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澎: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

作者:发布日期:2009-09-12

「刘澎: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正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各个领域的改革进程并不平衡。在宗教工作领域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进程相对滞后,许多旧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全球化的发展,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就全国而言,宗教信仰者的人数越来越多、宗教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在宗教管理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比例严重失调,宗教方面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却是不争的事实。宗教内外不同层次、不同性质、错综复杂的矛盾与问题经过长期累积,已经演变成了党和国家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挑战。尽管近年来国家一再加大对宗教管理的投入,但现有宗教管理体制低效、僵化、无力应对宗教方面问题的被动状况,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在少数地区,宗教因素往往又与民族问题和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例如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尽管主要不是宗教问题,但宗教作为一个因素,在这些事件中无疑起着巨大作用。宗教,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中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一种客观存在,在可预见的未来,其作用只会日趋重要,因此,为了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我们非常需要把宗教作为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从战略上予以考虑,拿出一套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根本解决办法。

一、定性与定位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基础

处理任何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性质。宗教在我国社会中究竟应该处于何种地位、宗教问题在我国究竟属于何种问题,这是研究宗教与宗教问题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如何看待宗教及其功能、作用的问题。

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和宗教组织在中国社会的地位、作用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许多人对如何科学、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如何看待宗教,看待现阶段宗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并不完全清楚,甚至完全不清楚。

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传统解释,宗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不是中性的,当然更不可能是积极的。宗教之所以至今在我国仍然被认为是一个高度“敏感”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问题,许多人一提宗教就紧张、就害怕、就联想到“敌情”,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宗教的基本看法还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观念上没有走出把宗教定性为社会消极因素的误区;宗教问题被严重地泛政治化,因而在涉及宗教问题时,人们总感到有某种风险,总是倾向于一种防范、限制的心理。这样当然不可能对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问题做出科学的定位。

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国家将宗教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因素,不承认宗教具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功能,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和谐关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客观地看待宗教和宗教功能,在指导思想上解决好国家对宗教的定位问题。对此,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胡锦涛对宗教及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明确表述,清楚地说明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共,非常重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希望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然而,由于缺乏对宗教问题的相应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政策,加之传统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如何看待宗教,如何对其定性、定位的问题。例如,宗教问题应该看成是信仰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群众的信仰选择应该是公民权利问题还是意识形态问题?宗教信仰者的宗教实践(活动)应该是文化问题还是公共安全问题?宗教内外的各种矛盾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社会中共有的普遍问题还是中国才有的特殊问题?宗教问题的性质主要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宗教发展迅速的原因主要是内因还是外因?是社会、经济、文化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宗教问题在中国是个别地区、个别人的问题还是具有普遍性的群众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各方认识很不一致,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又直接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面貌及其影响社会的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态与相互关系极为复杂,有时甚至是相互交错、兼而有之。因此对于每一个问题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简单地从概念出发,一概而论。但如果对宗教的根本认识缺乏科学的态度,就会在实际工作上表现为宁“左”勿“右”,习惯性地将宗教作为社会消极因素对待,而不是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把宗教看成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把宗教组织定位为“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

回顾中国过去六十年的历史,如果我们从建国开始就能对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就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样子了。总之,对宗教的认识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必须从转变认识开始。一些学者认识到如果宗教在中国社会中至今仍然是一个“敏感问题”,执政党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现实中仍然无法落实。为此,他们大声疾呼要为宗教“脱敏”。笔者认为,为宗教“脱敏”的最好办法就是重新对宗教进行定性,除去附加在宗教身上的太多的政治色彩,同时提出一套相应的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把对宗教的正确认识落实到政策层面、管理层面。至于对宗教本质与理念的认识,即有神与无神的问题,应将其看成哲学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只有从思想认识上解决了怎么看待宗教的问题,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才能有一个理性的前提与基础。

