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中国台湾检察权定位、配置及其他(上)

作者:万毅发布日期:2013-04-23

「万毅:中国台湾检察权定位、配置及其他(上)」正文

【摘要】检察制度研究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专题和领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台湾检察制度研究具有三个主要特点: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检察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广泛参与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制及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大陆法学界关于如何科学定位和配置检察权始终存有争议。比较两岸检察制度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很多共通性的问题,例如,检察官的定位问题、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分际问题、检察官行使包括羁押权在内的强制处分权的合理性问题,等等。虽然这些问题提出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研究,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上,对于大陆的检察制度研究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官;检察改革;检察独立;检察一体;检察人事权

导论

检察制度研究是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专题和领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分析其中原因,不外乎:一方面,检察官本身作为“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其法律地位与职权配置始终存在争议,即便是在检察官制度的诞生发源地、建成法治已久的法、德等国,关于检察制度的设计与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分歧,同样是其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正所谓“环球同此凉热”。另一方面,从法、德等国的经验来看,检察官作为“法治国的守护人”,是建设现代法治的关键角色,对于刚刚完成社会转型的台湾地区来说,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官存在着诸多角色和功能期待,然而定型于国民党威权体制之下,并习惯于按照惯性运作的台湾检察体系,却无法满足台湾公众的这一期待,因而面临着如何改革的课题。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台湾地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检察官改革协会”等民间司改团体的兴起,台湾地区的检察改革运动风起云涌,在一波又一波的检察改革运动中,由于媒体的报道与公众的关心,台湾检察制度的历史、现实与未来,一次次成为了社会舆论的中心话题,也“炒热”了检察制度的一个个理论命题。检察官群体关心自身的命运,社会公众希望表达自己对检察体系的感受,学者希望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引导台湾检察制度的反思与发展,在多方合力下,关于检察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遂成为台湾法学界的焦点问题。

在海峡对岸的大陆,关于检察制度的研究一直以来也是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制及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大陆法学界关于如何科学地定位和配置检察权始终存有争议,尤其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围绕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及其权力配置所产生的理论争鸣更是达到了一个高潮,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除了公诉权之外,检察机关的几乎所有权能均遭到了大陆法学界的拷问与质疑。[1]

比较两岸检察制度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很多共通性的问题,例如,检察官的定位问题、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分际问题、检察官行使包括羁押权在内的强制处分权的合理性问题,等等,虽然这些问题提出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大陆检察制度研究观点纷呈、一时又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下,静下心来整理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分析其论证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或许对于大陆的检察制度研究会有些许启发,这也正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

关于本文的研究,有几个前提性问题需要先予说明。

第一,本文对台湾检察制度研究的综述,是围绕研究对象(台湾检察制度及其改革)而展开的,因此,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的不仅包括台湾地区法学界的研究成果,还包括了台湾政治学界和史学界关于台湾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台湾学界坚持采用多元的研究方法、以所谓“科技整合”的立场对检察制度进行拓展研究,正是其研究取得创新与突破的重要原因。

第二,本文对台湾检察制度研究的整理和综述,并不局限于台湾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而是包括了实务界尤其是部分检察官的观点,这不仅是因为台湾实务界的部分检察官本身即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如朱朝亮、林丽莹、吴巡龙等,皆留学海外,并时常参与学术研讨、发表学术观点。更重要的还在于,他们对于台湾现行检察制度的弊端,有着直接的体认与表达。同时,他们也是推动台湾检察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如台湾检察官改革协会的主要召集人陈瑞仁、陈志铭检察官),对于台湾检察制度改革的走向有着明确的主张与诉求。此外,他们与台湾学术界的互动性也很强,学术界的许多研究实际上是针对或围绕他们的观点而展开的。因此,他们的观点也是值得重视和记录的。

