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刚:宽容: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

作者:李永刚发布日期:2015-04-03

「李永刚:宽容: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正文


【内容提要】考察宽容观念兴起的历史,起初它是弱势者为了生存而向强势者不断发出的吁求,后来则成为强势者认同自由正当性所做出的自我约束。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宽容是权力的自我节制,这是它的内核;宽容是对多元权利的容忍,这种尊重或容忍的程度构成宽容的层次;宽容是对自由价值的尊重,自由的边界就是宽容的边界。尽管对宽容的难度、限度和高度还有不同认知,但对宽容的理念和实践做出澄明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求索如何在一个充满差异的世界中和平共存。

Abstract: 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 of tolerance is a gradual process. It started as a persistent appeal made by the weaker party to the stronger party, but later became self-restraint exercised by the stronger party in recognition of universal legitimate right to freedom.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olerance indicates self-restraint of power and its acknowledgement of shared rights. Tolerance means full respect of the value of freedom. It is only in a world of tolerance that peaceful co-existence is possible.


尽管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不少佐证,但触及政治生活的“宽容”(tolerance)确实是一个外来的现代词汇。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宽容是在十六世纪宗教教派分裂的历史语境下,从拉丁语和法语中借用而来的。其原初含义比较狭窄,主要是指教会对异己信仰的容忍。①逐渐地,宽容扩展并演变为一个与自由理念高度相关的法律原则,被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条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倾向于把宽容泛泛地理解为一种交往中的美德或者行为规范。但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宽容”的用法可能要更严格一些,它既不是一种高不可攀的神圣道行和悲天悯人的博大情怀,也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克制或者包容。“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②这样的解释暗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假设,即:1、宽容者对被宽容的对象持否定性的评价(可以指不赞成,也可能是不喜欢);2、他有权力和能力否定该对象(这就把宽容与胆怯和意志力残弱区别开来);3、他审慎地抑制这种权力使用。③在这个意义上,更切中内核的说法莫过于“宽容是行使权力时的一种禁欲主义的结果”。④

本文将简要梳理宽容观念的历史起源,讨论宽容的内核、层次与边界,并从难度、限度与高度的层面解读宽容与不宽容的相互纠缠。


一、宽容:从容忍异端到承认自由的发展史

在西方文明走出黑暗中世纪的转折关口,先后发生了两件大事。其一是发轫于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者们搬出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斯的那句名言――“人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把人从神的世界,拉回到现实的人的世界;其二是马丁・路德和让・加尔文在十六世纪早期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他们主张每个人皆可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解释《圣经》,产生信仰,从而直接与上帝沟通。“因信释义”的结果是,每一个人心中都可能有一个不同的上帝,人们可以在不同宗教派别(天主教、路德教或加尔文教等)中进行选择。这不仅击碎了教皇的神圣光环,而且造成了基督教的大分裂。

当统一宗教解体之后,如何对待信仰不同的“异教徒”,就成为各教派必须正视的首要问题。不过,对于信仰坚定的教徒来说,要学会善待异端是极其困难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各方的立场都是水火不容,欧洲在宗教名义下饱受战争的屠杀和暴力的蹂躏,其惨烈在三十年战争⑤中达到高峰。二百多年后,伟大的传记作家茨威格还满怀悲愤地描述那时的情形:

从西班牙海岸直迄濒临北海的大陆,英伦三岛也不能例外,基督徒们为了基督更大的荣耀,把无数异端付之一炬。在“真正教会”的名义下(这样的名义多得数也数不清!),成千上万手无寸铁的人被拖往刑场,烧杀,斩首,绞死,溺毙。诚如卡斯特利奥在《论异端》里所说:“且莫说屠杀了如此之多的马,便是如此之多的猪,每个王侯都会以为蒙受了巨大损失。”然而,既然遭屠戮的不过是男人女人,甚至没有人费心数一下牺牲者的数目。于是卡斯特利奥叹道:“我真怀疑,世界历史上是否还有哪个时期,像我们的时代一样血流成河。”⑥

然而,新教各派要传播光大,势必要冲破不宽容的宗教藩篱。在正义和怜悯的光照下,宗教宽容的观念开始萌芽。人们先是在《圣经》中寻找宽容的根源,继而在认识论层面为宽容之必要提供了证明;世俗的王权政治也从各种宽容的呼吁中发现了有利于自身壮大的逻辑。

从基督教的经典出发,《新约・启示录》形容“主的日子”是神发忿怒的时候,在神的忿怒中,世人要面对极严厉的审判,审判的结果不是“永刑”就是“永生”。面对如此终极的裁决,若没有神的怜悯及宽容,人的下场会是如何的可怜。所以《旧约・出埃及记》叁四章六节说,神是“不轻易发怒的”,彼得用“宽容”来解释主再来的“耽延”,“宽容”是神给罪人悔改的机会。此外,《圣经》里也并不缺乏关于宽恕的圣训,例如“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马太福音,6:14-15)

