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农民利益的变迁:集体农庄与土地流转

作者:刘晨发布日期:2012-11-18

「刘晨:农民利益的变迁:集体农庄与土地流转」正文

一、集体农庄与农民意愿

新农村建设作为“十二五规划”的计划之一,已经在湖北省中部地区逐步的开展起来。据笔者观察,集体农庄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种建设模式。所谓集体农庄,简单的说,就是将村民从原先的住所搬迁到一个新的居住集中地。这样的一个集中地的房屋大致上又分为两种:(1)重新建设的房屋;(2)在原先的基础上将房屋粉刷一遍。值得商榷的是,前面的一种模式需要基层政府与当地居民配合完成,主要由政府出资一部分,居民出资一部分。(比例有待进一步的调查)而无论是什么样的一种新居住形式,房屋都会被建设成为带有江南特色的徽派建筑。从外观与形式上来看,特别的像一个“面子工程”。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在第二种的居住形式下,住所主要是在马路的周边,故此没有被大幅度的改动。(也就是没有被搬迁,而是在原地继续居住)

集体农庄就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新居住模式。“聚集于一起居住与生活”是集体农庄的最大特点。对于一些湖北省荆门市X村的农民而言,集体农庄在很大一部分村民意愿中都是被肯定的。也就是说,愿意接受这样的一种居住形式。这与传统的村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而最大的一个吸引他们前往居住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够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居住水平。

二、合作社与土地流转

集体农庄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形式上的改变,而且在生产模式上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样的一种变化,最主要的表现在于:土地被彻底收归到集体手中――即农民原先仅有的使用权被无形的“没收”。湖北省荆门市X村的部分村民就表示,现在自己种地所收获的粮食还可以说是“大大方方”的,但是一旦归为他者的生产,自己能否成为“协助生产者”(如:帮小工等)还不一定是自己说了算。可能还要看“股东”(土地的承包者)的脸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土地流转史来看,自1938年开始到现在,农民对于土地的控制力在不断的削弱。而现行的政策与部分学者所提倡的“产权清晰,归田于民”的策略是相悖的。可以看出,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是在不断的渗透与侵占农民的利益下演化出来的,特别是对于作为生产的土地而言,伴随着新农村建设这样的一个中央的政策,使得农民在未来“手无寸铁”。

有必要指出的是,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背景主要是在(1)农村空巢化;(2)劳动力老龄化。空巢化主要是出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的农村家庭子女靠着教育的或者其他途径逐渐渗入到了城市中生存。这就意味着劳动力层面的“断裂”(孙立平,2007)而在既有的劳动力结构上,生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人,又逐渐步入老龄化的阶段。虽然说生产形式主要已经转型为部分机械化操作,但是在需要的劳动力基数与体能上,不能很好的满足生产的要求。故此,鉴于这两种情况的发生,采取“合作社”的形式,原先对农村拥有土地使用权无所有权的农民,就将自己的土地(承包)以入股的形式转让给“股东”。来由股东负责相关的农业生产,再以一定比例,按照土地入股多少分成。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上个世纪的“人民公社”运动。但是,区别就在于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使用权,在既有的承包基础上进行分红。从本质上将,笔者认为,这是在没收农民土地使用权。等这一辈人过去,在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继承权的状况下,土地彻底归为集体拥有。国家将土地“化整为一”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对于农业经济有无提高,值得商榷。就目前湖北省X村的情况而言,据当地农民估计,前三年的生产总值不会提高。因为,被平整后的土地,无论是在蓄水能力,还是在土地适合种植农作物的能力,都不及以前。

三、集体农庄的困境何在

笔者通过对新农村建设的相关了解与实地调研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不得不得到重视:其一,农民“无”土地后的生活该如何保障?其二,集体农庄所构成的村民不和的概率是否会加大?其三,如何消解由此多出来的劳动力?其四,村落文化该如何得到保护?

下面是对以上四种担忧的简略分析。第一,农民在“无”土地后,对他们而言,经济收入结构可能需要调整。对于既没有农业技术又无生产能力的人而言,他们的养老该如何保障?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且日渐严重的一个问题,而如果仍旧采纳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那么老年人与家庭子女的矛盾是否会加大?老年人的自杀率是否会增加?家庭不和的概率是否会提高?因为在原先的基础上,家庭主要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而家庭中的老人,协助生产。而农业集体生产的后果就在于,这两种劳动力,都可能“失业”。第二,前文笔者已经说到,集体农庄是将村民归于一起生活,房屋排排建,房屋与房屋间的距离较小,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空间也变小,基于传统村落的逻辑,他们之间的摩擦是否会增大?村民不和的概率是否也会增加?是否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第三,因为土地流转于“股东”手中,村民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变小,而外出务工,又无专业性的技术,特别是对于老龄化后的劳动力,又该如何消解?第四,村落成为“整齐一致”的状态,房屋与房屋之间的区别,可能在于房屋内的家具与摆设不同,在房屋内居住的人不同,门上的锁不同而已。村落的城镇化所导致的是村落文化的消失,村落的集体化所导致的是,村庄的个性消失。虽然如今的学界与传媒界对此质疑态度大于肯定的态度,但是,并没有改变主政者的意思与初衷。依然对村落文化在进行不断的“终结”,而不是“保护性的发展”。不敢想象,未来的村庄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在中国,“城市都归于一个德性”的今天,村落的未来,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厄运。

四、总结与评语

经过笔者简单的走访与参与式观察,在田野的深处发现,对于中国人而言,乡土性依然是支撑中国人的一个“信念”。他们共有的基础是,有一个“情怀”在心理。至少,还有一个地方可以称为“故乡”。实然,经过土地流转与村庄集体化之后的村落,不再是“记忆中的村庄”,而是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转型与城市化发展,村庄已经不再是我们的村庄。也就是说,这样的村庄被重新构建后,“上不着天,下不着地”。而中国人也就伴随着这样的一种转变,变得悬浮,变得无根。

更为可怕的是,只要仔细的想一想,这样的一种集体化的方式对农民的土地是否又是一种“剥夺”。只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表面上来看,的确是悄无声息的。它并不能给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带来多大的增值,反而会下降。因为,农业生产的根本在于土地,而决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已经不是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不仅如此,农业的发展,虽然通过这样的政策可以解决农村老人农业的问题,但是,是否会增加农业收入,还有待商榷。比如说,湖北省荆门市X村推广的“不耕地种植”(不用将地耕过来,而直接播种施肥的种植方式),就极大的损害了油菜等农作物的生长。据笔者观察,相比较移栽的油菜,可以肯定的说,这样的种植方式所带来的经济产量绝对是大大折扣的。并且,采用收割机收割的(以户为单位)农作物总量也变少了。因为,机械化的收割所带来的“浪费”会增加,且不是移栽的农作物,往往长势与产量都没有传统农业所生产的好。故此,这就形成了一个困境。如何保持传统农业的优势上,采取实实在在的政策,而不是含有“大跃进”意味的农业生产,这只会对农业有害而无利。或者说,害大于利。

总之,什么样的新农村建设,在农业生产与村民生活的层面上,都值得学界进一步推究与实证。而主导者更需要切身的了解农村的这些变化与实质。理解农村,理解农民,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作于武汉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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