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恩・克拉克: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

作者:伊恩・克拉克发布日期:2014-02-06

「伊恩・克拉克: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朝鲜、利比亚和叙利亚等国引发的国际危机激发了人们关于"责任"和"大国责任"的积极外交对话,以及对这些术语描述的政策行动实质的关注和探讨。许多这样的国际讨论特别关注中国,而中国领导人和官方评论家也倾向于采用"责任"和"大国责任"这种特殊的语言风格。为什么这对于中国是一个重要问题?对这样的"责任"究竟如何检验?责任是如何与权力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明确加以讨论,且该框架足以整合所有上述概念。虽然许多国际关系理论经常在国际社会的框架之外提出关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理论,但国际社会的框架提供了在单一的理论框架中整合上述三个概念的唯一有说服力的方式。本文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提出了包括权力、合法性和责任观念在内的有内在联系的一套概念。

同时,本文的讨论回应了关于"规范"和"权力"的一些重大的普遍问题。规范是权力的功能吗?或者反之亦然?未来国际秩序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围绕这一关系的性质展开的。前者涉及秩序的实质性规范的内容,包括其塑造行为的能力;后者指的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物质意义上的权力分配及其相应的影响规范内容的能力。但前一层意义上的规范的权力到底是如何与后一层意义上的权力的规范相联系的?有些分析家采取割裂两者的做法,并对前者的稳定性抱有极大的信心,即使同一时间后者正经历重大的变化。有些人认为两者是同时发生的,随着物质力量的变化,当前自由主义秩序逐步瓦解,正在崛起的国家偏好的价值自动取代了那些迄今为止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价值。

然而,除极少数外,大多数分析家都承认,这两个方面对于未来秩序都是重要的,这样的理论分裂将继续存在,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个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权力与规范的这种困境在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它的研究方法一方面强调战争、大国作用和均势等现实主义特征对国际秩序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又明确主张这些实践是在强有力的社会和规范框架内"制度化"的。因此,英国学派把这些实践视为"社会事实",而不只是物质的。然而,有趣的问题仍然是社会的运作规范究竟是如何演变的?它们是作为相对自主发展进程的一部分,还是反映了最强大国家的规范偏好?如果两者都不是,我们又该如何解释上述两部分之间的动态互动呢?我们怎样才能确切地解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简言之,即便国际社会是通过社会建构运作的,那么这种制度化条件究竟是如何创设的?关于"责任"的问题相应地是这种更普遍问题的一个具体实例。责任是自由流动、独立运行的规范的一种构建,还是基于最强大国家的偏好并被用来维持其特权地位的?

本文试图在一般国际关系理论层次上探讨这一问题,并认为该理论为具体研究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中国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从国际社会的视角来看,关于中国崛起的讨论主要涉及中国的国际社会成员资格,以及国际社会如何应对这个曾经"反抗"国际社会主导性规范的国家。虽然这样的框架并没有从整体上抓住问题的关键,但它至少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分析相关问题。中国案例在特定方式上提出了普遍性问题:国际社会是对中国权力进行约束,阻碍其利益的实现,抑或准备修改这些规范,以反映中国物质力量崛起的现实?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最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是接受战后国际秩序的文化、规范和结构,还是寻求改变它们?"第一种视角反映了如下普遍看法,即由于西方国家在实际权力上主导着国际社会,它们仍是"文明"标准的设立者、评判者和执行者,所以这个世界并不是中国缔造的。另一方面,其他许多人认为,中国物质力量崛起必然使它从一个规范接受者转变为一个强大的规范制定者。因此,中国也应该表达其对未来世界秩序的观点,并积极地参与重塑国际规范。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对外发展援助,分析人士已经看到一些朝这个方向逐渐变化的证据。同理,可以预期中国会塑造什么样的责任规范。责任是衡量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预先确定的标准,还是作为反映有些行为体的物质能力而提出的规范内容的标准?责任是规范的规则手册,还是权力的记分卡?

事实上,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它应该完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但是,在一个"外来的"规范结构中,中国如何被完全接纳?若中国不被完全接纳,它就失去了在未来调整该结构的任何机会。这正是中国当前国际地位所面临的困境所在:"中国因而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不稳定地位。它既不是完全地融入国际社会,又不是完全地游离在国际社会外。"不像其他大多数国家,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寻常的"。这造成了关于中国地位的悖论:任何"系统地表达关切,都会凸显出中国寻求国际承认的必要性,同时这会冒对现存社会结构的合法性给予过多信任的危险"。换言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它如何完全融入国际社会,同时不会产生进一步强化可能倾向于修改或取代现有规范的结果。

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然而作为一个概念,它可能是一个过于狭窄的研究路径。国际合法成员的规范的实质来自何处?它们能否被用作成员资格的检验标准?它们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一些广泛的但不完整的国际共识?此外,若是将这些规范看作一种社会守门人的角色,它们是否突出了最强国偏好的规范的重要性呢?总之,在国际社会中,权力的物质分配与规范观念的分配变化之间的互动性究竟是怎样的?那些形成"检验"之核心的思想是如何被调整的,又是如何反映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价值观的?国际社会概念的真正作用主要在于能够提供这类问题的答案。

 

