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论国际法的政治基础

作者:杨泽伟发布日期:2011-12-27

「杨泽伟:论国际法的政治基础」正文

【摘要】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强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一方面,自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的发展时常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另一方面,国际法一经确立就对国际政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在未来的国际体系中,国际法将逐步摆脱强权政治的束缚,作用也会更加突出。

【英文摘要】A mutual strengthening and infiltration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On one hand,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usually restricted by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ince it arose;on the other hand,the international law exerts important influence upo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relationship.The international law will gradually shake off the yoke of the power politics and furthermore its role will also be strengthened in the future international system.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政治;联合国

【英文关键词】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politics;the United Nation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交互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但也是常被忽略或误解的问题。{1}(P6)自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的发展时常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研究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相互关系问题,对于了解世界发展趋势、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建立国际新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法的现实基础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现实基础:即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平等共处。

首先,众多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实在国际法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协作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国际法假定有众多国家的存在。因此,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存在,就不可能有国际法。例如,中世纪欧洲在理论上仍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国家的主权被否定,因而国际法的发展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只有在众多独立国家同时并立的条件下,国际法才能发展。在当今,国际社会已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其文化传统、政治制度也有诸多不同,但在现代国际法上,它们都是主权国家,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上述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最重要的现实基础。

其次,各国间的平等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又一基础。由于各国都是平等共处的主权国家,没有凌驾于其上的权威,在各国之上也不可能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有学者称之为“无政府状态(Anarchy)”,并且认为这种“无政府状态是现代国际法存在的一个必要前提”[1]。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共处表明,在各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垂直”的义务,只存在“水平”的义务。各国之间既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更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因此,国际法是平等共处的各主权国家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是各国相互协调关系的产物,但反过来它又对这种关系起引导、协调作用。

最后,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内在需要。{2}(P6)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Alfred Verdross)曾经指出:“哪里有往来,哪里就有法。”{3}(P16)出于实际的需要,各国自愿形成相互间的交往关系,而这种交往行为又促成了在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普遍共识,从而产生了很多国际法规范,以便尽可能减少国家间的冲突、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否则,整个国际社会就要处于极端混乱的状态,正常的国际关系就难以存在、维持和发展。正如美国列斯金(Lissitzyn)教授所指出的:“国际法可用于防范政府间本可避免的摩擦及对于价值观和资源的损毁。”{1}(P4)可见,国际社会交往的需要决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决定了国际法的生命力。国际法正是通过这种国际社会交往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美国学者科克斯(Stephen A.Kocs)曾在《美国政治学评论》上撰文指出,在国际政治中,各国的外交活动大多是围绕国际法律协定的谈判和执行而展开的,但是,对国际结构所作的理论分析却常常把国际法看成是与国际政治不相关、甚至是不存在的东西,这种状况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实,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有密切的相互关系的。可以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就它们之间的区别而言,首先从概念来分析,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4}(P3)国际政治是指“行为体间围绕权利、权力和利益实施外向决策的活动及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全球范围内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强权与民主、人权与主权、剥削与发展、结盟与不结盟、动乱与秩序等现象和关系的统称。国际政治包含三个方面:运行体系、运行状态和运行机制。”{5}(P49)而有学者则把国际政治做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政治又叫“国家间政治”(Politics Among Nations),通常是指代表不同民族的政府之间的政治,如外交、国家贸易、势力均衡、相互宣战等;广义的国际政治也可叫“世界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是指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作用于这个特殊社会的各个国家的政治。{6}(P7―8)不过欧美国家的学者一般把国际政治视为权力政治。例如,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学说”的创始人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曾指出:“国际政治就是权力斗争……不管国际政治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权力总是最直接的目标。”{7}(P25)而前苏联国际法学家童金(G.I.Tunkin)则认为:“国际政治是不同国家的外交政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8}(P5)

从实践来看,国际实践表明:一般国家对待国际政治问题,主要是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来考虑,而不首先是法律上的是非判断。与国际政治问题相反,一般国家对待国际法问题,主要是从法律上的是非原则判断,而不是首先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考虑。除了上述区别外,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紧密的。首先,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政治关系都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国际关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包括国家间各方面的关系,如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法律的关系,乃至文化的、科学的关系。其中,国际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即国际政治之外的一种法律现象或关系形态;它有其独特的法律主体、法律渊源和制定过程,并对国际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而国际政治关系往往被视为国际关系中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政治力量历来是控制、支配的力量。{9}(P1―2)不过,就广义的国际政治即国际社会各种政治现象的总和而言,国际法或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政治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政治学学者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就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一个方面。”{8}(P6)

其次,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这两门学科的研究领域、研究任务是一致的。尽管国际政治学侧重于国家间政治关系、政治活动的探讨,国际法学则重点分析国家交往的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国家间的政治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因此,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研究领域是相近的。况且,这两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都主要是从国家出发,承担着类似的研究任务,即提供精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为国家制定正确的对外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活动服务,从而最终达到推动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和根本的利益的目的。可以说,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的立足点都是国际社会。

再次,国际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为国际政治学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渊源。由于近代国际法学形成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早于国际政治学,因此,国际法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平共处、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都成为了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一些近代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如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的《自然法与万国法》、宾刻舒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的《海洋的统治》、瓦特尔(Emmerichde Vattel)的《万国法》以及边沁(Jeremy Bentham)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入门》等,都对后来的国际政治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所致力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的繁荣、人的尊严以及社会公正等。{10}(P60)此外,国际法规范是在国际关系中即国际政治范围内形成的。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国际政治产生过影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还明显地体现在国际法的巩固和创造作用。国际法从法律方面加强了由国际政治所确立的国家间关系,同时又为国际政治所形成的新的国际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8}(P7)这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是政治的工具,但同时政治又被期望在法律的框架内变化。”{11}(P108)可见,“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强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1}(P268)“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对于整个国际关系来说,是不容抹杀的现实。”{9}(P4)

三、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的虚无主义态度

现实主义者(Realist)和晚近出现的新现实主义者(Neo―realist)一般都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国际法不过是一种虚构,而与国际政治毫无关系。{12}(P81―84)他们相信:国际关系不过是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所描写的丛林世界,在那里,“强者做其权力所能,弱者受其所不得不受”。{10}(P15)例如,摩根索在其名著《各国间政治》中就极力抨击对国际关系的法律研究方法,认为国际关系只有两项基本原则:“极权政治”和“国家利益”,而国际法是毫无意义的。摩根索有一句名言:“国际政治的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9}(P1―2)总之,以摩根索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和以沃尔兹(Kenneth M.Waltz)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采取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认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

(二)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

事实上,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因此,任何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达成的国家间的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起着重要的影响,并成为国际政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13}(P140―148)具体来讲,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前已述及,由于国际社会固有的特点,主权国家对秩序的明确、急迫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国际法是民族国家为了管制和调整它们各自在相互关系中的行为,以有助于保证有限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或者用我们的语言来说是以有助于确保秩序而创立的一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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