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

作者:尤陈俊发布日期:2010-10-14

「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正文

摘要:作为明清社会“健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量词状被递交到当时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写词状往往需要颇为专门的知识与技巧,而这些词状的作者又是从何处习得?在对现藏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的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等稀见史料展开细致分析之后,本文发现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在明清民间的流传颇为广泛,当时的普通百姓若想获得诉讼文书范本亦非难事,晚明时期更是如此,尽管其传播途径在清代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

至少从宋代开始,“兴讼”、“嚣讼”和“健讼”等词语就开始大量充斥于当时的各类文献之中,其所反映的,正是当时民间诉讼日益频繁的历史图象。延至明清时期,这种所谓的民间健讼风气更是司空见惯。[①]在一份享誉学界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夫马进曾经估算道,清代湖南省的宁远、湘乡两县在嘉庆二十一年中所收的词状总数,前者约为9600份,后者更是多达14400到19200份之间,而这两个其时户数分别为23366户与77750户的区域,在清代却绝对无法称得上是大县。[②]

如此多的词状涌至官府,势必给后者带来极大的压力。麦考利(Melissa A. Macauley)的研究表明,有清一代,省、县级官员都要面对解决数以千计的积案的沉重压力,乾隆与嘉庆两朝时更是如此。[③] 面对此种“好讼”风习,明清时期的官员常常是头痛不已,往往以“刁讼”、“健讼”等语斥之,痛恨之情溢于言表。[④]在他们看来,导致词状涌现、讼案增多的原因,除了某些官员的懈怠外,更主要的在于讼师(讼棍)从中教唆。清朝雍正年间广东的地方官员蓝鼎元曾抱怨说,所收词讼中十有八九系讼师在背后教唆,而早在十六世纪晚期,海瑞就曾谴责道,十成讼案中有七到八成是由于讼师在背后虚构其词与兴风作浪。[⑤] 我所感兴趣的是,那些被递交到官府并令其疲于应付的大量词状,如果真得像明清时期的许多官员所说的那样,多是出自讼师之手,那么后者又是从何处习得那些撰写词状所需的特殊知识?还有,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除了“讼师”这样的少数专业人士之外,明清时期的其他普遍百姓通常是无从获得那些有关词状撰写技巧的相关知识?历史事实是否真得如此?

夫马进的研究已经揭示,讼师的业务主要为代作呈词和代理与胥吏、差役的交涉,而其中代作呈词则是他们最重要且最具特征的事务。明清时期的讼师,亦因此往往被官府视为隐藏于状纸背后的真正作者。[⑥] 而讼师究竟是从何处获得那些颇为专业的讼学知识而最终能够娴熟讼事?学界的一般看法是认为当时流传的讼师秘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遗憾的是,往往于此语焉不详。

最近的一份研究指出,诉状范本早在南宋末年就已存在,以教唆词状为“健讼家传之学”与“积习相传之业”的珥笔健讼者,据说都有此类的家传秘本,以至于官府有时可以分辨出所收投状中有“雷同古本”者在,[⑦] 但讼学知识藉由书籍更为广泛地传播开来,则要到讼师秘本从明代开始流行之后。依据夫马进的研究,对后世讼师秘本有着重要影响――甚至被作为明末清初讼师秘本之通称――的《萧曹遗笔》,大约在明代嘉靖年间至万历初年就已开始流传。[⑧] 的确,在明清时期,民间流传着诸多所谓的讼师秘本,即便在清乾隆年间官方严令禁止之后,仍在被秘密刊刻与流传。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大多印刷粗劣,其中误刻、漏刻之处多有,但却包含着诸多实用的讼学知识。讼师秘本之具体内容因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记载着讲述如何撰写词状的文字,并通常附有详细的词状范本以备套用。“十段锦”(或称“做状十段锦”)即属于其中指导如何撰写词状的实用知识,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一般在开篇之处既予收录。明刊本《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在起首处的“霹雳手笔与讼要诀序”中就载有“法门箴规十段锦”,其中写道“一不可混沌不洁;二不可繁枝乱叶;三不可妄空招回;四不可中间断节;五不可错用字眼;六不可收后无结;七不可先律主意;八不可言无紧切;九不可收罗杂砌;十不可妄空扯拽。”[⑨] 此则“十段锦”虽然言语简短,但已经概括出撰写词状所必须注意的要点,而更为详尽的指导性文字则出现在其他讼师秘本之中。

