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

作者:发布日期:2007-08-01

「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正文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的诞生之关系入手,比较系统地考 察了翻译出版《万国公法》的时代背景,由《万国公法》带入中国的西方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思想观念以及概念术语,分析了《万国公法》的社会影响,阐述了在遭受西方列强欺凌之下的中国清末社会创立国际法的艰难历程,说明了“弱国无外交”的基本道理。

关键词 万国公法 清末 国际法

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有了国际法, 但学术界的基本看法,都认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的法律部门。 由于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内并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就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进来的。而从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这半个多世纪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以及在此前后中国被迫与西方列强签署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痛苦的(国际法的)实践。

自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帝国开始,中国就一直处于一个统一的国家状态。虽然其间也出现过国家分裂为几个部分(三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的现象,但整个帝国总是被维持了下来,并遵循着支配帝国生存的基本原则“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在帝国统治者的观念中,帝国是无所不包、不可分割的,在世界上无竞争者,也无平等者。它构成一个世界秩序,其参加者之间存在着种种关系,但不是独立国家的关系。 与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在漫长的历史上,中国是“止有‘国’而无‘际’”的。 因此,就没有任何发展国际法的基础。

当然,中华帝国也要与周边地区的国家发展关系,但这一周边地区,在西面和南亚被山脉、沙漠和海洋所隔绝,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社会。这个地区内的国家多数是弱小的;它们在文化上受中国的影响,在政治上以一种特殊关系从属于中国。它们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松懈的国际社会。这就是所谓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

然而,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再也维持不下去了。西方列强用枪炮打开了中国国门,迫使帝国的统治者放下“高贵的”身份,低声下气地、痛苦屈辱地与“西蛮”、“东夷”打交道,订立了一个个不平等的条约。而原来“朝贡”的附属国(如琉球、安南、缅甸、朝鲜等)也一个个离中国而去。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承认割让香港给英国,中国向英国偿付2100万赔款,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港为通商口岸,并在该五个口岸建立英国领事馆,中国与英国官员之间展开交往。 之后,其他西方列强也相继通过同样的手法(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迫使中国与其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7月3日)、《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8月13日)、《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7月5日)、《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5月28日)、《中英中美通商税则善后条约》(1858年11月8日)、《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10月24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1862年3月14日)等。

至1863年《万国公法》翻译出版前夕,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已达24个,从这些条约中获得各种特权的国家有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挪威、德国、葡萄牙、荷兰、俄国、瑞典、美国等11个国家,他们通过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各种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固定的低关税、租界和租借地、使馆区和使馆卫队、驻军、警察、外国人管理海关和邮政、航行、免除直接税、偿付赔款、筑铁路和采矿、发行货币、传教、兴办独立的教育机构等。

正是在上述中国与西方列强签署不平等条约、一步步沦落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的过程中,一方面是清王朝中一些较为聪明者试图通过掌握国际法知识来与西方列强讨价还价,尽可能多地保住其统治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西方的一批政府官员和传教士希望通过在中国传播其国际法思想和制度,让中国遵循他们的价值观和法律规范来行事,不要“乱来”,以维护其在华的特权和利益。因此,近代西方国际法的思想和原则开始传入中国,并于1864年翻译出版了西方国际法的代表作《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一书,译自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P.Matin,1827-1916),于1864年(同治三年)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韪良所创办的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

事实上,早在《万国公法》一书出版前,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就已经开始了将西方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国的工作。 如1839年中英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1785-1850)担任钦差大臣、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时,为了“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获取关于“夷邦”的情报,以停止和取缔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就让他的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的著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将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也译作“滑达尔”,E.De Vattel,1714--1767)的著作《万国法》中的一些章节译为中文。 这些译文后来收录在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一书中, 在当时,曾对林则徐采取坚决的禁烟立场、并与英国商人进行有理有节的外交斗争发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鸦片战争的惨败,以及林则徐的被撤职查办,引入西方国际法的工作没有能够继续下去。

19世纪60年代,在中国活动的西方政府官员和传教士开始了翻译介绍西方国际法的工作。在丁韪良之前,当时在中国海关工作的英国人赫德(Robert Mart,1835--1911)已经将惠顿这部著作中关于使节权的内容译出,供总理衙门参考,以说服清廷派遣驻外外交代表。丁韪良接手此项工作以后,得到了赫德和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1870)的全力支持,遂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译出了全部内容。译稿送给一些高级中国官员阅看,得到赞扬,认为它适合于中国对外新关系的要求。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陈钦、李常华、方师和毛鸿图等修饰润色之后,予以印行。第一版印300本,发给各个省,供地方使用。 从《万国公法》的凡例中得知,当时参加翻译的除了丁韪良之外,还有江宁何思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和定海曹景荣等四人。

《万国公法》的正文前有清政府官员张斯桂和董恂作的序,及七条凡例。在张斯桂的序中,首先阐明了翻译此书的目的:

英、美、法、俄为世界四大强国,但并非天生就强,而是靠自己奋斗。英、法首先开始搞工业革命,搞海运贸易,制造机器,从而迅速崛起。俄罗斯积弱久矣,但通过学习西欧,也迅速赶了上来。美国原来只不过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通过独立战争,实行共和,并妥善处理好了国内外关系,也成为强国。现在地球上不下数十国,能生存下来,都在于遵守盟约,遵循《万国律例》(即《万国公法》)一书。故西方各公使、大臣、水陆主帅、领事、翻译、教师、商人、税务官,均将此书奉为圭臬。“今美利坚教师丁韪良,翻译此书,其望我中华之曲体其情而俯从其议也。我中华一视同仁,……凡重译而来者,莫不畏威而怀德,则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储之,以备筹边之一助云。”