第三,本文对台湾检察制度研究文献的整理和综述,主要限于近十余年(1998-2009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部分网站上的文章。之所以主要选择1998-2009年间的文献,除了之前的研究成果在论题上多已为近年来的成果所吸收、覆盖,因而根据从新原则加以筛选之外,更主要是因为近十余年来正是台湾检察改革风起云涌的时期,吸引了更多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与到检察制度研究中来,例如,台湾检察制度研究方面的几位重量级学者如林钰雄、陈运财、朱朝亮、林丽莹、吴巡龙等,其主要研究成果均发表于这一时期。同时,这一时期也提出了更多全新的命题,既有的理论命题在论证和资料补充方面也有显著进步。因此,选择这一时期展开研究更为便利,得出的结论也更具权威性。当然,此前的一些研究文献也会有所涉猎,但仅起到补充论证的作用。

第四,本文对台湾检察制度研究的综述,不满足于对研究观点的简单罗列,也不拟进行不切时宜的简单评论,而是希望以一种学术史的视角,还原问题提出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凸显近年来台湾检察制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及其特点。因此,本文并未采用一般研究综述所通常采用的专题式研究模式,而是从台湾检察制度研究的三个主要特点: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检察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广泛参与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为视角,来切入本文的研究。

一、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

台湾学术界对检察制度的研究,极少无病呻吟或高谈阔论之作,而是紧密联系实践,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论述,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紧密互动、学术紧随实践而脉动”的特点,学术界经常围绕实践中突发的一些个案而集中性地展开学术对话与讨论。在台湾,由于媒体和舆论力量的强大,以及台湾地区“立法机关”对民意的敏感性,学术界对案件的批判性研讨,经媒体和舆论“放大”后,可能经由民意的呼应而与台湾复杂的政治现实产生“化学反应”,间接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政策的调整。因此,台湾学术界对检察制度的研究,极大地推进了台湾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改革。

近年来,台湾检察理论研究中发生过三次比较大的学术论战,每一次论战都是以实务中爆发的所谓检察“弊案”和“丑闻”为导火索的。

(一)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分际问题

检察一体原则的目的及其界限,历来是检察制度中最具争议的环节,[2]而台湾检察体制中历来最为人诟病之处,也在于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分际不明,以及由此带来的检察首长指挥权、指令权的不当行使问题。

其实,早在1958年台湾即爆发过检察首长滥用指令权的所谓“奉命不上诉”案。在该案中,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官黄向坚侦办南投县长李国桢等人集体受贿案,该案在经黄向坚检察官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但法院判决的结果,除李国桢获判无罪外,其他人等均被判有罪。黄向坚检察官收到判决后,对于李国桢被判无罪这一点表示不服,于是拟依法提起上诉。但上诉书状在送到首席检察官延宪谅处时,延首席竟留中不发。黄检察官向延首席催询,但延首席再三向其表示上级长官希望该案不要上诉,高检处首席检察官夏惟上已多次关切该案,且明言是转达“司法行政部长”谷凤翔之意。黄检察官见上诉期间将届,延首席仍不核定李案上诉,乃撰写声明上诉书,不经首席核可,即迳行送交法院。当黄检察官再以签呈连同上诉理由书呈阅时,延首席竟在原签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诉”后退回。但经黄检察官力争后,法院认定该上诉仍为有效。此事后来遭政论杂志批判,监察委员亦展开调查,而谷凤翔部长为撇清其并无下达命令来干涉李案上诉,遂将延首席移送惩戒,最后延首席受撤职处分。[3]

该案因为在台湾首次暴露了检察首长指令权不当行使的问题,而在此后台湾学者的学术研究中被一再提及。此后,这方面的事件很少被曝光,但这并不意味着台湾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检察首长滥用指令权的问题了,而只能说明在当时实行威权统治的国民党加强了对检察体系的控制,而且控制很成功,使得类似的事件很难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台湾,检察首长不当行使指令权的问题真正为舆论和学界所普遍关注,还是20世纪80、90年代连续爆发“吴苏案”、“萧天赞案”以及“上上级事件”之后。当时,随着台湾地区民主化进程的加速,台湾新一代检察官开始逐渐争取司法独立的空间。因此,当国民党仍然试图通过以前的方式控制检察体系时,终引发反弹,经当时已经较为开放的媒体集中报道,涉及检察一体原则不当行使的一系列弊案遂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

