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汉奇:中国封建社会言论出版禁令考」正文
林彪和“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在言论书报出版活动方面所推行的残酷的封建文化专制主义,几年来,各报刊已作了许多揭发和批判,不赘述。本文拟专就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有关言论出版的禁令作些小考,让大家看看历史上的封建文化专制主义都是一些什么样的货色,林彪和“四人帮”一伙继承的是一些什么样的衣钵,他们在禁锢言论、摧残文化等方面的所作所为,和他们的前辈们是多么惊人的相似。中国人民在封建淫威下生活了近两千年,吃尽了苦头,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林彪和“四人帮”这伙丑类,妄想使这一历史重演,是很不得人心的,也是全国人民所绝对不能答应的。
一
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对言论的限禁是十分苛细的,其专横程度也是历史上的其他国家的封建统治者所望尘莫及的。最先实行言禁的是秦朝。《史记・始皇本纪》引丞相李斯关于严言论之禁的建议说:“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秦始皇接受了这个建议,颁布了“偶语弃市”的法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言禁的法令。其结果正如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说:“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汉朝的太学生因为议论朝政,攻击外戚和阉宦擅权,而受到党锢之祸。而当时的封建政府为了防止士民谈论国事,甚至连三人以上“无故聚饮”也悬为厉禁,科以罚金。言论之禁,在宋朝以后,更为严密。统治者深文周内,对那些敢于放言高论,对时局和统治阶级中的当权人物流露了不满情绪的人,进行了残酷的迫害。中国人民大学名家文丛方汉奇自选集宋高宗时期,由于封建统治集团坚持对金议和,害怕人民反对,因此严禁谈论时事。不少人都因为对时局发表了不同意见,而受到刑事处分。请看下面几段记载:百姓张本杖背,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坐……谈说本朝国事为戏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一“绍兴二年十二月己丑日”条)。直秘阁马纯落职,依条致仕,令汀洲居住。……纯常出怨言,辄议时政,每会宾客往往多言朝廷政事得失……故有是命”(《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五月己酉”条)。进义副尉刘允中,坐指斥谤讪弃市(《宋史・高宗本纪》)。此外,还有不少布衣百姓和政府官员也因为谈论时事而受到了从“刺配”、“流窜边远地方编管”,到“斩首”的处分,虽方外的和尚也不能幸免。
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至二十五年,秦桧两度出任宰相。在他执政期间,凡是在言论中攻击议和或揭发他的卖国罪行的人,也都被指为“谤讪”,而置之重典。[1]从宋徽宗时候起,宋朝的太学生在国事蜩螗,民族危机日益加深的刺激下,曾经多次掀起带有某种群众性的爱国运动。在宋徽宗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至宋理宗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的153年间,这样的运动一共有101次,其中有70次是以要求御侮为主要内容的。太学生们在这些运动中,上书论政,要求罢斥主和派官员,起用主战派将领,得到了广大爱国人民的热烈支持。封建统治者对太学生的这种公开的论政活动,非常恼火,只是怵于全国人民普遍要求抗金的怒潮,才没有对他们过度压迫。