明末翠云轩刊本《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载“做状十段锦”,依次以“书、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的顺序细分为十段内容,洋洋九百余言,其论甚详。[⑩] 而这些内容也同样出现在明万历三十年序抄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与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之中,只有个别字句有些须差异而已。[11] 清人诸馥葆所著的讼师秘本《解铃人语》中所载之“状词十段要诀”,亦与此大同小异。[12] 此种叙述,分明是将做状与撰写时文等同,两者皆须遵守一定格式。在这一点上,明崇祯癸酉年序刊本《新刻法家须知》讲得非常清楚:“状有十段锦,犹时文有破题破承、起挑泛股、正讲后股、缴结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13]

明清时期的状纸一般都以所谓“状式条例”限定字数,[14]以防词语枝蔓,是以做状之人在撰写词状时都必须字斟句酌,尤其是在状纸开篇之时,更是力求扼要醒目。为了满足此种需要,讼师秘本一般均载有所谓“语”,这通常是词状标题的惯用语以及对对方的蔑称,还有文书结尾时的套话,多系四字,间见两字,偶有六字,分门别类,举列甚详。例如,《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上层载“各色语”,下分“吏条语”、“户条语”、“诉条语”等17类200余条。“语”系词状中点睛之笔,如“诉条语”中的“唆陷”、“拨冤”、“飞冤黑陷”、“仇唆诬陷”、“叩天民”等既属其类。另有所载之“续句便要”与“分条珥语”,亦属做状之常用套语(其中“分条珥语”连载于卷一、卷二上层),皆系有效攻击对方的语言:前者下分“官员类”、“吏书类”、“皂快类”等16类90余条,后者包含“惩污类”、“孤幼类”、“产业类”等共30类。[15] 明刊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卷二上层所载之“六条语”、“续句便要”与“分条珥语”,与此同出一辙。《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卷一、卷二、卷四的上层所载之“六科语”、“诉条”与“状语摘要”,亦属此类。清代的讼师秘本对此亦有所载,例如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卷二上层即全系此类。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清代讼师秘本《校正惊天雷》,除以“联语”或“珥语”为名外,还另于“新增碎玉”总名之下,包罗上述部分内容,其体例稍有不同。[16]

明清讼师秘本对词状撰写的影响,最直接有力的莫过于其中罗列了门类众多的词状范本以备套用。明刊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从卷二开始直至卷四终结,在下层中罗列了诸多种类的词状范本,其门类名目详分“争占类”、“盗贼类”、“人命类”、“户役类”、“补遗人命类”、“继立类”、“婚嫁类”、“奸情类”、“负债类”、“商贾类”和“衙门类”,所涉内容之广,几乎遍及日常生活中所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方方面面。并且凡一“告”(呈词)必附一“诉”(诉词),一攻一防,往往一事可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说辞,讼师撰写状纸的圆滑手段亦由此可知。兹举一例以明之:

告打死父命

活打父命事。人命关天,冤当击奏。父田数亩,坐叩豪鳄垓心,节次贪谋,懦父守执不允。厶日蜜哄至家,逼写契券,父据理论,不听,活活打死。哭思夺业伤人,王法大变,骸骨暴露,情惨昏天,誓不戴天,哀哀上告。(击奏,谓当击鼓奏闻,为父伸冤也。鳄,鱼名,众大,能射人影致死,故今比恶人曰鳄。垓心,谓在彼田界内之中央也。)

