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民营经济崛起背后的腐败:现状与成因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促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官员与私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已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些腐败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包括腐败类型的地域性差异、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合法化、腐败链加长、腐败形式越来越多等。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基本逻辑是企业主可以通过非法行为得到合法行为得不到的资源或权利,或者非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盈利目的。因此,要防止民营企业与政府官员的勾结利用,必须通过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抑制民营企业的违法动机,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民营经济/腐败/腐败动机/腐败成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经历了萌芽、起步、徘徊到壮大发展的历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制环境有待完善,民营企业在融资、土地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仍然受到各种限制,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腐败案件,官员与企业之间“互惠互利”,进行“权钱交易”,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给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本文以民营企业经济犯罪相关的腐败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改革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着重回答以下问题: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现象有多严重?其特点是什么?哪些因素催生了这些腐败现象?如何防治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以及如何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现状及特点
腐败的产生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镶嵌在历史和制度环境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政民关系会发生变化,腐败的类型和特点就会随之相应的发生变化。近两年来,有两类事件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杂志上,一是省部级高官因腐败被查处;二是曾经辉煌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问题纷纷落马。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现象经常交织在一起,腐败高官的背后都会出现出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身影,而民营企业家落马的同时也常常会有一批官员随之遭殃。中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和民研究了1998~2003年省部级官员违纪案件中涉及私人企业的情况(见表1),清晰地显示了私营企业与官员违纪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官员与私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已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我们通过整理和分析已经披露出来的这些腐败案件,可以从中总结出如下特点:
1.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腐败类型的地域性差异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与民营企业主经济犯罪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民营企业主利用政府官员为其打开不法活动的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也在催化和掩护民营企业主的经济犯罪行为。而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引起了腐败类型的南北差异。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工程腐败、项目腐败、金融腐败等现象越多;相反,近年被查处的“马德案”、田凤山、韩桂枝等窝案,则多表现为更为直接的卖官鬻爵,以金钱交换权力。换言之,南方省市的腐败,多是通过政府权力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谋求自己的利益,其腐败形式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密切相关;而黑龙江等北方省市的腐败案件则更多表现为直接用权力换取收益,没有中介性,完全是一种权力的买卖。
2.“权钱交易”的领域越来越广
20世纪80年代,腐败主要发生在掌管传统经济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进入90年代,腐败延伸到新的经济领域,如金融、证券、建筑、房地产、公有制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圈地等等,[1]并且有向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渗透的趋势。2003年,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地方纪委和有关统计部门,在北京、黑龙江、河北、江苏、江西、湖北、广西、广东、四川、新疆10个省、区、市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问卷调查,结果发现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设工程领域这一问题“比较严重”,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问题“比较严重”,29.24%的受访者认为医疗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6.13%的受访者认为教育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1.20%的受访者认为组织人事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土地批转成为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的新领域。据土地专家估算,全国每年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100亿元以上。
3.“权力期权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所谓“权力期权化”,是指政府公职人员在任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给民营企业主提供贷款、审批等便利,但慑于“不得接受私营企业主财物”等规定,与企业达成“君子协定”,当时不收取企业的财物,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或自己开办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索取高额回报。这种类型的腐败在金融领域尤为突出。据报载,仅2003年,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市两级分行就有近10名领导干部和中层骨干相继“跳槽”至企业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相关职务。这是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寻租的又一新动向。
4.通过“洗钱”,使腐败所得合法化
与“权力期权化”类似的一个现象叫做“洗钱”,即官员利用权力牟取非法收益后,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这是腐败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特点。[3]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由于其产权灵活、监管宽松的特点,已经成为贪官们洗钱的首选之地。有学者提出了官员洗钱的多种方式,[4]包括“先捞钱后洗钱”、“边捞钱边洗钱”、“连捞钱带洗钱”以及“跨国洗钱”等。
5.“腐败链”加长,串案、窝案越来越多
