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上)

作者:邵晖发布日期:2013-04-19

「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上)」正文

【摘要】“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表述上能够互换对等使用的状况,显现了在当今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代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和基本权能的一种认知与理解。依照不同语境的考证,在中文方面,“检察”与“监督”两词所指的语义确实相近。在外文方面,prōcūrōtor、prōsequor 所产生的相关词语,其语义主要为“代理”和“控诉”,在其沿革过程中,从未含有“监督”的内容。基于对中外“检察”相关词语表述方式的分析与比较,表明域外有关“检察”的相应用语中包含着历史性、制度性的内容、依据与背景,并且其有着从“公诉”职能的维度来把握和理解检察制度的习惯、传统与趋势。为此,应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国内有关域外“检察”词语和现代检察制度的相应知识内容与认知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关键词】检察;监督;语义

“检察”与“监督”一对词语,在中国当下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应用过程中,体现着犹如硬币之两面的密不可分关系。同时,在中国近几年的制度实践与理论研讨过程中,“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所指代的意思和内容方面,显现出能够“彼此对接”或“同等替换”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检察”与“监督”二者之间的勾连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中国检察制度核心问题的理论争议仍在不断进行的现实,表明了用“监督”来定位与表述检察权属性、检察权能等的观点,并未成为理论上的共识。“检察”与“监督”这对词语在现今中国所展现出的“亲密性”,包含着特定历史过程、语境下对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权能的认知和理解。为此,针对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而言,对“检察”、“监督”任意一词的理清、阐明与把握,便具有了“中国式”的意义和价值,也构成了理论思考的逻辑起点。而基于理论与实践、历史和当下、国内同国外之间的全方位审视,对检察权的属性与检察权能内容和特征的分析、争论、探究、确认,是各国检察制度构建、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石[1]。

“检察”一词的中国语义、域外“检察”一词的释义、“检察”一词的中西对接以及“检察”一词的再思考,构成了本文的逻辑脉络。采取此种文章建构和布局,主要是基于时间与空间维度下词语的产生、发展、交流与互译,而对以下问题的思考:第一,在世界范围内,当今理论界与实务界习惯性使用的与“检察”相关的英文、法文词语,同中文“检察”、“监督”二词,在语义方面是否具有“同义性”;第二,英文、法文中现今表述“检察”的传统或习惯性词语,在其词源的发生与演变过程中,是否具有、出现或关联过中文“检察”、“监督”所具有的语义;第三,中文“检察”一词是怎样同英文、法文中的相关词汇进行勾连的,用中文词语“检察”进行对应表述的原因为何。

从发生学的意义及回归原点的方式,对现代检察制度中的相应问题予以考察,是对其进行分析和认知的重要理论手段。[2]为此,本文采用词源追溯、历史梳理、比较分析的“技术方法”来客观展现“检察”词语的沿革状况。正如任何言语的内容与所指,都脱离不开特定历史、制度所赋予的含义一样,“检察”词语的分析与探明也必然包含着对制度性事实的展示,并能够反映出中国和域外在“检察”词语、检察制度、检察权能与属性等方面的认知状况,从而对中国当下的相关探讨有所助益。当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仅仅是应用词源、历史、比较方式的一种技术性研究,并不含有对中国当下检察权属性、检察权能的争议与设定,进行“价值评判”与“指点江山”之意。

一、“检察”一词的中国语义

据考证,“检察”一词古已有之。[3]《古代汉语字典》中有关“检”字的解释如下:“检是形声字,木为形,佥为声。检的本义是指在木片上写书信简牍等,然后将木片叠搁起来。为防止他人擅自拆阅,常在木函外写上文字,即封书的题签,也指木函”[4]。在《词源》中对“检”字有四种解释,一是指“封题标签”;二是指“约束、限制”;三是指“法式”;四是指“操行”[5]。例如,刘勰所著的《文心雕龙・物色》中有“然物有恒资,而思无定检”一句话,意思是指“客观景物的形貌总是一定的,但是作者的构思确是变动不拘的”。其中,这里的“检”字就有“法则”、“法度”之意。成公绥所著《啸赋》中“宁子检手而叹息”中的“检”字,则是有“约束”、“限制”的意思。而《通志・魏・高恭传》中:“御史检事,移付司直”。这里的“检”则有“侦查、控诉”的意思。而“察”字在古代则有三种意思,一是指“考察”,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信不然之物而诛无罪之臣,不察之患也”,二是指“观察”,如《商君书・禁使》:“上别飞鸟,下察秋毫”。三是指“经过考察后给予推荐、选举”,如《三国志・吴书・吴主传》:“郡察孝廉,州举茂才”[6]。《词源》中对“察”字的解释则有四种:一是指“考核、调查”;二是指“选举、推荐”;三是指“观察”;四是指“昭著、明显”[7]。

在中国古代,把“检”和“察”连用,则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所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纠正”。可见,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检”和“察”两个字合为一起,构成“检察”一词并进行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设定中,从未出现过以“检察”一词予以表述或称谓的官职和机构。这表明从外在称谓来看,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这种称呼。

