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为径 陈世栋:权力形变与资本迁移:发展主义语境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

作者:王为径 陈世栋发布日期:2015-11-13

「王为径 陈世栋:权力形变与资本迁移:发展主义语境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正文

内容提要:四川板村工业园区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折射出现代化浪潮之中,农村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以及乡村社会之间的微妙关系,并直指这一关系产生的历史源头与政策支持。主流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确立之后,一系列政策都旨在重建农村、改造农业、造福农民。文章将针对此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新形式,提出其遵循发展主义逻辑的实质;随着国家权力形态的转变,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逐渐从通过行政力量的统治直接征取税费,转变为通过推进乡村社会的商品化、工业化,将乡村社会本身纳入商品化的范畴中,并依此完成乡村服务于城市建设到国家发展的过程与机制。

关键词:发展主义/国家-乡村社会关系/服务型权力/权力形变/资本迁移

自1949年起,以富民强国为宗旨的国家开始了追寻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随着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形态也在不断变化。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战略使得国家与乡村关系相较于城市更加紧密;新中国成立初期则是城乡并重,一起开展以三大改造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在此阶段,城市和乡村更多体现为地域概念的差别。从土地改革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强化措施,如统购统销、户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支部建立在村上”,自20世纪30年代初至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国家权力已经通过一系列话语、运动与斗争等呈现形式,极大程度地下沉于乡村社会。很多研究都对此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讨论,如杜赞奇以“国家政权内卷化”概括了国家政权依赖旧有经纪制扩大深入村庄的过程[1]65;通过在中国南方农村调查,萧凤霞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政权密不透风的渗透形式将乡村社会简化为功能单一的官僚细胞[2]。彭勃、金柱演则进一步认为,通过稳固的制度机制,乡村社会的国家权力化保障了国家权力攫取乡村资源作为启动城市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原始积累[3-4]。税费征缴及围绕农业生产而兴起的农村小水利建设、农村生活医疗保障等,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最为重要的联系载体。

1978年以后,国家权力逐渐从乡村社会抽离[5]。伴随着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这种抽离的酝酿,与以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关系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国的城乡关系从新中国成立前国家与农村关系紧密,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与乡村并重,再到改革开放后国家的中心完全转向城市。在此基础上,城市的发展日益要求城乡之间社会关系的互动,比如劳动力迁移、农村为城市产品提供市场等。正因如此,国家不得不又开始了新的对于乡村社会的国家权力建设。然而,这一过程比以往更加艰难:一方面,国家难以借助同以往类似的革命过程;另一方面,国家将遭遇到已经比较强大的各类乡村社会非正式权力的抵抗。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研究学者们开始对新时期国家与社会的新关系进行探索。以徐勇、吴毅为代表的学者,沿袭乡村研究传统,认为乡村自治后的村干部,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重要中间人,成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关键元素[6-7];以高丙中、黄剑波为代表的学者,发现国家权力借由符号、仪式与民间权威,形成“国家在场”般看不见又无处不在的村落政治[8-9];以孙立平、郭于华为代表的学者,洞悉了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逐渐疏远后,诸如人情、面子与关系等乡村社会本土性资源,有利于前者对后者的重新统摄[10];以马明洁、邓万春为代表的学者,洞悉到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因素在国家动员乡村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11-12]。总而言之,从目前的研究看来,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既不是类似现代科层制国家那样根据法律规定准则,也不是按照传统的乡村社会利用自治的方式运作。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界面上融合了多种力量,如乡村精英象征的行动者,如特殊符号象征的国家意志,如熟人关系象征的非正式力量,等等。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经济因素的出现与日益强势。

在发展主义视野中,当前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切变迁干预措施,都来自对经济的无限追求,而这些措施正是以市场化、工业化与城市化作为基本指导逻辑。那么,国家力量是如何通过这些新的方式再次进入乡村社会?这种变化意味着怎样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这种关系又暗含着怎样的国家发展与乡村社会变迁的线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选取普遍发生于乡村社会的工业环境污染纠纷调解事件进行分析,试图对新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及其运作机制提出反思发展主义范式的解释。与上述学者不同的是,本文谈及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动态关系,不仅仅是国家经由某种或多种力量在乡村社会进行政权下沉,而是在国家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视角下,国家通过推进乡村社会的商品化、工业化,将乡村社会本身纳入商品化的范畴中,并依此完成乡村服务于城市乃至国家建设的过程与机制。

一、板村污染事件处理:管委会、企业与农民的冲突与暗合

本文中案例的发生地――四川省板村①,呈现出了深陷现代化浪潮的中国农村的典型特征。板村由四个自然村合并而成,现分为四个片区共28个村民小组,1900多户,总人口5600余人,总耕地面积约4860亩。村庄处于平坝地区,土地平整,东北有板江流过,是当地主要经济作物大蒜、辣椒、大头菜等以及粮食作物的种植区。2005年,板村工业集中发展区(当地简称工业园区)成立。在2007年村镇合并中,市政府将规划中的工业园区独立出来并全部置放在板村范围内,由板村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辖。由于入驻企业有限,发展水平较低的工业园区呈现出工业与农业、工厂与村落毗邻共存的局面。工业园区目前入驻的21家工业企业集中在沿江的河滩地段,这些企业中,95%为依托板江上游山区磷矿产的化工企业,对相邻村落的生活和种植业污染严重。正因如此,来自板村工业园区的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主要源于全权负责板村工业园区各项事务的管委会、坐落在板村的各大小工业企业,以及日常生活环境不得不与板村工业园区息息相关的板村村民。

