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评薄熙来案件的庭审直播

作者:发布日期:2013-11-25

「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评薄熙来案件的庭审直播」正文

【本文提要】庭审直播起源于1925年的美国,经历了录音直播、录音录像直播、专门网站直播、微博直播及累加发展等几个阶段,到今天,各种直播形式仍然有其各自的优势。庭审直播为实现司法公开发挥了重大作用。薄熙来案庭审直播有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但也存在遗憾。

【关键词】 庭审直播 录音录像 网站直播 微博直播 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 G210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薄熙来案中,最大的审判庭容纳了110余人参加旁听,同时,该院通过170多条微博、近16万字的图文“直播”了这场引起国内外关注的世纪审判,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9月4日,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发布的第二期《中青月度舆情指数》表明,8月份,“薄熙来案公开庭审记录”[微博]所获综合满意度最高。①

其实,微博直播只是庭审直播的一种最新形式,庭审直播是随着人类的直播技术发展而发展的。最早起源于录音直播,现在同时存在录音直播、录音录像直播、专门网站直播和微博(推特)直播等多种形式。

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大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产生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形。”1994年《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也“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

但是,这一立场在近十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0年,由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Yugoslavia)委托做出的报告得出结论,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并未显著影响参与者的行为,但却帮助提供了完整和准确的法庭记录。报告进一步指出,相机能够让国际社会了解法庭的运作,促使司法制度透明公正。报告建议其他国际司法程序应予以效仿。②可以看出,国际准则的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从“可以限制或禁止”到使用摄像机的做法“应予以效仿”,体现了司法走向公开透明的大趋势。

本文通过对庭审直播历史的回顾,对其意义、利弊进行简单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此次薄熙来案微博直播进行评述。

历史上最早的庭审直播是录音直播,有其特有的优势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通过收音机直播审判的是1925年发生于戴顿(Dayton)的“猴子审判”(关于猴子是否为人类祖先,即进化论是否可以在公立学校课堂上教授的一场审判)。世界基督教基要主义协会主席、田纳西州众议员代表约翰・布特勒(John Butler)游说州议员通过反进化论的提案,要求学校不得教授任何违背《圣经》上帝创造人类教义的理论。作为对此事件的回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通过资助一位名叫约翰・斯科普斯(John Scopes)的高中老师来试图抵制布特勒提案。这位老师作为生物学的代课教师,在1925年5月5日因按照公民生物学(Civic Biology)上的一些章节来教授进化论而被控告。在这起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请来了美国著名的律师――威廉・詹宁斯・布莱恩代理原告起诉,克拉伦斯・达罗为被告进行辩护。这起诉讼被各方媒体所关注,据一位当时的观察家估计,有“大约2310份日报、13267份周刊、3613份月刊,至少392份季刊以及另外约500份其他类型的杂志”报道了此次审判。③

该案成为目前可以查到的世界第一起庭审直播案件,也是美国第一起在国家广播电台上播放的诉讼。芝加哥WOZ电台取得了独家转播权,这场审判得以通过收音机向全美国直播,条件是该电台同意于法庭外装设5台扩音器,以便当地民众随时掌握法庭的动态。法官约翰・罗斯顿(John Raulston)显然很享受这种受到注目的感觉,他表示“我的判决将会传遍全世界”。④

到目前为止,声音直播的形式在我国诉讼案件中还没有出现过,但其独立存在是必要的。比如2005年6月美国对迈克尔・杰克逊一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梅尔维尔批准代表全球数以百计媒体的记者小组的要求,在法庭内装设麦克风,现场声音直播法庭书记弗雷宣读对迈克尔・杰克逊猥亵儿童等10项控罪的审判。此案因为牵涉到儿童的隐私权的问题,不宜将画面播出,所以声音直播的形式是很合适的。我国正在审理的李某某等人轮奸一案,就适宜采用这种形式。

美国对电视直播庭审的态度及变化

历史上第一个电视录播的案件是1953年美国的比利(Billy Eugene Manley)案。第一个电视直播的案件发生在1955年12月6日美国得州的哈利(Harry L. Washburn)谋杀案的审理中。为了避免直播可能产生的纠纷,电视台在直播之前征得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意,也征得了被指控的嫌疑人的同意。在首次直播庭审之后,地方律师协会对收看了直播的61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其中59人认为电视台的摄像机对案件审理影响很小。

但这次电视直播的成功实践并没有产生全国性的影响,美国法庭对记者的长期戒备依然存在。1965年,除了得克萨斯和科罗拉多两州之外,美国所有的州都明文禁止记者在法庭上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⑤

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录播的数字急剧上升。⑥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Chandler)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中判决,州可以采纳在法庭上允许使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的规定。但是各州的具体做法大不相同。在有些州,所有类别的公开法庭程序中报道画面和声音都是允许的,而有些州只有在上诉法庭中才允许此类报道。这是因为美国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律问题,也没有陪审团,不会因为媒体报道和评论影响法院的事实判断。

