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如何评价“中国模式”与印度民主?

作者:张千帆发布日期:2015-09-09

「张千帆:如何评价“中国模式”与印度民主?」正文

自《炎黄春秋》2014年第12期发表了我的“民主是绕不过的坎”之后,四月网(作者不详)对这篇评论做出了回应(“张千帆VS张维为:西方民主还是中国模式”,以下简称“中国模式”),认为我对张维为的《中国震撼》评价过于苛刻,“偏于情绪,少了些君子之风。”

其实,此文开头即不够严谨,因为作者引用我的尖刻批评(“自说自话”、“漏洞百出”、“舆论造势”)是针对去年六月前后官媒接连抛出的力挺“中国模式”、抹黑西方宪政的短篇评论,而不包括《中国震撼》。我之所以选择评论这本书,是因为它还引用了一些数据,尽管不准确或极易产生误导,还是值得撰文评论的。“中国模式”和《中国震撼》一以贯之,都涉及如何以外国(如印度)为参照系来评价中国模式的基本问题,因而也有必要直接回应。

“中国模式”一文的第一个不满是我批评《中国震撼》“死抱住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GDP”,认为GDP是“全球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财富总量和发展状况的唯一指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在当局自己都已经开始反思“唯GDP至上”的时候,本文作者却仍然死抱着这一个指标不放。事实上,没有谁否认中国在GDP上的成就,虽然这个成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水分――“中国模式”说中国GDP反而被低估了,因为民营企业有少报产值的动机,但是它却只字不提政绩体制下的地方官员显然有多报的动机;过去一年全国实体经济一路下滑,山西等省受影响尤其严重,但是报上去的产值却仍然增长5%以上。这又如何解释呢?

另一个问题是GDP是否衡量国家发展状况的“唯一指标”,我认为显然不是。除了国民幸福不等于人均GDP、国民不自由会极大压制其幸福感等理由之外,唯GDP思维的问题在于只看成果,不看成本;只论产出,不论投入及其产生的其他后果。有投入,就有产出,但显然不是投入越多、产出越大就越好。“十年文革”,多少家庭付出了惨痛代价?但是GDP也只有1967-69年三年出现了明显下滑。只要工业保持高增长,多大的社会灾难都未必在经济增长曲线上有所体现。近三十年来,中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物产极大丰富本是自然之理,但由此也付出了极其巨大的代价,包括但不限于极大破坏了生态环境,耗竭了属于子孙后代的资源,而所有这些显然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一句话就能轻轻带过。“中国模式”论却“一俊遮百丑”,闭口不谈盲目发展的诸多代价,认定环境污染、贫富差距乃至政府贪腐都是发展的必经阶段,只有等工业化结束才能逐步解决。该文还把美国十九世纪末的进步党运动归因于工业革命。在我看来,美国进步党运动及其带来的公务系统改革是民主深化的自然结果,和工业化没有直接联系。退一步说,即便此论对其它国家成立,人口众多、资源紧缺、公权约束严重匮乏的中国也未必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对发展的代价轻描淡写,竭力回避,恐怕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最后,不论中国此前的发展模式是否健康与可持续,中国经济确实发展了,但是这种发展是不是集权制度的功劳呢?左派似乎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实际上二者并不能简单划等号。当然,经济增长是多种因素促成的,要弄清哪个是主要因素、哪个是次要因素殊非易事。在我看来,中国经济增长归根结底是国民勤劳的结果,而不是政府恩赐或体制优越性的体现。政府和政治体制有功劳的话,主要体现于两点。一是维持了基本社会秩序,二是执政者足够开明,允许人民享有一定的经济活动自由。不论政府是好是坏,无政府肯定是不行的;高压秩序会压迫自由,但没有秩序也是不行的。虽然从经济增长受益最多的是以官员为核心的既得利益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老百姓也从中受益了。

