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桦:西方自由主义之父洛克

作者:江宜桦发布日期:2010-02-22

「江宜桦:西方自由主义之父洛克」正文

自由主义是影响现代西方社会最为深远的一种意识形态。这并不是说大多数现代西方人都信奉自由主义,而是指西方社会的建构原则主要出于自由主义的理念。在西方各国政府的施政中,或是人民的日常生活里,我们固然可以察觉出许多与自由主义信念矛盾的地方,但是就一个政策或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基础而言,自由主义仍然是最理直气壮的论辩依据。譬如,美国社会中种族冲突的事例始终不断,但是法庭上或全国性舆论鲜少出现否定人类生而平等的声音。英国政府向以现实主义为其外交政策的指导纲领,但是当鲁希迪(Rushdie)因写作《魔鬼诗篇》而遭到伊朗回教领袖的通令追杀时,英国政府仍得硬起头皮以二十四小时警力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其理由无他,只因西方民主国家必须维护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思想言论自由 ―― 这些都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一个政府容或由于疏忽或力绌而未能实践之,但它们却不能从原则上否认之、放弃之,此所以我们称自由主义为西方现代社会的建构原则。

事实上,自由主义不仅为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社会构成原则,它也逐渐扩散全球各地,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文化。以台湾为例,如果不是因为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传播,我们今天恐怕还会以「国情不同」继续镇压所有批评政府的言论与集会,继续维持国代立委不必改选的「动员戡乱」体制。如果不是因为民间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极力反对,我们早就成了全世界第一个拥有万能国民卡的百姓,让自己的身份认证、就医记录,连同买卖消费与入出境次数,一起交给政府及发卡公司保管运用。自由主义在台湾的社会基础当然十分薄弱,然而若非这点薄弱的基础,我们不会看到万年国大的退位、民进党的成立、报禁的解除、一贯道的合法化,当然也无法想象高中女生终于可以留长发、李登辉会打扮成圆桌武士、以及一群公娼竟然能够天天上电视新闻、直接间接造成阿扁市长的连任失败!

当然,以自由主义为构成原则的政治社会,不一定就是人人称羡的社会。无论在西方或台湾,自由主义也经常是人们指责社会弊病时归咎的对象。有人认为自由带来放纵,所以二十世纪下半叶才会有那么多磕药飚车、见人就砍的男女。有人认为人权保障太过,所以盗匪强梁才会横行无忌,鱼肉乡里。看不惯奇装异服、同性相交的人痛恨自由主义的多元宽容,同情劳工处境的基进人士则指责自由主义私有制所造成的贫富不均,以及资本累积过程的剥削本质。这一切的一切,都跟自由主义的扩散有关。自由主义因此不只代表一股改革进步的力量,同时也具备颓废败坏的因素。

然而究竟什么才是自由主义的真实面目呢?有兴趣提出这个问题的读者大概会同意:最好的办法是从西方自由主义的源头开始审视,除了探求它的原型,也仔细观察它的发展。如果我们能从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身上,读出他(她)们的关怀与意旨,也许我们就可以理解自由社会的本质,替自己找到一个安身立命的定点。如此我们或许不会再困惑于自由的召唤与诱引,而坚定地为自己的主张辩护。著名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曾经说:「如果一个人缺乏勇气去澄清自己的终极立场,转而用软弱的相对主义论调减轻这个义务,那就是在规避智性诚实这个平实的职责」。我想:愿意透过亲炙原典来理解自己的问题,忍受原典文字的煎熬,并以分享思想的盛宴为乐的人,才是韦伯眼中智性诚实的人。

