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岩: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正文
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基础与核心,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对于政治和国家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理解,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学说的根本标志。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政治学理论方面给我们提出一个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因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创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必须要有一种反映我国国情的政治学理论为依据。因为从政治与法在学理上的逻辑关系而言,法的根据和立法所贯彻的价值原则,都是从政治学说中引申出来的。大家知道,政治学理论是对社会政治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说明和总结。什么是政治现象呢?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凡是围绕着国家政权所进行的社会活动都是政治现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阶段,凡是关系到国家政权与国家命运的全局性社会活动也都属于政治现象。这就是说,政治现象的核心就是政权,没有政权就没有政治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政权问题尤为重要,不仅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政权问题。
国家政权是政治现象的核心,因而国家政权理论也就是政治学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只有弄清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理论,才能搞清楚其他的政治学说如政治价值原则、政治制度理论、政党理论以及民主与法治理论、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特别是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才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深入地学习和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关于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消亡的学说。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资产阶级政治学理论的根本分歧,也正在于此。
1、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国家起源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就是说,国家不是来自于社会外部的一种存在,而是社会内部活动自身运动所产生的一种矛盾的结果。众所周知,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基本力量是人类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这种生产又包括了两种内容:一种是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类社会制度演变的规律,正是受着这两种生产的制约。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越低下,人们的社会制度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原始血缘关系的限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页)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天然的血缘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依靠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社会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由没有暴力为依托的议事会来承担。议事会不是一种脱离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管理组织,而是由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一种议事机构,在历史上,人们将这种社会制度称为原始民主制度即恩格斯所说的氏族制度,并以此来表示这种组织和国家的根本区别。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开始逐渐被基于社会化生产而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所瓦解。同时,由剩余产品所引起的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阶级和阶级矛盾的产生。这就是说,原来的氏族社会已经开始被由新的经济关系所组成的新的社会所取代,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社会结构,就是由某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所规定的社会群体在生产和分配关系中各种位置的总和,它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纽带而进行排列组合的,表现这种纽带的形式就是社会制度。因此,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氏族制度的瓦解说明,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制度随之发生变化。在两种生产的作用下,原始社会必然是氏族制度而不可能是其它制度;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结构的变化。当氏族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时,必然要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将其取代,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就是国家。
国家和氏族的区别是什么呢?从管理和统辖的对象来看,就是国家是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而氏族却是以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要理解国家与氏族组织的这一区别,必须要弄清楚划分这个概念的内涵。这里所谓的划分,是指对一定地域上的居民以什么为基础来进行管理。氏族组织以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说明它对居民的管理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以一定的家族群体为单位;而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说明它对居民的管理以居住地域的生产关系为基础,以居住地区为单位。具体地说,这两种划分居民的方式产生了三个方面的不同后果:
首先,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前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居民之间是亲属关系,而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之间是阶级关系,从而使居民之间打破了血缘纽带关系而按着地域重新进行组合。
其次,居民之间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在氏族内部,氏族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按着地域划分居民后,在一定地域内不同阶级的人们根据财产状况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出现了以国家形式确认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最后,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发生了变化。在氏族组织内,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反映氏族成员共同利益,从而也为他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和习俗,而现在人们被迫遵守的是新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即法律。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关于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的结论不是形而上学式的逻辑推演,而是建立在对于人类历史的客观考察基础之上的科学归纳和总结。从根本上说,它的意义在于它从对国家起源的考察开始,真正说明了国家产生的真实原因和这种原因本身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为我们认识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法论依据。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要求我们必须要正确地把握社会结构变化的“度”的问题,这个“度”,就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变了这一点,社会结构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社会制度的性质也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2、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理论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恩格斯的这段话最深刻地说明了国家的本质和作用,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段话,可作以下几点解释:
第一,国家是表示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说明国家产生的前提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认为私有制出现、阶级产生就产生国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才产生国家。
第二,为了摆脱对立面的冲突,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表面上就不是真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是有偏向的,"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表明国家的本质。
第三,国家是缓和冲突的,而缓和冲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采取什么方法缓和冲突是领导艺术。
第四,缓和冲突的目的,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所谓“秩序”,是指一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秩序,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实际上就是维护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维护了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这表明,缓和冲突有一个“度”的问题,一个国家无论采取什么缓和冲突的方式,都不能超越“秩序”,更不能改变“秩序”。如果一种类型的国家所采取缓和冲突的方法不是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而是超越或者改变了这种“秩序”,就必然导致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对此,我们在现实中应该把握两个问题:
第一,“秩序”是指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按一定的规则的有序的社会活动,其表现就是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稳定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社会有序地发展变化。总体上讲,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没有改革就不会有发展;但是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改革和发展都谈不上。在这个意义上,稳定是前提,是基础,这不只是说没有社会稳定什么事情都做不成,更重要的是稳定表明社会处于“秩序”的状态,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
第二,把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实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个“秩序”既不允许被统治阶级破坏,也不允许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破坏,因为破坏“秩序”就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敌对势力企图推翻现政权的行为和政府官员严重腐败危害政权的行为都是破坏“秩序”的行为,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危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无疑可以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
这里必须认识到,法治的核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平等的对立面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有特权存在,就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不仅意味着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而且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也必须、或者说首先要遵守法律。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证人民真正管理国家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民主制度。
3、特殊集团与公共权力――国家消亡理论
氏族组织与国家组织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公共权力的出现。什么是公共权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页)可见,公共权力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当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出现了,国家就产生了;当社会发展到不需要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而以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时,国家也就消亡了。这里,必须把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国家组织与氏族组织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管理、是否存在社会管理组织,而在于是否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
无论是氏族组织、国家组织,还是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无疑存在着管理现象和管理组织,但氏族组织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存在。人类社会从没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发展到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再从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发展到没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正好是国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