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多元价值中的自由

作者:佟德志发布日期:2015-01-04

「佟德志:多元价值中的自由」正文

提要:在价值越来越多元的西方世界,自由主义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多元主义的出现正是自由主义应对这一挑战的产物。自由多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价值多元主义的合理内涵,并据此进一步调整了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在西方社会形成了重大的理论影响。

关键词: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 宪政民主

价值多元主义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兴起格外引人注目,深刻地影响了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的走向。价值多元论者对人类之“善”的差异给予了足够的理论审视,并通过申明诸种善的公平合理性论证了善之间的不可通约性。由此出发,价值多元论不但否认了人们过最好生活的可能性,甚至从根本上对最好生活的存在提出了质疑。

以赛亚・伯林吹响了价值多元论的号角,此后,以伯纳德・威廉姆斯、斯图亚特・汉普舍尔、约瑟夫・拉兹、史蒂文・卢克斯、米切尔・斯多克、托马斯・内格尔、查尔斯・泰勒、马莎・努斯堡、查尔斯・拉莫、约翰・格雷、理查德・白拉米等人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在思想界为价值多元主义摇旗呐喊,极大地推动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价值多元主义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与作为主流思潮的自由主义发生勾连。白拉米即指出,“从许多方面来看,多元主义既是自由主义的产物,也是它的一个问题”。①面对多元主义,尤其是价值多元主义的挑战,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能否做出回应,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实现包容,甚至是通过多元主义加强自身理论的合法性就成为自由主义者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价值多元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直接将矛头指向自由主义的最基本价值,包括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平等主义等最基本的内涵。在《后自由主义》一书中,约翰・格雷甚至得出结论认为,“教条自由主义的四个基本要素,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在价值多元主义的折磨下没有一个存活下来,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已经死啦。”②

事实上,价值多元的挑战仅仅是多元化挑战的一个方面。在世界观、利益、目标、社会、人生等多个方面存在的多元化使得西方社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严重挑战。这一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当代西方国家面临的一个中心问题,即“是否可能在尊重公民信仰和利害关系的多样性的基础上,去协调其公民各种各样的活动,并在公民中间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约定,从而赢得他们对国家的耿耿忠心。”①

面对价值多元主义咄咄逼人的挑战,自由主义开始做出积极的回应。如果跳出理论的分界,人们可能会模糊价值选择的立场,从而更关注于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热闹场面。由伯林的《自由四论》开始,中经乔治・克劳德,最后由威廉・盖尔斯顿做了一个集大成式的总结,完成了自由多元主义的综合命题。通过自由多元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样式,自由主义一方面回应了多元主义的挑战,再一次论证了自身在当代西方的活力;另一方面,它亦在这一过程中吸收了多元主义的某些命题,实现了理论的自我更新。本文主要从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这一融合出发,探讨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框架和制度建构。

一、诸神狂欢: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框架

面对气势汹汹的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能否提供一个框架接纳这位“后宗教改革”时代的不速之客?在《自由四论》一书中,尤其是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就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做出了重要的解释。伯林认为,人类的价值观与文化是多元的,这些彼此冲突的价值与文化体系不能被统合为一个体系,对他们进行排序是不可能的;自由主义可以从多元主义中推导出来,消极自由的价值就在于价值多元的事实。消极自由是指,不受外在的强制或约束所羁绊的个人,在众多相互竞争的善的观念或有价值的生活方式中为自己选择的能力。这样,伯林就在“消极自由”与“价值多元”这两大支柱性理念之间实现了沟通,从而在价值多元主义的语境下论证了自由主义的合理性。伯林以价值多元主义支持了一种更为灵活的自由主义,这被格雷称为“竞争的自由主义”,它需要摒弃超然的标准或理论,而在竞争的自由之间做出选择。

然而,伯林论题蕴含着双重悲剧的内在紧张:“为了避免一元论的极权主义悲剧,我们必须维护多元价值的正当性,但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意味着无法兼得的选择,会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失。”②这种内在紧张无疑并没有使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冲突免俗,这成为格雷解读伯林的一个重要方向。作为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格雷同时对哈耶克、罗尔斯、伯林和拉兹提出批评,把“价值多元主义的解释张力发挥到极限,并充分释放出其解构性的和破坏性的力量”。③伯林两位一体的完整理论体系受到了格雷的置疑。格雷明确指出,伯林的两大支柱性理念不能相互结合;我们越是推重价值多元主义,就越是倾向于削弱作为至善的消极自由的地位;我们更不可能赋予消极自由以字典序列式的优先权。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都无法凌驾于多样性之上。格雷坚持认为,自由的优先权被价值多元主义削弱了,以消极自由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仅仅具有局部性的权威。④格雷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伯林对价值多元主义的论述是正确的,自由主义就难以继续要求其普世性,更不能以唯一合理的政治组织形式自居。格雷甚至宣称:“如果自由主义拥有未来,那就在于放弃对最佳生活方式之理性共识的追求。”⑤

