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到奴役之路》第九章:安全与自由

作者:哈耶克发布日期:20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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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自由――海耶克教授著《到奴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Hayek)之第九章

译者的话

社会主义一经实行,则整个社会会变成一个单一的机关,和一个单一的工厂。在这单一的机关和工厂里,所实行的是同工同酬。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政府是唯一的雇主,那末,谁要反对这一雇主,他就得准备慢慢饿死。古老的原则是说:不工作者不得食。可是,时至今日,这个原则却为一个新的原则所代替:凡不服政府者,即不能得食。

安全与自由

许多人往往认为,经济安全,像虚拟的“经济自由”一样,是实现真实自由之不可少的条件;并且更较公正。这种看法,在一种意义之下,是真的,而且颇为重要。凡不能确实自主自立的人,其心灵很少能够独立,其人格亦难发挥何种力量,但是,我们必须弄清楚,在这种场合,所谓“经济安全”这一名词,其意义之含混,较之大多数其他名词,或尤过之。正因如此,一般人对于经济安全的要求,可能就威胁着真正的自由。(可见语意是否清楚,与实践利弊底关联之大,此理不独于经济为然。同样,世之不明语意学Semantics而高谈“文化”与“哲学”者,鲜不制造胡涂语言。以胡涂语言临胡涂界域,岂有不越弄越胡涂之理?――译者)的确,当着我们把经济安全一词底意义看得绝对狭隘时,那末,我们为经济安全所作的奋斗,并不能增进自由的机会;恰恰相反,这类行动反而会重大地威胁着自由。(对极了!――海光)

我们现在开始讨论的时候,最好将经济安全分作不同的两个种类:第一、有限度的经济安全。所有的人都应该得到这种经济安全。在这种经济安全之下,谁都没有特权可言,大家只能满足合法的物质需求。第二、绝对的经济安全。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得到绝对的经济安全,而且这种经济安全不应视作一项特权――当然,除了少数特殊例子以外;例如,法官可以享有绝对的经济安全。在自由社会中,最重要的事,便是各人底经济完全独立。上面所列举的两种经济安全是具有不同的作用的。第一种经济安全,可以抵抗严重的物质贫乏;第二种经济安全,是规定生活水平,或者规定一人或一个团体与另外一人或一个团体之相对的生活地位。或者,简单地说,前种经济安全乃保障各人最低限度的收入之安全;后种经济安全乃规定一个人所应享的特殊收入之安全。话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经济安全之间的区别,与下面所说的两种经济安全之间的区别,大部符合。有一种经济安全,可以给市场制度以外但却对于这种制度有所帮助的一切人以经济维系。另一种经济安全,只能维持一部份人底利益;而且这一部份人底经济安全之获致,只靠着控制市场,或者消灭自由市场。(所以,如果说自由竞争不够经济公平,那末控制经济则是以人为的方法造成更大的经济不公平。――译者)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大家获致了一般的财富水平,那末,我们便得到第一种经济安全。我们想不出任何理由来说,在这样的社会中,我们也可以在不危害普遍自由的条件之下,不能保证所有的人得到这种经济安全。当然,至于我们大家应该得到经济的安全之精确的标准是些什么,这是有许多困难问题的。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人特别信赖社群。这些人是否应该像其余的人一样,也无限制地享受同样的一切自由,这是一个特别值得讨论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如果我们不小心处理的话,也许会产生严重的政治问题;也许甚至产生危险的政治问题。当然,无论怎样,最低限度的食物,住宅,衣服,换句话说足够保持健康和维持工作能力的经济条件,是应能确实保证给予每一个人。

在人生的过程中,我们常可遇见许多困厄的事件。这类事件,其来也恒起于不意之间,于是很少有人能够应付裕如。如果有人以为政府不应协助私人解决这类事件,我们实在是想不出任何理由。假定我们碰上疾病与意外之事,并且想要避免它,或努力克服它所产生的恶果。在这种种情形下,如果政府予以协助,并不见得一定会削弱我们在这些事情上努力底程度,也不见得会妨害我们底基本自由。事实上,对于这类底情况,我们极其需要设立一种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

