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德如:马克思(恩格斯)与卢梭

作者:颜德如发布日期:2014-12-04

「颜德如:马克思(恩格斯)与卢梭」正文

长期以来,学者对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之关系,关注甚多。而对其与卢梭思想的联系,却研究的不够。实际上,恩格斯在其著述中对此已有一些经典的评论,只不过,由于我们太在乎马克思的思想本身,而对他的思想的起源就忽略了。也许,这种忽略,是基于尊重或者抬高马克思思想的原创性所致。但是,不管我们承认与否,这种思想上的脐带关系,现今已被许多学者揭示出来了。

1.台湾学者黄克武先生

黄克武先生在其有关梁启超思想研究的著作中,曾明确提到了西方民主传统的两大趋向:一是以卢梭、黑格尔、马克思为代表的民主传统(或可称之为卢梭主义),一是以洛克、密尔、杰斐逊、韦伯、熊彼特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传统(或可称之为密尔主义)。前者主张建立一个可以彻底表达人民意愿并消除所有阶级剥削的政治体制,具有强烈的改造世界的乌托邦精神,后者以承认阶级划分之社会起点,力图以一套民主的架构来保障个人不受政府的压迫,并进一步提供人们自我发展的机会。(《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八十三年,页3-4)

其实,关于西方近世政治思想的流派,中国大陆学者常以英美派、欧陆派区分之。但是,对欧陆派中思想家的思想关联,往往挖掘得不够,尤其是很少注意到马克思同卢梭思想的内在的具体的联系。黄克武先生也不例外。他注意到西方民主思想中的两大脉络,却没有深入探讨各个脉络内在的关系。他将其思考的中心放在这两大传统与近代中国民主思想的渊源上。在他看来,近代中国的革命派与改革派恰好契合于卢梭主义与密尔主义。不过,他将革命派的思想倾向冠名为"转化类型",改革派则以"调适类型"名之。他认为,前者"主张以一高远的理想彻底改造现实世界,以达到'拔本塞原'的目的,他们多以历史有两个阶段,一为完全成功的将来或当代的欧美社会,一为彻底失败的当代中国,而历史上成功的例子使他们乐观地相信理想终将实现"(前引书,页5),后者"以为不可只看理想而不顾现实,因此他们主张小规模的局部调整或阶段性的渐进革新,并反对不切实际的全面变革"(前引书,页5-6)。黄克武先生将"转化与调适的对照"作为一分析问题的架构,在该部书中运用自如,确实予人耳目一新之感。遗憾的是,他在此处并未就西方两大民主传统的区别作过多的阐述。关于此点,他在另一本关于严复思想研究的专著中,多有涉足。他以为,"这两大民主传统的区别涉及人类如何安排道德、知识、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的相互关系"。卢梭主义传统"以为道德、知识、个人自由,与建立合理的政治权力等目标可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握有政治权力的政府就一定会实施符合知识与道德的政策,并尊重个人自由",而"较乐观的人性论与知识论、辩证法、目的论的历史观,以及历史决定论等观念,则为上述政治信念的重要基础"(《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页14)而密尔主义传统"对于将道德、知识、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融合在一起的看法感到疑惧。他们的思想内涵显示:所有将上述四者融合在一起的方案都是危险的,尤其可能会危害到个人自由",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认知范围的限制,与个人私利的考虑,因此由一个或少数人所下的决定,往往有犯错的可能性,甚至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好象是非常明显的真理,也很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只要藉着自由的讨论,与不断的相互批评与修正,人们可以尽量避免错误,而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共识"(页14-15)。黄克武先生自然不满足于这种宏观的分别。他的考量重点在于"让我们对弥尔主义在中国的失败,以及中国转化思想与卢梭主义的成功结合,并蔚为巨流的历史现象",有一清醒的、实在的了解(页25)。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为何得势于中国大陆,在此处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关于卢梭主义在近代中国的受宠,黄克武先生还提到一点,即"卢骚式的民主观念与传统儒家的政治理想与普遍流行的道德语言,很容易结合在一起(如大公无私的理想、知识论与人性论上的乐观倾向等)"(页25)。由此可以说,卢梭思想、马克思主义与儒家思想有某种内在的亲和性。中国大陆学者朱学勤先生对卢梭思想与儒家思想的关系,颇有研究(参阅该氏著作《道德理想国的覆灭》、《风声o雨声o读书声》中部分文章、《思想史上的失踪者》中部分文章),刘小枫先生对儒家革命精神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思想的关系,也有较为细致的考察(参阅《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以前我们不承认卢梭主义同我们传统文化之间的内在契合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又要从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的泛滥说起(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可以参见林毓生的《中国意识的危机》、李泽厚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余英时的《论士衡史》等)。

2.西方学者德拉-沃尔佩先生

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我们以前知之不多。从徐崇温先生主编的"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来看,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可谓流派纷呈,"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便是其中的一派。该派的创始人和思想领袖就是德拉-沃尔佩。德拉-沃尔佩先生在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创之际,于1957年出版了他一生中最著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著《卢梭和马克思》。该书由政治论文和哲学论文组成。他的政治论文,着重阐述自由、民主、平等、法和人道主义等问题,目的在于勾勒卢梭的政治思想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的渊源关系及本质差异,强调卢梭的平等主义自由观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现实意义。

