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凤荣: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值得借鉴吗

作者:左凤荣发布日期: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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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是世界上民族最多、民族问题最为复杂的国家,它曾被认为是解决民族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但苏联的解体粉碎了这种神话。最近俄国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再一次凸显了俄仍存在严峻的民族问题。在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时,苏联的民族政策再一次被提起,而且在梅德韦杰夫和普京两个最高领导人之间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我们有必要看看他们在争论什么,以及苏联是否解决了民族问题,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是否值得借鉴。

2010年12月27日,在俄一个联席会议上,谈到国家的民族政策时,梅德韦杰夫和普京对苏联民族政策的看法产生了公开分歧。从梅普二人的争论看,普京认同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梅德韦杰夫不认同;普京认为苏联时期民族关系比较好,梅德韦杰夫也不认同。但这两个人都认为应该培养民族的共同情感,培养不同族群公民的国家认同感。

笔者同意梅德韦杰夫的看法。普京列举苏联时期列宁格勒、莫斯科没有民族冲突来说明苏联不存在民族问题是没有说服力的。苏联时期发生的民族冲突并不少,斯大林把许多民族迁来迁去,返回家园者与其后迁入的居民冲突严重,到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民族仇杀也是民族积怨长期累积的结果。苏共主要靠强力压制民族问题,一旦控制放松,问题便会迅速浮现。

教条主义地对待列宁的民族理论

众所周知,扩张是沙皇俄国的主旋律,到20世纪初俄国已是一个横跨欧亚两大洲、濒临三大洋的帝国,境内有大大小小190多个民族。十月革命后,列宁纠正了沙皇政府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和选择,承认了波罗的海三国和波兰、芬兰的独立;改变了原来要建立集中制国家的看法,尊重当时许多少数民族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现实,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使白俄罗斯、乌克兰和高加索联邦作为新国家平等的成员。当时列宁设想只把国防和外交归联盟中央统一管理,加盟共和国拥有处理自身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列宁的早逝,使苏联的民族政策没有延续下来。斯大林及其后的当政者,民族政策的特点是在政治上支持俄罗斯民族与物质上支持各民族共和国之间保持平衡。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对待列宁的民族理论,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宣传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划分的行政实体;另一方面又不尊重这些民族实体的自治权利,坚决反对各民族共和国的政治诉求。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成为苏联民族问题产生与激化的重要原因。

民族自决政策具体体现在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实行以主体民族冠名加盟共和国和行政区域,实行民族―国家联邦制。这一政策在十月革命前后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将它绝对化则带来了很多问题。

1924年第一部联盟宪法颁布后,苏联开始重划民族区域。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按民族划分民族自治地区,经过30多年演变,苏联最终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共有53个之多。在这些民族自治体内,许多冠名民族并不占多数,还有众多民族没被冠名,感觉不公平。这种做法形成了民族等级制度,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俄罗斯民族被看成是最优秀的民族,居第一位。为什么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没有明确的标准。苏联只有60%的居民生活在冠名的民族自治实体中,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感觉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

按民族划分区域、实行所谓自治的做法并没有达到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和融为一体的目的,反而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民族主义增强。这种做法使苏联居民首先认同的是自己的民族属性,然后才是国家属性。从赫鲁晓夫时期开始,民族地区的第一把手必须是来自主体民族的,不管此人是不是胜任。勃列日涅夫促使干部本地化,大力提拔任用本民族的人担任共和国的高级领导人,形成官官相护的民族帮派集团。1986年12月,戈尔巴乔夫解除哈萨克斯坦党中央第一书记库纳耶夫的职务,任命俄罗斯族人科尔宾接任,引发了大规模抗议。

随着斯大林体制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是单一制国家,但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除军队和外交机构外的所有设置。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虽没有具体细则,本没打算实行,但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不是尊重,而是压制

斯大林及其以后的领导人,把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简单地归结为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存在。1936年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后,苏共便否认苏联存在民族问题,开始实行实质上的民族同化政策,鼓励异族通婚,提倡国际主义(族际主义),在语言文化上推行俄罗斯化政策等。30年代哈萨克人通常使用的阿拉伯字母被拉丁字母所取代,后来又被基里尔字母所代替;摩尔达维亚文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民族自我意识也在增长,对此,苏共不是尊重和引导,而是进行压制。

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苏联政府常常忽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20年代末30年代初,斯大林不顾各民族的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搞农业全盘集体化,给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等民族地区带来严重灾难。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许多人被扣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帽子,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迫害致死。

在二战前,斯大林对少数民族不信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把居住在苏联西部的3万多波兰人、居住在远东的10多万朝鲜人、居住在伏尔加河流域的100多万日耳曼人等,从居住地强行迁至中亚和西伯利亚。二战后期,斯大林认为某些少数民族有人与德国占领者合作是“整个民族的集体背叛”,把他们全体迁移到其他地区,许多人在迁移途中死亡。1940年8月苏联强行把波罗的海三国并入自己的版图,随后,又强迫数十万人迁往苏联内地,把大批俄罗斯人迁入这一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所谓自治实体得不到尊重,没有什么权利可言,“被惩罚民族”的民族权力机构同时被撤销。虽然后来为这些受迫害的民族恢复了名誉,也恢复了某些民族自治实体,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民族问题的后遗症成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

此外,中央集权制不断加强。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82年,全联盟的部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全苏国家委员会和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这样庞大的行政机构下,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曾说过:“土库曼斯坦不能根据自己的倡议独立地解决任何一个问题。”“在土库曼斯坦谁都不知道销售700亿立方米天然气、1500万吨石油、50多万吨棉花的利润究竟用在何处。与此同时,共和国一直置身于落后者的行列,我们实际上完全没有正常的经济基础设施,也没有加工工业部门。”

靠行政命令把各民族强行拉在一起

苏共并没有用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空间把各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自己却不能生产棉布;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 90%的居民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的计划经济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又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

为了消除民族地区的不满,勃列日涅夫曾在经济上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力度,实行低水平的“拉平”政策,让发达地区支持不发达地区。这种企图在短时间内实现拉平的政策既助长了一些落后民族的依赖心理,也引起了一些发达民族地区的不满,反而助长了民族意识,加剧了民族矛盾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俄罗斯人觉得他们成了“奶牛”,认为自己长期帮助落后地区,要甩掉包袱,导致俄罗斯民族主义兴起;波罗的海三国、乌克兰都认为联盟使它们落后了,对俄罗斯人不满。这种两边不讨好的做法使多数和少数民族都对联盟不满,增强了疏离感,一旦政治高压消失,联盟很难维系。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波罗的海三国和格鲁吉亚就起了急先锋作用,而俄罗斯联邦则起了决定性作用。俄罗斯的民族主义之所以迅速发展、要求独立,一个重要原因是俄罗斯人认为联盟并不代表其利益,一些俄罗斯人并没有把苏联看成是自己的民族国家。而俄罗斯要独立,苏联就不可能存在了。

在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上,苏联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各民族的政治权利却得不到尊重,民族文化的发展也受到限制。苏共以俄罗斯为中心阐述苏联的历史,把沙俄当年的侵略扩张说成是“进步”,是应少数民族的“请求”,把扩张有功的俄军将领奉为“英雄”,而不许少数民族歌颂本民族的英雄等。这些做法引起包括一些加盟共和国领导人在内的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

尽管苏共一再宣称已经解决了民族问题,但苏联的崩溃表明其民族政策是不成功的。苏联值得借鉴的经验不多,值得吸取的教训不少。作为苏联继承国的俄罗斯联邦在民族政策上已经作出了很大改变。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得失,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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