二、国际社会

国际社会概念在英国学派理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该学派的重大贡献和"旗舰"思想。国际社会概念"概括了英国学派关于国际关系构成一套社会关系的中心观点"。这种聚焦于国际社会的研究可以置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一般研究方法之中,它"通过考察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国际结构而不是国际权力结构,来理解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该观点部分抓住了要害,但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Finnemore在"权力"结构与"意义和社会价值"结构之间做了明确区别,但同样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概念对Finnemore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它不是严格的二分法,而是试图将两者融合到单一的"社会权力"领域:社会价值因此成为权力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与之完全对立的要素。若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社会关系不是截然不同于权力的要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权力的要素。

对国际社会概念的明显特点,许多分析人士依然保持着一种要继续寻找国际社会概念的"神秘性"的意识。而且,就本文的用意来说,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虽然国际社会概念大致描绘了管理国际关系的社会框架,但关于其准确的理论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答。笔者将简要概括国际社会的许多一般性主张,在弄清大量其他同源概念的过程中阐述国际社会的包容性作用。由此,国际社会概念可以提升到一个基本理论工具的地位,而不只是充当一个粗略地描绘社会的工具。这有助于超越其目前的理论地位,特别是有必要考虑聚焦于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或者说"规范分析"。这符合国际社会未来研究议程的诉求,即"在规范秩序正在变化的维度中"寻求理解其"变化的驱动者和动力"。

Bull对国际社会曾下过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定义:"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相信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且它们分享共同制度下的利益。"但是,Bull只是对国际社会做了宽泛的界定,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揭示支撑它的特定理论概念。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国际社会与合法性之间的基本联系。笔者曾指出,我们需要更简约的国际社会理论,而合法性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Wight和Bull之后,大多数关于国际社会的论述都是基于利益、价值、规则和制度或这些要素的组合。这种多样性使国际社会难以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对国际社会的承认究竟需要多少那样的要素?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就是揭示国际社会分析家一直混淆了国际社会是由什么构成的和国际社会建立了什么这两个问题。事实上,他们花费了更多时间讨论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英国学派理论家根据其独特的制度如均势、战争、外交、国际法和大国作用等来界定国际社会,就显得不足为奇了。有些学者甚至更狭隘地认为,仅有国际法就可以构成国际社会。然而,总的来说,学界从未完全搞清国际社会与任何一种特定制度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为此,我们主张将那些特定的价值和制度与更本质和更简约的国际社会概念区分开来。

我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不重要,而是认为只有首先使已经存在的社会承诺成为可能,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将国际社会界定为一套历史上变化的合法性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规范(如主权)或制度(如国际法)。这些原则不排斥国际法,但其范围通常更广。它们并不一定通过制度来表达,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假定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这种相互义务赋予特定合法性原则以意义。因此,在Bull的讨论中,他重申的潜台词是受到"约束"的意识。同样,Wight定义的国际社会概念是强加"一定的道德的和心理的甚至法律的……义务"的社会。事实上,这种义务观一直位于国际社会的核心。当然,这是有待证实的概念:什么地方有受到约束的意识,那里就存在国际社会。总之,承认这种社会约束是合法性实践存在的另一种方式,这是国际社会虽简约但最本质的概念。这个概念的重新定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使合法性原则成为其必要的属性。这样做的意义现在可以在国际社会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等相关概念的理论关系中得到必要的理解。

 

三、权力、合法性和责任

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各种关于"非社会"权力概念的讨论十分常见。许多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的论述一般将权力的社会和思想要素排除在外。国际关系关于权力的思想基本上是通过物质性权力分配的语言来表达的,但这一直是其主要缺点。笔者已在其他地方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了鲜明对比,以进一步说明物质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区别:优势地位只是基于物质资源的基础之上,而霸权则明确地基于合法性之上。一些分析家倾向于对两种相互竞争的霸权理论(一种基于物质性权力,另一种基于规范)做出区分。而笔者认为,只有规范的阐述才能提供关于国际社会中霸权概念令人信服的解释,这要求我们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出明确的区分。此外,还需要区分权力转移与霸权更迭的概念。这些认识对于解释挑战国的崛起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普遍预期美国与中国之间"权力转移"的背景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话题是在高度关注优势地位的扩展时提出的,而权力转移只不过是"静止的"优势地位的生动说法。然而,与一般的常识不同,霸权更迭不只是大国物质性均势的转移。

同样,我们经常遇到貌似非社会的责任概念,认为责任直接来自于拥有高度的物质能力,而不是行为体彼此社会关系的属性。但很难想象,任何责任感都是真正非社会的。如果没有对某人负责的担当,更不用说责任需求所赖以建立的原则以及责任概念所具有的实际内容了。然而,正是能力与责任之间这样明确的联系,被视为《联合国宪章》条款的核心。在起草该文件时存在广泛的共识,即要求"某些国家履行的义务与它们影响该组织决策的能力之间有一定关系"。简言之,"权力与责任应该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正是它们的实力和资源构成了其责任的来源。Waltz在建议那些能力最强大的国家承担特殊责任时对此清晰地给出了一个相关解释:如果它是单方面的宣称,那么这种责任的意义是什么呢?Waltz的解释是我们能发现的最接近非社会的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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