从认识论出发,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何以我们应该选择宽容而不是对抗、消灭,来应对那些被我们认定为负面的东西?假如我们认定,这个世界的本质是一元的、统一的和确定的;或者我们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可以掌握关于上帝意志的全部知识,并据此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那么宽容的观念就很难萌发。事实上,不宽容正是基于“独断主义的真理观”和“排它主义的道德观”――那种真理在握的“全知全能”幻觉,导致了对人类“可错性”的智力鄙夷;对“同一秩序”的极端自信,生发出对差异格局的道德反感。这一立场在启蒙时代以来的科学进步和社会变革面前受到了质疑。更多人相信,世界的本质是“多”,而不是“一”,根本不存在神圣的“同一性权威”;人对自己无知的无知,则是最大的无知。于是,消解“同一性”权威的绝对专制,让“差异性”获得自由呼吸的空间;破解“全知论”,承认人在认识过程中的“局限性”,就为宽容观念得以生成找到了认识论依据。⑦因此,伏尔泰说:“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部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容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⑧

从世俗政治的角度出发,十七世纪的哲学家开始主张国家层面的政教分离,在个人层面则倡导对思想和行为做出区分,将容忍异端从宗教领域拓展到世俗王权领域,要求国家保护思想自由。例如斯宾诺莎是这样论证宽容之必要的:第一,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限制是没有效率的;第二,允许思想自由并不构成对国家的伤害;第三,政治权威应该关注的是对行动的控制而不是对思想的钳制。⑨洛克的推论也很简明,公共权力(习惯势力)只能约束蓄意的行为,但信仰(尤其是宗教信仰)不是蓄意的,所以,公共权力(习惯势力)使用恐吓和约束均不可能改变宗教信仰。⑩虽然他们在为宽容进行辩护时,主要还是基于宗教迫害的非理性,并不是要证明多元主义的美德,或者宽容本身作为美德的力量,但是,他们的努力已经为单方面的宗教容忍迈向承认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开辟了道路。

在此期间,与欧洲文化息息相关的重大事件还有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以及随着地理大发现而不断增长的关于文化差异的信息。越来越多的思想者挺身而出,对世人朗朗宣示,那些在精神领域与当权者见解不同的人,绝不应像野兽一样遭到追捕,或者像强盗和杀人犯一样残酷处决。追求真理,并说出其信仰的真理,永远不应视之为罪行。绝不应强使别人接受某一种信念,信念是自由的。

庆幸的是,被批评的世俗王权并未真正压制这样的大胆言论。或许是因为王权已经意识到,自己能从这样的声音中获益,至少,它对于压制教派纷争,反对教皇干政和贵族分裂,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提升王权是十分有效的。为了保证共同体最低限度的秩序,并不需要个人良心为信仰的统一性做出牺牲。宽容作为一种合理多元主义的权宜,完全可以从治国的经验中直接推导而出。因此宽容得以与主权国家一道高歌猛进。{11}

到了十八、十九世纪,启蒙思想家、革命实践家们更多地从自由权利而不是宗教容忍的角度,继续为宽容观念的滋长壮大扫清道路。密尔雄辩地论证了以人的独立主体为核心的宽容,强调人拥有充分的自由,如果要“对文明社会中的成员使用权力,干涉他意志的唯一目的在于阻止他对别人的侵害。”{12}。美国人托马斯・潘恩则洞察到独掌权力者可以宽容,也可以不宽容这一事实,指出只有把施予的宽容转变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自由才能真正落实。而保护自由之所以值得提倡,不仅是因为这表现了统治者的开明、纳谏和包容,更是因为这种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值得鼓励和不容侵犯的权利。{13}这些主张逐步在政治实践的法律层面得到认可。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确认,“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从此,宽容就从容忍宗教异端的狭义词汇,发展到权力不能任意干预自由的广义概念。更重要的是,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不再取决于统治者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宽容的侧重点都已从“允许”某些自由转变为“保护”这些自由。{14}

二十世纪两次血腥的世界大战警醒了人们,宽容还远没有达到它应有的高度。1940年,荷兰裔美国作家房龙在其名著《宽容》(英文版原名为《人的解放》)再版时感叹:“从最广博的意义讲,宽容这个词从来就是一个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15}从约翰・杜威、以塞亚・伯林、卡尔・波普尔,到罗纳德 ・德沃金和约翰・罗尔斯,一大批重要的思想家重新对宽容问题展开了不同于古典启蒙时代的思考。

以今天的眼光回望这段历史,或许可以这么说,宽容起初是弱势者为了生存而向强势者不断发出的吁求,后来则成为强势者认同自由正当性所做出的自我约束。当宽容的观念从宗教领域发端并最终植根于更广泛的自由理念的土壤上时,它便在现代政治中获得了不可被摧毁的价值立足点。从这个论据出发的宽容原则,乃是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中心,甚至是“自由主义真正的心脏”{16}。约翰・格雷的赞誉性说法则是,“当代自由主义政权是一种宽容方案的晚期花朵”。{17}

在当下多元文化的背景下,沃尔泽(Michael Walzer)特别强调宽容的重要性。他说:“宽容或许是我们所能实践的德性中,最接近亚里斯多德所提出的‘情谊’(friendship)了。亚里斯多德认为情谊是政治社群成员之间最重要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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