盖尔斯顿不同意格雷的论点,他认为,伯林的多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元主义。与激进的多元主义不同,有限的多元主义认为,尽管冲突的价值不能按一个标准进行排序,但有一些基本价值是不可或缺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伯林所声称的多元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元,它存在一个底线,即“必须维护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伯林指出:如果我们不想“贬抑否定我们的本性”,就必须维护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一些自由以保全其它自由。但是完全的放弃自由,就等于自我挫败。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那就是,抛弃了它,就等于违背我们的人性之本。⑥

实际上,伯林的努力在于进一步压缩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从而找到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主义,它既可以消解国家的扩张,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共同体提供底线认同。因此,伯林特别强调了选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日常所体验到的世界,是在同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其中某些目的和需求的实现,必然会牺牲其它部分。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择自由”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就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①

格雷对这种“选择自由”不以为然,认为它并不会在价值多元与消极自由之间建立沟通,其原因就在于“如此选择的生活方式,其中的选择行为并没有依据特殊的意义。将选择行为提升到人类善的中心位置,不可能是人类生活普遍特征的一个推论,也就是说,选择所承担的角色并不能使我们成其为人;它也不是来自于不可通约价值的多元主义论题中。②

一如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或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争,伯林与格雷的争论构成了上个世纪末西方哲学的一道独特景观,而盖尔斯顿的加盟则使这一争论更加引人注目。在盖尔斯顿看来,多元主义强调差异与宽容,这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两相契合,为自由多元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盖尔斯顿从三个方面拒绝了格雷对自由主义的指责,捍卫了伯林的观点,重申了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的和谐。他指出,就观念性的判断来看,价值多元主义与消极自由是一致的,他支持消极自由,这与伯林所见略同;就经验的事实来看,在一个拥有出版自由,政府的治理能反映人民呼声的政权中,格雷所谓的对人的尊严等基本原则的毁灭性破坏是不存在的。③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盖尔斯顿再一次确认了伯林等人倡导的价值多元主义,它构成了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维度。也就是说,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观是多元主义的,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元主义;而且,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存在着基础,它又拒绝任何形式的相对主义。

盖尔斯顿实际上是重申了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他认为,在基本善的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真正的善,它们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不能以一般的尺度来衡量。对于良善生活的观念、公共文化和目的的观念,个体的选择千差万别,其多样性存在着一定的合法性。没有一种善能够享有完全的优先性,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善的序列是具体的。没有一个善或价值,或者一套善或价值,在指导行为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高于一切的,不同的善在不同的环境下享有具体的优先权。④这样,盖尔斯顿就将自由多元主义同一元主义区别开来。

盖尔斯顿极力解释,他主张的自由多元主义既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的,亦非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他所谓的自由多元主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了多元主义形成的一个变种。这就决定了盖尔斯顿开列的善是吝啬的。他所开列的基本的善极为谨慎地申明了合法的多样性的领域,包含了个体对美好生活、公共文化以及公共目的等问题的观念。这一系列合法的多样性不仅规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而且也规定了协商与民主决策的范围。

在盖尔斯顿看来,价值多元主义与政治多元主义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他们共同在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决定了自由多元主义在制度和文化方面两个维度。他将这种互动关系归纳为:“道德多元主义支持不应该把国家视为全能的观点,而政治多元主义则帮助界定和保护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价值的多样性可以转化为丰富多彩而有意义的人类生活。”⑤

事实上,为了调和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政治选择和冲突,人们曾经实验过不同的方式。例如,哈特提出了“自然法的最小范围”的观点,⑥斯图亚特・汉普舍尔则提出了“限制条件”理论。⑦人们要么就是要试图超越政治,竭力追求某种共识,或是从市场的自发机制那里寻求帮助等等,这实际上涵盖了自由意志论者,社群主义者和自由民主主义者的种种策略。

事实上,种种多元主义者都试图基于多元主义来为解决自由与价值多元的冲突提供制度框架。罗尔斯为此提出了所谓的“重叠共识”的理论。根据价值中立论的主张,那些由于人们道德信念不同而引起的基本矛盾可以通过中立而将某些难题排除于政治生活之外。公民们进入公共领域进行商讨的结果是完全按照一套确定的核心政治价值来作出决定,而这些核心的政治价值反映了存在于众多不同的意识刑期放道德视角之间的“重叠共识”。①

如果说重叠共识作为罗尔斯政治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的话,那么,回应价值多元主义的挑战就成了重叠共识的基本主题。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间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②这无疑与价值多元主义的目标是吻合的。

但在白拉米看来,这些努力都是失败的,而对于民主政治来说,采取一种不那么极端的观点是有可能的。白拉米明确地指出,这种不那么极端的观点就是妥协。这就必须要进行政治协商,需要各方以欣然的态度去勇敢地面对道德和认识论的高度复杂性,要求所有有关方面以某种相互间都能接受的方式修正他们的立场。③

二、宪政民主:自由多元主义的制度结构

多元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使得价值冲突无法在理论范围内得以实现。然而,面临价值多元引发的冲突,政治实践必须做出选择,这凸显了制度的重要性。它要求,在价值、信仰与制度安排之间应该有一种负责的互动,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