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宗义:儒家与民主――当代新儒家的观点

作者:郑宗义发布日期:2015-12-11

「郑宗义:儒家与民主――当代新儒家的观点」正文

(按:本文系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郑宗义教授于饶宗颐国学院“普适价值再思”论坛演讲《儒家与民主――当代新儒家的观点》部分内容,注释从略,由作者授权使用。完整讲演参http://jas.hkbu.edu.hk/

核心提示:不 管怎么样,现在儒家应先落地生根,从教育开始改变人,渐渐使越来越 多人学习儒家。儒学是中华民族一个文化的符号和价值,它在过去表现 了极大的包容精神,『道并行而不相悖』,儒学不排斥道家或道教、佛 教乃至回教。通过经典的学习和教育,十年过去,一代人就能在文化符 号上认同他自己的民族文化,而不是只喊口号说我们是中华民族,我们 是世界的经济大国。

1.  两点说明

本文所谓「当代新儒家的观点」,主要以牟宗三为代表,一是因其理论最具效力,一是因其理论在细部处虽不必为其它新儒家学者所同意,但在大体处应可为新儒家学者所共许。另外,本文所论不重在描述、报告牟说,而重在 演绎、发挥,此亦诠释者应尽之责任。

思考儒家与民主的「 普遍性」(universality) 或「 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s ),首应区分「普遍性 」之两义。(i ) 是 指 universal ,以别于 particular,以示其既不受限于且适用于一切个殊物。若以之关连于价值而曰 普遍、普世或普适价值,则指不为特定时空或历史所限而适用于一切特定时 空或历史的价值, 故常被当作与 eternal 为同义。( ii)是指 universally recognized,即能普遍地为吾人(或有理性者)所承认,此中「吾人」可以指 某时空或历史下的人而不必指所有时空或历史下的人。若关连于价值,则指 能普遍地为(身于某时空或历史下之)吾人所承认的价值。由此可知,i 涵有 超验义(transcendent)而 ii 则不必有;又 i 逻辑上涵蕴 ii,但反之不然。必须 指出,在当今哲学的风潮下,要辩护 i 远比 ii 困难。

新儒家是以为儒家与民主的普遍性是兼具上述的  i  与  ii 两义。牟宗三说:「儒家,从古到今,发展了几千年,它代表一个『常道』――恒常不变的道理。中国人常说『常道』,它有两层意义:一是恒常不变,这是纵贯地讲它 的不变性;一是普通于每一个人都能适应的,这是横地、广扩地讲它的普遍 性,即说明这个道理是普遍于全人类的。」 但为免要担负过重的论证责任, 我们可暂且只辩说儒家与民主具有第 ii 义的普遍性。

又(不论在第 i 或)在第 ii 义下某价值能普遍地为吾人所承认,必须具备两 个条件:一是其具有凡理性者都得承认的「道理」在;二是因「凡理性者」是指在某时空或历史下的理性者,所以道理之发见与承认,还得有道理以外 的一些现实条件的配合。比如通常说民主有普遍性,但它只是人类在晚近的 历史中才逐步摸索出来、建立起来,理由即在于现实条件之具备与否。对这 两个条件, 牟宗三称道理条件为「 本质因缘」, 称现实条件为「 现实因 缘」。

2.  对民主的理解

政治本体论(ontology of  politics)的思考,此即牟宗三提出「政道」之一 义,即是关于政权的道理。

政治是众人的共同生活,此中所涵的权力(来源、分配与行使)即政 权,乃「笼罩一民族集团而总主全集团内公共事务之纲维力」。称理而 谈,「政权为一民族集团所共有」, 并且行使此权力的最终目的自然是 为了促进众人的福祉,这就是政治或政权的道理。

政权为众人所共有, 用现代民主政治的话说, 是主权在民( popular sovereignty),这是「民主」之第一义。此义若以传统的话说,是王道、公天下,《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吕氏春 秋?贵公》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依此,牟乃 得 谓过往儒家已有「民主之内容 的 意 义 」 ( intensional meaning of democracy)。如何安顿政权的道理?安顿之之道路(政体设计),即牟宗三「政道」之另一义。

上述政治或政权乃权力共有、促进福祉的认定,牟认为是吾人道德理性 所必然肯定者(道理),但光靠道德理性的肯定是不够的,还要想如何 安顿之之道。现代的民主政治,正是摸索出通过一政体之形式组织来规 定平等、自由、人权等诸概念与法规(法治即总持此形式组织及其概念 的纲维网)以安顿政权为共有的道理。以民主即民主政体的形式组织(democratic institutions),这是「民主」之第二义。牟称之为「民主之 外延的意义」(extensional meaning of democracy),而这是过往儒家未 尝触及者。

民主政治若从其作为一政体的形式组织,并通过此形式组织进而规定平 等、自由、人权等诸概念与法规来看,则它本身不是道德理性所能直接表现者,而是非道德(non-moral)的一种(理论)理性的设计。此处乃 知道德与政治虽于理念上相关,却须有一分离之之义。 民主政体的形式组织,乃是真能相应政权(共有)之本性,即把政权与 治权分开,恢复政权为共有(非一物,不可以取)、治权经由选举的设 计。而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如殷周的封建制、秦汉以来的君主制都是 未能相应政权(共有)之本性,且把政权当成可取得之一物,结果是政 权与治权搅混不分。可见只有民主政体是既能相应政治之道理且能安排 此道理之道路、方法,故牟说:「惟民主政治中有政道可言。」 他甚至说:「民主政治是最后的一种政治型态」。