我希望上面这些迂回的开场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我们要阅读洛克的原因。洛克(John Locke)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也是英国启蒙运动的先锋。他的年代虽然距离我们有三百年之远,但是他的思想却无所不在地影响着我们居处的社会。在自由派知识分子反对政府发行电子国民卡的隆隆炮声中,我们听得到洛克对有限政府的呼吁;在废娼复娼两派人马交战的刀光剑影中,我们窥见洛克诠释人身自由的立场。当然洛克不能预见现代社会的各种挑战,也未必赞同今人运用其自由主义思想的方式;但是他的创见,再加上其后鲁索、康德、托克维尔、密尔等思想家的增益,已经内化为现代人捍卫个体自由的理论基础。我们若想要了解自由社会的本质与特色,大可以从阅读洛克的著作开始。

洛克生在一个动乱的时代,其一生可以说与英国的民权革命相终始。他出生不久之后,英国就因宗教问题陷入内战。他在就读西敏寺公学(Westminster School)的期间,经历到英王查理一世被国会处死的震撼。一六五二年洛克在家人的帮助下进入牛津大学深造,其可能的生涯规划包括当一名教士或悬壶为医。但是一六六六年洛克在很偶然的机缘下认识艾希里勋爵(Lord Ashley),却完全改变了他的一生。艾希里是政坛重要人物之一,后来被封为沙夫茨伯里伯爵一世(the 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并荣任国会上院议长。洛克于一六六七年随同沙夫茨伯里前往伦敦,成为伯爵的客卿与朋友。在其后十五年的岁月中,洛克分享了沙夫茨伯里的政治信念,也分担了这名政坛权贵的挑战与挫折。

沙夫茨伯里是王室复辟期间民权派的领袖,也就是后人所称「惠格党」(Whig)的创始人物之一。他坚决主张宗教宽容、反对君权神授说法。在政治立场上,他与王权派(或托利党人 Tory)形同水火,强烈抵制查理二世及詹姆士二世的专制统治。洛克与沙夫茨伯里建立起的亲密关系,一方面使他自己有机会深入了解政治斗争的现实,另方面则使自己的安危与改革势力的命运绾结在一起。当一六八三年惠格党人密谋绑架国王失败,沙夫茨伯里的诸多盟友就惨遭肃清打击。有的人死于断头台,有的人自尽于监狱之中。洛克虽未参与此阴谋,其处境却无异于惊弓之鸟。稍后他潜逃至荷兰,才免于一死。

洛克在流亡期间结识了许多欧洲的名人,也获得一个安静的机会从事研究与写作。等到光荣革命成功后,洛克终于可以返回祖国,并一口气发表了三部重要的代表作:《论宽容书信》(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政府论二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以及《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其中《论宽容书信》系针对英国国教派压迫清教徒的事实而发,呼吁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应彼此容忍,不要利用政治势力相倾轧。《政府论二篇》通常被视为合理化光荣革命的历史性文献,因为它一方面批驳了先前王权派主张的君权神授论,另方面则提出了统治必须出于人民同意,以及政府旨在保障人民权利的革命性见解。但是促使洛克声名鹊起、享誉全欧洲的,反而是专门讨论知识理论的《人类理解论》。

从返回英国到去世之前,洛克陆续又完成了许多著作,譬如《教育漫话》(Some Thoughts Concernig Education)、《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以及讨论货币与利率问题的文章。但是这些作品在重要性上无法与前述三书相比,因为《论宽容书信》与《政府论二篇》代表了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社会哲学上的主张,而《人类理解论》则呈现了洛克经验主义知识论之面貌。本书基于洛克对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深远的影响,决定摘选《宽容论》与《政府论》的精华以飨读者,并附上《理解论》的少许篇章以略窥经验主义的基本立场。由于这些选文无法涵盖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全貌,因此笔者愿意以重点勾勒的方式,点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遗产的若干要点。

洛克最脍炙人口的主张乃是他对人类所享自然权利的坚持。许多人认为西方古代并无「权利」概念,权利事实上是近代的发明。这个说法证诸洛克以及洛克之前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不无几分道理。早在霍布斯写作《利维坦》(Leviathan)之时,就曾主张人人都拥有「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的权利。只不过霍布斯的「自保」比较偏重生命安危的保全,从而推演出人类攫取权力、至死方休的恐怖情景。相反地,洛克则置自然权利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保障之下,使之成为人类自然而然即可安全享有之权利,免除了人与人之间竞相残杀以求自保的意蕴。换言之,洛克巧妙地重新界定自然状态及自然法的意义,使人人得以平等享有自然权利。

