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何种社会合作?

作者:李石发布日期:2016-02-19

「李石:何种社会合作?」正文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摘要: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们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正义的两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公平合作的基础,能够对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公平的分配。诺奇克对罗尔斯的合作理论进行了批评,其核心观点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并非中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偏袒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差者,不能被当作社会合作的公平基础。马克思的“协作劳动”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指出只有在与工人的合作中,资本才可能产生利润。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足以反驳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一方面,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好者(例如资本家)必须与禀赋较差者(例如劳动者)合作,才有可能获利。另一方面,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形成的合作中禀赋较差者天生处于弱势,需要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调整以补偿其天生的“不幸”。

关键词:社会合作、马克思、罗尔斯、诺奇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框架之下的。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自足的个人之间的联合体[1],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与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因此,人们需要一套原则以决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划分。而这种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通过对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使得禀赋不同的各方都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对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批评,下面我将集中讨论其中的一个批驳――“差别原则”不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

一、诺奇克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的批评

为了能更清楚地考察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的本质,诺奇克将其社会合作理论抽象表述如下[2]:设想有n个人在独立地行动,没有进行合作。每个人i的收入是Si,那么n个人的收入总和是S=∑Si。在其社会合作理论中,罗尔斯假设通过社会合作这n个人能够得到一个更大的总额T(TS)。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关心的是如何对T进行分配。[3]如果对T进行分配的结果使得每个人i的所得为Ti,那么只有在TiSi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所有人才会自愿加入合作。所以说,如果人类社会是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的话,就必须假定TiSi。

除了TiSi的限制条件,罗尔斯还进一步认为,其正义理论中的正义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构成了人们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亦即,对于社会中的较少受惠者团体来说Ti-Si应达到最大值。

罗尔斯的论证如下:首先,罗尔斯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社会合作体制,没有这种社会合作,任何人都不能拥有一种满意的生活”[4]。第二,由于人们的禀赋和运气不同,社会中不同群体在社会中的受惠程度存在差异:那些禀赋较好或者在社会地位方面更幸运的人,可能从社会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相反,禀赋较差或者在社会地位方面不幸运的人,将从社会合作中获得较少的利益。“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该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5]第三,正义的两原则(其中包括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使得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公平的契约,以它为基础,那些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对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说是他们应得的)的人们,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6]

诺奇克对罗尔斯的上述论证提出了质疑:诺奇克认为,罗尔斯所论述的第一点(每个人的满意的生活都依赖于合作体系)和第二点(只有当社会合作的条件是合理的时候,人们才会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推不出其结论――第三点(差别原则是人们合作的合理条件)。支持这一判断的一个明显的证据是:第一点和第二点对于社会中的禀赋较好者A[7]和禀赋较差者B是同等适用的,他们都可能提出各自认为合理的合作条件;而第三点中的差别原则,对于A和B则是差别对待的,这一条件只是站在禀赋较差者B的立场对禀赋较好者A提出的条件,而没有考虑A的立场。诺奇克认为,社会中的禀赋较好者A也可能提出相似的条件,例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使得社会中的最多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不能将罗尔斯所阐述的差别原则作为A与B合作的公平基础。诺奇克论述到:“禀赋更好者通过同禀赋更差者的合作而受益,而且,禀赋更差者也通过同禀赋更好者的合作而受益。然而,差别原则在禀赋更好者与禀赋更差者之间并不是中立的。”[8]

诺奇克进一步认为,对于人们在社会合作中的获益的问题,可以从两种方式加以理解:“或者,与在非合作体制中的个人持有相比较,人们从社会合作中得到了多少利益?或者另一种,不是与没有任何合作相比较,而是与更有限的合作相比较,每个人从普遍的社会合作中得到了多少?”[9]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诺奇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假设社会中存在着禀赋[10]较好的一群人A和禀赋较差的一群人B,他们中每个人在普遍的社会合作(即A与B团体的人们都参与的合作)中的获利为Ti,合作带给每个人的利益是Ti-Si。另一种情况是,存在着两种有限的合作:禀赋较好的一群人之间的合作(即A团体之内的合作),以及禀赋较差的一群人之间的合作(即B团体之内的合作)。其中A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是Ti(A),而B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是Ti(B)。