但是,即使如此,也还有不少太学生领袖如陈东、欧阳澈等人被借故收捕处死。元朝的封建统治者在占领中原,建立中央政权以后,对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内人民进行了残酷的种族压迫。为了巩固他们的统治,防止人民的反抗,他们对各族人民防备森严,禁止他们从事祈神赛社、集市买卖等各种社会活动,而谈论时事议论朝政等这一类可能摇惑众听和引起反对情绪的活动,尤所不容。太宗六年(公元1234年)正月,元朝的封建统治者颁布了一项法令:“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2]。此后,在元朝统治中原的92年期间,由于触犯言禁,“诽谤朝政”,“妄言时政”而受到刑罚的事例,史不绝书。如世祖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四月,“诛西京讹言惑众者”;世祖至元十二年三月,“捕获农民郝进等四人造妖言惑众,敕诛进,余减死流远方”[3];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三月,“以完颜邦义、纳速丁、刘秀安妄议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成宗元年(公元1295年)十月,“温州陈空崖等以妖言伏诛”[4];等等。其中所谓“讹言”、“妖言”显然就是指那些冒犯了封建统治者的权威,触犯了他们的利益和危及他们的统治的言论。明朝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了他们前辈的经验,在建国之初就禁止太学生议论时事和建言“军民一切利病”之事。对其他官民人等的言论也严加监督,倘有“妄议”,立即交付有司治罪[5]。明朝末年,阉宦擅权,这些代表大地主阶级的残暴的执政者们,为了保持他们的权位,绝对禁止人民议论他们的短长。违背禁令的人,往往受到他们的最残酷的灭绝人性的刑罚。例如在大宦官魏忠贤执政时期,就有不少官员以“诽谤时政”,下狱杖死。而“民间偶语,或触忠贤怒”者,也“辄被禽 甚至剥皮 舌,所杀不可胜数”[6]。除了言论外,宋、明等朝的封建统治者也禁止以诗歌“谤讪朝政”,“嘲讪大臣”。宋仁宗、光宗等朝都颁有严禁以“长韵诗”或“匿名诗”抨击政府负责官员的法令[7]。高宗时的一个下级官员范颜辉即以所作夏日久阴诗“阴怀异意,谤讪朝廷”,而被“送荆门军编管”[8]。明朝士民以诗贾祸的事件也颇不鲜见,佥事陈养浩、江西万安县民罗学渊都以所作诗“词多谬妄”,被下狱讯治,“坐妖言律论斩”[9]。
政府官员因为所作诗歌有讪谤朝政嫌疑而被罢斥的,也颇不乏人。[10]为了监视和限禁人民的言论活动,封建统治者一方面通过他们的行政机构“申严法禁”,“密切觉察”,奖励士民互相检举告首;一方面还利用他们所豢养的鹰犬,在公共场所偷听公众的谈话,记录公众的言行,随时向有关机关汇报,指名告捕。汉朝时代的大谁何,三国时代的校事,唐朝时代的不良人,五代时代的侍卫司狱,宋朝时代的察事卒、逻事卒,明朝时代的检校、锦衣卫卒等,就都是当时人所共知的代封建统治者打听事件监督百姓言行的走狗。南宋时期,仅首都临安一处就派有数百名察事卒“游市间”,“小涉讥议即捕治”[11]。
明朝东西两厂检校每天都向宫中汇报民间的言论动态,称为“打事件”。小至“家人米盐琐事”[12],无不上报。清朝的封建统治者也曾经派有所谓“逻察之人”在民间四出侦伺,“凡闾阎细故无不上达”[13]。这些人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恐怖的气氛。《明史》形容在这些人的威胁下当时民间的情况是:“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14]。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鹰犬们,当时的人们恨之入骨,但是为了避免受到陷害,只好明哲保身,三缄其口,莫谈国事了。封建统治者为了表示自己关心民瘼勤求治理,有时也装出一副招言纳谏的姿态,要他们统治下的人民议论时政的阙失。他们曾经在宫廷门前设置过诽谤木[15]、肺石[16]、登闻鼓和匦[17]等之类的东西,作为招言纳谏的工具。其中诽谤木(亦称华表)、肺石和登闻鼓等,远在汉朝以前就已经有了。凡是准备建言的人,可以把意见书于华表之上;或站在肺石之上,等候延见;或到登闻鼓院击鼓递状,向负责官员当面陈述。匦是唐朝以后才开始设置的,是一种铜制的柜子,共有四个,涂以不同的颜色,列于朝堂。其中“青匦曰延恩,在东,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丹匦曰招谏,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白匦曰伸冤,在西,陈抑屈者投之;黑匦曰通元,在北,告天文秘谋者投之”[18],是一种近似意见箱之类的东西。所有这些都是封建统治者以“通治道而来谏者”[19]为名,来欺骗和笼络百姓的一种手段。封建统治者实际上并不想听取什么意见,他们在放置了这些东西以后,一方面佯作姿态,表示欢迎士民们前来建言,一方面却又订下了许多章程进行限制。例如唐朝曾规定投入匦中的文字必须在事前送请有关官员审查,以免夹入“嘲戏之言”[20]。
