutio)的概念得到确证。所以罗马法在实践中“更为看重的不是权利,而是有效的司法救济”。[⑥]自然法的好处是能使人想象一种完美法律的典型,不过正如梅因所说,“人们从不以为[它]是以完全未经检验的原则为基础,而是认为它隐藏在现行法律的背后,只能透过观察这些法律才能发现。”自然法在这里只是一种“补救”手段,法学家不会以它为标准去指责法律没有满足其理论形式,“对于尚未适应这种理论的现行法律义务,自然法观念并不要求法律实务者或市民加以否认。”[⑦]在这一罗马法的传统中,后来的一些中世纪学者也注意到了自然法中蕴含着平等的权利观,[⑧]但这并未带来任何重要的政治结果。

然而,从17世纪开始,自然法观念逐渐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它日益脱离了法学实践的背景,不复为指导司法实务的工具,也不再是一个书斋里的哲学概念,而是成了一种政治信仰。在这个时代,对上帝的信仰渐趋弱化,亟需一种新的观念予以援助。自然法给人以明晰、恒定和唯一性的联想,使它可以方便地用来表达一种涉及“应然状态”的理想。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法观念最重要的变化之一,便是它获得了“自然权利”的含义。

拉丁语“jus naturale”一词含义的不确定性,为这种变化提供了方便。它即可理解成“自然法”(natural law),也可以理解成“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说,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主要是指一些外在的规则或标准”,近代则主要用来表示“一系列权利”。[⑨]18世纪德国启蒙运动代言人沃尔夫的一段话,可以视为这种变化的一个典型表现:“无论何时,一说到自然法,我们从来不是指自然的法律,而毋宁是指凭借自然法的力量而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⑩]

经过这种解释之后的“自然法”带来的重大后果之一是,它开始与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契约论结合在一起,成为颠覆传统秩序、争取个人权利运动最强大的思想武器。在梅因看来,“很不幸,这正是现代对自然法的观点常常不同于古代的地方。”[11]不言而喻,这也为我们理解《独立宣言》的权利观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思想史背景。

但是,梅因所说的这种新的自然法含义,或它呈现于《独立宣言》中的革命性力量,并不是它的唯一表现形式。按马克斯・韦伯所言,纯粹形式的自然法是不存在的。[12]只有当它附着于某些特定的制度传统时,我们才能看到它的具体功能。就像“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说法,长久以来只是动听的言辞,可作为对君主善意的规劝,或者也可以给叛逆提供一个方便的借口。在政治神学中,自然法学说曾被用来证明教会权力干预世俗权力的正当性。[13]即使近代以后,自然法作为政治世俗化的工具,也因它所服务的对象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完全世俗化的思想中,不但臣民可以有“自然权利”,绝对专制也可以得到“自然权力”,从而它可以用来为绝对专制主义辩护。例如霍布斯就将自我保存的本能视为“第一自然法”[14],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现代利维坦之必要性。稍做变通之后,自然法也很容易被理解为“自然规律”,从而意味着一种科学意义上的“必然性”。孔德可以从中推导出不容置疑的历史发展“纲领”,它也能赋予某个群体――如黑格尔的“民族”或马克思的“阶级”――以特殊使命,从而为无情的“历史规律”张目。

可见,在诸如此类的思维框架中,自然法本身可以成为相互对立的政治观点的代名词。它的权威性得到普遍认可,反而成了它最大的不幸。早有学者指出,如果人人都声称自然法站在自己这一边,它便“仅仅是一种意见,一种无聊的思想消遣而已。”[15]在梅因看来,更糟糕的是,它有可能培养出一种“智力上的恶习”:“蔑视实在法,对经验的不耐烦,先验地偏好推理,……为那些不善思考、不以细致的观察为据的头脑,形成了一种牢固的成见。”[16]对于信奉自然法的人来说,这会带来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以声张人权而论,自然法本身谈不上是一个含义稳定的概念。

人们通常认为,美国的《独立宣言》确实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当时北美殖民地以杰斐逊等人为代表的政治精英们,吸收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观念,以之作为反抗英国统治的依据。由此,自然法观念最具革命性的力量第一次在西方摆脱“旧制度”的政治实践中得到验证,也拉开了现代人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为权利而斗争”的大幕。

那么,《独立宣言》是这样一份基于自然法学说的反传统文献吗?从反抗君主专制的角度,或许可以这么说。但从权利的角度看,则未必是这样。尽管《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法观念使其有着强烈的反传统色彩,但是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独立宣言》,那么依上述对自然法观念的分析,它有可能成为一个失去确定意义的政治文本。

二、《独立宣言》的双重话语

《独立宣言》开头的两段话十分有名,开宗明义肯定了人的自然权利的超验来源,也突出着反映着它反传统的一面:

在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群人必须解除他们和另一群人之间的政治联系,遵照自然法和自然造物主的旨意,在世界各国中间取得独立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应有的尊重,必须把迫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像“自然法和自然造物主”这样的说法,首先就将建立一个独立国家的理由置于形而上学的基础上,以自由主义契约论作为它的起点,它能成为一份划时代的革命文献,泰半源于此。这在下面的第二段文字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这是《独立宣言》中最著名的文字,它采用的口号式语言,也最容易打动人心。人们通常认为,它的基本理念来自为英国光荣革命辩护的洛克,或如梅因所说,也部分受到法国启蒙运动中的时尚思想的影响。[17]按这种学说,人人皆有自然赋予的平等权利,政府的权力则没有这种神圣来源,它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它只能通过保障“人的生命和自由”这些人类的“自然权利”,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正当性。

但是,《独立宣言》毕竟不是一个有关权利的哲学文本,而是一份政治文献。它的政治理念看起来固然十分激进,但它并没有彻底摆脱历史语境,至少它没有完全放弃政治上的审慎态度。大概同样是基于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教诲,[18]在谈到推翻政府的条件时,《独立宣言》明确表示,人民不应该为了“轻微和暂时的原因”便轻言推翻政府:“过去的经验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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