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飞:从“关系合约”到“制度化合作”――民间商会内部合作机制的演进路径

作者:杨光飞发布日期:2007-09-14

「杨光飞:从“关系合约”到“制度化合作”――民间商会内部合作机制的演进路径」正文

[摘要] 作为一种“自下而上型”的民间商会,温州商会在初始阶段的合作机制主要是“关系合约”,“关系合约”的有效性建立在产业集群网络中的非正式规则基础之上。随着商会规模的发展和稀缺资源的出现,“关系合约”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效,从而需要借助于正式规则的制度支援。

[关键词] 温州商会;合作机制;关系合约;制度化合作

近年来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对温州商会进行考察并加以理论分析,但是大都聚焦于其功能、“合法性”以及外部治理,而对其内部治理例如商会内部会员之间合作机制的形成以及演变关注甚少。尽管也有学者论及温州商会的自主治理问题,但是并未将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剥离出来加以分析。从事实来看,温州商会组织优势的体现、绩效的发挥甚至当下困境的产生,主要因素可能并不在于其外部治理,而是和其内部治理直接相关。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民间商会内部的合作机制,并以温州商会为例,尝试性提出:作为一种民间商会,温州商会内部治理上主要是基于“关系合约”,“关系合约”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产业集群网络中所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基础之上。随着商会规模的发展和稀缺资源的出现,“关系合约”也会出现一定的限度,需要正式规则的制度援助。

一、市场困境和“关系合约”的形成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温州的各个行业均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但是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是分工协作关系的形成以及产业集群的成型;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顾产品质量,通过偷工减料的方式竞相杀价,有的企业则干脆仿冒他人产品,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恶性竞争和侵权行为确实能给这些非法厂商带来巨大收益,但是这会给大多数遵守市场规则的同行带来负面效应,甚至会带来“逆淘汰”现象。不仅如此,上述行为将会抑贬整个行业的声誉,甚至会将温州的产业集群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丧失殆尽。

这种困境实际上和各个行业中的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不合作行为有关。经济学家意识到了这种合作的困境,并形成了三个经典的合作难题:“公地悲剧”、“囚徒困境”以及“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之所以成为困境是因为“经济人”常常从自我的私利出发,不愿意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投资;尽管从理论上说这种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或者说也会有利于个体私利目标的实现,但是从事实来看,在很多情境下都不会出现像亚当・斯密那样的乐观假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可以自动协调,结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更多的情形往往是“个体的理性行动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合作的困境既来源于客观上信息的不充分、信任因素缺失等因素,也和理性“经济人”的主观认识有关,即便通过合作可能带来收益,但那只是一种“期货”,而个体成员首先付出的则是“现货”,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信承诺和制度保证,“经济人”相互之间存在着不信任的信念,认为“现货”投资并不一定能带来预期的“期货”。“理性人”的这种主观认识显然不利于合作行为的发生。

温州民间商会的成员基本上是由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个体构成的, 既不同于官办协会的国有企业成员的背景,也不同于一般民间社团的成员构成, 他们具有更强的经济理性, 对合作后的预期收益更为明确。尽管温州商会提供的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更多的是“俱乐部产品”、“公共池塘产品”与“纯粹公共物品”以及“私人物品”的综合体, [ 1 ]但是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形下, 要求这些成员通过组建商会进行合作, 在经济学家们看来是很难达成的。

但实际上, 温州的各个行业在遭遇这种市场困境后走上了自主合作之道, 不过这种合作是在商会组织内部展开的,或者说是借助于商会这个载体展开的。从大部分温州商会生成状况看来, 他们多是在某种契机下(如维权、人力资本培训、服务等) 由一群同行业中的精英发起然后在业内进行动员而组织起来的, 并通过一种自主性的协商来解决业内的一些公共问题, 并通过这种集体契约来克服搭便车行为,同时相互合作来增进行业的共同利益。

