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农民上访与选择性治理

作者:刘晨发布日期:2012-12-16

「刘晨:农民上访与选择性治理」正文

当前学界比较赞同的一种治理方式是“运动式治理”、“合作治理”等,它们的背后都是基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某种尝试。用华中农业大学狄金华先生的话说,就是“策略”。但是,策略所起到的效果在我看来,并不明显,反而加深了干群关系的紧张。

本文的立论在于以农民上访为例,对基于运动式或合作式治理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一种更加细别的治理方式,即选择性治理。当然,这样的一种治理方式主要还是根据现实的矛盾与问题的不同来进行治理,于此或许有可能更加的适合于基于不同原因基础上的矛盾化解。

首先,选择性治理的方式不同于运动式治理或合作式治理在于,它比较适用于当前中国不同原因导致的社会冲突。比如说,因为拆迁问题导致的农民上访,因为土地流转不补偿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为计划生育导致的村民自焚等。因为原因的不同,故此对待矛盾的办法也应该不同。假如说都采用“宏大”的治理策略,那么问题的“区别性”又该如何对待?故此,需要先给予一个分类,再进行治理策略的提出,选择性治理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所提出来的某种策略。

其次,选择性治理需要给予权力底层的具体操作空间。治理,一般而言都是从上到下,故此伴随着农业政策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力渗透,往往把村庄的矛盾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也就是说,把村民的需求和诉求不能很好的回应。故此,选择性治理有别于其他治理方式的地方就是在,它能够选择性的给予不同诉求一个很好的“解决”。这有待于顶层权力的及时回应,更加有待于权力的下放,让1988年正式提出的“村民自治”得到真正的体现,从而有一个“底层设计”的空间。我个人认为,顶层设计很重要,底层设计也很重要。故此,选择性治理又在另外一个层面上,优势在于能够很好的把问题放在基层来解决。或者说,它能够尽可能的在村庄内部来消化矛盾,却并不如合作治理的方式,必须需要“顶层”和“底层”的配合解决。这就大大的节约了政府的农村社会管理成本。

再次,选择性治理更是一种疏导和指引。所谓选择性治理的疏导作用在于,不必全盘考虑,更无须以错误的维稳思维,“稳定压倒一切”的保守理解,来治理基层社会。而是,带着一种引导的思路,来对“主”、“次”问题有一个分类,再来进行治理,这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降低政府所受的压力。如果我们对所有的问题,只要有矛盾的问题都想加以“强制性控制”,那么这有悖于“冲突是一种更好的社会整合”。况且,不要像打地鼠一样,那里有问题就急忙去打那里,而是把根本性的问题解决,即可把其他的问题迎刃而解。在转型期的中国,出现社会矛盾是无可避免的,只是如何去化解有必要化解的社会矛盾,这才是关键。那么,类如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就需要亟须解决。这背后所应该考量的是,把百姓的利益给予保护,而不是要政绩不要群众利益,要面子不顾百姓死活。不应该把政绩放在第一位,而是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会把利益分配不均的社会矛盾给化解。同样,选择性治理就需要在利益分配问题、机会平等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比较棘手的问题上下功夫。如果想全盘治理,那只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并且很有可能会形成“丢了西瓜,捡芝麻”的尴尬后果。

当代社会变迁的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即群众有什么不满的,都埋怨政府。(笑蜀)而政府的全能主义与全控主义,很可能是导致这一不好现象的主要原因。因为,依据焦长权等人的研究,农村社会的“中间组织”(类如城市社会的NGO)“协会”等,完全可以避免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对立,而能够起着一种“缓冲作用”,并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政府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再造。这有别于传统的政府出面与群众谈判的局面,很可能因为群众的“不信任”,导致冲突的升级。

农民上访同样如此。农民上访的根源在于农民本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况且他们并不是冲着权力去的。(于建嵘)故此,利益被当做农民上访的一个诉求,只是利益又该如何分配,选择性治理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正如前文所言,村民的利益,应该让村民自己来协商,或者让村民自身有一个可以谈判的机会,而不是采用如今比较流行的“耍赖”来进行治理。况且,选择性治理就在于能够把利益分配不均这样的问题放在重点来进行操作,故此,农民的利益纠纷,也就可以被“当做一回事”。选择性治理与农民上访的问题也就可以“一条龙”的解决掉,而不是拖拉或直接忽略。

政府应该有选择性治理的思维和意识,而不是将这样的一种治理策略走向反面,比如“杀鸡儆猴”。有农民进京上访,就采用如劳教的形式进行“枪打出头鸟”。这只会让百姓的怨气更加深重,对政府的公信力没有什么好处。“微博救母”虽然成功,但是未被“第四权力”(媒体)所关注的“不幸”又该怎么办?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被伤害与被侮辱的人”,或许用在当下中国农民身上,再合适不过。他们被伤害的是利益,被侮辱的是尊严。这也就构成了应星以“气”为解释框架的研究形成,也就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研究这一问题的更多解释框架的形成,从而对策也就千百种。故此,当问题接踵而至,并未能在“XX治理”的对策下得以解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否是我们的研究不够,或者提出的对策不对位。我们需要深思这一问题。而选择性治理,恰好是一个早已运用在基层治理当中却走向反面的一种带着“大众智慧”的治理形式,它当且仅当亟须纠偏,再来对待社会冲突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就可以“远水救近火”。

最为核心的问题是,治理的不到位,还是看在权力的方向上,引入社区居民参与,让百姓有表达利益的机制与渠道,而不应该是基于压制型政府模式下的“打压”或者是“稳定高于一切”的治理误区。首先是治理思维,其次是治理策略,最终形成一个合理且有利于群众的社会管理机制,那么问题也就会大大减少,也就不会在2010年就有28万起群体性事件(强世功:社会冲突与社会制度)的可怕局面。关键还是治理方式的问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作于兰州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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