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权:走向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作者:陈国权发布日期:2016-06-19

「陈国权:走向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正文

[编者按]反腐败与廉政建设是近年来党和国家治理的重心,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反腐败与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以上举措表明我国全面的反腐败格局正在构建。那么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法治化建设又存在着怎样的难题和挑战呢?今天我们请到了浙江大学陈国权教授,陈教授带领的团队长期从事权力制约与监督、行政问责与责任政府、地方政府创新与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和《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出版的学术专著《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权力制约监督论》分别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希望通过此次与陈教授的对话,使读者了解当前反腐败的重要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了解权力法治、廉政治理、科学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机制及其实现途径和实践探索,了解系统性腐败、决策腐败、政企统合治理、政府创新管理等等热点问题。

一、法治缺失与腐败蔓延的内在机理

问: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影响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日益加大,我们发现腐败形态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您能否先简单谈一谈当前腐败的现状及特征呢?

陈国权:从近几年我国揭发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现象有向群发性、组织性腐败转变的趋势,在某些程度上呈现出“系统性腐败”的特征。“塌方式腐败”“链条式腐败”都是系统性腐败的形象表述,腐败不再限于个体,而呈现出组织化的集团网络形态,地方政府与企业、官员与商人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关系,腐败网络层层相扣,存在巨大的利益输送链条。在系统性腐败下,腐败的传播呈现出“裂变式扩散”,即由个体到群体再到更大群体的扩散和倍增,对政治体制产生严重的破坏性。系统性腐败表明腐败的发生除了由腐败分子的个人主观原因所致之外,所在政治系统的制度环境成为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系统性腐败的背后是我国地方政治系统中广泛存在的高廉政风险。高廉政风险是系统性腐败的一币两面,高廉政风险寓意腐败现象易发的状态,而系统性腐败则意味着腐败现象多发的现实;高廉政风险是系统性腐败的成因,系统性腐败是高廉政风险失控的结果。因此要实现反腐败法治化、构建廉洁政治,需要首先厘清我国政治系统中高廉政风险的形成原因,并从制度现实中去寻找哪些制度安排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高廉政风险,从而致使腐败现实发生,形成系统性腐败的腐败局面。

问:腐败的形成有其自身机理,陈教授认为我国政治系统中高廉政风险形成的机理是什么?

陈国权:腐败频发、多发、易发多集中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正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我们将探究的视角放置在我国的地方政府,抛开腐败分子个人的道德因素和趋利特性,而探讨高廉政风险的形成中“系统性”的因素,我们认为腐败作为上层建筑的构件,与经济基础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我国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效率优先”的发展原则、以及公有制的经济基础,都对地方政府的执政思维、执政方式具有形塑作用。在经济增长导向下,经济逻辑成为政府执政的首要逻辑,随之而产生的GDP考核、官员晋升锦标赛等都使地方官员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公有制经济基础下土地公有的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利用土地的资本化经营发展之路,并在长期针对开发区、旅游区、特色功能区等第三区域进行集约化经营的过程中,创新产生了政企统合治理的经营治理模式,政企统合治理通过对内党政合一和对外政企合一,将政治机制、行政机制和公司机制进行统合,在获取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提升的同时,实现了政府权力的扩张,能够按照政府意愿实现高效率的区域经济增长。事实上也是如此,在大多数省市,开发区承担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大部分,成为地方政府所依赖的经济增长极。然而在长期的经济逻辑导向下,政府经营在带来高效率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腐败机会,并且在这些大量的腐败机会面前,一方面效率优先的执政思维使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领导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之间选择了廉政建设为经济发展退让,另一方面新型的政企统合治理结构带来了权力向“一把手”集中的集权现象,而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和腐败防控机制难以实现对这种新型治理结构下权力的有效规约,高廉政风险就在经济思维下主观的纵容和现实维度上相应制度的缺失中生成了。所以我认为,在地方政府中高廉政风险形成的最广泛的基础便是如此,地方政府在积极寻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的思维走在了前面,而政治系统的廉洁治理不能与之兼得;效率导向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率先发生,而规避廉政风险的制度机制则没有与时俱进。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发展上的失衡,是当今高廉政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

问:您刚刚提到的政企统合治理模式非常新颖,对开发区等特殊治理区域的治理具有高度概括性。能否为我们具体介绍下政企统合治理模式?