应该说, 温州商会最初的合作主要是依赖于一种“关系合约”而不是一种正式规则。除了少数商会订立了一些成文公约,大部分商会都借助于一种非正式规则。例如温州市美容美发协会为了防止相互乱挖人才, 并没有对簿公堂, 也没有根据一种正式制度来制约, 而是在长期的互动中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谁要是挖其他单位的人才, 其他会员企业的老总们就会聚在天桥上对挖人才者进行谩骂, 以道德谴责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温州合成革商会则达成一项口头协议: 每次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缺席者,将面临着自掏腰包请其他成员吃饭的“惩罚”。可以看出,温州商会的这种“关系合约”主要体现为人际关系的“嵌入性”。主流社会学过度强调了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制约性, 而古典以及新古典经济学则又过度强调了“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认为制度、文化是“经济人”理性选择之结果。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认为它们分别犯了“过度社会化”以及“社会化不足”之病,并且进一步认为, 这两种看似极端对立的观点都会导致把人作为原子化的行动者来处理, 而忽略了人们之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从现实看, 人的行动却是嵌入在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的,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也往往并不是依据第三方制定以及强力执行的正式规则, 而是依据关系网络中的信任以及约束机制。当然约束行动者的主要是一种非正式规则。“关系合约”强调的正是这种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合作机制。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合约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事前的“完全合约”, 即对于合同有效期及各项权利、获得收益的条件等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而遗漏条款则有合同法可依循并予以弥补; 而“关系合约”则是“基于合约的多方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合同是有缺口的, 并且这种缺口无法通过合同法来弥补, 而要依靠在一个关系体系中的连续的协商来解决。”[ 2 ]也就是说,关系合约的多方都是嵌入在一定的关系网络中, 尽管谁对未来的情境都无法准确地确定, 但是凭借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认为可以自主地加以调解, 所以合约更多的是依据于相互默认的非正式规则,而不是一种正式制度。温州商会正是借助于行业网络中的约束机制而达到一种“共识”, 来解决行业初期的侵权、竞相压价等行为。

二、“关系合约”的逻辑及其限度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将文化分成“高文本文化”和“低文本文化”, 认为在“低文本文化”中,信息交流较多依靠人们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共识, 也主要依靠非正式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也主要是在封闭的关系网络内部进行; 而所谓“高文本文化”,是指人际之间信息的交流和传递是清晰和非人格化的, 人们通过各种正式的契约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人际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共同议定的制度化规则展开的。[ 3 ]可以说, 民间商会最初的运行正是借助于“低文本文化”的“关系合约”、依托于事前的信息储备和人际信任建构起一种非正式规则的合作机制,商会成员对于相互之间的合作收益和未来预期也是基于一种人际信任而不是制度信任。从经济学意义上说, 借助于这种“嵌入性”的关系资本, 可以使较为复杂的合作过程变得可以预期,相互间也能够更容易沟通和合作, 实际上也简化了信息传递、辨别诸问题, 降低了交易成本。

温州民营企业具有“社区性”产业集群的组织形态, 同一产业甚至产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网络关系,合作和竞争实际上是“嵌入”在这样的网络中, 和一些非产业集群或者现代化水平较高的产业相比。这些产业集群之间一方面会基于经济理性形成相互竞争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相互间也具有相互合作、互惠关系, 由于存在着这样的“嵌入”关系, 传统规则在社区网络中仍然具有约束力, “在这种嵌入性社会关系中的利益纠纷和裁决不完全依靠法院,政府等强制力的制裁机构或制度, 更多的时候是依靠社会关系相互依存而产生网络结构约束力, 从而产生信任, 防止欺诈。”[ 4 ]而关系契约之所以有效, 是由于在一个信息相对充分的网络中, 借助于频密的监督、重复博弈和集体制裁行为, 借助于网络中的传播效应, 可以有效地抑制机会主义,尽管民间商会没有强制性权力, 但也能对一些违规、侵权等行业所不齿的行为进行有效惩罚, 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 5 ]商会组织并不是传统的科层制组织,而是类似于网络组织, 在这种网络中, 藉助于传统的情理规则促成了经济合作,也降低了防范投资行为和搭便车现象。

