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赵德健: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有效实现形式

作者:徐勇 赵德健发布日期:2016-03-05

「徐勇 赵德健: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有效实现形式」正文

近些年,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进展不大。一则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恢复了家户个体经营。二则在于学界更多的是从价值方面讨论集体经济,主要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得失。这种讨论犹如两条平行的铁轨,永远无法达成学术共识。三则在于理论上将以往出现过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之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唯一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自我封闭在一个狭隘的领域。在当今中国,集体经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领域。这在于中国的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作为具有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农民,其生产生活一体化,如何在集体成员共有的土地上实现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成为一个仍然值得探索的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近几年,包括山东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在实践中迅速兴起,不断创新着集体经济。这说明,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并不是走投无路,更不是毫无价值,关键在于要有有效的实现形式。由此需要我们从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其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个体与集体作为组织概念,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基本命题。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集体则是若干个体因利益、信念、目的结合而成的群体组织。个体是集体的基础,没有个体,集体无法存在。反之,通过集体,个体有可能得到更好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利用群体力量和集体行动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

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有学者认为:“集体经济至少经历了100多万年的历史,它大大早于个体、私有经济的历史。”这里所说的集体经济是广义而言的,泛指一切以集体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有个体被迫的选择,也有个体自愿的选择。一般而言,愈是人类早期社会,其被迫性愈强。如马克思在评论原始形态共产制组织时所说:“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

而我们现在所说的集体经济,恰恰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是相对历史上生产资料私有及其相应的个体经济而言的。集体经济是个体经济充分发展且难以更好实现人类社会目标的产物。相对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有双重价值:其一是个体能够获得更好发展,能够获得个体发展无法比拟的条件和基础,其标志就是收益。其二是集体成员能够共同发展,在互利共生中获得个体发展,其标志是共同。这一价值属性对于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生存条件的农业及其农民特别重要。因为在农民看来,土地等自然资源是自然赋予的,且经历了世代的经营,理应为每个人所享有,而不是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独占。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具有很强的不动性,个体发展与共同发展的关系特别紧密,共同体状况直接关系到个体状况。

集体经济所具有的双重价值,使其从理论上讲高于个体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可能使少数人获得发展,但会伴随着社会分化。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有可能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发展。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实践者主张农村集体化的重要依据。

但是,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其优越性不是与生俱来,更不是永恒存在的。

首先,集体经济并不排斥个体发展,恰恰相反,它的发展基础是能够带来比个体经济更大的好处。

否则,集体经济就缺乏吸引力,甚至成为个体发展的对立物。马克思在论及集体时曾经使用过“虚幻的共同体”和“真实的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原始的集体经济之所以为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所替代,正在于后者更有效率,也更能够给个体发展提供条件,尽管这种发展是缺失共同性的发展,但没有这一个体性发展,共同性发展也缺失基础。

其次,由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需要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动力基础。

集体是个体的自愿结合,愈是自愿结合的集体,集体存在的基础愈牢固。反之亦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从否定私有制的角度指出了集体所有制方向,另一方面他们又非常谨慎地指出农民劳动者的结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主张“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要使集体劳动在农业本身中能够代替小土地劳动这个私人占有的根源,必须具备两样东西:在经济上有这种改造的需要,在物质上有实现这种改造的条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合作经济,前提是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民有合作的意愿和条件。而其意愿和条件又与上述讨论的能否通过集体获得个体更多发展相关。一般来看,经济形式愈高级,所要求的条件愈高。从理论上看,集体经济高于个体经济,那么,它所要求的条件就愈高。如果实践中忽视条件,甚至不顾条件,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就难以体现出来。

再次,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条件,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需要有相应的形式加以有效实现。

有效是一种符合预期目的的成效或者效果。尽管集体经济具有高于个体经济的双重价值。但是,如果不能根据不同主客观条件,寻找相应的实现形式,人们在集体经济活动中难以看到成效,其集体活动的动力基础就会衰退,即便有外部性力量干预也难以改变总体趋势,集体经济也有可能为其他经济形式所替代。

