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光: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历史终结及其启示

作者:张新光发布日期:2009-04-25

「张新光: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历史终结及其启示」正文

摘 要: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是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这种改良的道路使农民长期遭受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双重剥削,还多次把德意志民族带入军国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二战结束后,民主德国通过实行民主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彻底铲除了容克地主阶级的生存土壤,“普鲁士式的道路”走向历史终结。东西德国再度实现统一后,德东地区进行的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像德西地区那样完全实行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而是继续保持大型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在土地经营规模、机械化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小农经济改造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奴制残余;容克地主;普鲁士道路;农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农业改造

农业向资本主义关系的演进方式,在世界各国或一国不同的地区,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明显特征。从已经走完农业变革道路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看,主要有四条古典式的道路:英国式道路、法国式道路、普鲁士式道路和美国式道路。所谓“普鲁士式的道路”是指贵族地主阶级通过自上而下地实行一系列农业改革,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进而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和崛起之路。它的本质和特点在于,“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关系不是一下子被消灭掉,而是慢慢地适应资本主义,因此资本主义长时期保存着半封建的特征。普鲁士的地主土地占有制没有为资产阶级革命所粉碎,而是得到了保全,并成为容克经济的基础。这种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它也必然存在农村居民的某种依附关系,如奴仆规约等等。因此容克的社会统治和政治统治在1848年革命以后又维持了数十年之久,而德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比美国慢得无法相比。”[1](p113)我国一些学者对于长期垄断史学界的“普鲁士范式不如美国范式”或“革命的法国范式优于改良的普鲁土范式”的陈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普鲁士范式是在纯粹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发展农业资本主义的成功之路。除普鲁士德国外,英国、俄国、荷兰、意大利、日本以及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家走的也都是普鲁士式道路。这种范式的内在机制转换较之法国范式或美国范式既契合又稳妥,它是按照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质变。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既避免了革命期间的动荡和波折,又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资产阶级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比较稳固,也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2]本文试图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动态变化中去认识和评价“普鲁士式道路”的历史局限性,以期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有所启示。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普鲁士式的道路”看作只是一个例外

马克思认为:“资本关系是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农业革命的第一个行动,就是以极大的规模,像奉天之命一样,拆除耕地上的那些小屋,把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生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劳动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经营方式。……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作例子。”[3](p774-784)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般把英国式的“地主大地产――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组成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业看作是现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形态,而把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看作只是一个例外。在这里,虽然“几百年来一直发生着同样的过程,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排挤到次要地位”[4](p484),但是农民却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隶属或从属于他人而不能自由地支配自身。因此,德国的农民境况比起英国要坏得多,“我们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3](p10-11)