迄今为止,中国经济这块大蛋糕仍在做大;虽然分配极不公平,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帕累托最优。然而,所有这一切既不表明中国发生的事情已经好得不能再好,也不表明如果实行民主,中国的发展不会变得更好。如果民主搞砸了,事情当然可能变得更糟,但是启动民主改革究竟会怎么样?这至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想都不想就把自己看扁,认定中国人天性搞不了民主。某些人对中华民族如此卑微的自我评价,似乎和他们天天挂在嘴上的“爱国”极不合拍。

但是《中国震撼》和“中国模式”却全然不这么认为。它们就像“民主是绕不过的坎”一文中说的那样,专找民主政治的“软柿子”捏。除了夸大民主转型的失败之外,他们特别喜欢拿来说事的“软柿子”就是印度。这只“柿子”找得很好,因为和某些转型失败的国家不同,印度是世界公认的民主国家,也是一个公认的欠发达大国。在某些人眼中,通过印度,民主和贫穷、混乱、低效率之间就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必然联系。“中国模式”笔下的印度是一片漆黑,一无是处,不仅经济、卫生和教育落后,而且司法腐败,效率极低。作者还颇擅长“以其矛攻其盾”的策略,用自由主义学者茅于轼的话来抨击印度司法,引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话来批评印度民主。可惜上述引语都没有说明任何来源,无从查证。只有作者说张维为去印度讲课,接连发生两次停电。但这种孤证又能说明什么呢?我去印度不多,迄今只有两次,一次是今年初在德里讲课,一次是五年前在相对不发达的加尔各答开会,均没有遇到一次停电。事实上,印度高校的基础建设给我的印象还是不错的。但难道就能凭此有限个人经历说明印度经济与教育发达吗?

既然“中国模式”不负责提供其结论所依据的出处,我只好自己去查证某些事实。“中国模式”在渲染自身优越性的时候,一个比较牢靠的证据是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比印度高好几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平均寿命不低,确实可算作一个可喜成就,但印度也不是一无可取之处。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平均寿命数据(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SP.DYN.LE00.IN?page=6),1983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人均寿命为68岁,比印度(56岁)高12岁;改革三十年后,2013年中国人均寿命提高到75岁,而印度提高到66岁,虽然仍然落后于中国,却比中国进步更快。中国死亡率一直维持在千分之七,而印度死亡率三十年前则高达千分之十二,近年来下降到千分之八,和中国相差无几,可见印度在医疗卫生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进步在“中国模式”只字不提,能看到的只有“据印度媒体分析”,印度经济落后中国十年,社会发展则 “落后30年”。后面这个论断从何而来,仍旧不得而知。

“中国模式”的另一处惊人之语是,饿死数千万人的中国“大饥荒”也不说明什么问题,因为据说“1952-78年间,中国比印度整整少死1亿人。” 讽刺的是,“中国模式”引用的权威是印度裔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正是他指出,民主比专制优越的地方是印度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大饥荒”。虽然森也批评印度民主的不尽人意之处,尤其是民主政治未能有效转化为公共服务,但是其自由民主的立场是众所周知的。在“中国模式”的笔下,大名鼎鼎的森竟然发生了180度大转弯,成为集权专制的辩护人。遗憾的是,这篇大作还是没有提供任何具体出处,能查到的只是王绍光发表在《读书》2005年第11期的书评,其中讲到森在和他人合著的《饥饿与公共行动》一书中批评印度的营养和健康状况不良,远不如毛时代的中国:“印度平常每八年填满棺材的尸骨就超过了中国那场严重的三年大饥荒了。”即便我们同意森所描述的事实,也不能把他曲解为印度民主不如中国专制。我们在评价一种制度的时候,只能谴责制度的主动杀人,譬如过高的粮食征购和抢夺农民口粮造成了“大饥荒”、“发动群众斗群众”造成了“文革”的大量民众非正常死亡,而不能责怪医疗、卫生和经济落后造成的过早死亡,至少谴责力度要小得多。否则,比中国死亡率低的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也不鲜见,难道我们能因此谴责中国政府或制度造成多死了多少人吗?事实上,除非政府的过多管制剥夺了人民的经济自由,人为造成落后,经济落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很难证明的,也没有谁能证明一个更加集权的印度能够加速经济发展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说到印度司法,“中国模式”涂刷的印象是不仅比中国更黑,还更低效。中国法院好歹有明确结案要求,虽然某些大案根本不按要求来,但印度法庭审判似乎遥遥无期。据不知哪一位“印度大法官揭露”,新德里高等法院积压的案件要466年才能审理完,递了诉状好比进了人间地狱。该文还专门引用茅于轼先生的话说,印度告状要等10年才知道结果。不论茅老是否在特定场合下说过此话,但这种说法的依据何在?如果只是特殊个案,难道中国没有这样的个案吗?我对印度司法不熟,只好请教德里的国家法律学院院长辛默涵(Mahendra Singh)教授。辛教授很谦虚,承认印度司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譬如审案时间长,但也指出“中国模式”一文明显夸大了这些问题。譬如司法腐败在基层法院确实存在,但在高等法院就很少了,最高法院则迄今从来没有被指责过腐败。相比之下,中国刚查处了一位最高法院副院长的“经济问题”,还不知其涉案金额多少。而众所周知,这只是中国司法腐败的冰山一角。