时至今日,有些人想保存自由竞争制度;有些人则不同意自由竞争制度之下的某些细节,而想别立制度来超过自由竞争制度。关于这些问题,有许多细节尚待讨究。不过,无论怎样,在目前所用社会保险制度的名义之下,采用了许多计划与方法;而这类计划与方法使用起来,可能使自由竞争日趋失效。但是,从原则上来看,政府借着这类方法给个人以较多的经济安全,这与个人自由之保持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冲突的。同样,如果籍政府底力量来帮助私人免于像地震与水灾这类的灾祸,个人底安全固然因之而增加,但也无妨于个人自由。假若只有靠集体行动才可减免灾害而个人则无能为力时,那末,毫无疑问,这样的集体行动是应须采取的。(可见集体行动并非在一切情况之下有害。问题主要在把集体行动看作目标还是看作手段。如果把集体行动看作目标,那简直是现代的人为灾祸。如果把集体行动看作一种手段,那末也得明文规定集合人众底方式以及所须从事的种类。如其不然,三弯两拐,也很容易变成极权统制。“集体”与“极权”,乃如影随行之两亲家也。如遇保障自由,吾人得随时防制二者之结合。――译者)

有人常说及经济行为之一般的波动,以及这种波动一再引起大量失业现象。关于这类问题,一直引起广泛的论战。这些论战,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严重的和最紧逼的问题之一。虽然,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在好的意义之下的许多计划行动,但是却不需照着许多人底想法,拿别的制度来替代自由市场制度。有许多经济学家希望在货币政策范围里来求此问题之最后的解救。这种解救办法,与十九世纪自由主义不相冲突。另外有些经济学家相信,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以高度的技巧大规模地调整公共事业。这种办法,也许会严重地限制自由竞争制度;并且,在实验这种办法时,如果我们要使一切经济活动免于日趋倚赖政府之管制与津贴之弊,那末我们就得寸步留心。不过,照我看来,这种办法,既非解决对经济安全之威胁的唯一办法,又非有成功希望的办法。谈到这里,我们底讨论就归到一个重点:在任何情形之下,我们一方面要采取种种措施来防御经济波动;可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得设法防制这些措施,使之不致引起那些威胁自由的计划。(这也须在一民主的建构上才有实行之可能――译者)

我们不难看出,有许多经济安全计划足以徐徐危害自由。这种安全计划所要实现的经济安全,实在是另一种经济安全。这种经济安全计划,系为了保障少数人所不应享受的特权。在这种经济安全计划之庇护下,有许多人底享受和收入,在自由社会中,是不配享有的。(所以,在自由世界以外,高谈“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多为官方。这与强调“计划教育”,如出一辙。“计划”一词,只是文饰的字眼而已。一究其实,不过是蛇缠蛙罢了。统治机构借着“计划”把社会缠着动弹不得,供其徐徐吞食。“计划教育”则为蛇口里放出的毒液。贻祸百代!――译者)他们底享受,在自由社会中,得不到道德上的证明。而这种道德上的证明,又与自由竞争制度是不可分的。认真说来,像这个样子的经济安全之要求,不过是要求酬报底另一形式而已。这种酬报,系由其主观的功绩而定,而非依各人底努力所产生的客观价值而定。(译者按:在泛政治主义的建构之下,经济安全,更明文地作为政治酬报之一。例如,共产党徒在所谓“革命成功”以后,一切衣、食、住、行,甚至配偶,都由“组织上照顾”。“高级官员”,更是享受超凡。在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中,这些人配吗?一点也不配。因为,他们只会阴谋、捣乱、煽动、破坏、呼口号、讲符咒、搞组织。这些玩意,在自由社会中,一点价值也没有。大家避之有若蛇蝎,谁还会予以酬报?但是,从共产组体看来,这些玩意,大有政治价值,所以干这些玩意的人得到经济安全作为酬报。)

