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

作者:吴理财发布日期:2015-01-11

「吴理财: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正文

[摘 要] 文章从建构论视角来探讨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认为不存在普遍的、超历史的农民行为逻辑,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由“国家-社会”具体地建构的。

[关键词] 农民行为逻辑;国家与社会;建构论

讨论中国农民行为逻辑,不得不首先提到费孝通、梁漱溟两位大家,费孝通认定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农民的行为逻辑是“自我主义”[1]24-30;梁漱溟从“伦理本位”出发,认为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是“互以对方为重”的利他主义[2]81。有的学者认为两人所论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两人观点相互补充、互为印证,有的学者认为两人意见相左;在后一种看法中,有的欣赏费孝通的观点,有的赞同梁漱溟的意见,有的认为二者皆有偏差。例如,廉如鉴、张岭泉认为,“‘自我主义’有低度社会化之嫌,‘互以对方为重’则有过度社会化之嫌”[3]。还有一些学者试图在费孝通、梁漱溟各自论点的基础上加以修正,提出自己的见解。例如,郭星华、汪永涛认为,传统社会农民的集体主义行为取向是家族集体主义,它以村落社区为单位,遵循着“互以对方为重”的行为逻辑[4]。赵晓峰认为,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是“以群为重、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义,以农民认同的“大私”单位为界限,其内遵循个体利益服从群体利益的整体主义行为逻辑,其外则遵循截然相反的特殊主义的陌生化的人际交往逻辑[5]。

在确立传统社会中国农民行为逻辑范式的论述基础上,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跟传统时期比较,郭星华、汪永涛人民认为,公社时期在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直接隶属于国家之下的集体,集体之外既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它与伦理本位的集体主义行为逻辑存在“表达”与“实践”的矛盾;在后集体化时代,随着国家权力从集体退出,以及外部市场经济的影响,农民的行为逻辑转变为伦理本位的个人主义。他们同时也指出,伦理本位的价值取向与个人主义的行为取向既存在相互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冲突,关键在于行动者对“私域”范围的界定是否一致[4]。

农民的行为逻辑基本上是建基于对“公”、“私”的认识基础之上。有学者甚至认为,人们行为的深层逻辑就是私利或私域的逻辑。因此,在讨论农民的行为逻辑时大多论及农民的公私观念,或者从公私观念出发来论述农民的行为逻辑。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对于“公”与“私”的定义,人们向来是随着社会处境的不同而因时因地变动的,没有一个固定、明晰和统一的界限。“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1]30。费孝通对农民的“私”大抵持批评的态度,“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沾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他也承认,“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1]24。梁漱溟认为,由于中国人缺乏类似于宗教的、阶级的、民族的团体组织,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6]193。杨国枢将中国人这种家族重于个人的倾向称之为家族集体主义[7-8]。以致林语堂将这种“系心于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此种只顾效忠家族的心理”称之为“扩大的自私心理”[9]。近代以来,关于中国人或农民“私”的论述及批评还有很多,严复、梁启超、孙中山、晏阳初、鲁迅等均直陈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人各怀其私,如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这是落后挨打的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论述中,有的强调公私的相对论或处境论,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关

系)格局或在不同的社会情景之中,人们对公私的界定是不同的,公私的实际界限随之伸缩、游移;有的则从本质主义上进行论述,认定中国人或农民本质上是“自私的”,虽然在道德价值上主张立公灭私、崇公抑私但在生活实践中却是“各怀其私、各行其私、各是其私”[10]。

这种本质论的论述严格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关注私利未必就是中国人或农民的本质属性,诸如“理性人”、“经济人”、“公地悲剧”、“搭便车”等论述也常常见之于西方学术研究之中,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人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1]48。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人们“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也有许多讨论。有学者认为这是道德与政治在公私关系上的错位所致,乃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大公”的理想境界依赖君主专制这一“大私”的方式实现,由此造成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公私两无”(即理论和现实脱节)的尴尬局面[12]。赵晓峰则认为这“是由公与私的伸缩性引发的认知上的悖论,而不是一个普遍的实践中的悖论”,“认知上的公私悖论现象的产生更多是由于脱离了实践的场域,抽离了时空,过于期待能够在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层面上寻找到一个普遍性的本质主义和实体主义的认识论范式所造成的”。于是,他主张“将农民公私观念的讨论放到村庄这个特定的场域中,放到对农民日常行为逻辑的考察中”[5]。两相比较,前者主要是从宏观上进行论述的,后者强调村庄微观视域的考察。