依民主政体,政权与治权始得其分别。牟说:「治权处必经由选举,因是而得其真实之客观化,如是亦成就其为真正之『可变者』。此『可变者』不是因以力取而成为可变者,而是因选举而成为可变者。」 他更进 而申明:「行施治权必依一定制度而设各部门之机关,又必在其措施或 处理公共事务上而设一定之制度。凡此制度皆随治权走。此为隶属,委蛇,或第二义之制度,而维持政权(维持其本性与实现其为集团所共同地有或总持地有)与产生治权之制度(即宪法,政道),则为骨干,根 源,或第一义之制度。」

必须说明的是,从对政权之本性、道理的认识与肯定到摸索出一政体的 形式组织及设计来安顿之,是要有现实条件的配合。这在西方民主的发 展历史中便是阶级斗争的出现、由神权解放出人的理性自主以及人权运 动等所引发的个体在政治上的自觉。这点,牟十分清楚,他说:「把寄 托在个人身上的政权拖下来使之成为全民族所共有即总持地有(而非个 别地有)而以一制度固定之。此即将政权由寄托在具体的个人上转而为寄托在抽象的制度上。这一步构造的底子是靠着人民有其政治上独立的 个性,而此独立的个性之出现是靠着人民有其政治上的自觉,自觉为一政治的存在。」10 此个体之政治自觉或曰个体性(individuality)之张 扬,不是说道理上个体应有此自觉便能使此自觉一现永现、一存永存, 其存与不存的关键系于现实的情况。在某一现实的环境下,吾人的政治 自觉可以触机而高扬,但在另一现实的环境下,则亦可以触机而萎缩。从道理上看,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因缘;从情势上看,是民主政治的现实 因缘。

顺着牟说的思路, 我们不妨说传统儒家对政权的体认(王道、公天下),因缺乏现实条件的配合乃无法展开,并因而把「政权共有」的道理下委收缩为「政治生活必须得到人民集体接受 」(collective acceptance)的道理。说这是下委收缩,因后者只是前者所必涵却不能尽 前者的意义。要之,在肯定政权共有之道理(即民主之第一义)的情况下,人民的集体接受是表现为积极的承认(recognition )乃至授权(delegate);而在不能肯定政权共有之道理,并反将政权当作一物而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人民的集体接 受则是表现为消极的不反抗 ( not resistance),盖反抗或革命就是不接受。于是,儒家遂提出:民心向背 的重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以至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等说 法,亦即儒家的「民本」观念与思想。

回到现代中国的脉络,民主建国的现实条件,当然不是重复西方历史走 过的路,这是不可能的。但五四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民主诉求、西方民 主思想的广泛传播以及现代化生活下人的个体性张扬的事实已经促成了 中国能学习且必须学习民主的现实条件。学习民主,在现实的层面,需 要的是政治领袖的努力建设;在思想的层面,需要的是哲学家的义理疏 通。牟的思考自然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工作,他说:「我们的社会没有阶 级,历史背景、社会背景和西方不同,所以出现这个东西非常困难,否 则共产党也出不来。……如此,即得靠文化的力量、思想的自觉。所 以,知识分子思想上的自觉是很重要的,依此而发动文化的力量、教育 的力量来创造这个东西;这就是我们现代化的道路。」民主作为一政体(形式组织的设计)之不足处:牟宗三道德理想主义之胜义.

牟承认民主政体为非道德的理性设计,此见政治在某一意义下必须与道 德分离,但这绝不表示两者因而截然无涉。对一些政治学者徒见民主政 体为一非道德的设计而谓政治是价值中立与道德无涉,牟痛批这是泛政 治主义, 是忘本、忘根之言;忘了人类为求争取民主不惜牺牲流血的 背后是有一道德理性所发之理想在焉。

然而对于如何把道德重新引入政治,牟绝非头脑简单地(或混乱地)以 为因民主及其相关概念背后有一道德理想于是又一变而成为是道德的。 他始终认为民主政体的设计及其中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利及纲维此 设计的法治等,「一是皆为形式概念。权利是形式的权利,自由是形式 的自由(即权利上的自由),平等亦是形式的平等(权利上的平等):我只要在政治上社会上客观地有此权利,有此自由,有此平等,即已足 矣,至于个人主观地如何表现此自由,如何运用此权利,如何充实此平 等,那便是个人的事,不必问了。」 13 民主及其相关的各形式概念是必 须的,否则政治世界便无法独立起来,而政权(共有)的本性亦无法彰 显,但它们那形式的、非道德的合理性是不足够的;即只是假定人人皆 自由、平等与具有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必是人人皆能真实地表现之。

对民主及其形式概念之不足,下面试以牟之批评自由的观念(此用 Isaiah Berlin 的话说即 negative freedom)为例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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