宋朝则规定凡是准备到登闻鼓院击鼓建言的,必须“与保人皆来”,由“逐院监官躬亲审之”,以免“肆意鼓言,上浼宸听”[21]。说明他们只不过把这些东西当做一种摆设,并不希望人民真正地使用它们。除了利用以上这些东西“求言”之外,封建统治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皇帝即位和发生了严重水旱灾害和出现了地震日食月食等之类的“异象”的时候,也往往会破格地“手诏求言”,要他们的臣民“昌言无忌”、“广陈时政”。这一类“求言”,虚应故事,近乎儿戏,带有更大的欺骗性。然而却毫无例外地被历代的封建史官们大书特书,颂为“仁政”。封建统治者的言禁和他们对昌言者的残酷迫害,暴露了封建君主和当权大臣们的凶戾专横残忍,也反映了他们的卑怯心理。封建统治者仗恃着对人民的残酷压迫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他们害怕人民,唯恐人民像清扫垃圾似的把他们这一小撮吸血者从统治者的宝座上赶下来;他们对自己的臣仆们也不太放心,唯恐他们犯上作乱图谋不轨。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无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什么都怕,什么都禁,不愿意听到一点反对的声音,不许他们的臣民发表任何触犯他们的尊严和非议他们朝政的言论,竭尽全力来加强对他们臣民言论的限禁和束缚。
二
对于一般书籍的出版,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也是限禁綦严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发明印刷术和最先出版书籍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先颁布出版禁令的国家。封建统治者对民间出版书籍的限禁,是以其是否冒犯了统治者的尊严和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要标准的。被限禁出版的书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宣传叛逆思想,鼓励犯上作乱和足以动摇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的书籍。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都严禁带有叛逆思想和“鼓动愚俗”,企图颠覆他们统治的书籍出版,他们把这一类书籍称之为“妖书”,对那些敢于公开编著、刻印和买卖所谓“妖书”的人,处以非常严厉的刑罚。例如明朝的法律中便有“凡造……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22]的规定。
著名的以宋江等人被逼上梁山为题材的《水浒传》,便因为描写了草莽英雄,同情了叛逆者,在劳动人民中引起了很大的影响[23],而受到了明朝封建统治者的严厉查禁[24]。在民族压迫特别残酷的封建王朝如元朝和清朝,某些怀念故国带有反对异族统治的民族思想的书籍,也往往被视为“逆书”而悬为厉禁。元朝的统治者禁止在文学作品中寄寓民族意识;清朝的统治者也极力防禁汉族人民借历史和文学著作进行反清宣传。凡是违背了这些禁令的书籍,都被他们列为禁书而禁止出版,著作人、刻印人、买卖人等也都要受到严厉的处分。
这样的文字狱在清朝初年是很多的。例如康熙年间有所谓庄廷案、戴名世案;雍正年间有所谓陆生 案、吕留良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流露了反清复明的思想,不满意满洲贵族的统治,而受到了凌迟或剖棺戮尸等最残酷的刑罚。原书的作序人、参校人、买书人、卖书人、刻字人等一律处斩。著书人的家属族属和原籍的地方官员等,也普遍地受到株连。乾隆年间,为了彻底查禁那些可能引起民族思想的书籍,又到处购求遗书,把其中有关忌讳的书籍集中起来劈板销毁。在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至四十七年的短短八年内,就毁书24次,538种,13862部。仅江西一省,就禁毁过8000多部书。封建统治者就是这样不择手段地来限禁那些违碍书籍的。此外,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无上权威,对于那些“词语僭越”、“不合体制”、“亵渎帝王圣贤”和触犯皇室名讳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