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黄宗羲民本思想的再认识

作者:林红发布日期:2015-10-19

「林红:黄宗羲民本思想的再认识」正文

作者简介:林红(1969- ),女,广西桂平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黄宗羲是对近代中国思想演进最具影响力的古代思想家之一,这与他的以“民主君客”为主轴的民本思想有密切关联。黄宗羲在立君之道、君臣关系、法治与工商等重要方面都提出了传统民本所没有的新内涵,但是他所坚持的政治理想并没有超出“君主民本”的范围,他对现实的批判方式是回归经典时代,并非革命性的反专制主义。黄宗羲民本思想对近代改良派的影响不是因其是否“超前地”预见到近代民主,而在于他的思想被片面地抽取和解读了。

关 键 词:民本思想#三代之治#公天下#天下之法#工商皆本

在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替之时是历史反思和思想创新的旺盛时期。汉初贾谊的民本思想即建立在对秦亡的教训和汉王朝治理之道的思考之上。黄宗羲生活在明亡清兴的“天崩地解”之际,与贾谊一样,他不得不思考明朝及其之前数代存亡的根源,也不得不对有清一代的统治萌生某种带着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期待。但是,他所在的年代与贾谊完全不一样,明代中后叶商品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民间社会的自主空间不断扩大,政治哲学开始扮演思想启蒙的角色,东林学人的经世致用更是影响着一批批知识分子。所有这一切,使得黄宗羲在传承儒家民本思想的同时,也迸发出此前许多儒学士人所没有的思想火花,而某些思想甚至超越了他所在的时代。

黄宗羲的思想体系涵盖哲学、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他在儒家思想史上留下重要名声的是《明夷待访录》,其中的《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等篇最为著名,集中反映了他对君民关系、君臣关系、治法与治人、限制君权与士人议政等问题的见解,在这些立意鲜明、论辩果断的见解背后,是一条贯穿始终的民本思想主线。所谓“明夷”,一般认为是“周易”六十四卦中的第三十六卦的卦名,意指日之没于地下,隐喻之意为贤明的人被贬抑、被冷落。黄宗羲在该书的“题辞”中说“如箕子之见访”,暗指自己和箕子一样,也有一番“为治大法”却无人识,只能期待将来贤明的统治者会像当年周武王拜访箕子那样阅读他的著作[1]。在该书中,黄宗羲设立了一个他眼中的理想政治――三代之治,通过对三代之君和三代之后的君主进行比较,推崇前者而否定了后者,提出了一整套建立在三代政治基础上的治理之道,比如民主君客论、君臣名异实同论、先治法而后治人论以及工商皆本论等。

一、三代之治与“公天下”

黄宗羲民本思想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他的“公天下”思想。秦汉以后日益巩固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明朝被进一步强化,而如此强大的明王朝三百年基业却一朝崩塌,黄宗羲指出这是因为明朝“四方之劳扰,民生之憔悴”的结果,他深知“法天之大者,莫过于厚民生”。这种从民本、民生的角度激发的“明亡之思”,与他对东林党人的遭遇、对自己境况的思虑有关,但更多地来源于自己的儒学渊源和政治理想。当代学界对黄宗羲是根本的反君主专制还是只是反三代之后的昏君之治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这一点的讨论,我们需要回到黄宗羲的论述文本所依托的思想资源与历史现场。

黄宗羲心中有一个理想的君主形象,他在《原君》中解释了出现这样一种君主的历史必然性。他认为在人类远古时代,社会成员都具有这样的自然本性,即“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以至于“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也不能保证各个成员可以顺利地追求其“自私自利”。于是,需要有人出来做这个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这就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君主,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是行禅让之制的尧舜禹三代明君。在黄宗羲看来,社会是需要君主的,因为天下人并不会有如此高的德性可以抛弃追逐自利的自然人性去服务公利。

由于君主是出来服务天下的,他其实只是天下即万民的服务者,所以,黄宗羲认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2]。这种“民主君客”的主张表达的就是“公天下”的思想,君主会以德性为标准而被一代代地更替,但万民始终是天下的主人,如果君主做到“不反客为主,窃天下为己有”,天下人反而会“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但是,不幸的是,三代之后为人君者偏离了他们的职分,“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视天下为人君囊中之私物”,把天下人的天下变成了一姓之天下,他们为了一己私利争夺天下,在得位前“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而在得到君位后,“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3],不仅天下人“各得自私”“各得自利”的本性被泯灭,甚至连生存的权利都难以保障。

显然,这已经不是黄宗羲想要的君主了。于是,他转而猛烈地抨击三代之后近两千年的君主制把一家一姓的大私当作天下之大公,以“家天下”取代了“公天下”。他认为,既然这样的君主不养民反而害民,使得“今之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那么,“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4],这样的君主,不要也罢。传统儒家民本对于昏君暴政握有一张最后的王牌,即暴君残害人民,则天下可起而诛之,这就是所谓的暴君放伐论[5],如《尚书》里就有最朴素的表达“皇天后土,改厥元子”,孟子也有“一夫可诛”之说。黄宗羲在无奈之际,也祭出了如此一策:“岂天寺之大,于兆人方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6]假如没有君主,又会怎么样呢?“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7],反而是顺遂了天下人的本性,虽然是无奈之举,但倒也可受。黄宗羲这种“君害论”“无君论”是前所未有的激烈言辞,控诉的是家天下的大害,情感上来源于恤民之心,理智上来源于他对三代政治的崇敬。

