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民主与共和

作者:马岭发布日期:2016-05-31

「马岭:民主与共和」正文

摘要:  民主是多数人做主,共和是全体做主。共和制允许全体参与,民主制通常只允许多数参与;共和制下的少数只是投票时的少数,且往往是不固定的少数,民主制下的少数是被剥夺参与的少数,且通常是固定的少数;共和制对少数人是温和的,民主制对少数常常是粗暴的。民主与共和的结合是民主共和制,它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共和制,又是以共和为补充的民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应当是全体,是各部分人民彼此“共和”。国体确认统治者,因此民主、共和应属于国体范畴,政体确认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如议会制、总统制),它确认国家权力的“使用权”之主体,即国家权力“归谁使用”(国体是确认国家权力“归谁所有”)。

关键词:  民主 共和 人民共和国 国体 政体

1949年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新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名称意味着什么?谁是人民?共和国是什么性质?“人民共和国”应当怎样理解?尽管已经过去60多年,这些问题却依然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释,因为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

一、 民主与共和的差异及其结合

“民主(democracy)源于希腊文,原意为人民的权力,指由人民掌握权力的政体。其中demo意为人民,主要指人民中的平民。cracy是政治或权力。如贵族掌权就称aristocracy。而共和一词源于古罗马,在拉丁文中,respublica是‘公共的事业或事物’的意思,其中res意为事物,而publicus意为公共的,源于populus(人民)。公共的即为人民的。所以,民主与共和都意味着国家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握权力。两者虽非同义词,但在很大程度是交叉的。”[1]笔者认为,民主(democracy)中的demo不是“主要指”人民中的平民,而是“就是指”人民中的平民,如果人民主要包括平民,其次还包括贵族,那么“贵族掌权就称aristocracy”便无法成立,可见平民掌权的民主democracy与贵族掌权的aristocracy是对应的。至于respublica是“公共的事业或事物”,而什么是公共的却不甚明确,平民的就是公共的吗?还是全体的才是公共的?这是否是民主与共和的区别所在呢?[2]

(一) 民主的基本特征――多数人做主

民主(democracy)中的demo意为人民,此“民”为平民,在历史上一般是特指下层民众而不包括上流社会。由于富人、权贵、精英在一个社会中一般是少数,而穷人、平民、群众一般是多数,因此民主即多数人做主。在中国,平民的通俗说法就是老百姓,“政治上主要指向的是那些无权势的人,其反面则是强权的官僚;经济上言指的是那些寡财少产的穷人;若在社会意义上使用,指的就是那些地位相对低下的民众。”[3]李大钊将民主的“民”解释为“庶民”,主要是指劳工:“世间资本家占最少数,从事劳工的人占最多数。……劳工主义的战胜,也是庶民的胜利”;[4]毛泽东讲的人民主要是指工、农两个阶级,毛泽东的民主基本上是穷人的民主。亚里士多德同样认为“平民政体”中的平民应具有“自由”、“贫穷”、“多数”三个特征;[5]西耶士论说中的人民亦主要是指平民(第三等级)而不包括贵族,更不包括国王。他说:“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贵族阶级根本不在社会组织之内;它尽管对国家是一种负担,但不会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6]美国的政治学教授乔•萨托利(Giocanni Sartori)从词源上对“人民”的含义曾概括出六种解释:字面上的含义人民是指每一个人;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人民是绝大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7]

应当指出的是,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社会之后,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多数人不再是底层的穷人而是中产阶级,平民以中层为主,底层为辅,底层与上层一样也成为少数,社会的金字塔形由橄榄形取代,“在后工业社会里,‘饥饿的穷人’和无产阶级加起来也不过是人数最多的少数。”[8]因此,同是多数人的民主,由于多数人的社会地位不同,民主的气质也往往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多数人是中产阶级的国家里,人民的生活处于小康水平,对少数人的态度相对温和,对其他阶级、阶层的宽容度较高,对个人自由一般也都能予以尊重,社会矛盾相对舒缓,各阶级对法治基本能够达成共识;中产阶级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对人对事有一定的见识,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因而不太容易被人操纵,对政治领袖的个人崇拜也因此缺乏社会土壤。反之,当一个国家中的多数人是穷人时,由于社会贫富悬殊,经济上的穷困导致文化程度低,对少数人(以及个人)的态度就可能简单粗暴,“极端贫困使参与者愚昧无知,即使是广泛的参与,也不过是表面文章,民主必然失败。”[9]此时的多数人统治极易成为暴民统治,他们对贵族、富人的上流社会充满仇恨,甚至对中产阶级的知识分子、一般公务员、小业主等也不能容忍,对一切不属于穷人的人都予以排斥,一旦掌权就表现出强烈的暴力倾向,不但拒绝与其他阶级分享政权,而且要对其他阶级实施专政(杀一批,关一批)。这种民主往往就是大民主,是残酷的群众运动,它与共和是不相容的,是反共和的。而这种多数人的偏激、简单又很容易被人操纵,从而转向个人专制。[10]