在这部影响卓巨的论文集中,德拉-沃尔佩先生也将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分为两个趋向,"现代自由和民主的两面性、'双重化身(两个灵魂)'"是由"议会制确立的公民自由(洛克、孟德斯鸠、洪堡、康德和贡斯当,都曾对此作过理论上的阐述)和由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所确立的平等主义的自由(卢梭曾对此作过理论上的明确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曾含蓄地阐述过)"([意]德拉-沃尔佩著,赵培杰译:《卢梭与马克思》,重庆出版社,1993年,页60-61)。简而言之,西方近代自由思想有两大倾向:公民自由和平等主义自由。在他看来,"公民的自由,或者确切地说,市民社会中的有产者(bourgeois)的自由,就其历史的和特定的意义而言,是'市民社会'(它被视为一个 个体生产者的阶级社会)成员的自由或者说自由的组合,它是个人的经济创制权的自由和权利、保护(产生资料中)私有财产的自由和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等等的总体。……公民自由包括以下法律的政治手段:国家权能分立,将立法权确立为一种民族的代议制的权力等等--或者使资产阶级自由国家的议会制确立为一种制度"(前引书,页61);平等主义自由"表达了一个普遍的要求。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他的个人的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它……不只是简单的自由,因为它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真正是一种更大的或更有效的自由,是一种广大群众的自由"(页61)。

从德拉-沃尔佩先生对两种自由的界定来看,公民自由不过是资产阶级自由的代名词,平等主义自由是对前者的超越,它意味着更广泛的社会大众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总起来看,"现代民主的这种双重化身之间以及对自由的两种要求之间的对立,用政治术语说,最终意味着自由主义或没有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自由与社会主义或伴有社会公正的自由--一切人的自由,充分发展了的平等主义自由之间的对立"(页61-62)。但是,经由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不懈努力,通过方法论的扬弃,在加上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使平等主义自由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同时,公民自由也得到了更新。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两种自由将会完善的结合。(页62-63)也就是说,就总的趋势来看,这两种自由会融合为一种自由即平等主义自由。

尽管他看好平等主义自由的前途,但并不意味着鼓励我们去"忽视平等主义的自由和公民自由这两种现代自由之间结构上的差异和不同"。他认为,"第一种自由在一种普遍 的社会平等中被消解,是人身的中介;而第二种自由则是在一种法律面前一切人享有的政治的平等中得到消解(尤其是,假若我们考虑基本的公民自由的全部,而不是那些废除产生资料中私有财产的特权而使之带有根本性的自由,因为它们重又进入到社会主义的合法性中)。换句话说,这意味着,第一种自由--可以把它表述为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身或在生活中发展其自身的人的潜力的自由--在其充分实现中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因此,它也超越了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它才真正成为现实。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为这种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第二种自由,我们可以描述为个人不受国家权力限制或约束的自由,只能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而且注定要受国家的抑制"。基于以上的认识,德拉-沃尔佩先生才说,"为什么第一种自由被称之为较大的自由,而第二种自由被称之为较小的自由"。但这并不表示这两种自由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互相排斥,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可能达到一致,实现人的自由本质的完善,"它(指每个个体--引注)正是在其革新中,或者说在向着第一种自由的扩展(通过劳动者的民主集中制)的核心中第二种自由的人的本质的回归中得到解决的"(页88-89)。

德拉-沃尔佩先生并不满足于对现代民主的一般划分,他试图通过这种划分,为我们探讨卢梭政治思想与马克思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渊源关系指明方向,也为我们进一步厘清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到底有多少卢梭的影子作好了铺垫。

概括地看,德拉-沃尔佩先生认为,卢梭政治思想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着如下的联系:

"(1)通过阶级斗争而解放的无产阶级这个社会主义的(科学的)要求,是对平等主义自由或地位相等的人的自由的民主的(卢梭主义的)要求的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并不会像蘑菇那样长起来。)"(页90)

"(2)……简而言之,(就它[指劳动--引注]使所有人平等但仍享有自由而言,通过平等主义的自由或地位相同者的自由)使他自己成为人身和获得自由,……",也就是说,经过平等主义自由的推动,才使"无产阶级变成了每一个个体的人身价值,简单地说,即人的人身的复原者"。(页90-91)

"(3)当然,假若平等主义的自由能够施行,假若它以某个社会(这个社会是一个现实的社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个解放的社会就只能作为一个人民主权的机体被确立起来和存在。……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把自己托付给作为所有人的潜在的护卫者的社会机体,他们都能够感觉到自己同以往一样自由,甚至比以往更加自由。也就是说,他发现自己是一个人身,但这只有在一个劳动者的社会中才是可能的。……因此,科学社会主义解决了平等主义自由(或者叫做使一切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实现平等的自由)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与此相关的能够实现这种自由的一个特定社会 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卢梭的民主制遗留给它的"。(页91-92)

"(4)事实上,在这方面,每一个公民自由都抵得上一贯饿应当具有不比自身低的增殖率的量。这是相同的平等主义的增殖率,它赋予任何公民自由或主观的(公共的)权利以阻止它蜕变为特权的价值度。因而,较大的自由保证了较小的自由。……这个使平等主义的增殖率与相应的公民自由等同的过程,在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具有的合法性中达到其顶点。……在这里,政治的,形式的民主与社会的,真正的民主之间持久的不一致,简而言之,公民自由与平等主义自由之间的不一致消失了"(页92-94)。

"(5)人们似乎可以从方法论的观点证明,无论这两种现代自由(公民自由和平等主义的自由)之间有什么差别、一致或统一之处,根据……辩证法,它们只是在一个历史的和理智的(逻辑的)范围中才共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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