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包容性治理

作者:黄刚发布日期:2016-04-13

「黄刚: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包容性治理」正文

【内容提要】 中国发展面临着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困难和问题,“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新形式。从冲突的起因、演化及其双方关系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仍属利益矛盾,排斥性增长方式是导致这类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包括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导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扩大并产生相对剥夺感,社会结构失衡造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利益对立。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应以包容性发展为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必要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中持续改善民生并优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重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坚持多元利益共容和改革成果共享,扩大公众参与以疏通利益表达和沟通的渠道。

【关 键 词】“无直接利益冲突”/利益矛盾/排斥性增长/包容性治理

当前,我国在社会转型加剧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诸多社会矛盾中,“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指在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在冲突中也没有明显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其它非直接相关原因才参与到事件之中成为冲突的推动者和主导者。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通常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利益矛盾,在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利益不满、利益差异和利益失衡的根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排斥性增长方式是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和因素,包容性发展所倡导的平等、参与、共享等理念则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类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属于利益矛盾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的一种新形式,它的突出特点是冲突参与者在事件中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表达不满、宣泄积怨。由于“无直接利益冲突”通常借助于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而发生,一般都缺乏逐级上访、行政诉讼等正当合理程序,具有无组织性;加之冲突主体的不确定性及其目的的不明确性,使得冲突极易发酵升级,导致事态扩大化和复杂化,最终演化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政府公信力形成威胁。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社会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由于利益目标碰撞、损益判断差异、利益得失分歧等引起的紧张状态,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在表面上表现为事件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利益矛盾。

从冲突的起因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现实利益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大多都起源于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这个突发事件即为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索,但在这个导火索中却包含着明显的利益矛盾根源,它总是由某一个直接利益冲突诱发生成,与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到侵害有关,像司法、医疗、拆迁、生态等容易产生利益纠纷的领域,通常也是容易产生突发事件的领域。这些突发事件起先只涉及某一个人或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属于局部范围内的矛盾。但是,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聚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突发性事件就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形成“无直接利益冲突”。

从冲突的演化过程来看,直接利益矛盾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也可能演变为范围更广、诉求更激烈的直接利益矛盾。因此,利益是贯穿“无直接利益冲突”全过程的核心问题。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偶然性突发事件后,迅速聚集起来的围观者就会对自身利益进行思考,如回忆起自己也曾遇到过类似的利益受损情况,或是联想到正在经历的某些事和当前这件事一样受到不公正对待,抑或是在心中默默做出预期,即这类事件将来也有可能会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甚至是直接发生在自己身上。当围观者经过这样一些心理活动之后,他们就与事件当事者站在一起,以“我们”的“集体类意识”思维来看待和对待整个事件,将自己定位和划归为与事件有着重要联系的一种角色。这样一来,本为冲突事件的围观者就参与到冲突事件之中,成为整个事件的参与者、当事者和推动者,甚至在极短时间内聚集成大规模的群体并发展成为冲突事件的主导者,使冲突在不断升级中扩大化、复杂化,一个小矛盾最终演化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在这里,围观者的“集体类意识”已然超越了地域、职业、人情等差异,而是集中到“利益”这个最大共同点上,因为利益“是最具有激发力量的一种因素”[2],利益成为整个事件演变的主导因素。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它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升级为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程度更为激烈的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将会提出更明显的利益诉求,致使冲突发生质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化过程中,利益的关联和驱动是围观者主动卷入与自己利益本无直接关系的突发事件中的根本原因,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及其心理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以往利益受损的记忆,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教授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参照团体感”描述了这种心理,他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所有参与者都有一种共同的参照团体感,并且,参照团体感的成员都曾经受到过不公正待遇;二是对未来利益受损的预期和对利益不确定性的忧虑,这种心理与起源于国外的“邻避冲突”(Not in my backyard)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居民为了避免某些工业或公共设施对自己的未来生活造成可能的负面影响而开展“邻避抗争”,宣泄“邻避情结”,保护其生活环境。这些分析表明,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时间段内,参与者与冲突本身并无直接利益矛盾,但一个局部范围的矛盾最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隐藏其后的根源却恰好就是利益矛盾。

