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彦:公开死刑资料:联合国的要求以及中国的应对」正文
摘要:联合国各有关机构都要求各国向其提供有关本国死刑情况的资料,还要求各国公开有关本国死刑情况的资料。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公正和有效的刑事司法的要求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国家有义务公开死刑资料。公开死刑资料对于公众有关死刑的意见的形成和改变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一直没有公开有关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等情况的关键资料,这可能是出于国家形象的考虑。在中国已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致力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情况下,公开死刑资料不仅无损国家形象,而且将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对死刑使用情况的监督、正确认识死刑的功能和作用、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众对死刑问题的认识和讨论。
关键词:死刑资料 死刑数据 废除死刑 限制和减少死刑 公众意见
近年,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中国的死刑问题都极为关注,研究者也从各个角度对中国进一步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对于这些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死刑资料的公开问题。中国一直没有公开判处死刑人数和实际处决人数等关键数据,但这种公开对减少、限制和废除死刑具有重要的作用。联合国有关机构曾在一系列的决议和文件中,对公开死刑资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文通过全面梳理联合国文件,评述联合国机构在死刑资料公开问题上的要求和观点,并探讨中国应如何应对公开死刑资料的问题。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联合国有关各国提供和公开死刑资料的要求;第二部分探讨各国公开死刑资料的法律根据和内容;第三部分分析公开死刑资料对减少和废除死刑的作用;第四部分介绍联合国有关报告中记录的中国死刑执行情况,评述中国不公开死刑资料的原因及其利弊,并提出中国公开死刑数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五部分是结论,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中,能否尽早公开死刑数据,是检测中国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努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一、联合国有关公开死刑资料的要求
长期以来,联合国有关机构都要求世界各国公开死刑资料。这种要求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要求各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死刑资料,另一种形式是要求各国本身公开死刑资料。
(一)向联合国提供死刑资料的要求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及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都曾通过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提交有关死刑问题的报告,同时要求各国提供有关死刑的资料以便秘书长编写这些报告。
这种报告制度最早由经社理事会于20世纪60年代确立。1959年,联大通过第1396(XIV)号决议,请经社理事会对死刑问题、有关死刑的法律和实践、死刑及其废除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研究。根据这一决议,经社理事会在1960年通过第747 (XXIX)号决议,请秘书长进行此项研究。据此,秘书长于1962年完成并提交了研究报告。[1]此后,根据类似的联大和经社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又提交了两次报告。[2]1973年,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745(LIV)号决议,请秘书长自1975年起,每5年一次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有关死刑问题的分析报告。据此,秘书长从1975年到2015年,共提交了9次这种五年期报告。[3]这些报告详细叙述了在报告覆盖的5年期间世界范围内的死刑状况,包括废除和保留死刑国家和地区的数目及其变化、[4]保留死刑国家法律中的死刑罪名以及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情况及其变化、各国对死刑问题的研究情况、实施经社理事会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情况(自1995年的报告起)以及国际事态发展(自2000年的报告起)。
经社理事会第747 (XXIX)号决议只是请秘书长编写并提交报告,而没有表明这一报告应依据哪些资料、如何编写。为了获得为编写报告所需的资料,秘书长必然要了解各国的死刑情况。因此,秘书长向当时的联合国成员国以及部分非成员国发出了一份问卷,要求它们提供有关死刑的现行法律和实践的资料。[5]秘书长1975年提交的第一次五年期报告中,附上了向各国发出的问卷。这一问卷分为两部分,共14个问题。A部分的6个问题有关死刑罪名有哪些、是否有某些类型的罪犯不会被处决、哪一级法院可以判处死刑、对死刑判决有哪些救济渠道、在哪些情况下死刑判决可能获得赦免或减刑以及死刑如何执行。B部分的8个问题,有7个有关死刑立法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或计划、是否编写了有关死刑的报告、何时废除了死刑及替代刑罚如何、是否会采用或重新采用死刑、何时重新采用了死刑以及是否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新的研究,有1个问题直接与文本的主题有关:“按年龄、性别和罪名说明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以及被实际处决的人数。”[6]从此,秘书长为编写经社理事会决议所要求的有关死刑状况的报告而向各国发出问卷,并根据对问卷的答复编写报告的做法,就一直延续了下来。
199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通过了题为“死刑问题”的第1997/12号决议,该决议除了呼吁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限制可判处死刑的罪名的数目、考虑暂停处决以期完全废除死刑以外,还请秘书长提交一份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的法律和实践的变化情况的年度增补报告,以补充其提交经社理事会的五年期报告。此后,直到2005年,人权委员会又多次在标题相同的决议中提出了这一要求。[7]根据这些决议,从1998年到2006年,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5次题为“死刑问题”的报告,涉及从1996年到2005年的全球死刑状况。[8]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6年成立之后,在第2/102号决定中请秘书长继续更新有关报告和研究。据此,从2007年到2014年,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8次题为“死刑问题”的报告,涉及从2006年到2014年的全球死刑状况。[9]为了编写这些报告,秘书长同样要求各国提供有关死刑的法律和实践及其变化的资料。