第四,集体经济发展受制于主客观条件,其内在价值的有效实现形式必然是多样化和发展变化的。

如果人为地设定一种形式,甚至将其固化,提升到“道路”、“方向”的层面,就有可能将其内在价值抽象化或者“虚幻化”。从理论上看,集体经济更强调集体共同发展,不容易承认个体发展,甚至排斥个体发展,因此更容易造成思维的固化和形式的僵化。这正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或者说其优越性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加以有效实现。王景新从现实的角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作了如下概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指能够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有效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有效增加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提升集体经济成员收入水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一表述有重要参考价值。只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不会自然生成,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探索。

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三个阶段及其特点

与长期自然形成的个体经济不同,集体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既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也具有很强的人为探索性。在我国,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具有其阶段性特点。

(一)统一劳动经营和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

我国集体经济的原型是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人民公社,其特点是生产资料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均为公社社员,并在三级组织领导下统一劳动,按人口和劳动分配生活资料,获得集体福利;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社会生活单位,还是基层政权组织,实行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

集体化奠定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基础,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统”,即统一劳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千百年来的个体劳动为集体劳动所替代。这种前所未有的集体劳动在举办公共工程,强化国家与农民的联系方面确实比个体经济更强。农村社会成员统一为一样的社员,在获得农村社会的共同性方面也大大优于个体经济。

但是,人民公社这一形式在实现集体经济两大内在价值方面有着内在的缺陷。其一,集体经济是建立在个体充分发展基础上,是个体自愿选择的结果。但在我国集体化进程中,伴随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是个体愈来愈失去自愿选择或者自主性的过程。互助组是农民自愿的选择,因此出现了多种样式的互助合作。初级合作社具有一定的自愿成分,农民有选择参加或者退出合作社的自主性。农民作为地域性的村民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社员尚未同一化。随着高级合作社的建立,一村一社,农民作为地域性的村民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社员同一化。由高级合作社很快进入人民公社后,公社更是将地域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三位一体,加上严格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管理的国家户籍制,农民不再有自主选择的可能。即便是不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也只能在人民公社的属地内就地劳动改造。集体经济要实现共同发展,所需要的合力要大,即每个集体成员积极的共同创造。而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以主体的自主性和由此产生的能动性为前提的。正因为缺乏充分而持续的内在能动性,国家更多依靠外部性力量保持人民公社的延续,如与人民公社相伴随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其二,集体经济要创造更多财富,实现共同发展,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更高。人民公社实行集体成员共同劳动,必须解决共同劳动所需要解决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在家户个体劳动时不存在。而农业生产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的生产,其管理的不可控性高于工厂化生产。特别是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为政权组织直接干预生产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而这种直接干预往往是无效的,甚至是失败的,如“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一刀切”。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使得集体成员也缺失对集体的控制,新产生的集体干部并不能保证都是为了集体。因此而不断发动整肃干部为目的的政治运动,以维护集体经济。

显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的初始形式并没有充分有效实现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与人民公社集体劳动付出的代价相比,集体成员所获得的收益远远不成比例。这也预示着这一形式要为其他形式所替代。

(二)家庭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

家庭承包制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经济体制,从形式上看与传统家户个体生产经营相类似。正因为如此,1980年代初有人认为实行包产到户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但是,1980年代以后的家庭经营与传统家庭经营有本质区别,这就是它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家庭只拥有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家庭承包经营作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分”。一是实行分户经营,以各个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分离,政权组织没有直接干预经济的体制性通道。这种以“分”为主要特点的经济形式是改革统得过死的公社体制弊端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首先,分户经营赋予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其次是政社分开,使得农业生产经营不再需要繁杂且听命于行政的管理,与农村生产特性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农民个体发展有了较为充足的基础。

农村改革中产生的农村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在由以“统”为特点的集体经济原型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型之时,“分”的方面更为彻底,“统”的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尽管1980年代开始的工业化,使得一些农村仍然保留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并获得了相当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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