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烽:转型期腐败增生的经济根源与根本治理

作者:陈烽发布日期:2015-01-30

「陈烽:转型期腐败增生的经济根源与根本治理」正文

(作者注:本文完成于2000年9月,曾送交中纪委等部门。十余年后,文中分析的基本状况和问题依然存在,故除作少量文字精简外,以原貌发表。2015.1.30)

内容提要:双轨并存中的寻租分利,产权关系变动中的代理人失控,财政体制演变中的经费自筹,政府角色功能的错位与紊乱,中国经济转型的独特性决定了腐败大面积增生的必然性及其基本特征。转型期的腐败增生植根于畸形的过渡性体制之中,是转型期利益实现机制扭曲的恶性表现。腐败增生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式的、自上而下的渐进转型过程中的所有深层次问题,其最终解决取决于制度的根本性创新。改革的主要对象、阻力已不是旧体制和旧既得利益,而是改革以来形成的畸形过渡性体制和新既得利益。

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先要对本文的主题作一些说明。

关于腐败"增生"。本文的讨论是针对腐败"增生"这种特殊现象,而不是泛指腐败"产生"的一般现象。对于后者,人们现在已经普遍形成共识,即无论是就人类文明现有的发展程度而言,还是就中国目前所处的历史阶段而言,腐败都还不可能被完全消灭,即腐败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乃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腐败的一般性存在和一般性根源的认识,并不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今日中国面临的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是腐败现象的异乎寻常的严重发展,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当代生存与未来命运。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腐败现象,是超出"常态"的腐败"增生"现象;所要讨论的腐败根源,是腐败之所以大量"增生"的根源,是在确认腐败产生的一般性根源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究和追问。

关于"根源"。在对导致中国当前腐败增生的相关因素的研讨中,有些论者使用"原因"、"成因"、"诱因"等提法,有些论者使用"根源"、"土壤"、"源头"等提法。一般来说,前一类提法所指称的现象比较广泛,可以把作用性质、程度和范围不同的所有因素都包括进来;后一类提法则侧重于指称那些较为根本、基础、普遍和缘起性的因素。对于本文来说,所要分析、讨论的重点,是导致腐败增生的非个别、非局部、非偶发和非后续因素,即全局性、基础性、普遍性和缘起性因素。从词义上说,根源包含了"根本原因"和"起源(于)"这两种涵义。(注1) 因此,本文采用了"根源"这一提法。当然,对"根本原因"的涵义人们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一种倾向是将"根本"等同于"归根结底",并根据某种"经典"的分析"套路",将现阶段的所有社会问题的产生原因最终都追溯到"生产力水平太低"这一个根本原因上去。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分析套路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回避对各种具体、直接因素的深入剖析,和导致为某些具体、直接因素作"开脱"和"辩护"。其实,"根本"在词义上包含着"最重要的"、"主要的"、"重要的"等涵义。(注2) "根本"原因并不等于"最终"原因和"唯一"原因。尤其是对于社会这个复杂的大系统来说,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和层次分析其中存在的 "主要的"、"重要的"原因。因此,"根源"的含义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和层次上具体而言的。

关于"现实"根源。本文将腐败增生根源的讨论限定于"现实"根源,是因为:首先,"现实"根源是导致中国转型期腐败大量增生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多年来,人们在分析各种问题时,常常引用毛泽东关于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现实社会生活是"源"、历史文化遗产是"流"等论述。然而,在分析当前腐败的成因时,许多人却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强调那些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的作用,似乎造成中国当前腐败泛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是历史的和外来的。从理论上说,这种倾向明显背离了前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与方法,毋需多言。从事实上看,新中国已经成立了50年,历史因素的作用应当是越来越弱,而不应当是越来越强。用历史因素显然无法解释这一事实:中国离"旧社会"越来越远,腐败的发展近十几年间却越来越严重。而且,中国当前腐败现象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比较突出的。用外来因素也无法解释这一事实:为何这些外来因素在中国引起了比它们在本土更为广泛、严重的后果。总之,在同样的历史传统背景下,原体制时期的中国并未出现今天这样的腐败局面;在同样的对外开放条件下,许多国家也并未出现中国目前这样的腐败状况。因此,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的作用固然存在,但导致中国当前腐败大面积增生的主要和决定性因素,应当是中国当代社会的现实因素和内在因素。

其次,应当在对现实因素的分析中具体探讨历史因素的存在方式和作用方式。在关于当前腐败成因的研讨中,所谓"历史因素"不应是指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因素,而应是指"遗留至今"仍然在起作用的因素。分析那些曾经在中国历史上对腐败的产生起过作用的因素,并不能直接、有效地说明它们对中国目前腐败的产生所起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毕竟在财产关系、权力结构和社会组织运行方式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又开始了新的"史无前例"的转折。简单地将历史上的中国与现实中的中国进行对照和比附,无助于真正加深对中国现状的认识,也无助于真正揭示当前腐败增生的"历史根源"。只有具体地分析哪些历史因素遗留至今,以何种形式遗留至今,以何种方式继续起作用,才能真正抓住存在于现实中的历史因素。因此,本文对腐败的现实根源的强调并不是否定历史因素的作用,而是内在地包含着对历史因素作用的肯定。所谓"传统"并非存在于过去的传统,而是延续至现在的传统,在现实中已经消失的"传统"并非真正的传统。回避和脱离中国当今具体现实的历史回顾和历史分析,虽然也能起到"以古喻今"、"借古讽今"的作用,但对于认识和解决当今中国的腐败来说只是"隔靴抓痒",没有实质性意义。而且,这种"历史分析"容易将人们导入"文化传统决定论"的歧途,似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劣根性决定了中国无法走出腐败的怪圈与轮回。这种"从历史中讨生活"的思维方式本身,倒确实是在中国文人中流传至今仍在起作用的一种"历史传统"。如果说,在中国几千年"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传统社会中,这种思维方式确实有一定的"温故而知新"的认识价值;那么在今天,中国正在不可逆转地走向恒古未有的现代社会,这种思维方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性、尤其是前瞻性的认识价值。