董恂的序也强调了翻译此书的宗旨:“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此丁韪良教师《万国公法》之所由译也。”

在凡例中,译者进一步对惠顿的经历作了介绍,并对此书的书名作了解释:

是书原本出自美国惠顿氏选缮。惠氏奉命驻扎普鲁士首都多年,间尝遍历欧罗巴诸国,既已深谙西今书籍,更复广有见闻,且持论颇以不偏著名。故各国每有公论,多引其书以释疑。端奉使外出者,无不携在案头,时备参考,至派少年学翻译等职,亦每以是书作为课本。

是书所录条例,名为《万国公法》。盖系诸国通行者,非一国所得私也。又以其与各国律例相似,故亦名为“万国律例”。

《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它是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本系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它从框架体系、结构内容、制度原则、概念术语乃至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将西方的国际法移植进了中国,从而对中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万国公法》给中国人带来的首先是一个全新的关于国际法的体系。之前,在清末的一些启蒙思想家的作品如魏源的《海国图志》(1843年)、冯桂芬的《校分庐抗议》(撰写于1861年)中,虽然也涉及到一些国际法的知识,但都只是一些支离破碎的内容。而《万国公法》一书,则比较系统完整地将西方国际法体系带到了中国人面前。从《万国公法》来看,该书有4卷,共12章,231节。

第一卷 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

第一章,释义明源。有本于公义、出于天性、称为天法、公法性法犹有所别、理同名异、大用、公法总旨、公法源流等十二节;

第二章,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有何者为国、君身之私权、民人之私权、主权分内外、外敌致变、易君变法、释自主之义、进贡藩属所存主权、会盟连横等二十五节。

第二卷 论诸国自然之权

第一章,论其自护自主之权。有自护之权为大、以法国为鉴、葡国有争英管制之、埃及叛土五国理之、比利时叛五国议之、他国与闻或临事相请或未事有约盟邦互保、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西(班牙)葡(萄牙)立君英法与闻之等十六节;

第二章,论制定律法之权。有制律专权变通之法、植物从物所在之律、古禁外人购买植物、动物从人所在之律、内治之权、遇案之应由法院条规而断者则不行、船只行于大海均归本国管辖、审案之权各国自秉、四等罪案审罚可及、法院定拟傍行于疆外、审断海盗之例、疆内植物之争讼审权可及、疆内动物之争讼审权可及、以他国法院曾断为准、疆内因人民权利等争端审权可及、断案之法与兴讼之例有别等二十一节;

第三章,论诸国平行之权。有分尊卑出于相许、得王礼之国、得王礼者分位次、互易之方、公用之文字、君国之尊号、航海礼款等七节;

第四章,论各国掌物之权。有掌物之权所由来、民物亦归此例、民物听命于上权、权由征服寻觅而来者、管沿海近处之权、长滩应随近岸、捕鱼之权、管小海之权、大海不归专管之例、疆内江湖亦为国土、同航大江之例等16节。

第三卷 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

第一章,论通使。有钦差驻扎外国、何国可以通使、国使等级、信凭式款、全权之凭、训条之规、牌票护身、莅任之规、延见之规、交好礼款、国使权利、纳税之规、路过别国、礼拜不禁、领事权利、国使卸任、召回国使等二十四节;

第二章,论商议立约之权。有盟约款式、约据章程、擅约准废、谁执定约之权、因约改法、被逼立约、恒约不因战废、常约存废、保护之约、合兵之盟、立约助兵、相护之例、交质以坚信、中保之例、主持公论之学等十九节。

第四卷 论交战条规

第一章,论战始。有用力伸冤、强偿之例、战前捕物二解、定战之权、公战之权、战有三等、宣战之始、敌货在我疆内者、敌物在疆内者不即入公、债欠于敌、与敌贸易、合兵之民通商敌国、不可与敌立契据、敌民居于疆内者、西人住于东土者、商行设于敌国、身在敌国行在局外、敌国土产属地主时即为敌货、领照于敌国等二十三节;

第二章,论敌国交战之权。有害敌之权至何而止、互换俘虏、何等人不可杀害、敌人之产业、抄掠敌境、水陆捕拿不同一例、何人可以害敌、船无战牌而捕货者、民船领战牌者、被捕之货可讨与否、夺回救货之例、审所捕之船归捕者本国之法院、局外之法院审案、领事在局外之地者不足断此案、守信于敌、停兵之约、停兵之权、自何时遵行、停兵期满复战、投降约款、护身等票、凭照与敌贸易等二十八节;

第三章,论战时局外之权。有解局外(中立)之意、局外之全权、局外之半权、局外之权被约限制、在局外之地不可行战权、经过局外之疆、沿海辖内捕船、追至局外之地而捕者、借局外之地招兵备船即为犯法、局外之船于大海如何、战时禁物、封港犯封、局外者借敌人之兵船载货、局外之船借敌人之保护可捕拿等三十二节;

第四章,论和约章程。有谁执和权惟国法所定、立和约之权有限制、和约息争、和约自何日为始、犯条悖约、和约争端如何可息等八节。

以上由《万国公法》所开启的国际法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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