2007年,联大首次通过了题为“暂停使用死刑”[10]的第62/149号决议,该决议除了吁请所有仍保留死刑的国家“逐步限制死刑的使用,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暂停执行处决,目标是废除死刑”以外,还吁请这些国家“向秘书长提供有关使用极刑和遵守保护死囚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资料”,并请秘书长向联大报告该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后,联大又在2008、2010、2012和2014年相继通过的4项标题相同的决议中,同样请秘书长提交报告。[11]根据这些决议,秘书长向联大提交了4次题为“暂停使用死刑”的报告,涉及从2008年到2014年间,联大决议的执行情况。[12]同样,为了编写这些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秘书长向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和观察员发出普通照会,请它们提供相关资料。
然而,各国答复秘书长问卷的情况一直不尽人意。例如,对于秘书长为编写向经社理事会提交的9次五年期报告而发出的问卷,分别有49、74、64、60、63、45、70、56、54个国家作出了答复。[13]如果考虑到在这9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1969-2013年),联合国成员国从126个增加到了193个,可以说,答复问卷的比例甚至一直在下降。对此,尤其值得注意的保留死刑的国家的答复情况,因为这些国家使用死刑的情况是秘书长有关死刑问题的报告重点关注的对象。然而,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或者不作答复,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尤其缺乏有关被判处和执行死刑者数目和特性的准确、全面统计数据;甚至还有一些国家将死刑数据定为国家机密,披露这类数据就将构成犯罪。[14]这种情况使得联合国很难得到有关死刑使用情况的最新、准确全球数据,影响了秘书长报告的价值。
由于在获得死刑资料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经社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很早就允许秘书长在编写五年期报告时利用一切可得资料。[15]实践中,秘书长在编写报告时,会向政府间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发出问卷并使用它们做出的答复,而且还会使用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包括联合国成员国根据人权理事会2008年开始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提交的报告和审议情况,《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向该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设立的有关处决和酷刑问题的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某些普遍和地区性政府间组织的报告,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有关死刑问题的书面资料,等等。[16]同样,秘书长在编写向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及联大提交的报告时,也使用了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17]尤其因为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未能在对问卷的答复中或通过其他正式渠道公开有关死刑实际使用情况的资料,秘书长的各份报告需要更多地依赖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特别是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18]这些资料可能并没有完全如实地反映有关国家的死刑状况,既可能低估也可能高估死刑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公开死刑资料的要求
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以及联大在有关决议中,除了要求各国为秘书长编写报告所需,向联合国提供有关本国死刑情况的资料,特别是有关被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人数的资料以外,还一直呼吁各国公开有关死刑的资料。早在1989年,经社理事会就在第1989/64号决议中促请各国“如有可能,每年公布有关使用死刑的资料,包括判处死刑人数、实际处决人数、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人数、经上诉后死刑被撤销或减刑人数以及给予宽大处理人数”。人权委员会1997至2005年通过的有关死刑问题的决议吁请保留死刑的各国“向公众提供有关判处死刑的资料”,其中2003至2005年的决议还吁请向公众提供有关“任何已计划处决”的资料。联大2007、2008年决议只吁请各国向秘书长提供有关使用死刑的资料,而在2010、2012、2014年的决议中,则吁请所有国家(实际上针对的只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公开有关使用死刑情况的资料,[19]在后两次决议中还明确指出,公开的资料中应特别包括有关“判处死刑人数、死囚人数和已处决人数”的资料。
这些决议之所以要求各国公开有关死刑使用情况的资料,基于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这仍出于秘书长编写有关报告的需要。秘书长的各份报告涉及死刑的很多方面,而死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一个关键方面。如果保留死刑的国家因为某种原因没有直接向联合国提供有关死刑使用情况的资料,但正式公开了这些资料,则联合国有关部门仍有可能从公开途经获取这些正式资料,而不必依赖来自其他的、非正式渠道的资料。但显然,由于向联合国提供有关死刑使用情况的资料也是一种公开,因此保留死刑的国家,如果不向联合国提供这些资料,基本上也不会以其他方式正式公开这些资料,因此呼吁保留死刑国家公开死刑资料的策略对秘书长编写报告基本上没有帮助。但更重要的是第二个原因,即公开死刑资料本身就极为重要,这是下文评述的主题。
二、公开死刑资料的法律根据和内容
秘书长在2005年提交经社理事会的报告的结论部分中,针对保留死刑的国家,认为“有必要重申,如果某些国家仍然保留极刑,它们就对其公民负有一种义务,即以一种透明、负责的方式提供有关按年龄、性别和罪行类别分列的死刑判决数目、被许可的上诉数目以及已执行处决数目的准确、全面的数据”。[20]联合国有关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的第四任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也称,“尽管国际法并不禁止维持死刑的国家作出这一选择,但这些国家有明确的义务披露其适用死刑的详情”。[21]他们都提到了公开死刑资料是国家的一种义务,但都没有说明这种义务的法律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