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恩: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

作者:王希恩发布日期:2017-02-16

「王希恩: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正文

内容提要:民族融合、交融和互嵌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交融”不同于“融合”,它强调的只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是“融合”的进行时态或过程,不是结果。在社会结构的诸多领域中,分层结构、从业结构和人口分布结构与民族结构的重合是民族隔阂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影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障碍。所谓“推进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就是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重合,使不同民族成员掺杂或嵌入到其他社会结构中去,从而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交融创造条件。从聚居到杂居再到散居是民族过程在族体分布形态上的演进规律,也是民族实现交融的一种基本趋势。居住结构的互嵌应当在分层结构和从业结构互嵌的基础上得以推进,着重需要打破的是妨碍民族交往、对现代生活进步和发展形成障碍的“社区环境”,而不是全部的民族聚居和杂居,因此应特别注重相互接纳和包容的软环境建设。

关 键 词:民族融合 交融 互嵌 社会结构

作者简介: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丽水学院客座教授。

2009年前后,随着国内民族问题的升温,加强民族融合,甚至用政策来促进融合的声音骤然抬高,但很快被中央所叫停。为了正确反映民族关系的现状和趋势,中央于2010年初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在其后得到了重申。①“交融”与“融合”语义相通相近,如何理解,引人关注。2014年5月中央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并在其后9月召开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予以强调,成为交融理念向实践层面的延伸。显然,融合、交融和互嵌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对我们思考民族规律和处理民族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从融合到交融

“融合”是一个使用广泛的概念,但基本意思无非是几种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在民族学界,“民族融合”一词的使用大致有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不同的民族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相互吸收对方的文化,逐渐生成新的特征和认同,最终形成另外一种民族的现象和过程。这在民族史研究中最为普遍。另外一种是指作为历史过程的民族的消亡。我国民族理论界大多这样理解,认为民族融合是很久远的事;但同时,也承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融合现象。

依据这样的理解,民族融合在当前的中国和世界都是一种普遍的存在,表现为民族之间共性的增多,民族界限的淡化。这种现象是规律性的表现,也被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理论所肯定。②但民族理论界一致的看法是不宜用政策来推动民族融合,现阶段也不宜强调民族融合,因为融合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自然发生,不宜强力推动。何况,当前融合或共性增多的另一面,表现个性和群体意识的民族差异也在凸显。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正在成为当代世界的一项普适文明,也为我们党和国家所提倡。

一方面要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维护多样性和各民族的应有权益,一方面又要承认民族融合的规律性和共性增多的进步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于是,“交融”的理念应运而生。交融承载的指导思想是:尊重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也不能犯急躁病、胡乱作为。不能无视民族共性放弃引导,也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忽视民族差异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交往交流交融”的意义和重要性提得很高,认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促进“三交”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举措。同时认为,促进“三交”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交融,切实尊重差异,逐步缩小差距。会议没有对什么是“交融”做出学理性解说,但其叙述的意思就是相互学习吸收对方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化精髓,学习吸收对方的优点和长处,共同因素得到增长。

民族问题上的“分”和“合”是贯穿于所有民族理论和政策之中的两种基本取向。它们是对立的统一,笼统地评价是与非都会有失偏颇。就当今世界来说,民族问题“分”的倾向常常是与多元、多样理念的抬升裹挟在一起的。多样性是有益的资源,不是负担,世界不能没有多样性。因此民族的差异性是必要的、有益的,社会和国家应当为这种差别的存在做出有意识的工作,防止和制止同化。但同时,多样性或差异性的存在也会催生相应的“认同政治”或“差异政治”,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乃至成为一种分化力量,由此使得社会有意无意地希望消除多样性,更多的提倡融合或同一化。这是一种悖论。很多问题的产生其实正是这种悖论的反映。毫无疑问,“交融”的提出是着眼于当前民族问题中“分”的倾向的(即分裂主义问题、认同分化、歧视现象多发等),对应的是增强中华民族统一性的政策目标,主基调是“合”。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一再强调,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要在政策实践中把握好界限、拿捏好尺寸。显然,这又是力图规避“融合”的理论缺陷,为容纳多样性,引导民族关系正确走向留下了足够空间。

“交融”不同于“融合”,它强调的只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是“融合”的进行时态或过程,不是结果。尽管因两个概念的难以分割一度为人们所不解,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坚持了这一提法并在理论上做出了一定的阐释,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不宜再得到质疑了。

二、准确、全面理解“互嵌”