民主是多数人做主,而多数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51―99%都是多数,如果仅仅从人数上看,99%的多数做主应该比51%的多数做主要民主得多。但当多数、少数的比例接近时,多数做主的这种优越性就大打折扣了,如法国1789年的《选举法》规定“积极公民”有投票权,当时的“积极公民”有430万人,没有选举权的“消极公民”为300万人,[11]这样的多数做主其正当性是很有限的。当多数、少数的比例接近时,也很难用阶级理论来判断,很难说51%的多数就是下层民众,49%的少数就是中上层阶级,而是可能在51%的多数与49%的少数中分布着各阶层。如涉及男女平等问题时,上中下层的女性可能会达成共识,赞成或反对的男性也可能分布在上中下各阶层。实际上多数本身与正当性无关,多数的意见不一定是正当的意见,但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是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多数人做主是建立在多数人才会、或能更好地考虑多数人的利益,而少数人只会考虑少数人的利益、个人只会考虑个人的利益这一判断基础上的,但实际生活中并不是只有多数人才会优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有时候少数人(如精英)、某个人(领袖)也会优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可能考虑的更周到、更好。泰勒在1875年就曾指出:“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多数原则的优点在于“避免出现僵局,同时又允许庞大的集体拥有发言权。”但就“避免出现僵局”而言,“多数原则并不比独裁原则或权威主义原则更为优越。”[12]萨托利教授认为,民主决策中的多数原则是否有效,有时不仅与赞成还是反对的人数多少有关,还与他们态度的强烈程度有关,“强有力的一声‘反对’常常会压倒两声软弱无力的‘赞成’。反过来说,一声顽固的‘赞成’通常会击败两声无力的‘反对’。……加入一个占51%的多数是由激烈的成员组成,它就是不可战胜的,但如果占51%的多数(甚至更大)的多数是个软弱无力的多数,它就不是不可战胜的。……激烈的少数派在决策过程中有额外的份量,他们的激烈态度补偿了他们数量上的不足。”[13]

(二) 共和的含义及其分类

与民主是多数人做主不同,共和是全体做主。多数人是全体中的大部分,但显然不是全体。我们经常将多数决和少数决、个人决做比较,进而说明多数决的正当性,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多数决与全体决相比,其正当性是相对欠缺的。

共和强调“和”,谁与谁和?笔者认为,共和根据其主体的范围宽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君主与贵族共和、贵族之间共和。这是社会中少数人的共和,上流社会的共和,特权阶层的共和,因而也是有限的共和。在中国古代,“共和”一词创制于先秦,“《史记•周纪》载:周公、召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史记正义》解释‘共和’云:韦昭曰:‘公卿相与和而共政事,号曰共和。’‘相与和而共政事’即‘共同协和行政’之义,是贵族分享国家管理权(共)、实行仁政(和)两层意蕴的综合,有和衷共济的意思。”[14]如果说这种“二相共和”主要表现在行政权方面,那么在欧洲封建社会出现的等级君主制,则有明显的阶级共和之意,其“主要特征是:在国王之下设立由国王召集,有贵族、僧侣和市民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等级代表会议是君主的立法咨询机构,是君主、贵族、市民上层分子的政治联盟形式,是反对封建割据和加强王权的工具。自13世纪起,西班牙、葡萄牙、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先后实行等级君主制。法国是等级君主制的典型。”[15]说明等级君主制与共和制是可以相容的,与共和制不相容的是专制君主制,如在我国先秦诸子的观念中,国家虽是君主与臣民的共同体,“但共同体的主人是君主,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所有者与所有物的关系。……先秦诸子无法设想无君臣(民)之别的国家。在他们看来,没有君臣之别就没有国家,甚至也没有文明,社会处于无序的状态,人们的生活就如同禽兽一般。一群平等的人以某种方式联合起来实行自治的政治形式,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力之外。”[16]

我国民国时期也出现过军阀、财阀、党阀等上流社会的“共和”,但因其将大多数民众排除在外,因此可以视为一种精英共和、上层社会的共和。相对于君主专制来说它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统治者由一人变成了一个阶层),但它并不是民主制,也不是民主共和制,而是一种“精英”共和制,这种“精英”共和制可能既是反“君”主的,也是反“民”主的。共和的精英们对下层是暴虐、跋扈还是相对宽和、开明,决定了精英共和制的质量(优劣)。

其二,平民之间的共和。这是社会中多数人之间的共和,因而也是较为广泛的共和,如平民排除贵族后平民之间的共和。平民通常不限于一个阶级或阶层,如农民、工人、小商贩等,这些民众之间也需要共和,毛泽东在《民众的大联合》一文中呼吁“农夫、工人、学生、女子、小学教师、车夫”等“各色受苦人”实行联合,[17]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依靠的是农村中的雇农、贫农和下中农、中农等;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其基础是工人、农民和士兵,《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年)第一条规定:“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第三等级包括除教士和贵族之外的所有居民,他们占总人口的98%以上,主要有资产者、城市平民、农民三类,其共同点是没有特权,处于被统治地位,几乎承担国家税务的全部重负。由于平民人数众多,因此平民之间的共和往往被视为民主(由民做主),人民民主通常表现为平民民主,人民共和通常表现为平民共和。

根据平民(多数人)对少数人态度的不同平民共和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将少数排除在决策之外,不给他们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但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主要是私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信仰自由等)仍然有法律的保障,多数人只是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中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有时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有时则能适当照顾少数人的利益,多数可能漠视少数人的存在,但一般对少数不会采取过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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