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朔:“万宝华之争”,讲规则就把规则讲透

作者:秦朔发布日期:2016-07-01

「秦朔:“万宝华之争”,讲规则就把规则讲透」正文

本周一的《“万宝华之争”:中国商业何时能够走出迷局》发出后,好几位朋友微信我,希望我不仅讲情怀,还要讲规则,商业文明的前提就是尊重市场游戏规则。

他们说,宝能系是真金白银在二级市场买的万科股权,管理层不欢迎这个已经持股1/4的股东,很不明智,如果说是意气之争,意气源自哪里?事情发展到现在,王石有责任。

他们还说,宝能系提出通过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让万科管理层出局,这是规则赋予的权利,不是阴谋是阳谋。

周一下午的万科股东大会,2015年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两个议案没有获有效表决通过,显然,“万宝华之争”的弓已拉开,很难收回。

万科总裁郁亮在股东大会上表态,目前万科内外受困。对外合作、客户信心、信用评级、员工状态均受影响,“王石和我的去留问题并不重要,但是如果万科普通员工的人心散了,股东和相关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

对宝能系的“罢免”高压,郁亮表示,尊重每一个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罢免议案确实已对万科管理团队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困扰。王石则检讨说,与宝能系实际控制人姚振华沟通时,确有表现出一种“瞧不起”的态度,有值得反省之处。他表示,公司管理层一直与华润、宝能系保持良好沟通,从董秘、总裁、董事长,到具体工作协商小组,再到财务层面,一直都有沟通渠道。

我没有觉得万科管理层不讲规则。王石、郁亮感到了被罢免的风险,也没有纠集中小股东为自己保驾护航,更没有置公司正常经营于不顾,这不正是对股东负责吗?

我也不觉得自己只讲情怀,不讲规则。我不是万科股东,假如我是,假如王石、郁亮被罢免,我怎么办?我投反对票,但我尊重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这是规则。但这就是一切吗?

我们的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司和公司治理?这个最根本的规则要不要考虑?答案绝不是“资本说话”那么简单。

既然要讲规则,就把规则讲透。作为社会一员,我愿把我的思考和大家分享。你可以不站在王石一边,但我希望看看我对公司和治理的思考逻辑。

财产权应得到尊重

一个社会,只有生产得更好,才能生活得更好。

生产商为什么要生产得更好呢?有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但可能是最重要的,就是他们能得到激励,能支配生产的剩余。

所以产权明晰很重要。早在17世纪,近现代财产学说的奠基人之一约翰?洛克就说,“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私有财产权、股东权益,在商业社会中永远不能忽视,它们是一个正常商业环境的基础。无论宝能系、华润还是每一个中小投资者,权益都应得到尊重。

只讲资本话语是可怕的

但是,重视股东权利,保障股东利益,并不意味着在处理股东和经理人关系时,将股东权利绝对化和教条化。

“第一条原则:资本的意志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原则,“如有异议,请参照第一条”。这种将股东价值凌驾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股东资本主义”模式,引发的问题很多。2008年金融危机就是一例。

股东资本主义对管理者施加的“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价值最大化”的压力,常常导致短期行为盛行,为“做利润”、拉股价而不惜牺牲企业健康和商德根基。当股东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合流,就像《金融时报》首席评论员马丁?沃尔夫所说的,那种“卓越的民族商业精英阶层,管理层对企业的稳固控制以及商界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关系”的体制就会解体,剩下一场“投机者对管理者、金融家对制造商的胜利”,而整个社会则将支付宿醉后的惨重代价。

蔑视资本权利是可悲的,只讲资本话语是可怕的。

经典私有制存在认知局限

让我们回到约翰?洛克那里,正本清源。

首先,洛克肯定私有产权和劳动价值。

洛克说,上帝赐予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而这些资源,“必定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某种方式来使其归私,然后才能对任何特定的人有用或有好处。”怎样“归私”?通过“我的劳动”。劳动使自然的材料“脱离了自然所给的和它所处的状态”,自然材料“掺进了自己的劳动”,从而变成了“我的作品”。(注:归私,appropriate,拉丁词源是appro-priatus,ap+proprius,即“使成为自己的”。)