二、政教关系是中国宗教问题的核心

解决了对宗教的定位,仅仅提供了解决宗教问题的基础,真正需要面对的是宗教方面如何理顺关系的问题。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例如宗教内部、宗教与非宗教、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即所谓的“政教关系”。政教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影响和决定宗教方面其他关系的根本因素。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教关系如何,不仅关系到宗教在该国存在的方式及其作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所有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在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长远战略时,都不能不考虑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了,双方关系和谐了,宗教就可以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反之,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宗教方面的问题,不论如何复杂,说到底,都是政教关系问题直接、间接的反映。因此,解决中国宗教问题,必须紧紧抓住政教关系这个关键。

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形形色色,但主要的模式不外乎四种:政教合一型(政教一体)、政教分离型(政教二元)、国教型(宗教高于世俗政权)、国家控制宗教型(世俗政权高于宗教)。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我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由政府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通过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控制。对社会中涉及宗教的问题,主要是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宗教信仰者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活动。这种体制是1950年代仿照前苏联宗教管理的模式确立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宗教型”。在这种政教关系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二元主体,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宗教团体的生存、发展也被纳入国家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宗教方面的一切成败得失兴衰荣辱供给需求都与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与利益密切相连;宗教团体听命于政府,政府保证宗教团体的政治地位与生存需要,二者犹如过去大家熟悉的国营企业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管理模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顺利地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巨大变化,经济领域内传统的政企不分,国家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模式早已不复存在。然而,在宗教领域内,1950年代确立的“国家控制宗教型”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一以贯之,并未改变。现有管理体制的特点仍然立足于对宗教的行政控制(所谓“政主教从”,政教不分)、国家通过管理体制扶持某种宗教或教派、打压另外的宗教或教派,将宗教政治化、工具化、附属化的色彩十分明显。

那么,这样一种宗教管理模式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呢?列宁曾经明确说过,“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国家教会,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显然,从政教分离的角度看,“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并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

在实践上,现有宗教管理体制是否能很好地适应今天宗教方面面临的复杂形势,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从现实结果看,现有政教关系的模式与宗教管理体制基本上不能适应今天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实际效果与有效性令人失望。究其原因,就在于过于强烈的政治功利目标与官僚化的行政管理模式,破坏了政教双方相互尊重合作的互信基础,政府对宗教的行政管制导致了信教群众的逆反心理,最终使管制流于形式,丧失了群众的支持。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组织在人事、财务、教务上的操纵控制,使各级宗教团体日益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严重脱离信教群众,几乎变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与延伸,大大降低了宗教团体的“神圣性”(宗教性)。信教群众的不满与失望最终加剧了宗教内部的离心与分裂倾向、刺激了宗教在管制体系外的发展。六十年来,无论政府管理部门的动机如何,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结果基本上是促进了宗教在全社会的发展(各教都在发展,其中尤以基督教、佛教为甚,其次是各种民间宗教、民间信仰);加剧了宗教内部的分裂(基督教中未被政府认可的家庭教会正逐步由秘密转为公开,由农村转入城市,成为在数量上、质量上都可与三自教会抗衡的力量),加大了民族地区宗教信徒与政府的对立(新疆部分地区伊斯兰教教徒、藏区部分地区藏传佛教徒),助长了某些基层宗教场所过度追求金钱的商业化倾向与内部管理的混乱(如部分佛教寺庙内部的失序与腐败)。

同时,为了维持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国家不得不持续动用巨额资源,投入到与所谓“非法宗教势力”的长期斗争中而不能自拔。斗争的结果除了有利于维持宗教管理部门的存在之外,对体制外宗教势力根本无法起到遏制效果。更严重的是,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缺乏群众基础与社会认可,从未得到过教内教外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在正当性方面的强力支持。政府在宗教领域内既当“裁判员”、“教练员”,又当“运动员”,这种政府角色的错位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与信用的过度透支,使政府逐渐失去了自己作为超然于宗教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调节者的中立地位,失去了手中原有的在整体上影响中国宗教发展的主导权。在政教双方的力量对比上,表面上宗教方面非常弱小,是应对政府管理的守方,但其后面却有人数庞大的信教群众,随时可以发动“防守反攻”;政府方面虽然掌握着各种资源,表面是非常强大,实际却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尽管游戏仍在继续,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控制宗教的成本越来越高。

上述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中,有一点应该特别说明的是,中国的政教关系中,代表“宗教团体”的一方实际有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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