应当指出的是,在片面强调腐败的历史根源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不愿正视、承认腐败的现实根源的心理倾向。似乎一承认今天的腐败有现实根源,就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实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回避对自身社会弊端的深入剖析。中国改革的启动,正是源于对原有社会主义体制的自我剖析与反省。邓小平在指出"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的同时即指出:"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它的"总病根"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注3) 在这里,邓小平并不满足于一般性地指出官僚主义的历史渊源,而是更着重地指出官僚主义的现实根源、体制根源。只有进一步坚持和发扬这种自我解剖、自我否定的精神,才有可能真正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对当前腐败增生的根源的认识引向深入、落到实处,而不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遥向历史"放空炮"。对腐败增生的现实根源的分析,也并非追究谁应承担造成腐败增生的具体"责任"。造成腐败增生的主要的、基本的因素,并不是主观的、个别的、偶然的,而是客观的、综合的、必然的。追究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即使"追究"了也解决不了问题。真正重要的是,如实正视和深入剖析腐败增生的现实根源,为更自觉、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提供认识前提,这才是对历史和现实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与腐败的"现实根源"问题相关,在对"腐败现象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的理解上,须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首先,这一命题不应意味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赞成、肯定腐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腐败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社会财富占有方式。任何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都有自己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占有方式,只有超出这种制度和规范的"非法"占有才是腐败行为。因此,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总体上也是反对腐败的。腐败乃是对"合法"的、规范的占有方式与秩序的违背和破坏,会危及整个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稳定运行和根本利益,也破坏了剥削阶级内部的"公平"。因此,那些清醒、明智的剥削阶级成员和统治者不仅不搞腐败,而且坚决反对腐败。这就是中外历史上都不乏"清官"、"明君"和"清明之治"的原因。其次,这也不意味着所有形态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都存在着同等程度的腐败。大体说来,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专制与人治的传统社会中,由于充满等级特权和超经济强制,大规模的腐败现象总是难以抑制。一旦腐败的蔓延失去了控制,一个朝代的"气数"也就尽了,从而呈现出周期性的"治-乱循环";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主与法治的现代社会中,等级特权和超经济强制被废止,任何以"权"谋利的行为都是一种不公平竞争,都是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秩序的破坏。因此,腐败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受到比传统社会远为严格、有效的抑制。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对腐败增生的"经济"根源的讨论只是相对而言的。在中国原有体制下,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是高度合一的,改革以后虽然逐渐有所分离,但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文的讨论难免对其它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涉及。这是中国的现状决定的,理论的逻辑只能服从现实的逻辑。

一、双轨并存中的寻租分利

在关于改革以来腐败问题的经济分析中,"寻租"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被使用得最滥、也是最混乱的"流行"概念之一。不少人把"寻租"行为等同于腐败行为,或者把经济领域内的所有腐败现象都称为"寻租"行为,这是一种很不严谨、有较大偏差的说法。为了求得对与寻租活动有关的腐败现象的较为清晰、准确的认识,需要对"租金"和"寻租"的涵义、"租金"和"寻租"活动大量出现的原因、寻租行为与腐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等问题,作一些比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1."租金"与"寻租"的涵义

在经济学中,"租金"是指一种来源于垄断因素所造成的"差价"(垄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而带来的收益。它的外延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最初的"租金"是指因自然垄断因素所造成的级差地租等现象,现在已演变到泛指一切由垄断因素所造成的、超过正常市场(开放的平等竞争性市场)收益水平的"额外收益",尤其是指因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所造成的额外收益。政府无论是实施某些价格管制、生产许可证制度、进出口配额制度,还是实施某些特许、优惠政策,都会使一部分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获得垄断性特权,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竞争在一定的供求关系下自发地形成均衡价格),从而人为地使这些享受特权的当事人获得源于垄断性价格的额外收益。这种额外收益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生产性活动(并没有相应的产出),而是直接从别处转移而来的,因此被称为"直接非生产性利润"。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讨论"寻租"问题的语境中,"租金"的概念主要被用于描述政府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所造成的非竞争性的不平等经济后果。

在中国原有的国家统制体制的环境下,"租金"这一概念的实际涵义大致可以"翻译"为:因政策上的"区别对待"而造成的利益差别。"有区别才有政策",对国家统制体制来说,制定政策就是为了"区别对待"。由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来直接确定和统一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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