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论民主首先是一种产权」正文
摘要:用嵌入性方法研究民主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发现民主对于经济的作用是内在的,原因在于民主首先是一种产权。作为个人产权的民主来说,民主保障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作为公共财产权的民主来说,民主提供了民众对公共财产权的保护方式。只有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才有政治民主、文化民主。
关键词:民主;个人财产权;公共财产权
上个世纪末,为了尽快发展生产力,中国提出了GDP的基本发展指标以推动中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这在当时无疑是有现实需要的。但是在进人本世纪后,经济总量增长中显露出来的许多问题提示我们,只是以经济发展总量作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片面性。要想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真正形成中国特有的后发型优势创新力,在继续关注经济发展的总量的同时,必须更多地关注总量发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关注这些深层次问题反映出来的已经嵌入到经济发展之中的社会政治与文化要素。就经济谈经济,经济增长可能有数量少质量,就发展谈发展,发展的步伐虽然大不一定稳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们应该而且巳经有条件从综合的角度理解中国经济增长与发展中的各种相关要素,直面现实存在的许多深层矛盾,用嵌入性方法处理政治、经济与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设计科学有效地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方法,为中国在本世纪进人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1]
从中国目前转轨阶段的发展要求看,用嵌入性方法研究民主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紧迫性。按人们一般的看法,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在经济领域外面,与经济制度并列的制度,民主对于经济的作用,就是政治对于经济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告诉我们,民主对于经济的作用并不完全是外在的,民主或者不民主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内在地决定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经济权利配置,从而决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本、质量、效益与公平。不民主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的伤害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历史发展的路径依赖决定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特征造成的。
度集权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弊病是国家机构对于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全面渗透,是国家经济权力对于民众经济权利的全面抑制。民众对于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事情没有自主权,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事情的决定权力在国家。这种国家经济权力对于民众经济权利的抑制甚至剥夺是传统体制弊病的主要表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表面上看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轨,在资源配置方式转轨的背后是国家经济权力向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2]民众经济权利回归的核心是民众对于自主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有了创业权、竞争权、交易权、组织权、创新权、财产权、保障权等。标志着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正在从集权走向民主。在这里,民主不是作为政治管理制度,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制度逐步产生的。从这一历史经验看,中国转轨阶段的民主问题首先不是从政治上开题,而是从经济上开题的。只有先从经济上开题,才能逐步用民主方法解决中国现存的许多棘手问题,才能有效推进政治民主,体制转轨才能真正实现。依我看来,在现阶段,民主之所以能对经济起一种内在的影响作用,主要是民主能够提供在不民主状态下缺失的产权实现机制。从高度集权到逐步分权,民主使民众无论是对于自己个体的人力资本产权、非人力资本产权,还是民众对于公共财产的产权上,都从无权到逐步有权。具有了名副其实的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民主与不民主形成民众完全不同的经济生活状态。由此看来,发展中的落后国家转轨阶段民主的必要性首先不是来自国家政治管理的需要,而是来自经济上产权保护的需要。民主作为保障经济产权的实现程度在目前转轨阶段对于体制改革的质量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经常有人以拉美国家的所谓教训提醒我们说,首先不是民主而是经济发展是人们迫切需要的,民主不能直接改善人民的贫困状态,不能解决民众基本生活要求,搞民主反而使民众失去了经济发展的机遇,所以搞民主不如先搞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而不是54民主发展才能改变落后国家的现状。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民主在落后国家的现实的特殊途径的误解,拉美国家的教训告诉我们的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需要政治民主,只需要经济发展,而是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首先可以启动经济民主,然后才能启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民主是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提,是密不可分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初期没有经济民主也就没有高质量的起飞。至于国家的政治民主可以在经济民主促进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再有序实现,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和中国改革实践逐步显现出来的经验判断。[3]
经济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保护,而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保护是经济民主为政治民主所做的最重要的社会准备,是政治民主基本内容产生的根据。政治民主的一般内容通常被表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人民为什么要民主选举?根据什么理由要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凭借什么条件进行民主监督?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能够提供问题的答案,个人财产权的维护需要选举合格的代理人,民主选举正是民众选择合格代理人的途径。而民众的公共财产权的维护需要民众的民主参与,民主参与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维护同样都需要进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一开始从经济民主开始起步的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维护表面上看,离政治民主有一定距离,实际上恰恰为政治民主的发展准备着社会条件,既逐步培育政治民主所需要的合格公民主体,又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内在动力。归根结底,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口号,也不是一厢情愿的主观理想,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动机就是自身财产权的产权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民主首先是一种产权的涵义不仅定义了经济民主,而且也奠定了政治民主的基本内容。[4]就政治民主的内容体系而言,需要我们以经济民主的产权内容为土壤培育出其他层面的内容。政治民主将产权纳人其中,才能生长出科学的政治民主的其他内容。
