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民选、白晔:信息不对称、市场秩序与公民财产权保护

作者:程民选、白晔发布日期:2016-09-29

「程民选、白晔:信息不对称、市场秩序与公民财产权保护」正文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之一。毫无疑问,在经济领域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与体现正是产权的有效保护,其中如何实现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护自然也是中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所必须直面的问题。完善公民财产保护制度,不仅要使各种利用权力或欺诈手段攫取公民钱财的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打击,而且也必须使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占优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力遏制。本文将研究视点聚焦于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试图揭示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并基于此阐明市场秩序与信息不对称交易中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以及第三方治理在市场秩序形成和维护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信息不对称与公民财产权侵害的关系

在转型期的中国,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非市场领域,中国公民个人财产权仍不时受到侵害。非市场领域中公民财产权受到的侵害,时下最突出的就是采用各种诈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尤其是利用电话、网络进行的诈骗可谓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对此人们深恶痛绝,而政府也在不断加强打击力度。但较之非市场领域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事件,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随便浏览一些大众媒体,关于消费者投诉、投资人受骗、务工者讨薪的事件各地皆有诸多报道。这只能说明,中国当下的市场经济运行尚存若干不规范的问题,良好的市场秩序还有待形成和确立。而新近引起关注的“微权”侵害问题,受侵害人群范围更广。“微权”侵害,顾名思义是指因侵权导致个人受损金额较小的一类侵害。因为每次损失金额相对小,受损公民维权成本高,于是常常只能不了了之。本文作者之一曾亲历了这样一件事:在再次收到客户经理关于到就近营业厅免费更换4G卡的短信通知后,来到附近的营业厅办理换卡业务。换卡后业务人员告诉说,为测试是否换卡成功,一月内免费试用手机报等业务,如果不想使用,本月内前来营业厅取消,或致电10086取消,或网上自己取消都行。然而,当次日进入网上营业厅取消这些业务,同时查看月内费用详单时,却发现已经产生20元费用,而本人根本没有在手机上浏览上述业务。结果是:换卡是免费了,但告知免费试用而根本没有使用的业务却强行扣费了。这正应了店大欺客这句老话,恐怕不少人就这样被扣了费却并未留意。此类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微权”的事例,新近披露的除通信运营商私下扣费外,还有航班延误假保险、智能手机预装软件偷流量,预付卡打水漂,以及民生价格里的附加费等等。

上述“微权”侵害同样发生于市场领域,显然有别于利用权力或欺诈手段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范畴,而属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侵权。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由于与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息息相关,于是在一些研究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学者看来,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损的根源正是在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现有文献中关于信息不对称对公民权益影响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根据各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董成惠结合信息不对称的实际现象,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信号失灵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杨静指出在当前金融消费中存在着强制交易、信息不对称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建议加快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以维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郭丹针对金融市场上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而真正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廖善康提出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是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陈华等认为由于保险市场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保险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制约了保险消费者集体维权行为,使市场无法自动提供给消费者充足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王冬认为餐饮业中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餐饮环节中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克服和干预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可能路径。汪传雷等分析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开发商、中介、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针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问题,罗忆源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占有悬殊、信息占有不对称、组织化程度不对称和相互依赖关系的不对称,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杨曼萍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产权无法充分界定,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占劳动者权益。商红明则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博弈下,农民工的权益不仅受到损害而且缺乏救济。

