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平等与嫉妒: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之间

作者:李石发布日期:2015-12-16

「李石:平等与嫉妒: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之间」正文

[摘要]本文通过讨论罗尔斯和诺奇克对平等与嫉妒之关系的论述,回答了两个问题:第一,平等主义的政治诉求是否源于嫉妒心理;第二,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是否会引发人们的嫉妒之心。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的论证告诉我们作为公平之正义的平等主义诉求并非源自嫉妒之心,另有独立的根据。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诺奇克的讨论中得出推论,不平等有可能引发嫉妒,但不会必然引起嫉妒。因为,在一个较为宽容的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调节自己的评价体系而获得自尊,避免产生嫉妒之心。

[关键词]罗尔斯、洛齐克、平等、嫉妒

一、罗尔斯论平等与嫉妒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专门有一节讨论平等与嫉妒的问题,以回应保守主义者的批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倾向是出于嫉妒这一阴暗的心理。要了解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与嫉妒间关系我们首先要分清楚两种“平等主义”: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和绝对平等主义(Absolute Egalitarianism)。平等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倾向: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道德重要性,国家和政府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在政治制度的建构中平等主义的诉求体现为:给予所有人平等的权利,并以某种合理的方式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2]绝对平等主义则是一种极端的观点,它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资源。对于后一种主张,罗尔斯论述到:“可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严格的平等主义,即坚持对所有的基本善的平等分配的学说,是产生于嫉妒。”[3]由此我们看到,罗尔斯并不认为所有的平等主义诉求都是来自嫉妒这种阴暗的心理,而仅有一些平等主义的诉求(尤其是绝对平等主义的诉求)才是受到了嫉妒的驱使。

罗尔斯将嫉妒排除在其正义理论之外的工作是分两步进行的。首先,罗尔斯试图证明其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诉求有其自身的依据,并不需要引入“嫉妒”这一心理预设。罗尔斯根据康德对“嫉妒”的理解[4]认为,嫉妒的心理根源是:行为者缺乏对自身价值的自信,并感到无力自助。[5]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者在与他人比较的过程中丧失了自信,丧失了对自己生活的热情,并感到无力改变,这时才产生了嫉妒的心理。罗尔斯特别指出,嫉妒与不满是不同的。[6]不满是认为某人所获得的地位或财富是不正当的,违背了某种正义原则;而嫉妒则是承认别人的某种较自己要高的地位或较多地财富是正当获得的,而这更凸现出处于较低地位的自我的无能。嫉妒的关键是自我价值感的丧失。那么,我们来看看罗尔斯所描述的原初状态的定约者是否受到了嫉妒心理的影响。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定约者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定约者具有“相互冷淡”的理性:“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夙愿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嫉妒也不虚荣。他们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去希望他们的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成功和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距。”[7]基于“相互冷淡”的理性设置我们可以推知,原初状态中不是通过比较获得自我价值感,而仅仅将自己的“绝对得分”作为自我价值感来源的理性人是不会受到嫉妒之累的。罗尔斯认为,没有嫉妒心的人们会这样来建立正义观:“人们在原则的选择中设想他们有自己的、足以自为的生活计划。他们对自己的价值有一种牢固的自信,以致不想放弃他们的任何目的,即使以别人只有较少的实现他们目的的手段为条件”[8]。既然原初状态的定约者并不受嫉妒之累,他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也并非出自嫉妒之心,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义原则的推导不需要“嫉妒”这一心里预设,正义原则中由差别原则所表达的平等诉求并不是出于嫉妒之心。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正义观念是在无人被怨恨和恶意趋动的假设条件下被选择的。所以正义的两个原则支持着的平等要求不是从这些情感中产生的。”[9]

罗尔斯将嫉妒排除在其正义理论之外的第二个步骤是证明:“正义原则引起的可原谅的一般嫉妒(以及具体嫉妒)不会达到令人担心的程度。”也就是说,在一个遵循差别原则的社会中,虽然存在着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人们有可能产生嫉妒之心,但是不会很严重,不会因嫉妒而产生严重的后果。罗尔斯认为,嫉妒带着敌意而爆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人们缺乏对自己价值和自己去作有价值的事情的能力的自信。第二,嫉妒的爆发在很多场合是由于这种心理学条件被体验为痛苦的和丢脸的。第三,人们认为处在他们的社会地位上,除了反对那些获利较多者的有利环境外别无积极的选择。”[10]罗尔斯论证到,遵循其正义原则而组织良好的社会要比其他社会更容易避免上述三个条件的发生。首先,对于公民自尊的保护,罗尔斯认为,契约论的正义观使得每个人都因一种至上的平等观而受到尊重。在差别原则的规定下,一些人的较大利益是为了补偿较少受益者的利益,一个人并不因为其德行的高尚而“应得”较大的份额。没有人认为占有较大份额的人在道德上具有更高的价值,每个人在道德意义上都是平等的。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有利于维护人们的自尊。第二,罗尔斯认为,遵循差别原则的社会,其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不会过分。而且,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有着各式各样的社团,这些社团将人们分成不同的群体,而这些群体之间的差别会淡化人们之间的直接比较。第三,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将提供许多建设性的选择机会以制止带敌意的嫉妒的爆发。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罗尔斯成功地将嫉妒排除在自己的正义理论之外,为作为公平之正义的平等主义诉求找到了独立于嫉妒之心的依据。