按照洛克的说法,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言般人人相互为战、充满暴死的恐惧,而是一种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之所以能够如此和平安详,主要是因为「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概念源远流长,洛克则将它直接等同于理性。理性使人了解大家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被赋予平等的能力,可以自由而互不侵犯地享有一切。具体地讲,人在理性的普遍支配下,将可以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在行有余力时,帮助他人保全其自然权利。如果万一有人违逆了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支配,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则受侵犯者及旁观者都有权起而制止此种行为,依其恶行大小施以适度惩处。由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是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彷佛它们是上天所赋予,因此洛克称之为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可剥夺的资产。

自从洛克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西方自由主义的核心信念就开始形成。其后无论是美国独立宣言中所标榜的「人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或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喊出的「人人享有自由财产、安全与抵抗压迫的权利」,都是洛克自然权利概念的回响。如前所述,古代西方人并没有天赋人权的想法,但是经过近代政治社会的变迁,以及若干思想家的大力提倡,自然权利的观念逐渐变成不证自明的信仰。时至今日为止,如果有人企图否定他人的自然权利,或是主张政府不必维护基本人权,都势必引起强烈抗议。从一个意义上讲,这都得归功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贡献。

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洛克固然标举天赋人权之大纛,他对生命、自由、财产的解释与我们今天所流行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处在现代与后现代之交的我们,有时会听到人们主张人类的身体与生命完全归于自己所有,因此即使一个人想要自杀、卖淫或出卖器官也都是自己的事,别人不能干涉他(她)的行为。这个主张听起来十分「自由主义」 ―― 因为我们普遍认为自由主义就是「只要没伤害到他人,自己可以做所有想做的事」。但是洛克从来不是这样理解人的生命与自由。对他来讲,生命是上帝所赋予,上帝希望人类善自保存,因此自杀弃世或自鬻为奴都不是权利的正当行使。他尤其反对以「放纵」等同「自由」的说法,他说:「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费尔玛(Robert Filmer)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自由必须以自然法为准绳;在公民社会中,则自由须受立法机构所制定法律之约束。自由从来不是为所欲为的放纵,这点区别我们不可忽视。

同样地,洛克虽然主张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但是他对财物价值的形成,以及货币制度的发明,都有发人深省的说法。洛克所说自然状态中的财产,原本不指金钱货币,而是人人基于生活所需,以双手之劳动加诸自然资源的结果。因此苹果长于树上乃自然的一部分,若经人类摘下则变成其财产。由于大地宝藏无尽,人人不必囤积居奇,因此自然状态中人人各取所需,不会浪费上帝所恩赐的资源。问题是货币发明之后,人类开始透过金银的保值作用扩大其财富,而金银既不腐败,富者乃可免于糟蹋天物之讥。洛克究竟如何看待此种财富累积现象,向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他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试图以种种论据合理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道德正当性,亦即合理化贫富悬殊的社会格局。但是也有人认为洛克珍视生命自由甚于财富,虽然容许贫富不均,却不可能赞成富者对穷人形成剥削的作用。这两种说法都有若干根据,孰是孰非可以留给读者在阅读原典时自行判断。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另一个重点是契约论与同意论。我们在上文已经交待了洛克对自然权利的坚持,但是自然状态中如果人人享有完全的自由与平等,为什么还需要成立政治社会呢?洛克的解释是这样的:自然状态虽有自然法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徒有理性而无明文法令,人们在认知上容易产生冲突。冲突既起,若无公正无私的仲裁者和强而有力的执法者,则彼此的分界仍不易厘清。正是出于此等不便,所以人们彼此同意缔结契约,让渡自然状态中自保的权利给一个公正的权威机构,由它来保障个别成员的生命、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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