由以上文献梳理可知,多数学者认为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然而,他们在理论上忽略了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一客观事实,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分析,信息不对称显然是难以根除的客观现象。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观察到有的企业诚信经营,并未凭借其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而有的企业则违约失信,利用其信息占优导致公民财产权受损。由此可见,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损的根源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于是,需要从理论上探讨交易中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二、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有人利用其信息占优侵害他人产权而有人却不屑为之,这样的事实启示我们,不能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根源。我们需要从人的行为选择倾向这一角度入手分析,以揭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人的行为选择倾向包括“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每个行为主体都是“利己”和“利他”的对立统一体。我们将以亚当・斯密的论述作为这一问题分析的理论基点。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开篇就提出了人的本性中存在“利他”的一面,“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在斯密看来是每个人都具备的,“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绝不只是品德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而他在《国富论》中又强调了人的本性中“利己”的一面,“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即便是在肯定人具有利他性的《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指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亚当・斯密的以上论述说明,他充分肯定了人性中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他将“利他”与人的同情心相联系,而把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称为自爱,并认为“人们自爱的本性是与同情心相伴随的”。因此,斯密实际上揭示了人的“利己”与“利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虽然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是二者的对立统一,但显而易见的是,利用信息占优侵害他人的权益绝非利他倾向使然。那么,利用信息占优侵害他人的权益是否必然由利己倾向导致呢?我们曾对此予以分析。我们的研究结论是:自利倾向是人的基本行为倾向,由人的利己心所决定。但在长期利益的追求中,自利倾向并不会导致失信;只有当自利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即自利的主体不择手段谋求短期利益时,这样的主体才会违约失信。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自利的主体会不择手段谋求短期利益?从本文的分析视角言,也就是自利的主体在什么条件下会利用信息占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侵害交易对方的利益。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将从威廉姆森的基于机会主义的人性分析模型,及其与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的比较分析中,试图找到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威廉姆森模型(见图1)坚持机会主义是人性中恒定的内核,认为人天生具有投机倾向,在市场交易中是难以信任的,因此需要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抑制投机行为的泛滥。于是,在威廉姆森模型中能否抑制投机行为泛滥的条件,就取决于是否形成能够产生有效约束的外部环境。而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见图2),针对威廉姆森模型中关于人性本恶假定的非现实性,提出人生来是可信的,但同时又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认为机会主义与可信度是此消彼长的,而交易环境的变化“将在不同程度上凸显两个基本特性中的一个”。可见,努德海文试图用“机会主义”与“可信度”这样两个概念,来指称人的“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并统一到其分析模型的内核,因而其人性的内核分裂模型较之威廉姆森模型更具现实性,只不过其模型中的机会主义与可信度二者在结构上并不具有对称性。

威廉姆森模型与人性内核分裂模型的内核尽管不同,但二者均高度重视内核外围的交易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威廉姆森笃信人会机会主义行事,这样的行为倾向只能靠外在强制来约束。而努德海文的分析虽然指出应当看到人性中存在可信的一面,但同样强调外围的交易环境对于既具有机会主义同时也存在可信度的人的行为选择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就在于交易环境变化会在不同程度上凸显行为人“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中的一个。可见,无论是威廉姆森还是努德海文,都高度重视人性外围的交易环境约束的极其重要性。那么,所谓交易环境约束究竟指什么?在我们看来,所谓交易环境的约束实际上就是市场秩序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基于努德海文的分析,良性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利他”倾向的增强。这是因为在一个有序的交易环境中,企业必然追求长期利益,于是在交易中秉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理念,这也正是市场交易中互惠利他的体现。既然良性的市场秩序有利“利他”倾向的增强,主要表现为交易中的互惠利他,交易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均遵守交易契约,不搞机会主义行为,于是即便存在信息不对称,也不会利用自身信息占优而侵害交易对方的财产权;反之,市场的无序则将导致“利己”倾向的嬗变,表现为在一个失序的交易环境中,企业往往为谋求一时之利而不择手段,当能够利用信息优势牟利时很容易违背契约,恶意侵害交易对方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交易中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当“利他”倾向大于“利己”倾向时,企业不会侵害公民财产权;当“利他”倾向小于“利己”倾向,但交易环境秩序良好对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时,企业也不能侵害公民财产权;只有当交易环境失序,“利他”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时,信息占优的企业才会借此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由此可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有着重要作用。[page]

三、维权的个人成本与侵权的社会成本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尽管政府已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认识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提出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等一系列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形成良性市场秩序的改革思路与举措,但在形成和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方面仍然任重道远。反映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就是不时存在各种市场失序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依据巴泽尔的产权保护思想,人们对资产的权利是“自己努力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保护程度”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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