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

作者:阎步克发布日期:2016-11-02

「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正文

一、从分类原理看“无限权力”


“中国专制主义”,即把帝制两千年的中国皇权视为“专制”这个认识,已有百年历史了。在较早时候,不同声音只是偶或有之,但近二三十年来,质疑这个概念的人多起来了。这跟政治观念、文化态度和社会心理等等的变迁,无疑息息相关。

因专业方向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阅读、授课时便经常面对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打算放弃它,当然也不认为它不能放弃。放弃和不放弃总需要理由,得弄清是在什么意义上放弃或不放弃的。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研究已历百年,成果已颇繁复,其基本轮廓和各个细节已大致呈现。我觉得,足以动摇对这个政体之“冠名”的,一是态度,二是方法。但不会是实证、史实。

“态度”即政治立场、文化态度和民族心理等等,这是要兼顾、要尊重的,不过本文的关注主要在技术层面,是方法或思辨,而非实证问题。既然“专制”是一种政体,那么帝制中国是否“专制”,退一步说,就是一个政体类型学的问题。如果再退一步,还会退到一般分类原理上,退到“我们如何为事物分类”上来。与其在细节上纠缠,有时候真不如退回原点、反省方法。繁琐举证、罗列史实不是没有必要,但如思辨不周,仍会歧路亡羊。凡是用思辨就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就不去繁征史实。

恩格斯说:“一个物体的意义以及它的名称,不再仅仅由它的构成来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它在它所隶属的系列中的位置来决定。”①识别一个事物,必定是通过系列中的不同位置,通过比较它们的差异而完成的。语言学又告诉我们,“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所指”是事物的概念,指向于本体、实态、内涵,不妨说是客观存在的;“能指”则有如一个“标签”,是可以因故更换的。分类、命名的差异原则和任意原则,对这里的讨论非常有益。首先,如果放弃“中国专制主义”概念,可放弃的东西就可能有三:

1.“专制”概念的“所指”不当,应予放弃。即不承认有这样一种政体。

2.承认“专制”为一种政体,但帝制中国不是那种政体,即只放弃“中国专制”而已。

3.大致承认“中国专制”的“所指”,但因某种原因,只放弃“专制”之标签,另觅替代语词。

进而,“专制”的“所指”是什么呢?1908年根据日本辞书翻译的《东中大词典》,把“专制”释为“君主总揽国务,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独断独行,恣意处理者是也”。1915年首版的《辞源》,把“专制政体”释为“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者,谓之专制政体”。正如侯旭东先生的评论,这代表了中国人对“专制”的基本认识②。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无可挑剔,无懈可击。

所谓“无限权力”又作“绝对权力”。“专制”的英文对应词之一absolutism,就是“绝对主义”之意。它照亮了这样一点: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集中化或非集中化的体制,应予区分。无论古今,“统治”的问题无人能够回避。在总人口中君主人数极少,却能统治大多数人;有权力并不太大的君主,也有人莫予毒、足以令千百万人臣服的帝王。这就激起了人们巨大的好奇心。“专制”概念就适应了这个认知需要,其学术价值,就在于通过比较,把最显赫、最强悍的君主区分出来了。

然而从分类原理出发,又可以说“无限权力”其实是有限的,“绝对权力”其实是相对的。它必须以所有历史政权为参照系,通过比较来认定。这就是眼下的问题之所在。

打个比方说,说“某人身材很高”,这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参考人群来说的。如果没有比较参照,对孤零零的一个人,云其高矮并无意义。确定了参考人群,就可以按高、中、矮来分配比例,制定指标了。然而还有“标签”问题。如果你把高个子名为“电线杆”,把矮个子名为“三寸丁谷树皮”,则高者、矮者都无法接受。“标签”以中性为好,不应带有“色彩”。

这些看起来只是常识,然而退回到“原点”之后,问题真就清楚多了。人们可以多方举证,论述中国皇帝的权力并非“无限”,其实承受着重重限制。确实,帝王们并不是神,怎么可能不受限制呢?再专制的君主也得承受种种限制,政治的、行政的,文化的,经济的,传统的,等等。安德森感到,“‘绝对主义’(absolutism)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③。观察路易十四,“历史学者发现,如此强大的国王(国内几乎想象不出有什么力量能跟他对抗)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权威,以致他不得不把许多对他的不服从看成是完全正常的事情”④。何天爵云:“看来(中国)皇帝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地无边无际的,但事实上不是那么一回事。皇帝的权力同每个家庭中专断的家长相比并大不了多少,没有什么两样。”⑤如下的矛盾情况并非没有:用显微镜看,那位看上去人莫予毒的皇帝,其实只是一名懦弱的大男孩,身边各种阴谋家如操纵傀儡般地操纵着他;然而拉远了看,这确实又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化的政治体制。所谓“草色遥看近却无”。明后期皇帝往往长期不问政事,但仍被视为专制君主;明治天皇并不介入行政,但仍然有“天皇制专制主义”之论,这都是就体制而言的。

“无限权力”并不是说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只是说限制的大小有别,权力的集中化程度有别。经常被冠名以“专制”的国家,有埃及古王国以下各朝,西亚的阿卡德王国,古巴比伦王国,新巴比伦王国,亚述帝国,古波斯帝国,古印度的孔雀王朝,拜占庭帝国,阿拉伯诸哈里发国,奥斯曼帝国,欧洲的“绝对专制”政权,沙皇俄国,等等。可见这类政权还不是凤毛麟角。如果打算否定“中国专制主义”概念,那么仅仅举证皇权受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证明,中国皇帝所受的限制是如此之大,中国王朝的权力集中化程度是如此之低,以致不能跟古埃及的法老相比,不能跟波斯的“万王之王”相比,不能跟印度的阿育王相比,不能跟拜占庭的皇帝相比,不能跟哈里发、素丹、路易十四或沙皇相比,为此不得不在“专制队伍”里把中国皇帝剔除,另行归入权力没那么大的君主之列。