洛克认为,劳动的过程塑造了身体和心智的力,使“我”获得了“我的”品质与德性。这种获得,与直接占有意义上的“我的东西”不同,它是包含了我的德与力的作品。因此,劳动是价值的真正创造者。因为劳动的作品凝结了“我的力”,是自我的真正扩展和延伸,所以我们会珍视自己的作品。

通过劳动创造出作品的我,是充实安定、享有“我的作品”并为之自豪的我。

引述这些话,是要引申说明:宝能和华润确实享有股东权利,且已经拥有把万科管理层“废掉”的能力,但站在社会立场,我们则应该清晰地分辨――从作品的意义上,谁对万科付出了更多劳动因此对万科更有感情,他们的话更值得倾听?在洛克那个年代,金融手段还很少,更不要说金融资本主义了,一切“作品”的所有者都是劳动者。不像今天,通过交易驱动和资本手段,就可以主导“作品”的命运。

是的,在同股同权的规则下,王石们通过劳动能购得的股权很少,宝能和华润通过财务投资“直接占有”的股权很多,前者对万科的“所有程度”远不及后者,因此无法主导自己的命运。但是,社会应当明白,经典的、money talks的私有制,是存在认知局限的。

事实上,在互联网等新经济公司中,money talks的治理模式已经被纠正了,在这里,人力资本更重要,peopleware比hardware和software更重要。拥有少数股权的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可以拥有多数的投票权,以保证对公司战略和经营运作的控制力。分红是同股同权的,但经营权是牢牢掌握在管理团队手中的。举个例子,根据京东集团递交给美国SEC的文件,截至2016年2月底,CEO刘强东占股不到20%,但拥有超过80%的投票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虽然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不完全等同,但至少说明,即使在目前的中国,货币也不是成为股东的唯一出资方式。

所以,把商业规则理解为资本方说了算、有钱就大晒,显然是太简单和绝对了。

对财产权的两个限制

再回到洛克。

劳动让处于原始状态的自然资源变成所有者的财产,但这种“归私”也有限制。洛克说:“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的财产权,同时也对这一财产权带来限制。”

什么限制呢?一个叫“资源无限”,一个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有”,以便其他肯付出劳动的人也有机会获得财产。另一个叫“物尽其用”,“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分内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

作以上引述,我要说明的是:所有权当然是神圣的,但这里的假定是――资源足够丰富,人人只要肯劳动,都能获得财产;同时,即使是所有权、财产权,也不应该浪费。

如果洛克能预测到今天,社会与经济的资源和机会都存在着匮乏危机和流动性危机,我想他会强调分享的一面。也就是说,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要兼顾到他人所需,而不是过度享用。

因此,当我们探讨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企业时,可以更多去看这个企业是不是“社会友好型”的,也就是,社会能不能从企业发展中分享到更多价值。

我不是要颠覆经典私有制,中国今天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我想说,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经典私有制因其局限,也在不断被超越。“取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这种散财有道的慈善基金会制度,就是一种社会分享方式。挣钱需要多少能力,花钱就需要多少能力。卡内基早在19世纪就对如何善用个人财富做了说明。

我并不嫉妒,我们也不应嫉妒私人富豪的个人财富,但一个企业,如果能更均衡地把价值和财富分享给利益相关者,应是我们的福音。

既要防止经理人的败德主义,又要防止主要股东的机会主义

前面已经说了,明晰的财产制度是商业社会的基础。在财产权基础上,将劳动、土地、资本等一系列要素组合起来,公司就出现了。社会的需求催生了公司(比如早期地中海国家从事海运要分担风险的需要),公司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公司创造了当代人几乎全部的消费,和人类历史97%以上的财富。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哥伦比亚大学校长说:“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也略逊一筹。”而在股份公司出现后,因为高效方便地解决了股权转让和退出问题,公司得以持续性地融资,从而成为资源配置、实现投资人利益、开展专业化分工合作、知识积累和扩散的良好平台。

公司是资源整合和价值创造的奇迹。但要保证公司的长治久安,又很不容易。这里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治理问题。比如,作为投资人,他在什么情况下愿意投资?他的财产权如何保证?这种保证不是只针对大股东,是针对全体股东。

公司制度对此有很多设计:投资人的风险是可控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六章)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详细的列示。这都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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