对电子采访的管理规则归根到底掌握在法官的手里。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要求媒体采访提前通知,以便法院对采访进行安排。一般来说,审判法官根据自身的裁量权,对电子采访做出的禁止或者限制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在许多州,法官不愿意批准电子采访,除非本州的规则允许。在一个案子中,一位报社记者想使用他的照相机,被法庭制止了,随后他要求高等法院对审判法院法官发布命令,允许其行使接近权。⑦

目前,美国绝大部分州允许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电视录播。2007年5月美国广播电视新闻联合会的调查研究表明,50个州整体上许可在现场摄影拍照,19个州直接给审判长这样做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⑧目前,在美国州法院体系中,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地区。⑨

与美国各州的态度相同的有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和我国台湾地区。比如台湾地区在著名的苏建和案2007年重审时,高等法院决定开放媒体采访,并允许全程摄像录播。

但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却采取了与各州完全相反的做法,对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的态度。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明确禁止刑事诉讼中进行电子媒体报道。在1954年谢泼德杀妻(Dr. Sam Sheppard)案中(他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电影《亡命之徒》),由于担心媒体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电视录播,而仅仅将作为档案和史料用的资料在案件裁决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予以公布。⑩1965年,最高法院在埃斯特(Estes)诉得克萨斯州案中,认为电视播报使该案充斥着滑稽气氛,判决原审判无效,因为被告的正当法律程序被剥夺。

但是,近年来联邦法院的态度也在慢慢转变。1988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专门委员会。1990年9月12日,司法会议许可在联邦法院实施一项限制宽松、为期3年的实验计划。1991年7月1日,这项为期3年的试验项目在8个法院启动。该试验只适用于民事程序。在实验进行的前两年,法庭摄像机出现在147件案子中,多数是民权案件与个人侵权案件。实验的结论是:“电子媒体工作人员一般来说会遵守计划的规则,而且他们的在场并不会干扰法院程序,影响程序相关人,或者损及司法运作。”(11)这句话已变成许多支持法庭摄录人士的论理依据。从2011年7月18日以来,又有14个法院参与了持续3年的新一轮实验,2014年3年期满后将评估庭审直播的效果。

英国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逐步改变

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的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是被法官拒绝。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12)真正的庭审直播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以上的传统做法长期受到质疑,于是改革实验应运而生。

1992年8月5日制定了《苏格兰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Televising the courts)。(13)“规则”指出:首先,庭审录音录像仅适用于上诉法院中;其次,庭审录音录像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只有在庭审录音录像不会对司法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时方可被采用;第三,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录音录像;最后,庭审可以电视 (包括纪录片)的形式进行报道。

2004年11月15日,关于是否应当允许电视摄像机进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问题,英国皇室法院颁布了《有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试验草案》,(14)英国宪法事务部开始向公众广泛地征询意见。2005年6月公布咨询意见的结果,多数人反对庭审录音录像,从而导致该计划被暂时搁浅。(15)

但在2011年9月,英国司法大臣肯・克拉克(Ken Clarke)宣布摄像机将被允许进入上诉法院,不过只能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

2012年4月,在苏格兰爱丁堡高等法院审理的大卫・戈洛伊(David Gilroy)案件中,法官允许对案件的宣判过程进行摄像,并允许在电视节目中播出。然而,拍摄的阶段仅限于宣判过程,拍摄的镜头也仅限于法官、书记员和法庭司务。该段摄像在播出之前还经过了法院的严格审查。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放开庭审录音录像的呼声很高。2012年5月10日,英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指出英国计划改变现行立法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现状,将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庭审录音录像。(16)

微博直播始于2007年的美国,现已为各国所接受

英美国家允许微博庭审直播的基本法理并非来自允许录音录像,而是来自英美法传统上允许旁听人员用纸和笔记录,也允许进行法庭素描、画像。参与法庭的权利包括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适用于公众亦适用于记者,虽然法官有时也试图阻止人们在公开法庭上做笔记。(17)而电脑记录,仅仅是现代技术条件下,用纸笔记录的替代性方法,而允许其当时发出去,就变成了微博直播。英国称其为“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强调这并非录音录像报道,也说明了这种文字报道与传统文字报道的不同:一是使用了社交媒体,二是实时。

法庭上的电子设备使用,美国总是走在前面。美国最早在法庭使用微博是2007年,堪萨斯州的报纸记者在州法庭上使用推特(Twitter)报道一起银行家谋杀案的审判,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法官的准许。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许一名《塞达拉皮兹宪报》的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班尼特法官说,司法部门的透明度是欠缺的,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部分地弥补这一不足。2009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Federico Moreno),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然后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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