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保守主义是如何批判自由主义的――以斯特劳斯学派大师布鲁姆为例

作者:姚大志发布日期: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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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除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功利主义等具有广泛影响的派别以外,还有一个较少受到注意的派别――保守主义。“保守主义”不是一个定义清晰的概念,人们用它来指称不同的思想,而这些思想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且,关于哪些派别属于保守主义,人们之间也存在争议。为了明确所指,本文所说的保守主义是指政治哲学中的斯特劳斯学派。

斯特劳斯学派认为,虽然自由主义在西方是居统治地位的思想,但是它受到了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的挑战。这些保守主义者所说的历史主义主要是指马克思的思想,而文化相对主义则以尼采为代表。在斯特劳斯学派看来,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而能够回击它们的不是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在本质上同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一样都属于现代思想),而是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诉诸于古代思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斯特劳斯派称为保守主义的。

布鲁姆(Allan Bloom)是斯特劳斯的学生,也是斯特劳斯学派在当代的主要代表。在对方阵营中,毫无疑问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因此,布鲁姆对罗尔斯的批判典型地体现了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布鲁姆的自由主义批判是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对立表现出来的:首先是自然状态对原初状态,其次是优越对平等,再次是合理性对理性,最后是一种更根本的对立――等级制对民主制。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

布鲁姆是从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对立来开启其自由主义批判的。自然状态是古典契约论理论家所使用的概念,而原初状态则代表了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布鲁姆不是契约论者,也不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的信徒,但是为了说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以及其正义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他把它同古典契约论学说的自然状态进行比较,因为他相信,“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所发挥的作用同“自然状态”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

布鲁姆首先在“自然”概念上下工夫。他认为,自然是一种永恒的标准,什么是好人和什么是好社会,依赖于人的本性(自然)。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变成了新契约论的“原初状态”,而布鲁姆认为,“这种名称的变化代表了思想实质的巨大差别”。在他看来,古典契约论者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一致的,他们都主张关键的问题在于本性。但是他们对于罗尔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古典契约论者所基于的人性形而上学论点是无法接受的。布鲁姆认为,虽然罗尔斯有时候将其论证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但他不想涉入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争论,也就是说,罗尔斯希望利用自然状态学说的优势,同时又不想要它所带来的令人不快的理论后果。

对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如霍布斯)来说,人的最基本关切是保护自己。因为感到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他才加入社会契约。这种恐惧不是假设,不是想象,而是一种体验,一种伴随人们一生的强有力的激情。这种恐惧思维的激情足以提供一种基于自我利益的解释:人们之所以会忠于公民社会,是因为公民社会能够保护他们。自然状态表明,人们出于恐惧才缔结契约,而死亡是对背弃契约的自然制裁。人们也有其他的激情,如追求幸福或善的欲望,但是与这种否定的激情(恐惧死亡)相比,它们都处于次一级的位置。人们加入公民社会是为了相互保护,而政府的唯一使命是确保和平。保护人们安全既是公民社会的起源,也是它的目的,这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契约理论家们的共同观点。

在布鲁姆看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没有达到自然状态学说所达到的目标。一方面,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任何东西对应于人的真实体验,另一方面,死亡的恐惧作为加入公民社会并且接受其规则的动机消失了。随着死亡恐惧作为基本动机的消失,对背弃契约的制裁也随之消失。为了防止背弃契约,在公民社会有法律的惩罚。同样,在先于公民社会的状态中,就必须有自然的惩罚。如果一个人能够通过背弃契约而受益,同时又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只有傻瓜才不会去这样做。布鲁姆认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没有死亡的恐惧,没有自然的惩罚,这样即使达成了一致的契约,也不会有对契约的一致遵守。

布鲁姆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批判似乎是有道理的,但问题在于,政治哲学中存在两种契约论。第一种是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arianism。第二种是康德式的契约论,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ualism。第一种契约论以合理性(rationality)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利的,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接受合理性的约束。第二种契约论以理性(reason)为基础,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利益,并且接受正义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第二种契约论要用理由来支持自己和说服别人,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罗尔斯的契约论属于第二种,而这种契约论依赖的东西不是合理性(自我利益),而是理性(正义),不是对死亡的恐惧,而是对理由的赞同。因此,布鲁姆在这个问题上的批评错失了靶子。

如果说布鲁姆用“自然状态”来对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那么他用“恐惧”所对抗的则是罗尔斯的“公平”。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平”体现了他的理论特征。布鲁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而公平作为动机与个人主义是矛盾的。这样,一旦我们离开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打开了,这种动机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与此不同,当我们离开“自然状态”的时候,在那里所发现的动机(死亡恐惧)仍旧在支配我们,提醒我们早先的状况,为我们支持公民社会提供了理由。与之相比,公平仅仅是在原初状态中开明自利者的理性选择。在布鲁姆看来,人有一种自然的社会性(natural sociality),而它同个人主义是不相容的,同罗尔斯所说的自由选择也是不相容的。