一些民营企业攀附政府官员,除了看重官员自身的能量外,更多的是想通过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结合更多部门、更高级别的官员,从而建立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因此,官员腐败的串案、窝案现象越来越多。
6.民营企业与官员搭关系的形式越来越多
据中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和民所言,私营企业主与官员相互勾结作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从对23名涉及私营企业的省部级官员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看,涉及私营企业主所送钱物高达1.47亿元以上,而私营企业因此所获利益往往是其付出的几十倍,甚至更高。非法途径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利润,使得部分民营企业主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腐蚀政府官员,官商勾结的形式越来越多,大体上包括:一是投其所好,渐进侵蚀;二是从官员的家属或身边人员入手,“迂回包抄”;三是提供女色,情色诱惑;四是通过高级干部、重要人物的介绍,拉拢谋利。[5]
7.“权钱交易”出现“西西里化”
所谓“西西里化”,是指政治人物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在民营企业日益受到重视、蓬勃发展之际,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人财物的快速流动,从不同角度挤入经济领域,企图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形式由原来的“以暴劫财”变成“以暴谋财”,并在少数腐败分子的扶助下,迅速增值资本,扩充实力,形成了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从事犯罪再生产的社会功能,改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的社会身份。据研究犯罪学的专家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已查获的30个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办的67个企业中,几乎清一色都是私营经济性质(只有少数属于股份制)。[6]
8.腐败越来越直接威胁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通常来讲,腐败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没有特定的受害者,腐败的中介物同时是财物和权利。以受贿为例,行贿者用一定数量的金钱或金钱的替代物如不动产、免费旅游甚至美女等贿赂公职人员,而相应得到的通常是别人不容易得到的某种权利或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般是国家或公众,而不是特定的某一个或某一群人。但与民营经济有关的腐败却越来越表现出受害对象的特定性,其中尤以近期频频发生的“官煤勾结”为典型。从湖南“六。八”娄底资江特大矿难到广东兴宁等矿难,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有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更有甚者,政府官员自身就是这些私营煤矿的投资者。这无疑为非法矿主的罪恶行为撑起了一把把保护伞,而受害者则是那些处于绝对弱势的无辜工人。据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04年底全国有小煤矿23388处,占煤矿总数的90%以上。小煤矿煤炭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3,死亡人数却占到了2/3以上。2005年4月中旬以来,全国23起特大事故,都发生在小煤矿。
二、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成因分析
根据腐败经济学研究的一般原理,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从事腐败的动机和激励;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这是产生腐败的微观机制。实际上,这个原理同样可以应用到行贿人的策略选择上,对一个企业经营者来说,他也有行贿和不行贿两种选择,当其认为进行贿赂活动的收益比大于其成本或风险时,他就具有行贿的动机和激励。当然,对一个有行贿意愿的人来说,其是否实施行贿行为,还决定于其有否行贿的机会以及有关制度或机构对其行贿行为的约束力度。本文主要从动机、机会以及制度约束三个方面来分析民营经济对官员腐败的催生作用。
1.民营经济的制度性权利缺位导致民营企业主具有强烈的腐败动机
私营经济之所以能在改革之后的二十几年时间里,从无到有发展得如此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市场的形成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给它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和发展的动力。如上文所述,民营经济整体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宽松,发展空间日益增大。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施行,使民营经济在产权保障、市场准入、投融资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改善。就遵循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则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地位平等,拥有同样内容的产权并受同等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还不规范和成熟,许多新的矛盾和原有体制转型中的老问题交织在一起,民营经济在现实中的地位与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民营经济产权无论其内容还是所受的保护,总的来说都弱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
2.政府对经济活动控制权过大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寻租激励
就中国目前来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服务体系远远滞后于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其他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有关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经济在办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营经济开展市场竞争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国务院曾两次取消和调整12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但在少数部门和地方,一些新的审批项目又在产生。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贿赂官员更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通常被贿赂官员的级别越高,其所能获得的利益就越大。特别是对于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来说,政府官员手中的机会是其赢利的最好保障。
3.私营企业主的传统体制优势为其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
私营企业主以前的社会身份,包括职业、职务对企业能否在非制度化生存的环境中生存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一个私营企业要在混合经济体制中得到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与控制大量社会资源的国家行政权力和国有企业部门的关系,因为在这些部门中沉淀着大量的物资、信息、渠道等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表2列示了1993年、2000年、2002年三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中私营企业主开办本企业前的最后职业情况,其中两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企业负责人所占的比例从1993年的1/6上升到1/2以上,增加了2.6倍,而普通工人所占的比例从1993年的25%下降到不足5%,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1993、2000、2002年全国私营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引自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4.民营企业主整体素质较低也是寻租活动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过20多年的时间;而其中大部分是90年代民营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后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