另外, 会员从这种人际信任中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和必要的服务。更主要的是, 商会往往是一个同业组织和商业网络,熟人社会的约束规则和信任机制仍然有效, 即人们会持有一种社会期待: 不遵守商会契约的人将会受到应有的排斥和惩罚, 而守信和合作将能从中受益, 这其实是强化了商会中的信任机制。关系合约最初为何具有有效性?一方面大部分会员企业都意识到合作之后的收益, 除非那些一直伺机侵权、冒牌生产的企业; 或者企业本身有足够的资本, 能应对各种意外的风险和困难, 而不愿借助于集体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 理性的企业成员也会意识到, 单个企业是嵌入在整个产业社区中的, 尤其在温州地区, 无论是横向的产业集群还是纵向的产业链条都非常集中, 采取合作的方式能获取相应的信息和资源,而采取不合作或者背叛后的“一走了之”尽管没有付出合作成本或者获得一次性收益, 但是会失去以后的合作收益,因为每个企业价值的实现都和整个产业共同体有关,它的形成、积累和运作都会受到整个产业网络的掣肘,甚至一些龙头企业也离不开整个行业链和产业集群的支持。

可以说, 民间商会从最初组建到运作是藉助于一种人际信任而不是组织信任和制度信任。所谓人际信任,一是指对会员之间包括对精英人物的能力信任, 其次还指相互之间的人品信任。例如会员对会长的信任。会长一般是这个行业的龙头老大, 应该说其经营业绩能代表其出色的能力,也往往是行业中的权威。当然能力信任并不等同于人品信任,但是对于一特定区域的行业群体来说, 同行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群体”, 龙头精英一般也会顾及自己在这个熟人共同体的声誉,不会做出太出格的事,一方面会利用商会提升自己的声誉以及获取自己的社会资本, 同时也能从行业大局出发, 而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显得太自私。这说明人际网络中的情理规则、同行中的传播效应以及声誉机制等仍然具有约束力。关系合约正是藉助于这样的一种社会资本。正如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对于小规模的公共资源,当人们在那里生活了多年以后, 会形成许多共同的互惠规范和模式, 这就是他们的社会资本, 利用这一资本, 他们能够建立起制度来解决公共资源使用中出现的困境。

商会网络中的会员以商会组织为依托, 网络中形成的重复博弈关系尽管也会对潜在的不合作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这只是一种非正式规则的约束, 缺乏一定的强制力。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商会会员的增多, 外部可及资源的增多, 熟人之间的人际信任也会日益疏远和松懈, 非正式规则的约束力就会出现一种限度,因为非正式规则的有效性建立在一种“软约束”基础之上, 这种软约束一方面来自于同行之间的“盯梢”和监督所带来的“他律”, 同时还或多或少藉助于各个成员企业的自律行为。但是这种“软约束”并不带有强制性,更主要的是, 随着商会的发展, 原有的非正式规则对于各个会员企业尤其是会长和副会长这样的精英企业对于商会组织所带来的稀缺资源如土地的争夺更不具有约束力。另外,随着商会的发展, 商会的功能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当初维权、培训等一些使命已经完成, 现在会员更需要的现代化的服务手段,也需要商会提供更先进的服务平台, 但是我们知道,大部分商会本身面临经费不足的困境,这意味着又一轮新的合作行为开始。和以前的合作行为不同,对于大部分会员来说, 这种合作显然更需要一种正式规则的制度援助, 这种制度援助不仅在于它能够提供人们行动的预期以及人与人相互交往的规则,同时也能抑制机会主义和权力的泛滥。[ 6 ]

三、正式规则的制度援助

如果组织中的非正式规则并不能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 或者说不能对组织成员形成有效的制约,这时候就需要正式规则的制度援助。这种规则是一系列规则的明确界定,它“通常用来决定谁有资格在某个领域制定决策, 应该允许或限制何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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