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市场社会主义

作者:曹天予发布日期:2008-11-14

「曹天予:劳动产权与市场社会主义」正文

当前由次贷危机触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正在迅速演变成一场全面的经济―社会危机。这不仅是美国模式或新自由主义的失败,而且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资本扩张的内在逻辑(逐利)及其无从摆脱的制度约束(分配不公)和资源约束间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的一次大爆发。有人希望用加强调控、回到凯恩斯来走出这场危机。但是,由撒切尔―里根“革命”发轫的新自由主义,本身就是凯恩斯主义或更为广义的社会民主主义陷入无法克服的危机的产物。回到凯恩斯,加强国家调控,也许能缓解危机于一时;实际上却只是在为下一轮更严重的危机做准备。

从制度变迁或人类长远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次危机明确无误地提示了,极不稳定而又充满风险(危机和战争)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到了其世界体系基本完成并高度金融化的全球化时代,已经提出了超出这一制度模式的历史要求。

当下中国,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国家,存在着为世界发展提供不同于美国模式路径的可能。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巩固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需要更新视野。在下面一组文章里,波士顿大学的曹天予、清华大学的崔之元和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林春从市场社会主义视角,分别就劳动产权、社会分红和参与社会三个问题,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1)实行市场经济,必须承认资本产权。否则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2)但社会主义又要求否定雇佣剥削、实行劳动产权。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劳资合作、真正和谐的社会关系;(3)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在于,国有资本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社会分红的形式,返归全民所有,以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为一种新型的参与社会,提供经济基础;(4)在参与社会中,因为个人生活有基本保障,劳动成为自由创造而与挣钱糊口相区别;经济发展从追逐利润转变为满足社会的合理需要。要创造这样一种新型的社会,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它的实现,也将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最好体现。

世界局势危机重重,更多新视野的讨论,不同思想和材料的相互补充和启发,才是制度创新的前提。下列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劳动产权在中国不是一个新概念。理论探讨和实践试点,自从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已经有30年的历史。3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全球化浪潮中跨国资本的压力,以及政策指导思想中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主导地位,迄今为止的中国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按照资本主义模式构建的,同时带有权贵私有化的国情特色。如何使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对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极为严重的挑战。

随着资本势力的急剧膨胀,到了2003/2004年修宪(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编者注。)前后,资本产权已被提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产权能否同样入宪,对于确保社会公正来说,既重要又紧迫。可是,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1]不先把一些道理说清,看来难以真正把它列入议事日程。

一、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否定市场、认同计划。它把市场看作是不自觉分工的社会形式:盲目的市场力量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并使人性进一步异化;只有超越市场(逐利)逻辑、克服异化劳动,也就是说,运用理性计划自觉分工,人类才能解放、人性的自由发展才有可能。

计划经济的前提是公有制,其实现形式则是由政府控制的国家所有制(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其变形而已);在分配上则表现为“按劳分配”,即只有劳动,才得工资。由于工资只是劳动力成本的回报,并不是劳动(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其中的剩余部分(利润)由国家垄断掌控――计划经济中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仍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即列宁所说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如何把国家资本主义说成是社会主义,是苏式马克思主义的一道无解难题。

世界范围内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表明,计划经济既不能给消费者足够的选择自由,又缺乏对劳动者的有效激励,更由于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于是,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显然,改革对否定市场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似乎面临着两难选择:或是坚持改革、放弃马克思主义;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否定改革。可是,仔细检查马克思主义对资本、劳动和市场的基本理解,却向我们提供了第三种可能,即发展马克思主义、引导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什么是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有两重性:在生产层次上,它是把劳动者和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结合在一起使,劳动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杠杆;但其实质却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只有当生产杠杆的拥有者可以通过雇工契约,只付给劳动者再生产其劳动力的成本,而把其提供的超出这一成本的剩余据为己有,这些生产杠杆才成为资本。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但是,从这里决不能推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不能荷载不同的社会关系。合乎逻辑的推论应该是,在废除了雇佣劳动的后资本主义社会里,尽管作为剥削关系的资本已经不再存在,荷载劳动者合作关系的作为生产杠杆的资本,必将依然存在。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活劳动与劳动条件结合创造财富与价值的过程。显然,一个逻辑的推论是:两种劳动(或生产)要素(活劳动和劳动条件)同时对财富和价值的创造做出了贡献。更具体地说,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活劳动作为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主体基础,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也是度量价值的最终实体;但同时,在活劳动量给定的条件下,其他要素(如资金、技术和管理)在某一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或改变,势必改变这一生产过程的生产率或活劳动在单位时间的产品产出量。也就是说,这些要素也对物质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