黄宗羲基于其设定的政治理想而反对三代之后的为君者,他对一姓王朝的坚决反对使他无视这两千年中确定出现过的奉行以民为本的明君圣主,如汉初的文帝、景帝,唐朝的太宗皇帝等。但是,是不是由此可以说明他反对整个君主制度呢?结论恐怕是否定的。“民主君客”是就天下的所有权而言,但就天下的社会治理、权力行使来说,民不能没有君,当初设君的目的就是治民、教民、养民,“先王之时,民养于上”,所谓“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8],人民需要有明君圣者来辅助以实现和满足他们对经济利益和富裕生活的追求,需要明君执先王之法,“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9]。君主养民、教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天下大治,由此,黄宗羲认为判断君主职分是否履行的标准由人民来决定,即“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10],社会治乱的判断标准完全由万民百姓决定,这符合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的一贯思路。

二、“名异实同”的君臣同事论

黄宗羲在君民关系中的平等意识或许并不明显,但他论述的君臣关系却非常确定,甚至可以说,与之前的思想相比,他的君臣之道有着重要的革命性的意义,黄宗羲在这个方向上超越了传统儒家的思想。

黄宗羲在君臣关系上突破了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君为臣纲”的宗法观念,他的臣道有着鲜明的平等意识。儒家经典强调“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11],“君尽君道,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赋予君主制天然合法性,也铺陈了“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12],臣与子是并称的,君臣是主仆关系,臣为君死难即为忠,是“无私之极则”。三代以来的臣子对自己职责的认识都是“君分吾以天下而后治之,君授吾以人民而后牧之,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13],用贾谊的话来说则是,“夫民者,唯君者有之,为人臣者助君理之”[14],在黄宗羲看来,这却是一种“宦官宫妾之心”,是君主的“私昵者”[15]。他没有把传统的“君臣之义”视为天经地义的大伦,而是以他的公天下思想为理据提出新的见解。既然天下为主,君为客,连君都是为天下服务的,那么设臣的目的也是为天下服务的,因而都是平等的。他说“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16],原本在三代时,人口稀少,天下并不大,君主一人可治,但是后来天下在扩张,人民在繁衍,天下太大了,君主以一人治天下显然不可能,所以群臣出来一起治理天下,“治天下犹如曳大木然……君与臣,共曳之人也”[17]。这个大木,在黄宗羲看来,大体就是天下或万民了,所以君与臣只是名位不同,但职分相同,德性要求相同,都是要养民、利民,臣就是“分身之君”,所以“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耶”。借用当代学者的概括,这就是一种“君臣同事论”,君与臣共同的事业就是“以天下万民为事”,他们在这个基础上结成了平等的同事关系[18]。黄宗羲在这里否定了臣为君设的儒家“常道”,使得君臣在人格、尊严、权利和义务上,都站到平等的地位上,这无疑具有激进意义。其实,这种君臣平等自由的关系在先秦是存在的,朋友以义合,君臣也以义合,“合则留,不合则去”。孔子说过“事君以礼”,孟子也认为臣有不召之理,直到秦汉之后,法家思想对君主权力的维护,才最终使尊君卑臣的等级关系得以形成,黄宗羲要反对的就是这种家天下体制下的君臣关系。

这种带着平等主义色彩的君臣观源自黄宗羲“民主君客”的民本观。君主是要为天下兴利除害,而由于君主一人之力有限,臣就是辅佐君主完成兴利除害的任务的,士人出仕是要为万民而不是为了君主。既然天下之治乱取决于万民之忧乐,不仅君主要以万民为中心。大臣也要以万民为行事准则。黄宗羲因此认为,“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而为臣者如果“轻视斯民之水火,即能辅君而兴,从君而亡,其于臣道固未尝不背也”[19]。黄宗羲在这里提出了所谓臣道即“臣(与)不臣之辩”,为臣者如果只为一姓,即使能辅君而兴,从君而亡,也只是愚忠,也不合臣道,而真正的臣道,就是只“为万民”,没有忠于一姓之君、忠于一姓之社稷的道德义务[20]。为臣者需要的道德操守就是怀抱与君主相同的目的,甘愿自我牺牲而为天下人服务。黄宗羲所以要“原臣”,就是要寻找最契合“公天下”民本理想的为臣之道。

三、“天下之法”的治法理想

在“民主君客”的思想主轴之下,黄宗羲继续以三代政治为样板建立他的治法思想。在《原法》中,黄宗羲首先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这里的法指的是什么法呢?根据黄宗羲对三代前后“公天下”和“家天下”的区分,很显然指的是立足于万民的规则与制度,即“天下之法”。儒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三代之法”历来是儒家的理想之治,黄宗羲崇尚的三代有法,是因为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21]。与传统儒家解释三代之法时所赋予的“亲亲”“尊尊”规范不同,黄宗羲有所超越,他说的“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表达了君与万民在法律适用上的某种平等关系,毕竟,三代之法是为万民的利益而制定的,虽然它的制定者是贤明的君主,但是“此三代以上之法,未尝为一己而立也”[22]。在黄宗羲的设想中,三代之君有“为天下”“养万民”的仁心德性,所以能行“不忍人之政”,制定“天下之法”[23],这是何其美好的一幅政治图景。

然而三代之后却是令人不堪的另一幅图景。三代之后并不是没有法,反而是礼乐、田亩、赋税、刑赏、兵车等王朝统治该有的全套法律与制度都有了。但是在黄宗羲眼里,这些法,都是为君主一姓而设的,不是为天下百姓设立的,实质上是“非法之法”,他重视的是立法的动机、立法的原则。黄宗羲对三代以下的“一家之法”进行了无情的鞭笞,“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24]。这样的立法初衷当然与黄宗羲立足天下的思想背道而驰。秦汉以后各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种种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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