二、诺奇克论平等与嫉妒

与罗尔斯一样,诺奇克对嫉妒的理解也是基于“自我价值感的丧失”。但与罗尔斯不同,诺奇克并不认为,自尊可以不通过比较而仅仅建立在自己“得分”的基础上。恰恰相反,诺奇克认为,对自我价值的自信正是通过不断地与他人比较、并且能够胜出的过程建立的。诺奇克举例说,如果人人都能达到亚里士多德、歌德和马克思的水平,那么普通人就不会觉得自己有什么了不起。因此,“对于事情做得怎样,不存在独立于别人做得怎样或能够做得怎样的标准。”“通过比较别人,比较别人能够做什么,我们来评价我们自己做得怎样。”[11]由此,诺奇克将自尊的获得抽象为两张图表。一张是实际图表(factual profile)[12],另一张是评价图表(evaluative profile)。实际图表展示了某人各可比方面的实际情况。评价图表反映的则是每个人对自己各方面的评价。按照诺奇克的说法,每个人的评价方式可能会不同,“一些人可能考虑他们在所有方面的分的权重总和;另一些人如果在某些相当重要的方面做得很好,他们对自己的评价就是满意的;还有一些人则可能认为,如果他们在任何一个重要方面失败了,他们就会觉得一切都完了。”下面,我将设计四张表格来说明诺奇克对嫉妒的理解,其中表一中的数字表示其绝对得分。

由此,C在与A和B比较的过程中最容易丧失对自我价值的自信,并由此产生嫉妒。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每个人对自己的评价并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每个人自己在各方面的实际状况。而嫉妒心理之形成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因素是每个人的实际状况,另一个因素是每个人对自己能力的评价。由于嫉妒之形成受到两个因素的作用,所以,即使在我们无力改变自己的实际状况的情况下,也有可能通过调整自己的评价图表而保持自信,避免嫉妒的发生。例如上述例子中的C,他完全有可能通过改变自己对各方面的权重,而重新获得自尊。按照诺奇克的说法,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使用不同权重战术而获得自尊,甚至于“每个人可能都认为自己位于一种分布(即使是一种正态分布)的上部,因为每个人都是通过他自己特殊权重的观点来看待这种分布的”。[13]

既然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自身心理的调节而获得自尊减少嫉妒,那么社会和国家是不是就无事可做,也没有任何责任了呢?诺奇克认为,社会之于嫉妒的作用在于社会评价对于自我评价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社会给人们提供的可比项过于狭窄的时候,人们通过改变权重而获得自尊的战术就不再适用了。试想,当一个社会评价体系告诉人们,人生唯一重要的事情就是财富的积累,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极度贫困者还如何建立自尊呢?其自我价值感必然会被这种拜金的社会价值体系所摧毁。因此,为了减少防止嫉妒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恶劣后果,一个社会应该为人们提供尽量多的可供比较的方面,将所有那些能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乐趣的项目都被包括在内。社会评价不能只看重每个人的财富、地位、名誉、美貌……而应该关注人们生活更多的方面,例如:同情心、闲暇、勤奋、谦让、幽默、宽容……等等人们在各方面的优越表现。这样才有助于才华各异、性格不同的人都能在同一个社会中找到自尊和自信,防止嫉妒的发生。正像诺奇克所说,“人们一般通过他们在一些方面所处的地位来评价自己,而在这些最重要的方面,他们与别人是不同的”。要让每个人都找到自己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个特殊重要的方面,社会就要先将这一方面囊括到比较的序列中来。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个问题,嫉妒源于自我价值感的丧失,而自我价值感之所以会受挫最终还是因为自己对自己过于苛刻,要求太高。在一个社会中,个人之所以对自己要求过高,是由于他身边的人对他要求太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不宽容。如果一个社会仅仅赞赏人们在某些特定的方面的优秀,限制了每个人成功和卓越的上升之路,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宽容的。就像一个家长对自己子女的培养,只注重其考试成绩,而看不到其他方面的优点,那么这个孩子必然也苛刻地要求自己,并且极易丧失自尊,产生嫉妒之心。

另一方面,社会和国家对于人们嫉妒之心的影响还在于,社会评价权重对于个人评价权重的影响。诺奇克认为,“社会为避免自尊出现大范围的差别,最有希望的办法是使可供比较的方面不具有共同的权重,相反,应该有各式各样的不同方面和不同权重。这会增加每个人发现一些方面的机会,对于这些方面,某些其他人也认为是重要的、而他自己则做得相当好,以致可以对自己做出不偏不倚的赞扬评价。”[14]也就是说,社会一方面要尽量多地发现人们之间的可比项,另一方面,还应避免形成对于这些方面的固定评价。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社会虽然提供了许多可比较的项(财富、名誉、健康、慈善……),但对这些比较项有一个僵化的排序(例如:财富最重要),那么这也不利于人们通过调整自己的评价权重来获得自尊。因为,每个人的评价权重都必然会受到社会评价权重的影响。如果社会评价权重过于明确和僵化,那么留给每个人通过调整自己的评价权重而获得自尊的空间就会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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