最初,板村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市建设局和工业局收集土地测绘信息、配合开发区规划,以及协调政府与板村村民的关系的主要职能机构成立。随着板村工业园区的建设与运行与当地村民对板村工业企业建设的层出不穷的反馈,管委会逐渐成为工业企业与农村社会不可或缺的沟通桥梁,例如,当面对板村村民对工业环境污染生存环境事件的反抗不断升温,当地企业表现冷漠之时,管委会则需要充当“和事佬”角色,对村民予以规劝,给企业施加压力。尽管如此,自我定位为“润滑油”和“冷却剂”的管委会,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与工业企业和板村村民的相互关系却难以避免地存在倾斜――看似在当地企业对板村村民置之不理的时候充当“为民请命”的角色,却始终在不影响积极的招商引资活动的前提下,极有技巧地安抚村民以便利企业。下文将通过描述一个发生在四川板村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节的案例,形象地呈现这一情况。

(一)“公开协调”――流于形式的纠纷处理过程

2009年2月19日上午,刚刚上班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就接到三片区6组组长的电话,说有企业前一天晚上偷排污水毒死了村民的家禽,并污染了作物。书记立即赶赴现场去了解情况。到达后,路边的草丛里摆着两只死鸭子,已经围拢的村民看见书记下车,就开始向书记“控诉”污水之害。书记径自无视了这些控诉,转头询问组长水污染的基本状况。得到回复之后,书记转向村民说:“行,回去我们给环保局打个报告,让他们来化验一下,再跟企业协调。怎么解决,先等环保局的检测结果,然后再给答复,你们也不要闹了。”在回去的路上,书记更叮嘱组长要劝服村民,尽力防止闹事。

但是事情的发展却没有如管委会所期望的那样平静。由于没有得到工业企业的回应与管委会的实际支持,整个板村受污染的村组串联起来,爆发了两次集体上访活动,其影响直至市级信访部门。于是,发现事态逐渐超出控制的管委会开始了一系列有序且有效的事件平息行动,在确保工业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利益获取的基本原则之下,安抚了怨声不断的村民。

首先,管委会对市级领导部门进行了回应。在对市级信访部门的汇报中,管委会详细描述了村民对工业企业的扰乱行动,如“多次聚集去掀相关公司的围墙”或“几次去厂内阻止,并做出了掀墙、堵路”等行为,且在管委会作为中介协调之后还表现出“不能理解,听不进劝说,还是我行我素阻难企业”。随后,管委会才简单介绍了相关企业的情况及村民的基本诉求。其中村民的诉求包括“粉尘、废气、废水排放严重污染农作物和地下水,致使三、四片区主要经济作物大蒜大面积枯死,二片区6组、三片区6组、四片区7组3个组近500余人没有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一些企业排放刺激性气体严重影响村民的健康和日常生活;采沙场私挖乱采夜间噪音太大影响村民正常休息”等问题。在汇报中,管委会提出了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1)根据环保局要求,由企业承担每年4万元担水务工费并分配到户;(2)对出现饮水问题的村组进行随机采点抽样并化验;(3)作物污染由市农业局负责协调企业赔付资金;(4)对企业的“三废”进行不定期监测;(5)对检测不达标企业停产整改,待排放达标后恢复生产。

其次,管委会就先前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开始与园区化工企业进行沟通,并且,这种沟通最终也通过公开、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作为事件处理的阶段性成果。3月12日,管委会以公文的形式发了一封致园区相关企业的函,其主要说辞是,针对群众关于粉尘污染、夜间噪音的抗议,强调“已有受到影响的村民集体到政府上访4次,上访达150余人”,因此管委会“高度重视,并及时安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接访,多次与老百姓对话沟通、做疏导工作”。在此基础上,管委会明确态度,说明其“多次到贵公司协调此事”,并希望“贵公司明确粉尘、噪音污染的治理时间”。最后,管委会建议“为避免事态扩大,希望贵公司以积极的态度与管委会、村、组共同协商,尽快解决当前粉尘、噪音污染问题”。诸如此类的涉及三方的致工业企业的信件还有许多,然而,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表明管委会针对企业与村民问题的协调态度,却鲜有提出具体保障村民的措施。

紧接着,这个公函得到了园区所有企业善意的回应。不久后,板村每个片区的公共空间宣传板上都贴上了园区企业的集体承诺书,承诺的内容简述如下:(1)成立环保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企业与村民各占一半;(2)加大治污设施投入,环境污染按环保要求达到排放标准;(3)接受群众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及相应罚款;(4)加大监督小组在生产过程中设备故障的监督力度;(5)关闭无法达到排污标准的环保设施;(6)接受村民对监督领导小组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并与公司商量解决。然而,不论是“达到排放标准”还是“加大监督力度”,其合法性的检视者从来都是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市级部门,而并非村民本身。

值得关注的是,在管委会对市级领导的上行报告中,其措辞一方面不可避免地表明对村民上访事件的无奈与对村民“我行我素”的无力,另一方面又例行公事地呈现出对村民诉求的整改决心。在管委会、工业企业和乡村社会两两协调的时候,管委会致工业企业的公开信,或是工业企业的联名承诺书,都十分有效地对既已存在的污染、村民的诉求及未来的污染状况进行了避实就虚的处理――这种处理往往提出一套对板村村民来说太过复杂的技术体系作为环境评测标准,并频繁使用一系列诸如“加大”、“确保”之类表示程度的词语,而尽可能不涉及具体措施与有利于村民却无益于企业的愿景。

(二)“三方议会”――无疾而终的纠纷处理结果

这一次事件圆满平息的最终句点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的4月9日的协调会。其与会人员包括作为技术监控方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人)、作为三方协调主力方的管委会工作人员(4人,含发展促进部及社事部部长)、三片区6组污染相关的十家污染化工企业代表(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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