什么是市场?市场是社会分工合作所必需的处理信息的一种机制,其运行有赖于对市场契约提供法律保障的政治权力结构。远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市场就已存在;仅当市场关系中出现了雇工关系时,市场机制才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载体。显然,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如果政治权力在法律上禁止雇工契约,则市场就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正是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敏感地捕捉到了从资本主义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应用上述基本观点指导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制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着另一个挑战。传统观点认为,企业产权,即经营管理权和利润(或扣除所有成本后的剩余)索取权,理所当然地归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视生产资料私有制为(雇工)剥削根源的传统观点,是消灭私有制、迷信公有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可是,劳动雇用资本的逻辑可能和现实存在,清楚地表明,物资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资本家垄断企业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拥有生产资料,而是一定的政治权力对于确认这一垄断的雇工契约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样,公有企业中,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垄断,也并不是因为政府拥有企业的生产资料,而是因为企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认可和保护。

对传统观点的这一修正,为国企改革打开了新的思路。首先,国企改革应该是对原来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解除资产产权对劳动者(企业雇员)的雇佣剥削关系。这里,一旦认清了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个政治法律关系,资产产权的归属本身就失去了原先认定的决定性意义。一方面,以效率为借口实行权贵私有化(即让原先代表国家拥有企业产权的官员直接取得企业产权,成为资本家),固然会使企业失去社会主义性质;但民有化,如果能沿着弱化、消除劳资雇佣关系的方向前进的话,原则上也并无不可。另一方面,把国企继续留在政府手里,也是可以的,在某些情况下(对国民经济或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甚至是必要的。[2]这里,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只有一条,即是否弱化和解除劳资雇佣关系。

其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否则缔结市场契约就会无从谈起。如果国企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解除国家资本对企业员工的雇工剥削,那么,企业产权就必须在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和企业员工之间进行适当而明晰的分割,使双方都成为企业的主人,分享管理和收益。员工产权可以采取职工持股的形式,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产权垄断剩余的基本逻辑。更彻底的形式是后文将要详细讨论的劳动产权。在确认员工产权的情况下,国家自然不再拥有通过行政控制权而实现的、可以对企业资产(的使用和转让)任意处置的完全产权,这就为政企分开和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从这样的思路来考虑国企产权改革,对于当前流行的另一种思路,即先用资本雇佣劳动的私有制逻辑排除劳动者分享企业产权,然后用弹性人力资本理论来支持管理层收购(持大股),通过权贵私有化重建资本家阶级,当然会坚决抵制,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国企改革的应循之道。

当代马克思主义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曾被认作理想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直接结合(从而否定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在实践中已被证明为不可能。国有制虽然否定了私有制,但却并没有改变劳动的雇佣性质。与直接结合更为接近的集体所有制,也还不能逃脱资本产权的内在逻辑:集体企业要存在和发展,必须实现自身资本的保值和积累;这就无情地使企业员工本来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作为劳动者和作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日渐分离,从而使资本产权的独立存在暴露无余(在员工出入企业时、特别是当新员工不能享受与老员工同等的权利时)。因此,职工持股和集体所有,虽然是劳动者争取自身解放斗争途中的重大成就,但劳动者解放理想的真正实现,却只有在更深的层次上,通过更彻底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才有可能。而创新的关键,在于劳动产权的确认和实施。

列宁早就指出,政治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政治权利与法律制度在界定与改变经济关系时的决定性作用,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一论断。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着劳动产权问题的争论,不可避免地会是一场各种利益集团及其政治代表都会深深卷入的严重的政治斗争。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

劳动产权指的是劳动者根据其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而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与非人力资产投入者一起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作为劳动者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劳动产权应该在宪法文本中有充分明确的表述,从而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并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保护。

应该指出,劳动产权与按劳分配在概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完全公有制又不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商品、货币、资本、财产等概念都将失去意义,按劳分配意味着不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现实意义。投资没有回报,扩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在承认资本产权的情况下,如果分配指的是对剩余的分配,那么在分配层次上,劳动产权就决不意味按劳分配;实际上,它是按要素(包括人力和非人力要素)分配的产权基础之一。

劳动产权与利润分享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却不能混同。在最好的情况下,利润分享可以是劳动产权实现形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能涵盖其所有内容(如管理权的分享)。在最坏的情况下,作为资本产权拥有者的恩赐,利润分享不过是管理雇用劳动者的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或形式而已。不管怎样,利润分享概念本身并没有触及劳动者各项权利的产权基础,更没有把劳动产权看作是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宪法权利。

在雇佣劳动体制内,劳动者以取得工资为代价,把劳动产权中所有其它部分统统让渡给了资本拥有者。雇佣劳动的辩护者提出种种理由,如非人力资产的稀缺性、专用性、可抵押性,以及让渡必然带来高效率,等等,来论证这一让渡在经济上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经得起仔细审查。[3] 其实,正如任何产权总是一定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中认定的抽象的社会权利一样,劳动产权的让渡,即允许资本独占企业产权垄断企业利润,也只是一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没有任何天然的合理性。这一论断的另一面则是,劳动产权的伸张,必须以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的改变为前提,其所涉及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雇佣劳动者阶级,而不仅仅是一个个单个的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劳动产权是劳动者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这一论断的最终根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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