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贫困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国情极其复杂,与其说实现民主是我们的目的,不如说如何实现民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难题――研究民主如何实现比研究民主应该实现更有现实意义。将民主如何实现的问题解决了,民主应当实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长期的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民主参与能力相对较弱,盼望民主,又不知如何实行民主,这就是转轨国家民众的基本素质特征,帮助民众学会民主的最好方法是让民众积极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允许与引导民众通过维护个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来学习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既解决了民众参与民主的动机,也提高了民众参与民主的能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本身就有一定的重叠性、交叉性,看起来只是民众实现经济民主的实践,实质上就是在进行政治民主实践,就是在探寻政治民主的基本实现方式,也许只有这样,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才能找到建立成熟民主制度的有效之路。当前许多突出问题的存在急需要我们从产权的角度思考和解决,这恰恰是我们寻找有效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的最佳时期。历史的发展到了我们自觉地将民主嵌入到转轨阶段的制度建设中的时候了。
民主首先是一种产权,这不仅是一种理论推理,而且已经是中国转轨阶段 速发展的经验,从中国发展实践总结的经验与理论推理的逻辑基本相吻合。民主首先是一种产权的内容有多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民主与专制制度的首要区别,是在尊重人的生存权的同时界定和保护民众的个人财产权。民主制度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权,所以保护个人赖以生存的财产权。民主作为一种个人财产的产权保护机制。允许民众拥有个人财产,当民众使用、交易个人财产时,可以依法就个人财产权提出自己的诉求,依法谈判形成契约;当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追究侵害者的违约责任,还可以获得权利救济。[5]
民主保护的个人财产权,可以分为合法的人力资本财产权及合法的非人力资本财产权。就人力资本财产权的保护而言,民主制度尊重每一个体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知识能力,给予他们运用自己知识能力的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运用知识能力后的产权收益的制度激励。民主对于人生命的尊重与对于人力资本的尊重相结合,越是具有创造性特征的人力资本,民主制度越是尊重与保护。对于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人力资本,民主制度为其提供了充分施展才华的产权激励机制。相反在专制体制下,不仅没有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知识能力的产权激励,反而会因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知识能力而受到打击、迫害甚至失去生命。越是具有 质量的创新型的人力资本,越容易受到生存的威胁,所以专制是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反动。
转轨阶段民主对于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不是通过直接界定每一个个体的人力资本产权来实现,而是通过能力本位的公平竞争来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共同富裕,实际上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具体实现过程。虽然旧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非能力本位的因素如关系、背景顽固地起作用,但是每一个人不论出身贵贱V背景深浅、财富多少、地位高低,一般来说都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凭借自己的能力争取实现自己的人力资本,国家制定各种制度开始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能力努力奋斗获得应得的效用,保护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成果不受侵害,人力资本越高级,获得的产权收益相对越多,中国的许多科技创新者、企业家成为最富有的人是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结果。这在传统体制中是不可想象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做什么,怎么做,都有领导和组织给予安排,自己操心也没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样的制度显然是对于人力资本产权的漠视。
民主除了维护个体的人力资本产权外,也维护个体合法的非人力资本产权。2004年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更具体地明确了民众个人财产的保护范围,使个人财产的保护名正言顺。民主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上,更体现在用民主协商谈判方式解决私人财产的纠纷上。物权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果要征用个人财产需充分尊重个人财产所有者的谈判权、契约权。任何凭借行政命令随意调拨别人财产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而被禁止。像过去那样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私人财产,在没有与民众协商谈判的状态下,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随意进行房产拆迁引起纠纷的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民主之所以是一种产权,还在于民主 予人民群众在专制制度下被抑制和被剥夺的公共财产的实际所有权。[6]在专制制度中,虽然民众有名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公共财产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民众没有任何知情的渠道,更谈不上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了,所以在专制制度下,民众公共财产权是严重失缺的。在民主制度下,不仅宪法决定公共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群众,而且为全体人民群众如何实现自己的公有资产所有权提供了非常具体的途径。[7]途径之一是保障民众的选择权,民众对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是民众对于公共财产的直接占有,而是委托国家机构作为代理人具体进行管理。所以民主制度保障民众作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选择权。途径之二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民主制度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要求公共财产运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实行阳光税收,阳光预算,阳光财政,国家机关运行的成本人民群众可以随时了解。途径之三是保障民众的评价权,民主制度公开声称国家官员不是大公无私的圣人,而是具有私人利益的普通人,任何一个个人不会因为成为国家官员而更高尚和更智慧。国家官员组成的国家机构只是社会养育的机构,国家官员只是民众的公仆,国家官员的所作所为,应主要由社会民众来评价。途径之四是保障民众的监控权。民主制度公开宣称如果没有严格的民管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