在各人得以各依自己底志愿从事行业的任何制度中,各该行业内各人所得酬报,系依其工作对社会其他分子的用处而定。即使他们底酬报与主观所要求的功绩无关,也是如此。大致说来,我们工作所得酬报往往依努力之程度而定;可是,并非在一切形式的社会中皆系如此。吾人需知,在许多情形之下,某种行业,或专门技术,其用途系依不能预见的情境而定。在这样的社会,我们底努力之酬报为何,颇不易定夺。如果某种发明新出,并对社会其余部分的人大为有利。但是,这样一来,却使科学训练极好的人原有的高强技巧立刻失去价值。在这种情形之下,此人处境之悲惨,实不难想象。过去百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类事件。有许许多多人底发明,曾煊赫一时,影响着千千万万的人;但时过境迁,后来居上,便显得黯然无光了。

在社会上,如果一个人并没有犯什么错失,但其收入锐减,而且因而陷入失望的深渊;即使他工作勤苦而且技术优异,他还是不能逃出这种厄运。这类情况,无疑是我们底正义感所不许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受苦难的人之需要,合法利得之保障,如由政府来协助解决,当然会获得大多数人底同情和支持。政府之采取这类行动,不仅保护了生活艰困的人,并且助使他们继续得到从前的收入;同时又保障他们,使他们免于因市场波动而遭受损失。

吾人须知,即使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业,并不足以保证他们底收入稳定。如果政府设法保证这些人底收入稳定,那末他们底收入之稳定就变成一项特权了。而此项特权之获得,难免建立于他人底损失之上。这样一来,他人底经济安全便为之减少。如果我们希望大家获致收入稳固不变之安全,那末只有在选择就业时牺牲一切个人自由。这是一件显而易见的事。不过,这件事只是常常被当作一项理想来看待,并没有认真地全面尝试过。在一般情形之下,许多人以枝枝节节的办法来获得这种安全,即从这一部分做到那一部分。结果,大家所得到的这种安全,是枝枝节节,顾此失彼的。这么一来,难免有一部分人得不到安全,而暴露于风寒之下。暴露于风寒之下者,其不安全,必与日俱增。这样发展下去,我们为安全所需付予的代价时常增加,而安全之需要也就日趋迫切。驯至到了后来,支付任何代价以求安全,亦在所不惜;即使付出自由的代价,也在所不惜了。(由此可知,在这样的情境以内,宝贵的个人自由可能于不经意之间溜走。真是危险!――译者)

在人底社会中,许多人底用处系起于那既不能预见又无法控制的情况。这些人底用处是须受到保障的。因为,如果不予保障,便会遭受损失。可是,在另一方面,又有许多人底用处也是由同样的情况而得到。但是,他们却常常没有受到相同的保障。在这样的对比之下,这两种人所得到的酬报,与他们底实用价值便是毫不相干。于是,酬报之给予,及其价值为何,全凭官方底看法而定。官方认为一人应作什么,他底动机是好是坏,乃决定酬报之条件。

我们必须明白,官方作这些决定,大部分不过是行使专断权利而已。运用专断权利底结果,必至同工者不得同酬。如果同工者不得同酬,那末就不复能激励大家作有益于社会之事,甚至使各个人不能判断作什么事才会招惹官家底麻烦。(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只要官方实行专断权利――什么事都是自作自主,则地无分东西,结果都是如此。在官方底专断权利束缚之下,人人如坠入蛛网之蚊,动弹不得,做任何一件小事都是碍手碍脚的。如果说这个样子的社会真会发生什么力量,来从事什么大的作为,那等于说月亮光会晒死人!――译者)

金钱方面的酬报和惩处,与各人主观的功绩没有必然的关联。任何社会常需变更不同行业的人之分配情形。但是,这种变更,如不复能藉金钱方面的“酬报”或“惩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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