反过来说,如果连中国皇帝都不算“专制”了,那么与之权势相类的其他皇帝、法老、哈里发、素丹之类,是否也要同时“摘帽平反”呢?基于分类原理,这样的问题无法回避。宛如一根绳子拴着一群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专制”是在差别与比较中认定的。仅仅举证皇权受限,并不足以消解“中国专制主义”。更好的做法是建立“系谱”,以人类史上所有政权为参考群体,就君权强弱建立分等尺度,以判定中国皇帝的归属。“中国专制主义”概念的反对者,至今没能提供这种系谱化的比较,等于是就孤零零的一个人论身高了,其效力是很有限的。

如果不把“专制”说成一种政体,而认为历史上只有少数大独裁者,但无专制王权制度,也算一种选择。这就给“中国专制主义”概念釜底抽薪了。然而可以借“身材分类”再打一个比方:区分身高就要分配比例,可以设定20%的人为“高”,也可以设定30%的人为“高”,但如仅仅以1%的人为“高”,“高”这个类型就等于不存在了,被取消了。可是这么分类很不匀称,不能提供认知便利。如果另行提出一种不以君权强弱为认知目的的政体理论,那么对“专制”自可旁置不问。否则,即便刻意回避“专制”二字,君权强、中、弱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着,对君权最强的那些政权,仍然需要一个语词去指称它们。换言之,否定“专制”之为一种政体,其实只是否定了一个“标签”,其“所指”依然故我,风雨安然。

连类而及,有人认为中国周天王已是专制君主了,有人认为秦汉以下的皇帝才是,还有人认为只有明清数百年是专制,此前不是。像这样的问题,与其说是实证问题,仍不如说是思辨问题,即如何分类更为匀称。不妨这么看:把秦以下的皇帝认定为“专制”是比较匀称的,有助于区分周代政体跟帝国体制的重大差异。周代的诸侯、卿大夫各有领地领民,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在封建领主制下,君主不能在贵族领地上收税,专制皇帝却可以向普天下的编户齐民收税。这类区别不是无关宏旨的。近代学者对“君主制”和“君主专制”的区别,最初曾有模糊之处,但很快就把二者清晰区分开来了⑥,认识到“专制”有别于其他君主制,如封建制、贵族制等。梁启超云:“杀贵族之权,削封建之制……然后君主专制之政体乃成”;“封建何自起,起于周”,“故周之一代实贵族政治之时代也”⑦。

与现代政府相比,又有学者生发了这样的感觉:“使政府不同于个人控制的是其连续性。被统治就是处于权威的常规压力之下,这种权威根据固定的法则来运作。从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讲,很难说19世纪后期之前的统治是否是统治。”⑧沿着这类思考,又可能滋生出质疑来:中国皇权并不能对各地施加有效统治,所以不是专制集权。

确实,用现代标准来衡量传统帝王,就会生发困惑:那能算绝对权力吗?不过对此芬纳已有了很好的回答:“如果由此推论说统治者不是专制者,其统治也不是专制统治,那就会陷入混乱。它假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所有时间,对所有人口,就所有事务,统治者都拥有不受约束,任意而为的自由,而我们是将这种自由与‘专制主义’这个术语联想在一起的。我们不妨称这种政府为‘极权主义’或‘极权主义专制’。但这种政体的物质前提直到当前的世纪才出现。”⑨无所不在的控制与统治,只能出现在现代技术与物质条件之下,但这时另有“极权主义”一词为之冠名;“专制”这个概念,恰好就是为传统君主量身打造的。针对古代的“无限权力”与现代的“无限权力”,分别使用“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可以带来明显的分类便利。

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是否本质不同,因而不可比呢?这样的问题我们依然付诸思辨:人类既然是同一个物种,其各个种群的结构,就应该可比,而且应以“序列”方式加以识别。

二、专制定义的进一步探讨:身份关系与利益分配

“专制主义”主要指涉传统君主,“极权主义”用于现代政权。二者之区别,除了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之外,还有一点,就在于身份关系,在于是否存在“君臣关系”。极权主义已不能用君臣关系做基础,而要转以“元首(或领袖)―群众”关系做基础了。这种关系是由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军队体制也是高度集权的,有时也被说成“专制”,然而这只是一种文学修辞。谁都知道,军官与士兵不是君臣关系。综合权力与身份两个方面,既存在集中化的权力、又存在君臣关系的政体,才是“专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说只有集中化权力、但无君臣关系,或虽然存在着君臣关系,但无集中化权力,那便不能说是“专制”的。

用“权力集中化程度”判断专制,只是学人使用的标准之一,此外身份关系也得到了密切关注。“专制主义”还有另一个定义:“一种意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⑩这个定义是就despotism而发的,此词源于古希腊的despotes,本义是“一家之主”,由于家中还有妇女和奴仆,所以又有了“奴仆的主人”的意思。在古罗马,这个词变形为dominus,仍是“主人”之意。absolutism、despotism二词都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之意(参看下节),但又各有偏重:如果说absolutism一词以“绝对”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的权力集中化程度,那么despotism一词就以“主人”字样而凸显了这类政权下的身份关系。

然而由于人类社会中主奴关系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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