从冲突双方的关系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通常发生在弱势群体与权力或利益集团之间,双方之间通常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利益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多属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占有较少或根本不占有资源和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易被边缘化,处于社会底层并易产生悲观、失落、怨恨等消极情绪,他们期望借助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来引发社会关注,改善自身处境,甚至从中获得某些利益;而冲突的另一方则是权力或利益集团,冲突的发生要么是因为权力或利益集团直接伤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么是权力或利益集团的某些言行引发弱势群体的“仇官”和“仇富”心理。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且是群体对群体、集团对集团的矛盾。

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绝不是有无利益矛盾的问题,而是利益关系是否直接的问题;绝不是简单而单纯的情绪发泄,而是一种在根本上带有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其参与者不是通过“积极维权”的途径寻求自身利益,而是利用“消极维权”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利益矛盾的性质,但它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由群众之间的具体利益矛盾引发,冲突双方没有根本利益对立;另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在局部范围内,仅涉及一个或几个相关问题,尚不对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造成根本冲击,也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构成重大威胁。但对这类矛盾却不能疏忽大意,应认真分析其原因,采取科学、合理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化解和治理。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成因中的相关“排斥性”因素

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有很多,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排斥性增长方式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排斥,就是社会主导群体或强势群体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资源占有与支配、规则制定与执行、参与方式与渠道、成果分配与享有等)而不愿与别人分享,造成对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中的排斥性也日益表现出来,并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类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根源。

第一,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具有重要的影响。权利是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首要价值追求,也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利益。每个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以及人身、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在享有权利方面却表现出日益失衡的趋势:特权阶层不断扩大,而更多普通人却被排斥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难以充分享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权。在这种排斥性增长方式中,由于起点缺乏公平,普通人通过自身努力向上发展、走向成功的道路被堵塞,成功的概率也越来越小。与此同时,权利不平等直接导致规则的不公平,拥有权利优势的群体享有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在制定规则中必然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却难以保障,甚至被排斥。占有规则优势的群体利用规则进而垄断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排挤其他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对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是排斥性增长方式的重要表现,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重要原因。

第二,贫富差距悬殊导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日益扩大并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在排斥性增长方式中,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然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利益却越来越向少数人流动,作为社会主体的普通民众却难以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等的实际利益,导致一部分人越来越富有,而另外一部分人却相对越来越贫穷,形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显著发展,但经济增长并未自动实现社会公平,广大贫困人口由于本身所占有的经济、社会等资源有限,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并没有在生活水平的改善上实现同步发展。相对于富有群体,众多贫困人口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生活改善的速度更慢、水平更低、受益更少,甚至远远低于高收入群体的生活改善程度,不公平感与相对受剥夺感强烈。与此同时,“中国处于社会快速转型与经济新变革时期,利益结构调整步伐也在加快,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与受剥夺感,受益者也开始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3]。随着传统社会的公平性和安全性遭到破坏,在公众中造成鲜明反差: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不公平感却越来越强烈。社会上流行的“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说法正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这是因为,在衡量生活水平时,人们更多采取历时性标准,对照自己今天的生活相对于昨天的生活是否有所改善;但在衡量社会公平问题时,人们采用的却是共时性标准,对照的是自己的生活与别人的生活是否有差距以及差距有多大。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将比“利益绝对受损群体”更大,他们的利益失落感和相对剥夺感会更深刻。对此,马克思也曾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小的时候,他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而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4]。这就是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当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中爆发并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社会不公,造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不断扩大并产生激烈的相对剥夺感,这成为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重要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

第三,社会结构失衡致使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明显的利益对立,强势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造成对弱势群体的各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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