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正式提出“互嵌”时如此表述:“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③显然,这里的“互嵌”是作为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途径提出来的。就字面意义讲,“互嵌”讲的是一种物质(或可延伸为精神)的空间距离,相互之间的掺杂交叉;而“交融”是指文化上的相互接纳、心理上的相互认同、血缘上的相互融通。“互嵌”是“交融”的必需途径,“交融”是“互嵌”的自然结果。有了空间上的互嵌,不等于就有文化心理上的交融;但交融的实现必然少不了互嵌这个条件,因为民族之间不打破隔阂就谈不上相互认同、接纳和融通。当今欧美各国的外来移民很多已实现了与当地社会的互嵌,但很难说他们实现了交融。这和我们常用“拼盘”和“马赛克”来比喻的情况一样。“拼盘”和“马赛克”都是民族交错杂处、相互嵌入的形象说法。同在一“盘”中的不同民族可以和睦相处,实现团结和融合,也可能因矛盾频发而格格不入,甚至分解分化。“互嵌”只是一种民族相处的形式,不等于和睦、和谐。“交融”则不一样,它的提出和词义学上的意义都和正面的关系连在一起,是一种民族关系的正面描述。

“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明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结构”的互嵌,一部分是“社区环境”的互嵌。正因为此,习近平在提到这一问题时也随之谈到,要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④然而现在无论是学术讨论还是实际工作,许多人都把互嵌问题集中在“社区环境”或居住问题了,或者虽讲“社会结构”实际仍讲“社区环境”,而最后都把“互嵌”理解成民族之间的居住问题,或直接理解成“民族混居”了。这样认识显然不全面,有碍中央精神的全面贯彻执行。

“社会结构”是一个大概念,包容面很大,各种界定解说的分歧也很大。早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纳入社会结构,将其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当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建设”的一部分,教育、卫生、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关公众事务的领域被抽取出来,成为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并列的“社会事业”。与此相应,“社会结构”的概念也趋于中观化或微观化,人们倾向于认为“社会结构同经济结构一样,是由若干个分结构组成的,主要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⑤显然,不管是传统的宏观理论,还是现在的中观或微观解说,“社会结构”的基本意思都是指社会构成的各种要素及其组合状态,所不同的只是对社会构成分析的视角不同。以此来看,“社会结构”就绝不是“居住环境”所能涵盖或替代的了。

在多民族社会中,民族的不同组合状态和社会分布构成了该社会的民族结构。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该社会的民族关系及和谐稳定。

在社会结构的诸多领域中,与民族结构或民族关系联系最为直接的是分层结构、从业结构和人口分布结构。这三种结构与民族结构的重合是民族隔阂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影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障碍。所谓“推进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就是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重合,使不同民族成员掺杂或嵌入到其他社会结构中去,从而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交融创造条件。

三、打破分层结构是根本

分层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结构,它与民族结构的重合也便是影响民族关系的根本性因素。社会分层是对人的社会存在的等级划分。马克思、恩格斯讲:“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⑥平等始终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但在这一理想实现之前,社会总会或隐或显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等的层次序列。当今时代,科技进步、经济昌盛,但不论发达的西方还是发展中的中国,平等和公平都远未实现,因此社会分层都还是一种客观存在,毋庸讳言。

不论依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标准,还是按韦伯的财富、权力、声望的多元理论,每个分层都是一种社会的平面,社会就由这样的层面累加而成。民族原本是一种立体的社会存在,自始至终都由不同的社会分层构成。但在多民族社会的历史中,各个民族又总是被嵌入到具体的社会结构之中,形成与社会分层程度不同的重叠。由此,有的民族处于上层,成为统治者、压迫者或主导者,有的民族则处于下层,成为被压迫者、被统治者或从属者,而在此之间也会有多少不等的中间等级。一般来讲,时代越早,民族与社会分层的重叠越明显。因为早期的阶级、阶层和国家都是伴随着征服战争形成的,战俘、奴隶、“下等人”群体首先是被征服的异族人。即便已迈进近代门槛的西方人,在其所建立的移民国家中仍然会名正言顺地将土著人、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列入他们的另类,或屠杀、或奴役、或隔离。人类早期的不平等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民族之间的不平等。

民族与分层结构的对应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民族分层”或“族群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围绕这个概念,他们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认为“与其他各种分层形式一样,族群分层也是一种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化体系。几乎在所有的多族群社会,都出现了对各个族群的等级安排,在这种等级安排中,某个族群确立起其支配群体地位,并拥有形塑族群关系的最大权力。另一方面,处于从属位置的族群只能根据他们在等级中的相应地位行使较小的权力。至于处于最底层的群体,他们也许拥有很小的权力,或者压根什么权力都没有。……一个族群分层体系就是各个族群的次序等级体系,各等级是由被认为享有共同的文化和身体特征的人们组成,并且与支配群体以及其他从属群体互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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