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的"大节"

作者:姚轩鸽发布日期:2015-08-13

「姚轩鸽: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的"大节"」正文

 

发生在上个世纪30-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无疑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国近代史上不可忽视的一笔巨大财富,更是千百万民众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一笔巨大财富。其意义在于时刻昭示我们,并不是我们的人民素质太差,不适合民主,也不是我们民族的文化太劣,仅仅适合于专制,更不是我们的人民不欢迎民主,或许更在于历史的因缘际会,才使中国在21世纪还继续着历史的惯性,躲闪着人类社会治理的大道。所幸的是,在经历了诸多挫折与灾难之后我们听到了这样的宣言:"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政治不是背离的""(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也许,在这一人类社会的文明共识下,我们更感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这笔历史财富的特别珍贵。具体说,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与借鉴如下:

启示一:保障民众基本权利是优良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

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利益,既是民主财税实践的出发点,也是民主财税实践的基本归宿,更是一个关涉财税治理体系优劣的方向性大问题。任何财税治理如果背离了这个根本,都可能或早或晚、或快或慢地陷入落后财税治理的沼泽,就可能将一些具体财税活动目的,比如财政收入、经济调节、贫富调控等具体目的等同于终极目的。其结果,就可能将财税治理异化为少数权力掌控者个人及其团伙攫取私利的合法游戏,进而拒绝或逃避对财税治理文明大道的敬畏与追求,丧失财税体制实现结构性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机遇。

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启示我们,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途径有三:一是要尽量减轻民众的税收负担,实行轻税政策。这就需要稳定税负,控制征税的限度,特别是征税权与用税权的限度。二是在征税环节就要体现人权人道原则,征税不能触及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资料。三是在用税环节,特别是财税立法环节就要体现人权人道原则,在满足纳税人基本需要方面,要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则来分配财税基本权利与义务,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人为地制造或扩大贫富差距。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民众当前与现实的利益,更关系着他们未来的利益,比如教育资源的分配如果不公正的话,就完全可能影响下一代的竞争机会与结果,扩大代际不公,使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相反,如果财税立法能够体现人权人道原则,全体民众就可以在基本需要方面得到完全平等的满足,缩小代际差距,从而使财税治理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坦率地说,只要财税治理能够遵循这一终极原则,始终服从服务于这个终极目的,经过长期的努力,全社会的财税治理就能够进入一种良性的发展轨道,实现可持续、健康的发展目标。

启示二:财税治理的根本在于主权

主权问题,即谁是财税治理的真正主人。这是一切财税治理的根本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着财税治理体系的根本方向,关系着财税治理的整体质量与水平,更关系着财税治理的原动力大小。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意味着,"全社会"和"每个人"是同一个所指。因为国家和政府本没有什么意志,它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每个民众个人意志的集合与汇总。一个财税治理体系只有能够全面体现和反映每个民众的个人意志的时候,它才是合法的、优良的,才是广大民众所需要的。或者说,如果财税治理体系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一切所谓的财税治理,都谈不上什么质量,也谈不上什么效率,更谈不上什么现代。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圆满的解决,只是纠缠于所征之税的高与低,就等于背离和悬置财税治理的本质问题,就等于有意躲避人类财税治理的大道呼唤。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民主,就是要通过民主解决政治权力(包括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征税、用税的主体与资格问题。

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的价值与意义就在于,它用事实击败了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压制民主的所有谎言,在一个贫穷而荒凉的边远地区,实现了民主,给全国人民树立了一个典型和榜样,也因此用民主最大地动员起了陕甘宁边区广大民众的潜能,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为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事业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特别是在政权建设上探索出的"三三制"经验,将永彪史册,永放光芒。实践也证明,只有通过民主,才能最大地汇总广大民众的意志,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使广大民众对各种法律,包括财税法意志的遵从成为对自己意志的遵从,进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从灵魂深处焕发主人翁意识和首创精神。也只有民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民众纳税的基本权利。

启示三:公正决定着财税治理的基本结构

亚当・斯密说:"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2]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政府与广大民众之间、边区民众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基本公正的,也不论是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还是行使的权利与义务都体现了公正精神,才可能从根本上理顺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特别是边区政府与广大纳税人之间的财税利益关系。历经13年艰苦探索与逐步完善的曲折过程,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始终如一坚持的财税治理原则就是公正原则。也正因为有这一基本原则的支撑,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才拥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秩序,保证了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的整体质量与水平,也最大限度地动员了边区的财力物力,支持了民族独立的抗日救亡图存伟大事业,并成为后世财税治理的榜样。

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的具体启示与借鉴是:纳税人基本义务与权利的分配必须遵行完全平等原则,要有一个底线的最低的要求,不能伤及任何纳税人的基本生存。而且,即就是在革命与战争等特殊压力下,也要以保障人权为基本前提,不能以此为借口伤害民生。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更应奉行完全平等的原则。同时,还要注重比例平等原则的遵行。因为比例平等原则同样遵循的是贡献原则,是社会对每个人、每个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如果说完全平等原则要求相同的人应该完全平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的话,比例平等原则就意味着:不同的人应该遵行比例平等原则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或者说,如何处理好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的关系,处理好财税权利与义务分配中的不变与变的关系,直接考验着政府财税治理的智慧与艺术。