而随着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有学者指出“从形式和概念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但是,从内容和实质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存在着检察制度的雏形”[8]。并进一步强调“‘public prosecution’的原意为告发、检举、指控、公共起诉。然而,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我国法律时,没有将英语的‘public prosecution’直译成‘指控’或‘公共起诉’,而是创造性地将其翻译为‘检察’,其原因在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特别是清廷所主要借鉴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检察制度,其检察机关都具有监督属性,且其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9]。可见,此观点认为中文“检察”一词,既能够揭示现代检察制度所具有的诸多权能,又能体现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为此,中文“检察”一词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完美概述和表意。那么,依照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特征,“如果从广义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就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有检察制度”[10]。

二、域外“检察”一词的释义

有关域外“检察”一词的追溯与澄清,主要选取英语和法语中有关该词的相关表述来进行认知。采取此种材料选取方式的主要原因为:首先,从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近代检察制度滥觞于法国[11],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相关设计、理论内容与词语表述,同法国的历史有着深厚联系。其次,通过词源来分析,英语和法语均以拉丁语和希腊语的词素作为构词的基本材料,这促使了当下许多英语词汇和法语词汇之间存在着“亲缘性”联系。[12]再次,作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与发展的两个重要国家,法国、英国彼此之间在对“检察”相关词语进行表述或对应互译的过程中,必然体现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解或共识。最后,对学术传统与标准的遵守。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法律词语、制度、理论等方面的英语和法语表达,已经是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公认的成例与基准。本节主要从“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构造、词源演化以及域外同中文“控告”、“监督”语义相近词语的变革三个方面,进行词源、语义等方面的分析和探明。

(一)“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构造

从构词方式与语态上来看,英文和法文中有关“检察”相应词语的表达,同中文并不相同。中文“检察”一词在表意时,并不需要变化词形。例如,“行使检察职能”、“拥有检察属性”,这里的“检察”是名词形式,而“检察某事、某人”中的“检察”则是动词形式。而在词形上,并无任何变化。但是,立足于“检察”一词的基本词根,英语和法语中动词、名词等形式上的“检察”,在表意过程中,其词形特征上有一定的区别。

英语或法语中围绕“检察”的相关词语,见下表:

依照上图所示,当今英语和法语中有关“检察”的相应词汇,主要为名词形式的“检察”、“检察官”、“检察制度”以及动词形式的“检察”。英语中的 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 三个词语同属于拉丁文词语 prōcūrator,它们分别指称名词的“检察官”和“检察制度”[13]。而英语中的 prosecute 为动词形式,它构成英文词语 prosecution、prosecutor,即,名词上的“检察”和“检察官”。并且,prosecute 来自于拉丁文词语 prōsequor[14]。在法语方面,法文 procureur、procurateur 为“检察官”之意,poursuivre 则是动词的“检察”。procureur、procurateur 两个词语来自于拉丁 prōcūrator,poursuivre 则来源于拉丁文词语 prōsequor[15]。

从词源学上来看,英文中的 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 和法文中的 procureur、procurateur 是同源词汇,而英文中的 prosecute 与法文中的 poursuivre 则是同源词汇。拉丁文词语 prōcūrator 和prōsequor 演化并形成了现代英语、法语中有关“检察”的词汇。为此,应以这两个词语为中心,逐步介绍和阐述域外“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含义和变革过程。

(二)“检察”的词源变革

第一,prōcūrator 一词的演化。在古罗马的拉丁文中,prōcūrator 一词由动词 prōcūrare 形成。其中,prōcūrare 由 prō 与 cūrare 两个词根共同组成,词根 prō 的意思是“为……的利益”,而词根 cūrare 则有“治愈”、“照顾”、“看管”的意思[16]。因此,古拉丁文中 prōcūrare 一词,可直译为“为……的利益照顾、看管”,即“代理”的意思。它的名词形式 prōcūrator,便理所当然的具有“代理人”之意,同时,prōcūratorem 则是“代理制度”的意思。

依照现有的历史资料,能够发现最早有关 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 的文字记载,是在罗马官方文件“Notitia Dignitatum”中[17],该文献分为东、西罗马帝国两大编。在西罗马帝国这一编中,其第 11 章记录了西罗马帝国在其行省设置了“Prōcūrator Gynaceii、Prōcūrator monetarum、Prōcūrator monetate Siscianae”[18]等众多官职和机构。这些“prōcūrator”主要是作为罗马国王在该地区的代理人,帮助管理财政和税收,官方称谓的拉丁文表达为“Prōcūrator”[19]。他们起初只是罗马国王派到每个行省管理财务的“代理人”,到了罗马国王克劳迪斯时期,他赋予这些“代理人”更大的权力。从而,使得这些“代理人”成为罗马行省的省长(Prōmagistrate)[20]。依照拉丁文词根的意思,“magistrate”指的是“君主”,而prō 则是“为……的利益”,他们已经变成“为了君主利益的人”[21]。这也证明了相关学者的论断,即,如果说在罗马时代存在的相应制度上的设计,同后世的检察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和联系性,那就是在帝国全盛时期,有一批“国家或皇帝的代理人”出现,他们的名称并不统一。有叫 procurator princip-is 的,有叫 procurator caesaris 的,也有叫 procurator rationals 的。不过他们的职务大都不外替国家或皇帝保障财政上的利益并管理财政。据说以后法国一种类似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法国检察制度的滥觞),便是渊源于此。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国家检察制度和国家检察官的建制,因为,在罗马时代无论何人都可以诉追犯罪的人,国家并没有设置专官担任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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