恩格斯曾经对普鲁士农民的历史和近代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独特方式做过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德国易北河以东、厄尔士和理森山脉以北的地区,是中世纪下半叶从入侵这里的斯拉夫人手中夺过来并被德国移民重新日耳曼化了的一个地区。这个原来不属于日耳曼人的地区,只是到了12世纪时才由以德意志骑士团为先导的德国移民所占据,从事所谓“东方殖民”(Ostkolonisation)活动。起初,这个地区的人口还很稀少,荒地很多,跟随封建领主迁移过来定居的日耳曼农民,通常可以得到2倍于德国其他地方的农民平均拥有的土地,并且这些分赐给农民的份地(即胡菲)还具有世袭占有或转让的权利。而参加征服行动的德国骑士和男爵则以“创业者”的身分自居,他们享有向农民征收贡赋、收取固定不变的代役租、派遣工役等权利。贵族创业者拥有的土地,与农民家庭经营的份地不相混淆,主要是驱使被征服的斯拉夫人以徭役形式直接经营。因此,这个地区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总的来说比西德意志和南德意志农民所处的状况要好得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马尔克社员除了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以外,当初他们在马尔克内部在参加立法、管理和裁判方面都拥有同等的机会。”[5](p359-360)但到了14、15世纪,随着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阶层的崛起,封建主不断增长的对货币的需求,自然也产生了违反过去的契约、压榨和剥削农民的企图。于是,“他们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在这些事情上面,君主和贵族得到了罗马法的助力。”[5](p364-365)这样一来,“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起初是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同时,封建贵族愈来愈资产阶级化了。”[6](p279)从16世纪中叶开始直到17世纪上半叶,在东普鲁士、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西里西亚等地区,不仅发生了从实物地租倒退到劳役地租、甚至出现了“农奴制再版”的历史逆转现象,这个地区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场领主制”(Gutsherrschaft)。1653年,勃兰登堡大选帝侯腓特列・威廉赐予容克地主贵族以完全支配农民的权利,并给予他们许多经济上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使原先处境较好的日耳曼农民逐步沦落到与斯拉夫农民相差无几的地位。从18世纪初开始,容克地主贵族依靠身兼立法权、裁判权和判决执行人等不受任何限制的封建特权,他们用欺诈、诺言、威胁、暴力等手段进行大规模地有系统地“驱逐农民”,其结果是“地主的田庄越来越大,农民的徭役劳动自然也越来越重。农奴制现在成了普遍的制度。自由农民正如白色的乌鸦那样少见。”[5](p366)这样,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的资本主义时期,“在农村中是作为以农奴徭役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宣告开始的”[5](p366)。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拿破仑军队称霸欧洲大陆,对这种极度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报复临头了。特别是“1806年10月14日,整个普鲁士国家一天之内就在耶拿和奥埃尔施太特被打碎了。只是到这时,被赶到俄国边境的普鲁士政府才终于模糊地理解到,依靠经常处于被逐出自己家园的威胁之下的服徭役的农奴的子弟,是无法战胜自由的、占有土地的法国农民的子弟的。只是到这时,普鲁士政府才终于觉察到,农民竟也是人。现在应该采取措施了。”[6](p283)按理说,“德国贵族特别是易北河以东的贵族的一切大地产,都是由掠夺来的农民土地构成的;即使把这些土地无偿地从掠夺者手中夺回来,也不能说是使他们完全得到了应有的恶报。实际上,还应该向他们要求赔偿。”[6](p282)但在事实上,战败的普鲁士与法国缔结的“和约刚刚签定,宫廷和政府刚刚回到柏林,高尚的意念便像三月阳光下的冰雪一样化掉了。有名的1807年10月9日敕令虽然在纸面上废除了农奴制或世袭依附关系这种名称,但是实际上几乎一切都依然如故。事情至此就停了下来。怯懦透顶、昏庸透顶的国王照旧万般听命于掠夺农民的贵族,结果从1808年到1810年就颁布了四个命令,不顾1807年敕令,重新允许领主在一系列场合下驱逐农民。”[6](p283)一直到1848年法国第三次革命终于也带动了德国的时候,普鲁士政府才迫于压力于1850年3月颁布了新的《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法》,该法令允许农民以高额赎金赎免劳役和其他封建义务。恩格斯指出:“所谓赎免是怎么一回事呢?是这么一回事。老爷向农民收取一笔钱或一块地以后,就应该承认农民剩余下来的土地是他的自由的不担负赋役的产业,尽管过去属于老爷的全部土地都是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5](p367-368)据统计,从1816年到1848年,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有70582个农户面积总计达5158827摩尔根土地被赎免了,这个数目占负有徭役义务的比较大的农户总数的6/7。而小农户中获得赎免的只有289651户,他们每年赎免的徭役总计:畜力劳役5978295个工日、人力劳役16869824个工日。容克地主贵族由此得到的补偿是:应清偿资本化的款额18544766塔勒,每年应交纳货币地租1599992塔勒,每年交纳的实物地租黑麦折合260069舍费耳,最后还有农民让出的土地1533050摩尔根[7](p423)。这样一来,除了其他各种补偿以外,原来的封建领主还得到了从前属于农民的土地的整整1/3。从1850年到1865年底,通过赎免而获得自由的是:(1)剩下的那部分比较大的农民土地所有者只有12706人,土地面积为352305摩尔根;(2)包括无地农在内的小土地所有者,大农户所赎免的畜力劳役只有356274日,赎免的人力劳役是6670507日。用土地作补偿的也只是比较大的农户总共113071摩尔根,必须用黑麦交纳的年地租是55522舍费耳。同时,容克土地贵族还得到了3890136塔勒的新的年货币地租。此外,在农民最后清偿了资本化的数额时,他们还得到了19697483塔勒[7](p432-434)。根据奥・麦岑的计算,普鲁士所有的封建地产(包括国有农庄在内),为了自愿地把过去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土地的一部分归还给农民,而迫使农民从口袋中掏出的赎免款额是213861035塔勒[7](p437)。不过,这个数目大大缩小了,它掩盖了容克地主贵族对农民的剥削程度。恩格斯认为:“农民为了摆脱非法地加在他们身上的赋役而交付给贵族和官厅的款额,至少也有3亿塔勒,而且可能达10亿马克。10亿马克,只不过把在四百年内掠夺去的土地以免征赋役的形式挽回很小很小一部分!这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因为贵族和官厅已把大得多的部分作为世袭领地以及其他贵族领地和国有农庄攫为己有了!”[6](p288-289)由此可见,“这个‘理性的国家’的有名的开明土地立法只追求一个目的:从封建制度下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6](p285)正如马克思对此评价说:“1848年的德国革命只不过是对1789年法国革命的讽刺。1848年7月11日,三月街垒战后过了4个月,封建义务战胜了德国人民。资产阶级毫无良心地出卖这些农民,出卖自己的天然的同盟者,保存封建权利,在(虚幻的)赎买的幌子下批准这些权利――这就是1848年德国革命的结果。真是雷声大雨点小!”[8](p331)但最妙的是,“这批新的自由农民(他们的份地和活动能力被大大缩小了),正好出现在一切都进行得太晚的德国,出现在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换句话说,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就是使目前在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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