印度法院之所以审理时间长,主要还是因为案件量大,而司法精英化导致法院人手不足,并且实行刑事案件优先审理的原则,民事案件相对滞后,但近年来已明显改观。根据辛教授提供的文献资料,印度最高法院定期出版《法院新闻》(http://supremecourtofindia.nic.in/courtnews/2014_issue_2.pdf),显示印度最高法院总体来说是“收支平衡”的。去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共立案22459起,审结了20819起案件。截止2014年6月30日,还有65970案件待审,差不多一年半的时间可以完成。各邦高等法院更加滞后,目前积压总共448万起案件。2014年第一季度审结48.6万件,新立案50.9万件。按此速度,每年审结不到200万起案件,大约需要两三年时间审理完积压案件。这个效率和多数法治发达国家相当,何来的“466年”、“完全崩溃”等各种惊悚的说辞呢?辛教授对我说,印度法律界承认司法的各种问题,但显然不是要抛弃印度司法制度,而是为了如何改进它。自1950年立国以来,印度最高法院作出过大量进步判决,有力保障了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基本人权。在我看来,印度法治和中国一样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但和中国不同的是,司法制度是印度的骄傲而非耻辱。

“中国模式”特别提到了种姓制度之恶:种姓最高的婆罗门不到人口的4%,却占有司法的近七成职位和接近半数的国会议席――还是没有提供任何出处,因而无从查证其准确性。事实上,即便这些数字准确,对比我们自己的情况也已经不那么“惊人”了。如果说婆罗门在印度属于特权阶层,那么“党员”也算中国的特权阶层,而其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也不过5-6%,但是如果你调查一下法官和各级人大代表的党员比例,应该远不止七成吧。“中国模式”认为我们用种姓等印度“国情”为其落后现状开脱,这当然是无稽之谈。种姓制度是历史留给印度的不幸遗产,没有谁会像许多“中国模式”的支持者那样认定“存在即合理”。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确实仍然在拖累印度,但是这项制度的社会影响已经远不如印度建国时期,至少在政治领域是如此。而印度之所以能在消除种姓歧视方面取得长足进步,首先要归功于其民主制度。那些认为印度民主一片漆黑的左派们在诋毁民主之前,还是应该先读一读2013年译林出版社翻译出版的《印度民主的成功》这本书,尤其是其中第八章关于印度学者对种姓政治的评价。

在一个种姓歧视无所不在的国家,印度政治原先自然也为婆罗门等高级种姓所主导。1920年代,印度民主的火车头国大党自身的领导层主要就是高级种姓。最卑微的表列种姓约占人口的15%,表列部落约占人口的8%,加起来将近人口的1/4,但是他们连选民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在政府和政党中选派自己的代表。然而,到30年代末期,这一现象就已经在民主竞争和制度完善过程中发生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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