1.“吴苏案”。1989年1月11日的清晨,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高新武,逮捕了当时台湾负责司法人员操守的“司法院”第四厅厅长吴天惠及其妻子苏冈(律师)。两人被指控行贿和贪污,事由是他们试图影响(贿赂和关说)当时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陈松栋所负责侦办的一起案件。即使陈松栋已经数次明确拒绝了他们的贿赂和关说,但他们还是持续骚扰陈松栋,并强迫他接受贿赂,苏冈甚至扬言:“不相信有司法官不收钱。”后陈松栋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同僚高新武,高新武检察官在没知会其首席检察官(检察长)的情况下,直接逮捕了吴天惠和苏冈。检察体系则多方阻挠高新武的调查,首席检察官行使职务收取权,明确要求高新武检察官交出案件,但高新武检察官坚持起诉了吴天惠和苏冈。但最后,吴天惠一审被判无罪。随后,四名新竹地方法院的法官和一名检察官立即辞职抗议,一天后,三名协助侦办此案的调查员也辞职抗议。三个月之后,检察官高新武被迫辞职。此即为台湾轰动一时的“吴苏案”。

2.“萧天赞案”。1989年时任台湾地区“法务部”部长的萧天赞,被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彭绍谨立案调查一件关税案。但检察首长在要求彭绍谨交出该案件未果后,开始从多方面阻挠其办案,彭绍谨不仅被剥夺了行政上的协助(办案时不能使用书记官和司机),同时,其与同僚的生命还遭到威胁。最后,顶不住压力的彭绍谨检察官在媒体工作者的注目下,流着眼泪被迫交出了该案。萧天赞并没有因为此案被起诉,但在媒体压力之下,他最后还是被迫辞职。彭绍谨原本是当时台湾检察体系中,前途相当被看好的一位检察官,但在该案之后,他被检察体系彻底孤立,后来选择到德国留学,回来之后,仍然遭受检察体系的孤立,和高新武一样,后来被迫辞职。

3.“上上级”事件。1994年国民党党员杨文欣不接受国民党中央的命令,执意要参选“省议会”副议长,国民党党中央决定用“司法当党纪”来惩处杨家。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当时的国民党党主席李登辉直接下令检察总长,要求其指令台中地检署先羁押杨文欣父亲杨天生。由于这一羁押指令完全非法,因此侦办杨文欣贿选案的行动遭到了台中地检署新一代检察官的抵制。其中的吴文忠检察官还将此消息透露给媒体,遂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此即为“上上级事件”。此案的关键性人物吴文忠检察官后来就此案对媒体说:“检察官不是鹰犬,主人叫他去咬谁,就去咬谁。”此语后来成为台湾检察界的名言。

上述弊案的爆发,不仅吸引了社会大众关注的目光,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分际问题的集中性研讨,并迅速成为近年来台湾检察制度研究以及检察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上述弊案的共同特征在于,检察首长以所谓“检察一体”及检察首长指令权、职务收取权、移转权为名,行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之实。由于类似弊案的频发,“检察一体”原则一度在台湾“污名化”,检察首长指令权、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几乎成为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同名词,“导致有时检察长因畏惧流言,纵其下属检察官承办案件有不当情形,亦不愿行使其权利”,[4]进而导致检察体系上下信赖关系相当薄弱。

基于此,台湾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即同时存在着两项艰巨的任务:一是为检察一体原则以及检察首长的指令权与职务收取权、移转权正名;二是正确划定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独立的分际与界限,确保检察首长指令权、职务收取权与移转权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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