于此基础上,也有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人或农民的公私观念的变迁。许纪霖认为,自晚明开始,大我不断世俗化,从天理、公理、人类、社会到现代国家,一一解体,小我逐步失去了大我的规范,从而表现出杨朱式的个人主义[13]。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也视明末清初为中国人公私观念的重要转折期[14]。与一些历史学家相对精致的分析不同的是,大多社会学者往往将中国社会简化为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时期分别进行论述。例如,邱梦华认为,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经历了这样的历史变化:传统时期的公私相对、有公有私;再分配时期的崇公抑私、公私模糊;转型时期的强私弱公、公私分明。她还指出,当前农民由于过于强调眼前的、狭隘的家庭私利而不能合作起来[15]。

综上所述,在论述行为逻辑的时候,有的是从规范角度来论述的,有的是从实践角度来论述的;有的说的是“事实的公式”,有的说的是“应该的公式”;在论述传统中国社会时,有的单以儒家的典籍来阐述,有的却是综合百家之说;有的是从泛化的“中国人”来说的,有的直接论及“农民”。

而且,现有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讨论大多以描述性论述为主,较少去解释农民行为逻辑及其变迁的“背后逻辑”――是什么使农民这样做而不那样做,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何有如此不同的变化。间或有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解释,要么过于宏观,试图从道德价值与社会(政治)实践的分离与错位中寻找原因;要么过于微观,把农民的行为逻辑放置在家庭、宗族或村庄等基本社会行动单元中进行理解。笔者认为探讨农民的行为逻辑的“逻辑”,最好将宏观和微观的分析结合起来,放置在“国家-社会”关系架构中进行审视。

一、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还是选取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时期进行论述。在传统社会里,尽管皇权无远弗届,皇帝宣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但从总体上而言,那时的“国家”权力仍然比较弱,皇权的统治在基层社会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在这种状态下,农民的行为逻辑更主要的是受社会结构的影响。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或想象是多种多样,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想类型”是梁漱溟的“伦理本位”构型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所谓“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梁漱溟认为:“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间相互关系,而忽视社会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这是由于他缺乏集团生活,势不可免之缺点。但他所发挥互以对方为重之理,却是一大贡献。这就是: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非惟巩固了关系,而且轻重得其均衡不落一偏。”[2]84 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注重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因为“社会”并没有结成一个有力的“集体”,外在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整个社会秩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之上,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由儒家的伦理(譬如,互以对方为重)加以规范;儒家同时又强调个人的自身修养,将这些伦理道德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恰如余英时所论,“儒家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即个人的价值自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伦秩序。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层次又是一以贯之的,人伦秩序并不是从外面强加于个人的,而是从个人这一中心自然地推扩出来的”[16]215。按照这一逻辑,人们只要遵照儒家的伦理道德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的秩序就会自动地生成。儒家的伦理规范基本上是从家庭关系中推衍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比拟为一种家庭关系,整个“社会”也被建构为一种类家庭结构。因此,儒家“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因此,在梁漱溟看来,传统时期的中国人或农民的行为逻辑就是家庭伦理的逻辑。

这种“伦理本位”的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十分少见,极有可能是儒家设想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与梁漱溟不同的是,费孝通则是“以‘己’为中心”构建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他认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27。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26。对于费孝通而言,“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1]28。

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描述中,有几点值得注意:(1)“以‘己’为中心”,自己是人们界定群己、人我界限的惟一“坐标”;(2)圈层结构,“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社会关系是相对的或处境化的,“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圈子”是随着不同的社会情境而游移不定;(4)这种因时因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不是平等的。概而言之,“差序格局”的实质是费孝通所说的“自我主义”,这也是传统乡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

费孝通关于“公”、“私”的讨论,也建基于“差序格局”的认识基础之上。他认为,“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因之,如果我们要讨论私的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提出来考虑一下了。”[1]25 费孝通称西方社会格局是“团体格局”,像“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中国社会格局是“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1]30。而且,“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所以,“为自己可以牺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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