基于上述模型,诺奇克认为,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每个人都可能提出自己所认为的“公平的合作条件”,而人们很难达成一致;此时,“如果某些有益的合作安排赢得某些人而不是所有人的同意参与,那么就并非所有人都处于非合作的处境之中”[11]。诺奇克指的是这样的情况,禀赋较好者之间形成了合作,使得A合作团体中每个人的获利Ti(A),而且Ti(A)>Ti,那么这些禀赋较好者就会选择参与A团体内部的合作而不是参与普遍的社会合作。而在A合作团体形成之后剩下来的社会成员――禀赋较差者,就只能选择与自己团体内部的社会成员合作,即形成B合作团体。而此时,可能存在的情况是Si<Ti(B)<Ti;虽然Ti(B)<Ti,即B团体的成员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但是B团体的成员不可能参与获利更高的普遍社会合作,因为A团体的成员只愿意与自己内部的成员合作。最后,诺奇克得出结论:“我们必须尝试设想范围更小的部分社会合作体制,在这种体制里,禀赋更好者仅仅在他们自己之间进行合作,禀赋更差者也仅仅在他们自己之间进行合作,而没有两者之间的交叉合作。”[12]

诺奇克上述推论的目的是明显的,他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社会的普遍合作并不是必然存在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社会中天赋较好、在社会地位方面处于优势者可以选择与其同样天赋较好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合作,而那些天赋较差、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也只得与禀赋较差者合作。既然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之间也许没有合作,也就谈不上合作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而差别原则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在诺奇克看来,现实可能的情况是,在普遍的社会合作中,那些禀赋较差的较少受惠者可能向禀赋较好者提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合作条件,而那些禀赋较好者则直接解除了与禀赋较少者的合作。

基于上述分析,诺奇克甚至认为罗尔斯将差别原则作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以公平的名义对自愿的社会合作(以及从中产生出的持有状态)施加限制,以便使这些已经从这种普遍社会合作中大大受益的人更加受益”[13]。诺奇克举出下述例子,以证明自己的判断:假设一个人竭尽全力以完成某种新的发明(或者是某种技术创新、或新的生产观念),而这会使得社会中许多人受益。诺奇克认为,在这一例证中,“禀赋较差者比禀赋较好者从这种普遍合作体制中得到的更多”[14]。因此,如果对于这样的合作仍然以差别原则作为公平的合作条件,那就是在使已经获益较多的人更加获益,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上述例证将诺奇克对罗尔斯合作理论的批评推向了顶点。在诺奇克的层层追逼之下,罗尔斯的社会合作理论似乎完全丧失了说服力。正如诺奇克所言,为什么不能设想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差别原则在禀赋较好者和禀赋较差者之间并非中立,为何要将其作为公平合作的基础?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的博弈中,罗尔斯有什么理由偏袒禀赋较差者一方?然而,诺奇克所举的这一例证却暴露了其理论的“阿格琉斯之踵”。如果我们将诺奇克所做的思想实验放在社会现实中来考查就不难发现其致命的问题。

我们将诺奇克所述例子进一步细化:在一种社会合作中,一个禀赋较好者,进行了某种发明,并且通过社会化的生产而推广应用。在这一过程中,这位禀赋较好者获得了很丰厚的回报。与他同时得到回报的还有,给其投资的企业家(按照诺奇克的定义这也是禀赋较好者),以及生产其产品的普通工人(禀赋较差者)。那在这样一种简化的社会合作中,显然,产品的发明者和企业家得到了比普通工人多得多的报酬。按照诺奇克的推理,工人对此应该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因为一方面,工人从这一合作中已经得到报酬,如果不参与这一普遍的社会合作的话,他什么也得不到;而另一方面,产品发明者和企业家,作为禀赋较好者,完全可以不与工人合作,而独享新发明所带来的丰厚的回报,形成诺奇克所说的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而那样的话,普通工人,作为禀赋较差者,就只能与普通工人合作,而无法分享新发明所带来的任何利益了。

然而,上述推理是极为荒谬的:新产品的发明者和企业家可以不与普通工人合作吗?如果发明家与企业家不与普通工人合作的话,他们的发明和他们的资金怎么可能给他们带来回报呢?如果只有发明而没有生产,如果只有资金而没有员工,发明家和企业家这些禀赋较好者如何才能获利呢?可见,诺奇克所设想的禀赋较好者之间的合作是多么不现实?事实上,并不是社会中禀赋较好者的好心在驱使他们与社会中的禀赋较差者合作,而是他们必须与禀赋较差、社会地位较低的人们合作,他们的较优的禀赋和社会地位才能派上用场,才能为他们带来利益。

二、马克思协作理论构成对诺奇克的反击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将这一道理分析地非常透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了社会合作的问题,并将其称作是“协作”[15]。马克思论述到:“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作协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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