布鲁姆的最后一种对比是,在古典契约论理论家那里,最重要的事情是消极的,即避免死亡,在罗尔斯那里,最重要的事情是积极的,即追求幸福。古典契约论理论家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是因为他们否认存在某种最高的善,从而否认存在任何关于幸福的知识。对他们来说,只有各种各样的善,而什么是幸福则是随着欲望而变化的。人们在善的问题上永远存在分歧。虽然人们在什么是善或幸福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是他们在什么是恶的问题上却能够达成一致,并且尽力避免它,这样他们就找到了坚固的基础。布鲁姆认为,罗尔斯一方面像现代的思想家一样,不再试图建立一种对所有人都有效的善的客观标准,承认个人生活计划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又像前现代的思想家一样,认为社会的目标是推进幸福。这样罗尔斯在思想上就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境况:他既不能像古代人那样就善的知识问题建立共识,也不能像现代人那样就恶的问题达成一致。他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没有共识,社会就不能存在,但是他却没有为达成这种共识提供必要的动机。布鲁姆批评说,在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中,人们只有在“原初状态”中以及“无知之幕”的后面才有可能产生共识,但是一旦“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他们就会发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与自由主义并不一致。

布鲁姆的上述批评基于两个理由:第一,自然状态是真实的,而原初状态是想象的;第二,作为动机,恐惧是人的真实体验,而公平是一种假设。布鲁姆的这两个理由都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同“原初状态”一样,“自然状态”也是理论家的一种假设。把它当作一种历史的事实,这对于一向自命博学的斯特劳斯派是一个讽刺。另一方面,即使在布鲁姆所举证的那些古典契约论理论家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把恐惧当作基本动机(例如洛克)。换言之,同公平动机的假设一样,把恐惧作为人的动机也是一种理论假设。

优越与平等

古典契约论者(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并不是布鲁姆的同道,他只是把他们用作武器,来批评当代的自由主义。布鲁姆也不相信古典契约论,他只是试图说明,契约论并不是一种好的理论,而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是其中最差的。现在,布鲁姆需要用自己的武器来对抗罗尔斯,这就是用保守主义来对抗自由主义,具体说就是用保守主义的“优越”来对抗自由主义的“平等”。

对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因为人在本性上是平等的。对于布鲁姆式的保守主义者,正义意味着不平等,因为人在本性上是不平等的。在布鲁姆看来,自然把人区分为高贵者和卑贱者,其中少数人是优越的,大多数人则属于平庸之辈,这就是自然正义。相反,罗尔斯主张,自然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正义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用以克服自然分配的不平等,这就是社会正义。罗尔斯用差别原则来克服不平等的自然分配,而差别原则的参照点则是“最不利者”。对于布鲁姆,“最不利者”就是平庸之辈,“更有利者”就是优越者。他批评罗尔斯以“最不利者”为参照点,就是试图削弱更有利者的自然天赋,以达到拉平人们自然天赋之间差别的目的。

为了证明“更有利者”优于“最不利者”,优越者高于平庸之辈,自然正义胜于社会正义,布鲁姆用如下一些事例或观点来批评罗尔斯。

首先,布鲁姆引用了希罗多德(Herodotus)对一条巴比伦法律的解释来影射罗尔斯。这条法律规定,所有待嫁的姑娘都要被拍卖,在拍卖中漂亮的姑娘能够从富有的男人那里得到好价钱,而城邦则用拍卖所得的钱为丑姑娘提供嫁妆,以使她们变得更有吸引力。在布鲁姆看来,漂亮姑娘就是罗尔斯的更有利者,丑姑娘就是最不利者,这条巴比伦法律相当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整个事情的实质就是平等主义者想要矫正自然的不正义。虽然罗尔斯一再强调,正义原则所分配的是社会的基本善(自由、权利、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等),而不是自然的基本善(健康、漂亮和聪慧等),但布鲁姆还是批评罗尔斯“不仅要使诸如金钱这样的制度性基本善平等化,而且还要使自然的基本善平等化”。

其次,布鲁姆用亚里士多德来批评罗尔斯没有为“伟人”留下位置。布鲁姆赞成古代的贵族政治,“伟人”在这种政治制度中是统治者。罗尔斯支持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伟人”在这种现代民主制度中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在布鲁姆看来,现代的民主制度违反了人的本性,其实质是用多数的平庸之辈来统治少数的“伟人”。他以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为例:城邦或者放逐“伟人”,以实行民主制;或者抛弃民主制,使“伟人”成为他们的统治者。虽然亚里士多德对两者都不满意,但他承认冲突是政治的本性。布鲁姆批评罗尔斯没有认识到政治的这种本性,在他那里,伟人与普通人之间的区别消失了,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优越性不复存在了。

最后,布鲁姆用托克维尔和密尔来批评罗尔斯对民主制度的赞同。一方面,布鲁姆批评说,在罗尔斯那里看不到托克维尔的这种关切:虽然民主主义者相信平等原则是正义的,但他们认识到现代社会不仅没有为理智上和道德上的优越感提供肥沃的土壤,并且还试图削弱这种优越感。另一方面,布鲁姆认为,虽然罗尔斯钦佩密尔,但从他对密尔的解释中看不出,密尔试图保护少数的优越者免于多数人的暴政,并相信人类受到了平庸大众的威胁。他批评说,对于罗尔斯,多数人的暴政仅仅对最不利者是一种威胁。布鲁姆傲慢地讽刺说,罗尔斯已经失去了认识“伟大”和“美”的能力。

布鲁姆用“优越”来对抗“平等”,其实质是表达了保守主义者对自由主义之统治地位的不满,对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满,对自启蒙以来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不满。自由主义追求社会正义,而在社会正义中,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与其相反,保守主义崇尚自然正义,而在自然正义中,有些人比其他人更为“优越”。同古希腊哲学家和斯特劳斯本人一样,布鲁姆主张人们之间存在尊卑之分,存在优越和低下之分。在布鲁姆这样的保守主义者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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