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王金建:司法信息及时公开原则及其实现机制

作者:高一飞 (进入专栏)   王金建发布日期:2014-12-23

「高一飞 王金建:司法信息及时公开原则及其实现机制」正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司法公开的时机是司法公开机制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的时机应当遵循尽快公开和适时公开原则。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公开的时机应当不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公众、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听证公开中对听证参与者和旁听人员等对象公开司法信息的具体时间。

关键词:司法公开;及时公开原则;尽快公开;适时公开;限期公开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这是狭义上的审判公开,即庭审的公开。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审判公开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审判公开若干规定》)之后,第二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公开问题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较于《审判公开若干规定》所确立的审判公开制度而言,《审判公开若干意见》已不在局限于庭审公开,而是逐步扩展到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和与审判有关的法院工作的公开。审判公开从狭义走向了广义,即"司法信息公开"或者"司法公开"。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界定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的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的司法公开阶段。

但司法公开之路又不是一帆风顺的,理论的桎梏,实践的乱象,都严重制约了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司法公开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乃至于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第17条中仍指出:"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公开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缺乏制度化建设正是当前我国司法公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而细化针对不同对象的公开时间无疑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一环。

司法不仅应当公开,而且还应当及时公开。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将"及时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随后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中多有提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在不同的场合对司法及时公开给予极大的关注。2013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关注呈现出即时、互动的特点,各级法院要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司法信息。 在2014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举办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周强院长再次强调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动态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情况。 及时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

鉴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复杂性,对司法信息及时公开原则难以进行面面俱到的论述,本文将仅从司法公开立法的角度,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来展开探讨。

一、及时公开的依据和内含

(一)及时公开的依据

及时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为了公开相对人尽快地获取法院信息,法院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将信息予以公开或做出公开与否的决定,而不能无故拖延。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立法实践,也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不要求司法要及时公开,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说,司法及时公开在当今时代有着极为深刻的依据和理由。

司法及时公开的首要依据便是信息的时效性。在信息化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制造信息,也在不断地消费信息。信息的本质之一就是其时效性,缺乏时效性的信息是毫无价值的信息,这是信息学的基本原理。 法院的信息亦要注重其时效性。因此,可以说司法信息本身的时效性决定了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要坚持和贯彻及时公开原则。

此外,我国多部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提到司法要及时公开,当然有些条文并没有直接言明,但是却暗含司法及时公开之意。这是我国司法坚持及时公开最为现实的依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及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及时"是诉讼及时原则的要求,司法公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推进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自然不会例外。再如我国刑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条文中的"3日以内"和"及时"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公开时限的要求,正是司法及时公开原则的体现。这些还都只是对司法及时公开提出要求,并没有明确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则大为不同,该法在"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下明确将"及时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未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将更加注重司法及时公开。

国际组织文件及国外立法对信息的及时公开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际非政府组织"第19条组织" 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旨在为各国的信息公开确立一套标准。在其"原则5.便于获取信息的程序"中有这样的表述--法律应当给处理信息索求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并要求任何拒绝都应当伴有实质性的书面理由。另一关于公众知情权的国际组织文件《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 第4条原则指出:"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和措施应包括为保障实施和使用便利所设计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障碍(如费用、语言、表格或要求方式),确立明确的责任以协助信息索取者,并在限定且合理的时间段内提供其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两个国际组织文件均无一例外地指出,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自治机构)应在限定且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公众要求获取的信息。在国外立法方面,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不管是否拥有英国国籍,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国,都有权利了解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警察、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在内的约10万个英国公共机构的信息。被咨询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美国也有类似规定,要求司法信息要及时公开。如该国《电子政务法案》 规定:庭审的书面记录产生后必须在7日内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审查核实后可在2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在收到修改请求后3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修改庭审记录,律师无异议或修改完毕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记录上网。 2010年7月1日,《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 开始实施,该法第4条第2项规定法院活动信息应当保障准确性和发布的及时性,明确将及时公开作为确保公众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基本原则,并在整部法律中予以贯彻。

(二)及时公开的内含

2007年6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这是目前官方在司法领域对及时公开最为完整的表述。实践中,贯彻及时公开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得无故推拖、延误,要求法院积极推进信息公开进程,司法公开或公开决定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二是反对草率、仓促,即反对一味地追求速度而损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具体来说,及时公开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尽快公开。尽快公开是司法及时公开的核心,应当说是及时公开原则的"原则"。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司法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大众或其他特定人员公开,不得无故拖延。对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也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公开。

二是适时公开。"及时"在汉语中除有"尽快、抓紧时间"之意外,还有"把握时机"的意思。 因此,及时公开原则还应当包括适时公开。适时公开反对一味地追求速度而损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指的是暂时不公开,待时机成熟时再公开。具体又可以分为工作秘密中"尚未公开"的不公开和档案的暂时不公开。审判工作秘密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 法院的工作秘密不能,至少是不能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否则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有些工作秘密可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公开不至于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时,向社会公开。 对法院的档案材料适时公开则是因为有些法院档案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对于此类档案材料暂时不予公开,待档案解密后再向社会公开。适时公开主要是基于公众知情权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考量。

二、向公众及时公开的实现机制

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民众只有获知政府信息,知道"它们在忙些什么",才能更好地了解政府,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法院向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案件信息,其理论基础便是公众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 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履行法院的信息公开义务,司法对公众需做到及时公开。根据及时公开的不同内含,司法对公众的及时公开又可分为尽快公开和适时公开。

(一)尽快公开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法院的信息公开义务。法院的信息公开立法不仅注意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的完善,对公开的时机也极为重视。各国立法在对公开的时限加以明确,要求法院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的同时,赋予公众司法公开的救济权,规定法院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以俄罗斯法院的信息公开为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履行法院的信息公开义务,俄罗斯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该法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各法院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法院信息公开的时机,该法除了在总则部分明确将及时公开作为法院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外,更是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对公开的时限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俄罗斯法院的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法院可以通过口头宣布、设置布告栏、上传至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对于主动公开的时限,特别是采取互联网方式公开的,该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而是授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 这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并不是法律对公开的时限不够重视。对于依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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