陈国权:近年来,地方政府经营的新特点,就是从经营企业,开始走向经营辖区。地方政府赋予不同的辖区以不同的功能,让同类产业聚集并凸显出产业优势,从而使单位面积的土地发挥更大的作用、产生更高的效益,如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区、文化产业园区等,这些具有特殊功能的辖区我们便称之为第三区域。地方政府在长期以土地开发为重心的效率经营过程中,发展而成了第三区域的新的治理模式,形成了新的权力体系,这种新的权力关系采取了类似于企业的管理权限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政府与企业统合的制度安排,就是我们所说的政企统合治理。政企统合治理在政府组织形态、管理方式、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并且以效率为其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在实践中,政企统合治理的组织形式一般是“管委会+投资公司”的形式,项目平台公司是这一统合模式下的主要治理工具,借助项目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实现了对土地的垄断性经营和市场化操作。这类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职能和基本运作机制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但公司的主要领导和成员往往与管委会交叉任职,兼具政府与企业的二重身份,这种治理模式要求党政企三位一体的集权化,这与政府一直以来的分权化改革的主旋律相背离,因而是地方政府再集权化的表现。

政企统合治理模式在当前被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已经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新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再集权化策略,扩张了开发区政府在财权、人权、事权三个维度上的权力,具体而言包括经济管理自主权的扩张,伴随着决策的自主化;人事管理自主权的扩张,伴随着决策的集权化;区域管理自主权的扩张,伴随着决策的便利化。权力扩张和由此带来的决策自主化、集权化和便利化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提供了渠道,提高地方政府资本运作能力,以最大化开发建设的效率,产生了高的经济绩效,因而成为地方政府青睐有加的治理模式。但集权化所带来的危害也是普遍而显著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激励下,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自主行为空间中极大地垄断与经营土地资源,通过大量的政府性投资带动了地方经济的高速增长,但这种集权化的发展模式和制约监督机制的缺位已经显现出对政权的致命伤害,表明了这种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性。而“双高”现象在政企统合模式的区域中则尤为突出,统合模式下的权力结构性冲突以及合法性困境、政府和企业不同架构下控权制度的不兼容性、政企统合模式的权力运行逻辑与法治逻辑的相悖,无一不隐含着高廉政风险与高政治腐败的威胁。

二、法治悖论与地方政府治理的三重逻辑

问:高廉政风险的存在实际上同政府治理的法治缺失有关,我们都知道地方政府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那么现实中在高廉政风险存在的情形下,有没有地方政府主动破坏法治的情况发生呢?

陈国权:这种情况是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就是一个典型的现象。地方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与地方经济增长之间有时会遇到一些执法矛盾。一方面,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地方政府既是中央委托以代理国家利益的地方代理人,同时也代表着地方的自身利益,它本身具有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作为中央政府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严格执法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但由于单一制国家法律统一性和地区之间差异性的矛盾,严格执法有时会损害地方利益并对短期的地方经济增长造成阻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面临着执法成本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严格执法有时需付出高昂的成本,但其获得的社会效益却往往不能在当下显现,相反的,因严格执法而付出的成本对当下经济增长“指标”的阻碍确是即时反馈的。由于任期制的存在,地方政府官员多数不愿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所以在例如是否关停当地污染企业的抉择上,往往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因为关停污染企业对环境的改善、对居民健康的提升都不是一年半载就能显现出来的,可是对地方税收的负面影响却能很快反映在GDP上,因此地方政府就有降低污染标准、选择性查处污染企业的动力。选择性执法就是地方政府破坏法治的典型表现,这种主动的破坏法治行为会招致大量的企业企图俘获政府,政企交易腐败便会产生。在市场竞争中,法律规则本身制定不清晰或法律规则得不到严格遵守,各个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就会产生非法治化竞争。非法治化竞争一方面会引发区域性市场分割与地方间的恶性竞争,地方政府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利用行政权力保护本地企业产品独占市场份额,维持当地市场垄断地位,获取极大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选择性执法背景下企业将陷入普遍的违法竞争与非制度化生存。若部分企业采取向政府官员行贿获取对其违法行为不执法的庇护,以获取竞争优势。守法的、不行贿的企业在竞争中反而处于劣势,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也纷纷采取类似的寻租政策。这样的恶性循环造成了企业不违法就难以生存的反常现象。可见,一旦政府去破坏法治的进程,对社会和市场造成的破坏是巨大的。

问:地方政府既努力推动法治建设,又在实际上破坏法制规约,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

陈国权:我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法治悖论”,一方面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法治建设目标,承担法治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许多治理活动的运作上违背了法治的要求,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换言之,可以说地方政府既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力量,又是破坏法治建设的主要主体。为什么会存在地方政府的法治悖论?这与地方政府治理的三重逻辑密切相关。政治、经济和法治是地方政府治理的三个主要的实现目标,围绕三个目标形成的三重逻辑之间组成了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冲突的复杂治理格局。其中法治维度要求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地方政府的治理目标不仅仅有法治维度,同样也不可能完全依照法制的逻辑办事而不与其他治理维度发生冲突,在我国政府执政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绩效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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