电劈黑冤事。枭父原将田契典银若干,期满无还,是行理取,不料极恶意白骗,反将病父打死图赖,架词耸告,冤枉弥天,乞台朗烛,反坐难逃,劈冤上诉。(枭,恶声之鸟。言弥,满也。)[17]

《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三、卷四下层,《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卷二、卷三、卷四下层,《新刻法家须知》卷二、卷三、卷四,所载亦皆属此类词状范本。明刊本《法林照天烛》与清刻本的《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新锲法家透胆寒》,甚至几乎全书均是由此类状词构成。其中《法林照天烛》共收词状112纸,各案皆系先“告”后“诉”,再附以“县主批云”等语(按照“告―诉―审”的先后顺序),而《新锲法家透胆寒》全书除作者自序外,其余部分皆为状词,共收180纸。[18]

史料的记载显示,在明清时期,不仅生员代写词状的例子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流棍卜算者”亦能代写状纸的情形。明人余自强曾写道:“……吴楚江浙,写状多出于流棍卜算者之手。各有门类底本,在境外无名之人,以此得钱为生。”[19] 夫马进认为,那些“流棍卜算者”所用的“门类底本”,就是《萧曹遗笔》那样的讼师秘本,并进一步指出,“这些讼师秘本经过改写,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多少会读写一写文章的人都可以使用。生员业余代写文书,当然也可以使用此类书籍。”[20] 讼师秘本的流传对讼学的民间传播之影响由此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是当时人们撰写诉状最直接、最重要的‘教材’”?[21]这个论断能否成立和下面几个问题紧密相关,那就是,在明清时期,除讼师秘本之外,当时民间是否还流传有其他同样载有讼学知识的书籍?如果确实存在,那么和讼师秘本相比,它们的内容和流传范围又是如何?

夫马进曾经点明,讼师秘本中包括语、珥语与文例在内的语言与技术,曾扩大到当时的日用类书之中,例如崇祯十四年(1641年)序刊本的《新刻人瑞堂订补全书备考》卷十八“状式门”上栏刊载的“词状语”与各种《萧曹遗笔》的“语”大同小异,此外,上海图书馆本《萧曹遗笔》中的文例在《三台明律招判正宗》里面几乎全部收入,十段锦用法也几乎就是做状十段锦玄意的翻版。[22]然而可惜的是,他对此仅是略书几笔而已。而夫马进提及的“日用类书”,究竟是怎样的一类书籍?其中所载的内容又在何种程度上受到讼师秘本的影响?遗憾的是,就中国大陆的法律史研究而言,这些似乎迄今都还是相当陌生的论题。[23]

明清时期流传的日用类书,乃是一类将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通俗知识分类编纂而成的世俗读物。由于它们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接近,故而被日本学者仁井田称之为“日用百科全书”,而后为酒井忠夫改以“日用类书”之名,[24] 并为学界沿用至今。日用类书所收的内容均系摘抄汇编而成,却几乎无所不包,天文地理,琴棋书画,婚丧礼仪……甚至连青楼风月亦有专文,堪称是当时百姓的生活指南。其中也收录有大量脱胎于讼师秘本的内容,个别的甚至还在所收门类的目录中直接写上“萧曹遗笔”的字眼,例如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梓行的《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即是如此。[25]

表一:明代六种日用类书收录有词状撰写相关内容的门类目录

书 名 刊 本 相关门类详目

《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刊本 卷廿四 上层:诸般体式(内状词、禁约、分关、文契俱全)

体式门 下层:珥笔文峰(内作状规格、贯串活法俱全)

《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刊本 卷八 忌箴歌;词讼体段法套;附结段尾

律法门 附遗。

(正文中写做律例门)

《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刊本 卷十七 分条语;语呈状;珥笔文峰;体式活套;前段后段;缴段截段。

状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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