启示四:人道昭示着优良财税治理的价值导向

人道,就是人之道,是作为人当行之道。"人道"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道德原则,其内涵有狭义与广义以及正面与反面之分。广义的人道原则是指把人当人看,也就是把人自身当作最高价值,把任何人首先当作人来善待的行为。狭义的人道原则是指使人成为人,也就是把人本身的自我实现当作最高价值,亦即使人实现自己潜能从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的行为。就根本而言,人道是一种使人自由和消除异化的社会治理的最高且完美的道德原则。使人自由作为人道的首要原则是因为,自由不仅是一种深刻的人性需要,更在于,自由是一个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与潜能以及社会进步的充分必要条件。

自由是指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这意味着,只有实现民主,广大民众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就陕甘宁边区的民众自由而言,由于实现了比较广泛的民主,那时广大民众所享有的自由是十分令人羡慕和向往的,全边区弥漫着博大的宽容精神,人权得到了空前的关注与保障。可以说,陕甘宁边区时期民众几乎享有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自由。这些自由,即就是在今天,对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来说,也是一种奢侈品。因此,陕甘宁边区到处沐浴在人道的光辉之中。由于陕甘宁边区的一切财税法律和政策要求,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边区民众的同意,且广大民众在财税法面前可以人人平等。广大民众的自由广泛到了其存在所能允许的最低限度,每个人都能够基本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经济活动,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享有创获与传达任何财税思想的自由,不存在经济异化,即不存在人身占有、人身依附和私有制等现象。因此,陕甘宁边区的民主财税实践是一种充满人道价值取向的财税治理探索,也是一种不断努力,渴望抵达最完善财税治理境界的实践。这样,尽管从理想角度看,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明确和真诚的人道主义价值精神追求,堪为后世财税治理的榜样。

启示五:自由是衡量财税治理优劣的重要标准

陕甘宁边区的民主财税实践启示我们,自由是衡量财税治理优劣的重要标准。广大民众在财税治理中的基本权利就是他们是否掌握着财税治理的最高权力,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管理财税活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管理财税活动是自由的基本内涵。就其本质而言,陕甘宁边区民主财税实践是国共两党政治竞争在财税领域的延伸与展开,是两种社会治理观、财税观的较量,是自由民主财税制与专制君主财税制的争锋。其根本分歧在于:社会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广大民众,还是独裁者个人;是按照广大民众的意志来治理社会,包括财税,还是按照独裁者个人的意志治理社会。即: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无疑,凡是主张财税治理的主体是广大民众的财税观,主张按照广大民众的意志来治理的财税观,就都属于自由财税治理观;相反,凡是主张财税治理的主体应该是独裁者个人的财税观,主张应该按照独裁者个人的意志治理的财税观都属于独裁专制型财税治理观。无疑,陕甘宁边区主张财税治理的主体是广大民众的财税观,主张应该按照广大民众的意志治理的财税观,属于自由财税治理观。而国民党独裁统治者主张财税治理的主体是独裁者个人的财税观,主张应该按照独裁者个人的意志治理的财税观,属于独裁专制的财税治理观。

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管理财税活动意味着,"民主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从人民那里拿到钱,拿到粮,用这钱粮养兵打日本,开工厂,改善民生,办学校教育子弟,这跟受苦的靠主家吃饭,做伙计的靠东家资本,基本上是一样的,所以说民主政府是人民的公仆"[3]。相反,如果"把百姓的钱拿去装腰包,讨小老婆,要老百姓当阿斗,老百姓稍有反抗,便要杀头""老百姓出半个钱都冤枉,因为多出一个钱,就是自己多受一份罪"[4]。这就是独裁专制财税治理观指导下财税统治的必然结果,自然会背离财税治理的大道,背离老百姓缴税的初衷和真正的目的。就是说,只有在自由财税观指导下的财税治理活动中,才可能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才能真正按照广大民众自己的意志来公平地缴税,合理地用税。也只有在自由财税观指导下的财税治理活动,征税人才可能切实摆正自己人民公仆的位置,一切以广大民众的意志为其执政的目的,广大民众才可能真正体会到当家做主的自豪。事实上,正如英国政治家柏克所说的:"专制的政权,是一个无能的筹款者。"[5]

启示六:法治是优良财税治理的基本要求

财税治理依法而治,似无异议。但关键在于以怎样的财税法来治理,即用良法还是恶法?陕甘宁边区财税实践的启示在于:必须以优良的财税法来治理。优良的财税法意味着,必须最大限度地真实地体现和反映广大民众的财税意志,纳税人要真正成为财税治理的主体。即每年要收多少税,如何收,如何用等大问题和根本问题,都是由民众及其代表行使决策权,而不是由个别领导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决定。陕甘宁边区的"财税法"及其赋税政策,就本质而言,有广大民众通过民主制"同意"的基础,财税权力是合法的,属于"良法"类。这就与国统区缺乏广大民众"同意"合法性基础的恶劣税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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